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的回復。 對于計量標準而言,“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下級“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就是上級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對于計量標準的上級計量機構而言,它就是“測量(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對于計量標準的使用者而言,它就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下面就您談到的有關JJF1001第5.18條“測量不確定度”定義的問題談談我個人的理解。 1、JJF1001-2011 5.18 測量不確定度 概念的注1說有時對估計的系統影響未作修正,而是當做不確定度分量處理。您認為注1說的與修正量有關的分量和未作修正的不確定度分量是否一樣。 我個人認為,從理論上講應該是一致的。我們來分三種情況進行分析:第一種情況,不知道計量標準的實際誤差(或修正值),只知道它是合格的,自然也無法知悉不確定度信息。這種情況是不可能進行修正測量的。此時,因計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不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只能依據計量標準的合格判據(MPEV)來做最保守的估計(即套算出一個計量標準不確定度的極限值);第二種情況,已知計量標準的實際誤差,但不知道不確定度。此時可以作修正測量,也可以作不修正測量。簡單省事“偷懶”的辦法就是按照第一種情況,套算出一個計量標準不確定度的極限值,作為本級測量過程中由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但此時你修不修正,都是這個不確定度分量,不可能整出兩個不同的分量出來。不“偷懶”的辦法就是向上級機構索取,或索要原始數據自己代上級機構評估(參見CNAS-CL01-G002:2018《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條c)款之規定);第三種情況,已經知道計量標準的實際誤差以及不確定度(其實第二種情況最后的不“偷懶”的辦法所獲得的,就是這個不確定度),此時無論是否作修正測量,都應該將其作為本級測量過程中,由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2、該概念注4:“對于一組給定的信息,測量不確定度是相應于所賦予被測量的值的。該值的改變將導致相應的不確定度的改變”。這怎么理解?對于同一個被測量,您給出的修正后的值10.00kg與不修正的值10.02kg,不確定度均為0.02 kg,在我看來,您給出的值的改變沒有相應的不確定度的改變。 我個人理解,這里所說的量值的改變,不是指同一被測量值因修正而改變,而是指不同的被測量值(如:同一被校對象的不同校準點)。再比方說,同一被校對象的同一校準點的“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修正值的不確定度”,應該是同一個不確定度,你不能因為“校準值”與“修正值”的不同,說他倆的不確定度也不同。 3、另外一點,5.18 測量不確定度的定義是“賦予被測量值分散性”,5.28 包含區間的定義是“被測量值以一定概率落在該區間內”。對于同一個被測量,被測量值是一定的,但使用不同的測量儀器,由不同的測量人員,甚至同一個測量儀器加不加修正,會有不同的測得值。那么這兩個定義中的“被測量值”是指被測量自身的量值,還是因各種影響量所得到的測得值,能不能改成“測得值以一定概率落在該區間內”。對于同一個被測量,張三有張三的測得值,李四有李四的測得值,王五有王五的測得值,他們各自的測量不確定度是只是自己測得值的所在區間么? 首先,不同的人員測量,不屬于重復性測量條件,我們暫且不去討論。我們現在討論的就是修正與不修正的問題。關于這一點,您可以看一看第5.28條的注1:包含區間不一定以所選的測得值為中心。所以,我認為測量結果比較規范的表達方式應該是:Y=***,U=***,k=2。盡量少用Y±U,k=2的表達形式。 4、用鋼直尺測量一被測物尺寸,在鋼直尺上直接讀得被測尺寸大小。使用的鋼直尺的標稱值存不存在不確定度? 鋼直尺是實物量具,它是以固定形態復現量值,所以它應該不存在不確定度。“標稱值”永遠不會因為你測量而改變,不確定變化(隨機變化)只會隨著你的測量活動產生的測量結果而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