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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周期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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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xqbljc 發表于 2016-7-6 14:24:40 | 只看該作者
         這個版塊的討論,已經沒有多少意義了,對于某個自譽為“不撞南墻不回頭的擰種”來講,苦口婆心的講道理無異于無用功,對于一個裝睡的人,你道理講的再清楚,他也醒不過來的。就由其“嘴巴大”、由其裝睡且鼾聲如雷好了,何況其也代表不了什么“企業”,其本人都是嘴不由己的。
20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6 17:18:21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6 11:34
所謂”強制“、非“強制”只是質監局的規定,現在大多數企業檢定的儀器都是所謂"非強制“,但是為什么還 ...

  強制和非強制檢定是計量法律的規定,包括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也是以法規形式規定的。需要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受到“兩個標準,四個方面”以及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雙重限制,必然少之又少。對一個大型企業而言十幾萬臺件測量設備恐怕真正需要強制檢定的絕不會過萬,強制檢定的對全部測量設備的數量而言的確是九牛一毛。
  按國家6號文規定,正如你說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怎么確定周期,也不關質監局的事”,而是由企業自行確定,檢定機構只需執行即可。檢定機構不執行也沒關系,就現在國內的計量行業形勢來看,國家質量發展綱要和計量發展規劃都要求企業的計量管理模式向測量管理體系模式推進,凡建立并通過國家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都在非強制檢定方面回避了計量檢定而執行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企業將檢定機構(包括法定檢定機構)納入供方管理,計量檢定機構不能滿足企業要求的就撤銷其合格供方資格,不再向其送檢,企業制定了自己的確認間隔,非強制檢定的證書和合格證標識在現場不再允許出現,由本企業計量確認員經計量確認后更換為計量確認標識后才允許投入使用,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機構如果“仍然要求企業按檢定規程的周期一年一檢”,企業也是絕不會買賬的。
20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6 17:35:26 | 只看該作者
xqbljc 發表于 2016-7-6 14:24
這個版塊的討論,已經沒有多少意義了,對于某個自譽為“不撞南墻不回頭的擰種”來講,苦口婆心的 ...

  討論有沒有意義,不是不學無術,專門挑事、謾罵的人說了算。不要以為自己是全國知名專家就可以在論壇中隨便挑事和謾罵,你如果不愿意參加討論可以閉口不言,平心靜氣傾聽大家的發言。你若真心誠意想參加討論,就端正態度,擺正情緒,認認真真地發表你的觀點。你看看整個論壇是不是只有你一個人天天罵大街,一連罵了六七年還不見收斂,你那一副罵大街的腔調還不夠丟人嗎?與你那全國知名專家的身份相稱嗎?與你作為一個省級計量院有知識的學究身份相稱嗎?
204#
xqbljc 發表于 2016-7-6 22:23:58 | 只看該作者
         本人帖子中哪句話讓“七十”或其祖宗八輩感受到被“謾罵”了呢?其總是像個“怨婦”似得嘰嘰歪歪瞎報怨,渴望的表現過于強烈了吧!對于裝睡的“七十”,沒人屑于與其“真心誠意....討論”什么,因為其不配。至于其渴望的“腔調”是否“丟人”?以及其胡攪蠻纏的不講道理與“七十”年齡的人是否“相稱”沒人屑于關注,就由其自己對號就座好了。
20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8 01:00:54 | 只看該作者
  大家看看204樓的帖子的語氣和品德,有誰會相信這竟然出自我國計量界一個知名“專家”,出自某著名發達地區的省級計量院的一個學術帶頭人,出自曾經的國家檢定規程主筆的口?罵大街不僅僅可以罵古稀之人,甚至都可以連他自己的祖宗八代一塊罵了,呵呵,真令人笑掉大牙!讓我們大家繼續靜心觀看其繼續“精彩表演”的西洋景,還有什么精彩表演就讓他盡情表演吧!
206#
xqbljc 發表于 2016-7-8 18:33:25 | 只看該作者
       就由“七十”之人“繼續精彩表演西洋景”好了,對于如此倚老賣老、為老不尊之人,根本沒人屑于理睬!
20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9 14:46:16 | 只看該作者
  呵呵,有的人除了象201、204和206樓這樣的謾罵和毫無道理可講的無聊話語之外,不會再有什么有價值的東西了,不信的話,大家可以拭目以待,用事實加以驗證。
208#
路云 發表于 2016-7-10 22:57:17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5 14:26
  現在的狀況的確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政府計量主管部門屢屢要求企業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單獨建賬并 ...

