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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周期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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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老是 發表于 2016-6-26 07:33:38 | 只看該作者
xqbljc 發表于 2016-6-24 09:06
呵呵!“七十”說的是“恕我永遠不會單獨回復”,實則做的卻是如下圖,如此說做不一、出爾反爾骯臟 ...

你才為老不尊吧!看來就是院所和企業較勁,支持測量不確定度和不支持的較勁。我覺得關于周期,“一般”就是可以商酌的地方,不一定非得按最高周期走檢定,大趨勢。關于測量不確定度,支持不確定度評定是針對測量機構、方法。
152#
cdsjmcl 發表于 2016-6-26 09:52:09 | 只看該作者
           先學著將話說完整,講清楚,再來出頭。
15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6 12:48:58 | 只看該作者
  是討論問題還是搗亂,是發表觀點還是專事謾罵,只要看看某全國著名“專家”的帖子就一清二楚了。此人的最大“優點”就是罵人持久,罵人惡毒而不顧場合,罵人是其特有權力,公眾媒體上照樣罵大街誰奈我何?誰也休想勸我,誰勸誰就是與我作對,誰勸,誰就是被罵對像。這不,剛剛又有人出來勸阻其謾罵行為,就被罵說話不完整了,就被罵”來出頭“了
154#
cdsjmcl 發表于 2016-6-26 13:20:18 | 只看該作者
           真奇葩,“說話不完整”這樣的話也是“罵人”?那干脆凡是對樓上版主提出質疑的話都屬罵人得了。渴望竟然到了如此迫不及待的地步,應該確實欠了。
155#
死疼疼 發表于 2016-6-26 17:47:22 | 只看該作者
看問題只從字面意思理解,是膚淺的,再糾結于只言片語,就是搞技術工作也不會精湛的。

試想: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讓執行檢定規程上規定最長周期,非強檢器具降低了管理層次,

還讓執行這個最長周期,為何意思,有何區別!區分強檢非強檢就是分級管理,區別對待,

如何區別對待?怎樣降低管理層次,才這是立法時的用意。也是執行時考慮問題。這些三十年前就解決的問題,

為何專家、權威們還喋喋不休呢!
15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6 22:32:32 | 只看該作者
cdsjmcl 發表于 2016-6-26 13:20
真奇葩,“說話不完整”這樣的話也是“罵人”?那干脆凡是對樓上版主提出質疑的話都屬罵人得了 ...

  話說得完整不完整,人人一看皆知,你認為不完整可以指出不完整的地方,讓帖子發布人給予補充。用不該“出頭”和說話不完整攻擊他人,不懷好意地把大家對你的勸阻拐彎抹角進行謾罵,你以為你把大家都當傻子,沒人看得出你的險惡用心嗎?
15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6 22:39:27 | 只看該作者
死疼疼 發表于 2016-6-26 17:47
看問題只從字面意思理解,是膚淺的,再糾結于只言片語,就是搞技術工作也不會精湛的。

試想:強檢器具的檢 ...

  說得非常在理。國家之所以分成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在管理上就會有不同的要求,僅就檢定周期的管理而言,周期有長有短,周期長短的確定權各有不同,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如果真的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劃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也就失去了意義。
158#
xqbljc 發表于 2016-6-26 23:01:26 | 只看該作者
        這個論壇正是有了某版主的存在而變的非常奇葩。既然“攻擊他人、不懷好意、險惡用心”等等說辭都成了和諧用語,那一句“話說完整”怎么就成了“拐彎抹角進行謾罵”?由此可見,對于“七十”且為老不尊之人,還是不屑于理睬、遠離為好。
159#
路云 發表于 2016-6-27 06:14:4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26 10:17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4 16:09
  我從來沒有說只許延長不許縮短,我只是說非強制檢定的周期延長還是縮短應該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我從來沒有說只許延長不許縮短,我只是說非強制檢定的周期延長還是縮短應該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我也一貫反對“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非常規”和“非一般”是“非強制檢定”,我已經說過N次了,我覺得我沒有辦法說得比這更明白了。

