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7-22 15:05 編輯
1、標準器加修正使用與不加修正使用,其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一樣? 不加修正測量,得到的測量結果的誤差可以不同,但同一測量過程,不可能得出兩個不同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不要忘了,不確定度定量表征的是離散程度的區間半寬度,而不是偏移區間的半寬度。 2、計量技術機構按照檢定規程的各項要求進行檢定,可認為其測量不確定度是符合要求的,即滿足被測儀器允差的三分之一要求或是滿足規程所要求的不確定度,因此通常檢定證書中不給出不確定度。即使有個別的儀器給出了不確定度結果,在用它進行修正測量時,通常也是用規程中的不確定度允許值來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比如量塊,規程中給出了各等別量塊中心長度的不確定度允許值,上級機構檢定時的不確定度實際是小于等于這個允許值,但用量塊測量時都是用規程中的不確定度允許值來評定,未曾見過用上級的實際不確定度值來評定的。 滿足三分之一要求,通常是指“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或“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與被測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被測對象的不確定度)之比,滿足三分之一要求。但“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或“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中的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并不都是用計量標準的最大允差套算出來的,套算出來的僅僅是最低要求的極限值,是人為規定的技術要求,并非實際的不確定度。由于上級機構未在《檢定證書》中給出“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我并不反對為了省事直接用最大允差套算出一個不確定度的極限值(實際上是人為進行了合理的放大),來作為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但既然上級機構已經給出了“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您不能說引用它也是錯誤的。我認為用它才是真實的、合理的,才能真正體現測量結果是溯源到該測量標準,而不是溯源到其他測量標準。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而不是“測量活動的溯源性”。就如同DNA一樣,本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只與本級測量所使用的測量標準與被測對象相關聯。 我見過的檢定證書中個別的還真不給出示值誤差結果,只有結論。當然是個別的,因為檢定規程中大多會要求給出數據,因此誤差結果是有的。但對于給出的示值誤差,您都會按這個誤差值來加修正使用么? 在計量的早期階段,的確有不給數據的情況。現在仍然出現這種情況,可以說是極不規范的行為,估計沒有哪家正規的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會如此。既然給出了實際誤差,您不按這個誤差值來修正您按哪個誤差值來修正?如果被測對象的檢測結果(未修正)正處于合格判據的邊緣時,您是如何來處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