什么叫“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呀?6號文是政策,計量檢定規程就不是政策了是不是啊?

“承檢機構管得了成百上千家企業的強檢器具臺賬嗎?”就是個很好的例證。企業可以管好幾萬十幾萬臺件測量設備臺賬,一個比企業計量部門能力強大的地方政府建立的法定技術機構管不了“成百上千家企業的強檢器具臺賬”能夠成為理由嗎?

企業的計量器具再多也應該是企業自己管理。不知道你在這里想什么?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居然有能力管你企業的計量器具臺賬,真是奇葩呀。你送檢的器具又不是一家機構,況且今年送這家,明年可能送另外一家,哪家機構管得了你的臺賬啊?今天不作為強檢器具,明天也許就作為強檢器具用,省計量所、行業區域計量站、乃至國家計量院,都能管得了你規矩灣家里的計量器具臺賬?真是笑話。

企業能否控制住非強制檢定方面的風險,是企業自身需求,需要檢定機構操心嗎?一方面說“管不了成百上千家企業的強檢器具臺賬”,一方面把心操在不該操心的非強制檢定上,這難道不是本末倒置嗎?

檢定機構本來就不操心檢定規程規定周期以外的事情,他只對檢定規程規定周期之內的質量作出承諾,瞎操心的是你規矩灣先生。非強檢器具本來就是應該你自己進行計量確認,自己確定檢定周期就完了,承檢機構啥時候擔心你超期不送檢啦?要你為承檢機構操什么心啊?正是因為當時的年代沒有校準才這么做,沒有人說你自己確定的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超過《檢定證書》的有效期限不行。

幸虧現在有了“校準”,有了GB/T19022國家標準,自從引入“校準”和“計量確認”后,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完全可以避開法定檢定機構的“檢定”而走“校準”之路,校準可以內部進行,也可以找非法定檢定機構,因此這個局面已經造成檢定機構的困局,將逼迫檢定機構必須改革,人們可以預測,堅持“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不許”,拒不改革的檢定機構必將死路一條。

造成了什么困局呀?對于非強檢器具,僅僅是多了一條“校準”之路,很好地解決了《檢定證書》的周期與企業自己確定的周期不一致的尷尬局面,是一條雙贏的路。不管過多少年,你規矩灣先生仍然要堅持讓承檢機構出具有效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這條路早就堵死了,你現在仍然在走這條死路,一條道走到黑。我倒要看看,你什么時候能夠如愿以償地獲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有效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最長周期的《檢定證書》,你有那個能耐就別送校準了。

20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0 23:51:21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10 22:57
什么叫“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呀?6號文是政策,計量檢定規程就不是政策了是不是啊?“承檢機構管得了成百 ...

  計量檢定規程是政策必須執行,6號文也是政策,也必須執行。有選擇性的只執行一個,拒不執行另一個,也叫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企業的計量器具再多,當然應該是企業自己管理。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要強制檢定,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機構卻可以以“管不過來”為由放棄管理,企業送就檢,不送與法定機構無關,還提個“強制”干啥?還要企業上報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臺賬干啥?難道企業沒事干就該折騰折騰它嗎?請問路兄,國家強制檢定的“強制”如何落實和體現?也要企業自覺自愿算強制嗎?
  我說過,自從誕生了校準概念,“很好地解決了《檢定證書》的周期與企業自己確定的周期不一致的尷尬局面”,我們討論的這個話題可以用走校準之路解決了,沒有必要再討論。但在“校準”概念誕生前呢?那些檢定合格證超期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在政府和主管部門計量監督檢查中能被放過嗎?那個時代這種情況難道不是“造成了什么困局”嗎?
210#
路云 發表于 2016-7-11 01:13:08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0 03:51
  計量檢定規程是政策必須執行,6號文也是政策,也必須執行。有選擇性的只執行一個,拒不執行另一個, ...