什么叫“非常規”和“非一般”是“非強制檢定”啊?哪部法律法規這么規定啦?這都是你規矩灣個人的理解。確定周期長短的依據并非“強檢”與“非強檢”,而是器具的“長期穩定性”。

國家相關法規規定了一般或常規條件下的強制檢定周期確定辦法,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的非強制檢定周期確定辦法,遺憾的是有的人只執行強檢周期的確定方法規定,卻拒絕執行非強檢周期確定方法規定,把國家關于非強檢周期確定方法規定視若無物,最多也只看成處于被管理者地位的企業使用的一根“稻草”那樣不屑一顧。

6號文也只是一則公告,它所強調的是由誰來執行,即“對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并沒有說“檢定機構要參照執行”,否則的話,為何到現在為止,也沒有一家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的有效期限會超出檢定規程的規定。

何謂“強制檢定”?何謂“非強制檢定”?這在當時沒有“校準”的年代,就是針對《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限,前者具有強制約束性,后者不具有強制性,企業可以不按照《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限送檢,檢定周期可以自行確定(但必須在企業內部以文件的形式加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會干涉此舉。檢定機構執行的仍然是檢定規程的規定,不分“強檢”與“非強檢”。

強制檢定的壓力表檢定周期是半年,企業從無違抗,對于非強檢壓力表,企業按國家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為1年、3年、5年,檢定機構應該根據雙方合同規定簽發有效期1年、3年、5年的合格證,企業規定一次性檢定的壓力表簽發的合格證應該不填寫有效期。此時的檢定機構拒不執行國家規定,拒不按雙方合同約定,企業有什么辦法呢?

檢定機構啥時候跟企業簽訂了此類約定的合同啦?根本不可能。檢定機構僅從實物上根本確定不了哪個壓力表是“強檢”的,哪個壓力表是“非強檢”的,也不知道使用場合與用途,不可能任聽企業說啥就是啥。所以也不可能在檢定周期上作出超出檢定規程規定期限的保證與承諾。因為這個不是檢定機構確定得了的事,完全是由企業自己掌握和確定的事,情況隨時都有可能發生變化。因此檢定機構也不可能為此承擔風險。檢定機構只能出具有效期半年的《檢定證書》,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張貼1年、3年、5年,甚至無有效期限的“一次性檢定”合格標識都是可以的,也是法律法規允許的。廢紙不廢紙,我也只聽到你規矩灣先生一人這么認為,你認為哪家法定檢定機構能為你出具你所認為的不是“廢紙”的《檢定證書》,那就請自便吧。我早就說了,希望你達到目的后能曬出來讓大家看看。

16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7 11:12:5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27 06:14
我從來沒有說只許延長不許縮短,我只是說非強制檢定的周期延長還是縮短應該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我 ...

