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7-31 18:08 編輯
1、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時,不修正使用的,直接引用《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作為測量儀器(或測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不合理。 不是一句“不合理”就打發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為什么不合理,是《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能代表測量標準的實際計量特性,還是因為用該測量標準進行測量時,該計量特性會隨著對測量結果是否修正而改變。 2、您之前說U95≤1/3 MPEV中的U95是計量標準器的U95,看到您貼出的兩例后,您是否認為它不僅是計量標準器的U95了,而是您說的“測量方法的U95”了,僅是剔除被測對象的影響量? 現在有的標準稱“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有的稱“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但具體是什么含義,只有標準起草人來解釋了。我感覺很多標準在這個問題上,表述都不是很規范,細究起來容易引起歧義。其實“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也好,“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也罷,都是構成“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我認為最為合理的稱謂就是“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只與人、機、法、環有關,與被測對象“料”無關)。 我認為,一個計量機構的測量能力,您可以說不應受被測對象性能好壞的影響,但對被測量進行測量,測量結果肯定是要受被測量影響的。沒有被測量,給不出測量結果,給出的測量結果必定受被測量自身的影響。進行符合性判定時,是用被測量的測量結果與其允許范圍進行比較,因此不確定度應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應是剔除被測對象自身因素后的不確定度。 正是因為絕大多數測量過程無法將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單獨分離出來進行評定,所以在對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進行預評估時,才需要將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即選擇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作為被測對象)。于是才有了“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表征的是計量技術機構在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業內普遍將其視為“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能夠代表了各家計量技術機構的測量能力。也正是因為各家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不同,才會導致同一臺儀器送A家校準與送B家校準,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同。這才叫真值的“測量結果的溯源性”(“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只與該機構與該儀器相關聯),而不是全世界都一樣的,人為規定的最低極限要求(實際上該極限值應當作為“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能否滿足要求的合格判據),一臺儀器送哪家省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校準,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是一樣的(因為各家機構的“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的極限值都一樣,與同一被校對象自身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從理論上說,就是一樣的)。 記得有一年我們使用的手持式激光測距儀送國家計量院校準,給出校準證書中的測量不確定度后面加注:此不確定度不包含被校測距儀的測量重復性,可在近兩次送校后,證書中的不確定度不再有這個描述了。 不包含被校對象測量重復性的,估計是以單次測量結果作為最終測量結果,所以無法體現被校對象的重復性特征。之后可能就是以多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作為最終測量結果,才可能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包含被校對象自身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