計量檢定規程是政策必須執行,6號文也是政策,也必須執行。有選擇性的只執行一個,拒不執行另一個,也叫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句話對你規矩灣先生同樣適用。

企業的計量器具再多,當然應該是企業自己管理。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要強制檢定,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機構卻可以以“管不過來”為由放棄管理,企業送就檢,不送與法定機構無關,還提個“強制”干啥?還要企業上報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臺賬干啥?難道企業沒事干就該折騰折騰它嗎?請問路兄,國家強制檢定的“強制”如何落實和體現?也要企業自覺自愿算強制嗎?

搞搞清楚好不好,是誰在行駛著監管職能?是誰要你上報備案的?是承檢機構嗎?強檢的器具是否按期檢定是承檢機構來檢查嗎?簡直是笑話。分明是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事情,卻又扯到承檢機構上去。你的強檢器具今天送省所檢,明天送國家計量院檢,你是不是要向這兩家(甚至是更多家)承檢機構報備呀?強檢器具不按期送檢開出罰單的是承檢機構嗎?

我說過,自從誕生了校準概念,“很好地解決了《檢定證書》的周期與企業自己確定的周期不一致的尷尬局面”,我們討論的這個話題可以用走校準之路解決了,沒有必要再討論。但在“校準”概念誕生前呢?那些檢定合格證超期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在政府和主管部門計量監督檢查中能被放過嗎?那個時代這種情況難道不是“造成了什么困局”嗎?

本來就沒有必要再討論,是你一個勁地施展揉功、繞功,繞來繞去又回到原點,你不就是想做最后的封貼者嗎。“校準”概念之前,那些《檢定證書》超期的非強檢器具,經企業自己做計量確認,張貼“合格證”標識,并根據企業自己以文件的形式規定的檢定周期,在“合格證”標識上注明有效期,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檢查中誰說不能通過呀?別說當時,即便是現在仍然是有效的。委外檢定的普通壓力表,承檢機構出具了有效期半年的《檢定證書》,企業自己確認作為C類器具,張貼“一次性檢定合格證”標識,有什么不可以呢?只不過大家現在都認為走“校準”更為合適,就只有你規矩灣,偏偏就要“檢定”,有效期還得“我的地盤我作主”。告訴你,你這叫癡心妄想,沒有哪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會理睬你。


211#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11 08:21:06 | 只看該作者
我認為有關問題的根源既不在企業,也不在檢定機構,而是檢定證書格式本身與時代需要不一致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糾結周期是多余的,普及校準證書才是正確的方法。
21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1 11:50:20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11 08:21
我認為有關問題的根源既不在企業,也不在檢定機構,而是檢定證書格式本身與時代需要不一致的情況,在這種情 ...

  你說的是。那個只有檢定的時代已經過去,現代既然有了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的概念,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完全可以走校準而回避檢定。在現代,企業和檢定機構“糾結周期是多余的,普及校準證書才是正確的方法”。
  企業中需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是全部測量設備的九牛一毛,企業只需要將這一部分極少數需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送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即可,其它絕大多數測量設備不一定送法定機構檢定,送通過CNAS認可的民營或企業校準實驗室,甚至企業自己開展內部校準都是可行的。法定檢定機構如果仍然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死抱傳統的計量管理模式,死抱檢定不放,不轉換觀念,不實施改革,業務量將大幅縮減,存在著今后如何生存的問題也是必然的。
21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1 12:24:00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11 01:13
計量檢定規程是政策必須執行,6號文也是政策,也必須執行。有選擇性的只執行一個,拒不執行另一個,也叫 ...