  國家規定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并把強制檢定納入法制管理,因此所謂一般和常規就是指強制檢定的情況,非強制檢定則屬于特殊情況。這是我的看法,我已直言不諱。路兄也可以將你認為的一般和常規是什么不吝相告。
  6號文是一則公告,但它是國家計量主管部門的公告,是面向全國與計量檢定有關的單位、人員和地區發布的公告,它不僅說給企業聽,要求企業執行,也是說給檢定機構和管理機構聽的,執行檢定的法定機構不能置身法外,把國家公告視如廢紙一張。“檢定機構執行的仍然是檢定規程的規定”這句話沒錯,但檢定機構居然可以“不分‘強檢’與‘非強檢’”的說法就大錯特錯了,若果真如此,要求企業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單獨建賬并上報,那可真是徒勞無功的多此一舉了。
  “在當時沒有‘校準’的年代,就是針對《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限”,納入企業上報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臺賬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最長周期”,除此之外的計量器具應該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周期填寫合格證有效期。遺憾的是大多數承檢機構對國家的公告置若罔聞,視如廢紙。
  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年代的確沒有市場行為之說,沒有合同的約束,但那時國家的規定就是對供需雙方的共同約束。那時,企業按約束辦事,某些所謂的法定機構卻可以不受約束,我行我素,法制不健全時的特殊情況大家也無話可說。現在要依法治國,并步入了市場經濟體制,法律強制要求之外的供需雙方責權利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約束是大家的共識。我相信隨著校準和檢測市場的逐步放開,隨著校準和檢測機構的企業化改革逐步深入,路兄會慢慢理解我說的“檢定機構跟企業簽訂此類約定的合同”的狀況是合理合法的,這種形式將逐漸被供需雙方所接受。我們的承檢機構長期習慣于“管理者”的位置居高臨下,現在必須逐漸適應把自己擺在公仆的地位,把顧客奉為上帝的位置,我們的觀念必須來個180°的轉變,才能適應新形勢、新常態,促進計量事業的新發展。
161#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27 17:13:22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7 11:12
  國家規定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并把強制檢定納入法制管理,因此所謂一般和常規就是指強制檢定的情 ...

這個6號文,您有它的鏈接嗎?我很想看看到底怎么說的。
162#
死疼疼 發表于 2016-6-27 17:53:19 | 只看該作者
別在爭論了,越爭論也露丑。
按說強檢計量器具應按政府部門的要求,需要向當地計量行政部門備案的,
依據備案情況向指定檢定機構申請周期。
確定周期長短的依據不是“強檢”與“非強檢”,而是長期穩定性即可靠性。單看這句話是正確的,
討論是有前提的,就是企業內同一種計量器具的周期長短的確定問題,
同一企業,同一種計量器具的質量及使用環境等其它因素都是相同的,只是強檢非強檢此一單項區別,
這一單項區別就是管理級別層次高低的要求不同。低要求的檢定周期當然可以延長了,強檢的壓力表,
周期是半年,非強檢也是半年,劃分強檢非強檢有何用途呢!
16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7 18:34:33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27 17:13
這個6號文,您有它的鏈接嗎?我很想看看到底怎么說的。

http://www.so.com/link?url=http% ... 75a1&src=haosou
164#
路云 發表于 2016-6-27 23:20: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27 03:25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6 15:12
  國家規定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并把強制檢定納入法制管理,因此所謂一般和常規就是指強制檢定的情 ...

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在于前者必須嚴格按照周期定檢,即在有效期到期日之前必須送檢,《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是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而后者并沒有必須嚴格按照周期定檢的要求,即《檢定證書》中給出的有效期不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使用情況自行確定檢定周期。這個實際使用情況只有用戶自己清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無從知曉,也是無法掌控的。所以,對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來說,是不分強檢與非強檢的,其檢定方法與操作過程完全一樣,他只執行計量檢定規程,且檢定規程也沒有分強檢與非強檢。這就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出具有效期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的原因和理由。6號公告也只是說:“對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并沒有說“檢定機構要參照執行”,否則的話,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時間間隔就太沒有嚴肅性了。況且,《檢定證書》中也不可能出現“該器具屬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或“該器具屬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之類的限制性表述

檢定規程的制定者在確定這個最長檢定周期時,通常都會考慮器具使用過程中的各種情況,如:使用環境、使用頻次、器具的性能等諸多因素,經過統計分析所作出的這個規定,應該說適用于絕大部分的被檢器具。這跟強檢與非強檢沒有任何關系。就使用環境、使用頻次和器具性能來說,強檢與非強檢并沒有多大區別,強檢器具在這幾方面通常都優于非強檢器具。因此,除了這些“一般”、“通常”的情況外,所謂的“特殊”情況(如:使用環境差、使用頻次高、器具使用年限長導致計量性能下降、維護保養不理想等)往往都是需要縮短周期的,除非另有允許延長周期的特殊規定(如:JJG146-2011《量塊檢定規程》第7.5條),這些都跟強檢不強檢沒有任何關系。當然,這僅僅是從法制計量的“檢定”角度來說的,至于市場行為的“校準”,那又該另當別論,屬于另外一個概念。

