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提到了條件與暗示,就不會產生理解歧義了。 2、“忽略其他因素的不確定度”可以說是一句畫蛇添足的廢話。 3、“極差(未除以極差系數)”也可理解為“重復性”。 修正測量時,會有一個修正值的U,這個U與不修正時儀器的MPEV不同。如此,為什么不確定度的半寬會不變呢? 我已經說過很多次了,當你不知道儀器的U時,是可以采用這種最保守的方法,用儀器的MPEV去套算出一個全世界都一樣的最差允許極限值。但這個套算出來的U,并不是儀器本身的實際特性值,而是認為約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當該儀器本身固有的不確定度特性,經上級機構校準評估出來了,并且已經告訴你了,為什么這個實際特性值會隨著修正與不修正而改變?就如同儀器的“示值誤差”一樣,當你不知道儀器的實際誤差,只知道它是合格的。那么用它來進行不修正測量,其測量結果的誤差自然就認為是不超過該儀器的最大允差MPE了。而當你已經知道了該儀器的實際誤差,仍然作不修正測量,你還認為測量結果的誤差仍然是MPE就沒有道理了。因為此時測量結果的誤差,就是該儀器的實際誤差。所以您在帖子最后所說的第1點:標準器A不修正測量,對被測B校準,不確定度分量有A的MPEV,這只是適用于不知道標準器A的實際不確定度分量U的情形。于是你就用A的MPEV套算得到一個人為規定的最低極限要求。此時你要么做不了修正測量,要么做與不做修正測量,A的不確定度分量都是它。第2點是已經知道了標準器A的實際不確定度分量,為什么仍然不能用于第1點的不修正情形,您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