  企業的計量管理一直以來都是“計量檢定規程是政策必須執行,6號文也是政策,也必須執行”,沒有選擇余地。就檢定周期而言,不用說社會貢獻,僅為了自身的貿易結算和生產安全這一點來說,企業也從來沒有一家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不執行檢定規程“最長周期”的,但對非強制檢定,企業同樣執行檢定規程規定,執行“一般”和“常規”的強制檢定以外規定,同時按6號文規定根據實際情況主動確定其周期期長。只是很遺憾,有的檢定機構拒不執行6號文,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許縮短不許延長,拒不執行顧客對檢定周期的規定。
  幸虧現在有了校準和計量確認的概念,企業才可以得以規避法定檢定機構的無理要求而走校準之路,在這一點上我們沒有分歧。企業用《計量確認間隔管理程序》規范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的管理,用計量確認標識取締檢定合格證和校準證書在現場的作用,除極少數需強制檢定的外,檢定合格證禁止在現場使用,無計量確認合格標識的測量設備不準使用,這樣也就徹底解決了現場檢定合格證超期使用的現象。
  樓主的問題是:請問:1、關于這兩種描述分別應該怎么理解?2、周期縮短或者延長,需要辦理什么手續?由誰來認定?現行有效的依據是什么?這是討論的主題,路兄說我“一個勁地施展揉功、繞功,繞來繞去”,難道路兄不是嗎?圍繞樓主的提問參加討論是正確的,沒有可值得指責的。
  “本來就沒有必要再討論”是指當代有了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的條件下,在沒有這兩個概念的那個時代該怎么辦,仍值得探討;在那個時代出現樓主提出的這兩個問題是很現實的,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問題,產生的原因是什么,仍值得探討。我認為產生這種問題,追根溯源仍然是有的人,有的部門持有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方式,存在于我有利就執行,于我沒利就出臺對策對抗政策的做法。
214#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11 17:30:55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1 12:24
  企業的計量管理一直以來都是“計量檢定規程是政策必須執行,6號文也是政策,也必須執行”,沒有選擇 ...

以前我國是計劃經濟體制,企業都是國企,一切行動聽政府指揮,在這種情況下用檢定證書沒問題,企業只要按政府和政府計量檢定部門給的有效期送檢的就行了。現在的問題是市場經濟下的新問題,解決只有靠普及校準證書,延長檢定證書確定有效期的具體確定方式難以對計量機構來說難以操作,無規可循,這種方式已經過時了。
21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2 10:06:58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11 17:30
以前我國是計劃經濟體制,企業都是國企,一切行動聽政府指揮,在這種情況下用檢定證書沒問題,企業只要按 ...

  其實,計劃經濟時代檢定機構也僅有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因為品種的限定,適用范圍的限定可以掌控,對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狀況也無法掌控,對非強制檢定的周期也無法擔負責任。為了保護檢定機構的自身利益,檢定機構只能采取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的做法,而把責任轉嫁給企業,我并不是批評檢定機構,而是說這也是檢定機構不得不為之的辦法。
  因此,無論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時代,檢定機構都不能擔負因企業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超期產生的重大事故和重大損失責任,檢定機構為什么要主動承擔這個風險呢?國家6號文明確了這部分責任應該由企業自行承擔,于是把這部分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確定權給了企業完全是正確之舉。檢定機構只需對強檢定的周期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對非強檢的周期執行書面合同規定周期即可,如果企業不提供書面的檢定周期規定,就執行強制檢定的周期。我認為這樣做才既合理,又合法(同時遵守檢定規程和6號文規定)。
  現在有了“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除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執行“檢定”外,其他所有測量設備均可走校準和計量確認的路,不執行檢定,計量確認間隔完全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說了算。企業強檢計量器具按檢定機構給定有效期送檢,檢定機構承擔事故和損失的責任,因超期和非正確使用造成的事故和損失責任由企業承擔。非強檢測量設備不管超期與否,事故和損失全部由企業自己承擔,檢定機構僅對檢定/校準當時的準確可靠性承擔責任。校準與計量確認的實行完全符合國家6號文精神,責任、權力、義務、利益劃分得清清楚楚。鑒于此,國家質檢總局上月中旬在官方網站公布2016年55號文,宣布關于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6號公告、關于強檢工作計量器具檢定期限的量[2004]427和量[2004]738號文同時廢止。
216#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12 16:21:3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7-12 16:23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2 10:06
  其實,計劃經濟時代檢定機構也僅有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因為品種的限定,適用范圍的限定可以掌控,對企業 ...