“檢定機構執行的仍然是檢定規程的規定”這句話沒錯,但檢定機構居然可以“不分‘強檢’與‘非強檢’”的說法就大錯特錯了,若果真如此,要求企業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單獨建賬并上報,那可真是徒勞無功的多此一舉了。

要求企業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單獨建賬上報備案,那是法制計量的監管需要。上報也不是向執行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報,而是向行駛監管職能的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不要把概念給攪渾了。

“在當時沒有‘校準’的年代,就是針對《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限”,納入企業上報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臺賬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最長周期”,除此之外的計量器具應該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周期填寫合格證有效期。遺憾的是大多數承檢機構對國家的公告置若罔聞,視如廢紙。

你從哪里看來的“除此之外的計量器具應該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周期填寫合格證有效期”呀?再說“合格證有效期”并不是《檢定證書》的有效期呀。“合格證”不就是企業自己張貼的“合格證”彩標嗎,你自己按照你自己的規定的周期貼好了,沒有誰說這不合法。“遺憾的是大多數承檢機構對國家的公告置若罔聞,視如廢紙。”你言下之意,是不是還有少部分承檢機構對國家的公告不置若罔聞呀?這我倒是挺感興趣的,請你趕緊曬出來讓廣大量友看看,究竟是哪幾家承檢機構這么做了。

我相信隨著校準和檢測市場的逐步放開,隨著校準和檢測機構的企業化改革逐步深入,路兄會慢慢理解我說的“檢定機構跟企業簽訂此類約定的合同”的狀況是合理合法的,這種形式將逐漸被供需雙方所接受。

這只是你的一廂情愿,我估計永遠也看不到在法制計量的檢定領域,檢定機構會與企業簽訂此類約定的合同。在非強檢器具這個問題上,檢定機構什么時候居高臨下啦?企業完全不必理會《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自行確定檢定周期,檢定機構從不干預,你還想怎么樣?討論了這么久,我怎么感覺好像你是以領導者自居,強行要求承檢機構必須以你的意志為轉移。除了你規矩灣之外,我沒有看到哪家企業或客戶對此有異議。“現在必須逐漸適應把自己擺在公仆的地位,把顧客奉為上帝的位置,我們的觀念必須來個180°的轉變,才能適應新形勢、新常態,促進計量事業的新發展。”你這好像是以領導作報告的口吻在說話耶,感覺要把你規矩灣奉為上帝你才肯罷休似的。

16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8 00:46:34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27 23:20
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在于前者必須嚴格按照周期定檢,即在有效期到期日之前必須送檢,《檢定證書 ...

