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非常想聽聽路兄認為“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的理由,在中文里“一般”的含義是什么,“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唯一”嗎?“一般”之外沒有允許延長的特殊嗎? 你要聽理由,那我就說給你聽聽。 1、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第5.11.3條規定:“規程中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而不是你所說的“規程中應給出一般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而且是不分強檢與非強檢。“一般”的含義就是“通常”的意思,而不是“強檢”的意思。“特殊”是你規矩灣想出來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6號公告、以及182號通知中并未出現“特殊”兩字。“一般”兩字從字面意義上來理解,并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也并不是非強檢器具不管三七二十一不能縮短就要延長。你問到:“‘一般’之外沒有允許延長的特殊嗎?”我告訴你,有。JJG146-2011《量塊檢定規程》第7.5條規定的1年檢定周期就是“一般”情況,可調整至2年檢定周期就是“特殊”情況,與強不強檢沒關系。 2、6號公告說:“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而不是由檢定機構根據企業確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對于非器具類器具,檢定機構依據檢定規程給出了1年的有效期,企業完全可以自行進行“計量確認”,以內部文件的形式規定檢定周期,而不必理會《檢定證書》中給出的有效期。這在當年沒有校準的年代里是允許的。這就是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技術規范》第9.22條所說的“自愿檢定”(并非由于強制要求而申請的檢定)。否則按照《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送檢,那不成了“強制檢定”啦。 3、182號《通知》第1條就說:“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這是對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的權威解釋,與我前面所說的第1項理由完全吻合。盡管該《通知》是針對強檢器具的,其中用了“調整”一詞。按字面的意思,“調整”應當包括“縮短”和“延長”。但從整篇內容看,他所說的“調整”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尤其是在第2條:“……,若連續兩個檢定周期檢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檢定合格,應當恢復執行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示意非常明確。 綜上所述,企業不管三七二十一,不給出任何延長周期的理由,僅僅將“非強檢”當作“特殊”情況為由,強行要求承檢機構出具由規矩灣任性確定的(事實上,我也沒看見哪家企業有這么任性),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有效期,是沒有任何道理的。“檢定”是法制計量,承檢機構確定檢定周期的依據是檢定規程,而不是6號公告,6號公告是企業確定非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