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在證書上標注所謂“有效期”本身就不是科學的方法,儀器后續使用情況是未知的,儀器狀態也是不確定的,"有效期”怎么可能提前預測出來呢?現在科學的方法是使用者根據儀器的使用情況,根據期間核查的結果,靈活的按照需要送檢,并將這項工作在企業內形成制度化。所以寫”有效期“根本不實用,僅供參考,如果生搬硬套的按照那個周期去送檢,只會耽誤了使用者的工作。
21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2 16:50:24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12 16:21
對于非強檢計量器具,在證書上標注所謂“有效期”本身就不是科學的方法,儀器后續使用情況是未知的,儀器 ...

  你說得很對,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證書上標注所謂“有效期”本身就不是科學的,可是在那個只有檢定,只有檢定合格證的年代,沒有有效期的檢定證書是沒有人會認可的,超期的量具儀器仍在使用也是絕對要被判違法違規遭受制裁的。正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家才出臺了6號公告,并規定非強制檢定周期由企業確定,任何人不得干涉。只不過一個好的規定卻遭到計量系統內部一些法定檢定機構以不管三七二十一的理由拒絕執行。
  現代計量科學發展提出了校準和計量確認新概念,終于解決了這個問題。對于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企業完全可以干脆拒絕檢定而走校準和計量確認的路,用自己規定的計量確認間隔決定量具儀器的有效期,檢定有效期再也成不了絆腳石了。
218#
路云 發表于 2016-7-15 23:05: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5 03:0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0 16:24
  企業的計量管理一直以來都是“計量檢定規程是政策必須執行,6號文也是政策,也必須執行”,沒有選擇 ...

但對非強制檢定,企業同樣執行檢定規程規定,執行“一般”和“常規”的強制檢定以外規定,同時按6號文規定根據實際情況主動確定其周期期長。

沒有一部法律法規說檢定規程中對檢定周期所說的“一般不超過……年(或月)”或“一般為×年(或月)”中的“一般”是針對“強檢器具”的,我也只聽到你規矩灣一個人這么解讀國家檢定規程。如果這個規定對99%以上的非強檢器具都是無效的,那還要寫在規程里干什么,不直接將“一般”兩字改成“強檢器具”好了。特別是那些根本不可能成為強檢器具的檢定規程,完全可以不需要規定周期了。如果這99%以上的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證書》的有效期都是亂七八糟的滿天飛,那還需要校準干什么?檢定就是檢定,從來也沒有看到哪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會超出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因為這個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都是檢定規程的制定者,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的其他因素具體確定的。也就是說這是最低的通用要求,如需調整,只能縮短,不能延長(指《檢定證書》中有效期),除非檢定規程中另有規定。事實上各家檢定機構也都是這么做的。對于非強檢器具,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使用情況,自己以文件的形式規定檢定周期。送檢后可以自己進行計量確認,按內部文件的規定,張貼符合自己內部規定周期的“合格證”標識。“計量確認”并不僅僅是針對“校準”,“檢定”同樣可以進行計量確認。

樓主的問題是:1、關于這兩種描述分別應該怎么理解?答案很簡單,“檢定周期最長為……”與“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都是規定了最長期限(根據JJF1002-20105.11.3條之規定),其它情況可以縮短,不能延長。這就是法制計量的“檢定”,也是檢定機構對檢定規程的理解,一直到現在,具體的執行(指出具《檢定證書》)也仍然是如此。對于強檢器具,必須嚴格按照《檢定證書》給定周期按期送檢;而對于非強檢器具,企業可以依據自己的規定進行計量確認,張貼符合自己內部規定周期的“合格證”標識,按照企業內部確定的周期,定期送檢。這就是當年沒有校準的年代,強檢與非強檢的區別。2、周期縮短或者延長,需要辦理什么手續?由誰來確定?對于檢定來說,除了規程另有可以延長的規定,檢定機構通常情況下只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出具相應有效期限的《檢定證書》,對于強檢器具,檢定周期由承檢機構說了算,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周期的調整只能縮短或恢復原周期,而不能延長,且調整周期前(并非針對某企業的強檢器具)必須向省級技術監督局報備。對于非強檢器具,《檢定證書》中的有效期并不具有強制性(這就是與強檢的區別),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確定的周期定期送檢。3現行有效的依據是什么?答:檢定機構的依據是計量檢定規程,強檢器具還有182號文。對于非強檢器具,企業可以依據6號文的規定自主管理(指6號文廢止前),不受承檢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中的有效期制約,但企業自定的周期不能替代檢定規程,對承檢機構來說,同樣沒有強制約束力,不能作為出具《檢定證書》的依據。也正是因為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對企業和承檢機構來說都不具備強制約束力,才會出現后來與國際接軌的“校準”。否則的話,校準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對于當今來說,凡是周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承檢機構一律出具《校準證書》,如果你規矩灣堅持要《檢定證書》,那對不起,只能按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給出有效期。

21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5 23:48:52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15 23:05
但對非強制檢定,企業同樣執行檢定規程規定,執行“一般”和“常規”的強制檢定以外規定,同時按6號文規定 ...