  “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在于前者必須嚴格按照周期定檢,即在有效期到期日之前必須送檢,《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是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說得太好了。“而后者并沒有必須嚴格按照周期定檢的要求,即《檢定證書》中給出的有效期不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則有失偏頗,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沒有約束力就失去了檢定證書的權威性,檢定證書的有效期也就沒有了絲毫價值,還要有效期干啥?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是嚴肅的,仍然具有約束力,只不過有效期應該按企業依據國家規定自行確定的周期簽發罷了。如果真的執行檢定規程,檢定規程有常規的要求,也有非常規的特殊要求,強制檢定的就應該按“一般”和“常規”處理,非強制檢定的就應該按國家局6號公告的規定,按常規之外的“特殊”處理。
  檢定規程的制定者在確定這個最長檢定周期時,通常都會考慮器具使用過程中的各種情況,但使用情況千變萬化,諸如使用環境、使用頻次等卻無法全部估計到,只有強制檢定的使用環境和頻次可以估計,因此只能給出強制檢定的常規情況下的周期期長,無法給出非強制檢定的周期,所以國家局才發布了6號公告,對非強制檢定周期的確定權給予統一補充規定,遺憾的是一些檢定機構堅決對抗國家局規定。只是在當代誕生了“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后,這個問題才得以解決。“少部分承檢機構對國家的公告不置若罔聞”不用點名,從本主題帖的討論中,就可以看出一二。
  “隨著校準和檢測市場的逐步放開,隨著校準和檢測機構的企業化改革逐步深入,路兄會慢慢理解我說的檢定機構跟企業簽訂此類約定的合同的狀況是合理合法的,這種形式將逐漸被供需雙方所接受”,這也許是我的一廂情愿的預測,沒關系,讓我們用時間的推移來加以驗證吧。“現在必須逐漸適應把自己擺在公仆的地位,把顧客奉為上帝的位置,我們的觀念必須來個180°的轉變,才能適應新形勢、新常態,促進計量事業的新發展。”不是我的發明,而是所有管理體系共同遵守的管理原則,這個原則必將沁入計量技術機構之中,路兄如若不信,我們也可以拭目以待,用時間加以印證。
166#
路云 發表于 2016-6-28 02:32: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27 06:36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7 04:46
  “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在于前者必須嚴格按照周期定檢,即在有效期到期日之前必須送檢,《檢 ...

《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是檢定機構對在正常的使用情況下,在此期間內的計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證與承諾,你企業認為可以更長時間保持計量性能,那是你企業自己的事情,沒有人干涉,這就叫“非強制檢定”。否則都一致,那不成“強制檢定”啦。“只不過有效期應該按企業依據國家規定自行確定的周期簽發罷了。”誰規定了應該按企業依據國家規定自行確定的周期簽發呀?你規矩灣送檢的每一件非強檢器具都要延長周期,我都要給你開呀?我負得了這個責嗎?你算老幾呀?這么牛。誰規定了強檢按“一般”、“常規”處理呀?又有誰規定了這“一般”和“常規”就是指強檢呀?就好像你說出來的話就是質檢總局的權威發布似的。非強檢按“特殊”處理,特殊個啥呀?特殊個屁。讓你說說特在哪里,你到現在都擠不出一個字。“少部分承檢機構對國家的公告不置若罔聞”不用點名,從本主題帖的討論中,就可以看出一二。”你這叫回答我的問題嗎?說了跟沒說一樣,哪層樓的哪一句是一,哪一句又是二。你說出來會丟你面子嗎?不想回答就別再往下嘮叨了,你根本就不像是來討論問題的,純粹是在這里東扯西繞,攪局,有什么意思呢?有能耐讓哪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你出具一份超出檢定規程規定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最好是沒有有效期的)比什么都有說服力,實在拿不出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投訴去,就說某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違法不為你出具長期有效的《檢定證書》不就得啦。那才叫有本事,光在此插嘴,不正面回答問題,算神馬玩意嘛。

167#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28 08:26:59 | 只看該作者


看了一下,跟現在的規定沒有區別,這個文件的問題就是:沒有說明是檢定證書的周期是否可以按照企業的要求來寫?還是說企業可以無視有效期而自行決定送檢周期?我覺得按后者理解的可能性大,可操作性也比較強,一些企業也一直這么做的,我認為這就算是執行了6號文的精神。
16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8 21:24:1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28 02:32
《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是檢定機構對在正常的使用情況下,在此期間內的計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證與承諾,你 ...

