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7-29 19:03 編輯
為什么JJF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 不說測量標準器(或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U95”≤被校對象MPEV的三分之一就OK了,要說示值誤差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95呢? JJF1094對這個U95有多種表述: ①、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U95 ②、示值誤差的擴展不確定度U95 ③、示值誤差評定的不確定度U95 ④、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的不確定度U95 請問,“評定”兩個字要與不要有什么區別?放在前面與放在后面又有什么區別?絕大多數檢定規程對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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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9 18:15 上傳
請問這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U95,還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95?后者完全是與被校對象自身的重復性性能強相關。一臺重復性很差的被校對象,其“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95”不可能會小于MPEV的三分之一。即便是送到國家計量院去校,“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95”也不會小到哪里去,因為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測量結果不確定度U95”中的主要貢獻分量。在力學計量的力值計量專業,很多被校對象的“示值重復性”技術要求,都與被校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相等,這樣的被校對象即便是合格,其“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95”也難以達到≤1/3MPEV。所以說要求對被校對象進行校準所得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95”必須小于等于1/3MPEV是沒有道理的,這無非就是要求所有被校對象的重復性必須好,這說得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