  自從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誕生以來,眾所周知“一般情況”是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必須執行檢定,其它情況是指非強制檢定,而非強制檢定可以不執行檢定,而走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的路,今后的“檢定”一詞將屬于法制計量管理領域里的專用名稱。僅從這一點來看就可以知道在未誕生計量校準之前的“檢定”包含有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兩種情況,而“一般”和“常規”條件下的檢定周期只許縮短不許延長顯然適用于強制檢定這個情況,檢定規程未指明的特殊情況,或非一般、非常規的情況除了非強制檢定還能有什么情況呢?
  “檢定”是需要條件和資質的,一個沒有條件或沒有資質開展檢定活動的企業,在“當年沒有校準的年代”,可以“張貼符合自己內部規定周期的‘合格證’標識”嗎?檢定機構不按6號文簽發企業需要的檢定合格證,“企業可以依據6號文的規定自主”簽發檢定合格證嗎?
  對于當今來說,凡是周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承檢機構觀念繼續堅持不變,拒絕執行6號文,拒絕將企業當“顧客”看待,企業根本就沒有必要再向該法定檢定機構送檢,企業可以向任何有能力校準的機構送檢,甚至自行開展內部校準,造成的后果實際上是法定檢定機構業務量越來越小,在自絕生路。
220#
路云 發表于 2016-7-16 01:56:29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5 03:48
  自從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誕生以來,眾所周知“一般情況”是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必須執行檢定,其它 ...

什么叫“眾所周知”呀?除了你規矩灣之外,我沒聽誰說檢定規程中關于檢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規”是指“強制檢定”。檢定規程根本就部分強檢與非強檢,出具的《檢定證書》也沒有“該器具屬于強檢器具或非強檢器具”的說明,將來不會有,永遠也不會有。檢定規程未指明的特殊情況,或非一般、非常規的情況除了非強制檢定還能有什么情況呢?我個人理解,檢定規程未指明的特殊情況,或非一般、非常規的情況既不是指強檢,也不是指非強檢,而是指那些該縮短周期的情況,如:使用環境差、使用頻次高、器具性能下降、穩定性變差、使用維護保養差等。

“檢定”是需要條件和資質的,一個沒有條件或沒有資質開展檢定活動的企業,在“當年沒有校準的年代”,可以“張貼符合自己內部規定周期的‘合格證’標識”嗎?檢定機構不按6號文簽發企業需要的檢定合格證,“企業可以依據6號文的規定自主”簽發檢定合格證嗎?

對于非強檢器具,委外檢定取回后,為什么不可以自己做計量確認啊?為什么不可以張貼符合自己內部規定周期的“合格證”標識啊?又不是要你出具《檢定證書》。張貼“合格證”標識本身就不是承檢機構的義務。

對于當今來說,凡是周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承檢機構觀念繼續堅持不變,拒絕執行6號文,拒絕將企業當“顧客”看待,企業根本就沒有必要再向該法定檢定機構送檢,企業可以向任何有能力校準的機構送檢,甚至自行開展內部校準,造成的后果實際上是法定檢定機構業務量越來越小,在自絕生路。

放心好了,沒有哪家法定檢定機構不把企業當顧客看待,也沒有哪家企業會像你規矩灣這么牛逼。所以說也沒有哪家機構會把你這么牛逼的規矩灣先生當“顧客”看待。不要忘了,絕大多數有能力的校準機構都是具備雙重身份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于非強檢器具,除了校準以外,仍然會有許多“自愿檢定”的企業。像你規矩灣這樣一定要《檢定證書》有效期延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期限,一條道走到黑的人,不要說過去、現在,就是將來、永遠都找不到出路。自己的所為從來就沒有出頭之日過,居然還在杞人憂天擔心他人的生存危機,真是可笑。

22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6 11:38:24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16 01:56
什么叫“眾所周知”呀?除了你規矩灣之外,我沒聽誰說檢定規程中關于檢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規 ...

  “檢定”除了強制檢定就是非強制檢定,沒有同時既是強制檢定又是非強制檢定的狀況。如果路兄認為檢定規程中關于檢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規”不是指“強制檢定”,你也可以說“一般”、“常規”是指“非強制檢定”,非一般和非常規的情況指的是強制檢定,但如果強制檢定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周期,非強制檢定反而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你認為對嗎?這樣用反證法驗證,你就可以我說的“眾所周知”是什么含義了。
  對于非強檢器具,委外檢定取回后,為什么不可以自己做計量確認,為什么不可以張貼符合自己內部規定周期的“合格證”標識?要回答這個問題當然是有前提條件的,這個前提條件就是路兄你說的“時代背景”。我說的非常清楚,在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誕生前,請問路兄,一個沒有能力,沒有資質的企業自己做計量確認,簽發符合自己內部規定周期的“合格證”標識,允許嗎?
  如果法定檢定機構在非強制檢定方面把送檢方真心當成了顧客,而不是防守對像或管制對像,非強制檢定方面的所有問題也就早解決了,國家也就沒有必要為了解決檢定問題頒發6號文、427號文、738號文、182號文等那么費事了,究其原因難道不是因為有些地方政府計量管理部門和法定檢定機構對檢定規程規定的“一般”、“常規”片面理解為“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不許……”而刻意違規整治企業嗎?
  作為來自企業的計量工作者“杞人憂天”,“擔心他人的生存危機”的確完全沒有必要,但既然是計量工作者關心一下與自己休戚與共的國家計量檢定/計量校準機構的改革與生存問題卻并非可笑,它們的改革道路是國家計量管理工作的發展方向,影響著企業的計量管理走向,也影響著計量工作在企業中地位和作用。企業是現實的,從未有人“一定要《檢定證書》有效期延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期限”,該強制檢定的必須執行強制的周期,不該強制檢定的該延長的必須延長,該縮短必須縮短。反而是路兄一再強調“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一條道走到黑。
222#
xqbljc 發表于 2016-7-16 15:05:44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16 01:56
什么叫“眾所周知”呀?除了你規矩灣之外,我沒聽誰說檢定規程中關于檢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規 ...

        路云量友的一系列帖子,應該講已經苦口婆心的將所有道理都講清楚了。但這些道理對某版主來講,無非就是對牛彈琴。道理講的再清楚,再苦口婆心,對于“擰種”的“不撞南墻不回頭”,以及“煮熟的鴨子嘴硬”都是不可挽救的。放棄如此挽救,由其“七十”之人去“作”好了,待其撞得鼻青臉腫、滿血噴頭,“一條道走到黑”,任由大家恥笑,對其才是最好的結局!
22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6 16:01:1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7-16 16:02 編輯

  對于那個以罵大街著稱于世的人來說,可以預料得到絕不會放棄任何搗亂、挑事和展示罵街能力的機會,222樓的帖子再次得到驗證。象222樓這樣的所謂技術討論帖子也只能由曾經聞名全國的某著名幾何量計量專家之口發布,這樣無聊透頂的帖子此人發表了多少個,在其發布的全部帖子數量中占多大比例,人人都可查到和看到。這種人只知道吃過去那點老本,對計量科學的發展進步不學無術,不求進取,螳臂當車,四處搗亂,反而熱衷于謾罵技術鉆研和發揮,多少人勸阻都無濟于事,真是太令人惋惜,也太可悲了。
224#
xqbljc 發表于 2016-7-16 16:18:30 | 只看該作者
        毫無自知之明且不自量力的“七十”之人,為老不尊到竟然妄圖“螳臂當車”,其下場只能是“太可悲了”,這完全是其咎由自取,不可救藥!
225#
kellyy 發表于 2016-7-16 16:53:0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如果能聯系到一位編寫檢定規程的人對周期的定義做個說明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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