  《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是檢定機構在此期間內正常的使用情況下的計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證與承諾,承檢機構理應分別不同情況給出不同的有效期,其中強制檢定的按“最長周期”給出,非強制檢定的按企業給出的書面規定給出。如果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承檢機構給出的有效期是“企業自己的事情,沒有人干涉”,給了有效期等于沒給,一定作用沒有,請問檢定員還要必要給有效期嗎?
  誰規定了強檢按“一般”、“常規”處理呀?很簡單,一般情況和常規條件下的強制檢定周期只能縮短不能延長,承檢機構都是如此處理的,國家也是這樣要求的。
  誰規定了應該按企業依據國家規定自行確定的周期簽發呀?也很簡單,是國家局的6號公告,公告是給計量管理機構和計量檢定機構的,也是給企業的,大家都應該按國家規定辦事。公告告訴計量管理部門和計量檢定機構,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周期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定機構理應執行這個公告。
  非強檢按“特殊”處理,特殊個啥呀?特殊就特殊在非強制檢定,強制檢定時,用途明確,整齊劃一,檢定周期統一規定,非強制檢定用途千變萬化,承檢機構無法掌控,國家把此類特殊的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權交給企業自行確定是科學的,明智的,檢定機構有什么想不通的呢?有什么理由對抗國家規定呢?
  “少部分承檢機構對國家的公告置若罔聞”不用點名,從本主題帖的討論中,就可以看出一二。”這的確是側面回答路兄的問題的一種方法,因為這并非什么光彩的事,我們討論技術問題最好是“就事論事”,討論這樣做該不該,錯在哪里,對這種事怎么辦,我們不討論責任,沒必要也沒權力在媒體上公開點名。
169#
機械工程 發表于 2016-6-29 18:05:27 | 只看該作者
         凡是搞量值傳遞檢定工作的人都清楚,不管對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其技術依據都是法規性技術文件規程。也就是要在出具的檢定證書技術依據欄中,給出相應的XXXX國家規程號。如果按照樓上版主胡言的“《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非強制檢定的按企業給出的書面規定給出”,那出具的檢定證書技術依據欄中難道要寫入“按企業給出的書面規定”?這可實在太奇葩了!本論壇從事量值傳遞檢定工作的人很多,估計沒人會這樣去做吧?還是讓樓上版主一個人這樣去“作”好了。
17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9 23:34:11 | 只看該作者
  “《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非強制檢定的按企業給出的書面規定給出”其實也就是檢定規程規定的內容之一。讀國家標準、規程、規范等應該全面地理解,而不能斷章取義,究其一點不及其余。
  JJF1002的5.11.3規定檢定規程中“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特別使用了“一般”、“常規條件”的字眼,這就是告訴我們有非一般和非常規的存在,因此各個檢定規程均使用了與JJF1002同樣的說法。在“檢定”一詞逐漸趨向法制計量專用術語的發展中,“常規”也就趨向于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則趨向于非常規。因此檢定規程中規定的周期便成為“一般應給出”的內容,是常規的強制檢定時的最長周期。
  檢定規程沒有給出非常規的非強檢周期,也無法給出,因此使用了“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用語,為非強檢的周期確定留出了空間,國家于是也用6號公告的形式給予了補充規定。如果認為國家局的補充規定是個“奇葩”,這只能說正應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說法,技術機構拒不執行國家規定,拒不執行檢定規程對非常規的規定,而其手中又握有在檢定證書上填寫有效期的生殺大權,它非要說“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別人也就的確是無話可說了。
171#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30 08:29:33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8 21:24
  《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是檢定機構在此期間內正常的使用情況下的計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證與承諾,承檢 ...

您說:《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是檢定機構在此期間內正常的使用情況下的計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證與承諾,承檢機構理應分別不同情況給出不同的有效期,其中強制檢定的按“最長周期”給出,非強制檢定的按企業給出的書面規定給出。

問題是檢定機構如何能保證按企業要求給出的有效期建儀是靠譜的?如果不能誰敢做出這種承諾?
17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0 09:46:16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30 08:29
您說:《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是檢定機構在此期間內正常的使用情況下的計量器具性能作出的保證與承諾,承 ...

  檢定機構為什么要自己主動承諾不該自己承諾的責任?檢定機構勿需越俎代庖去承擔“保證按企業要求給出的有效期建儀是靠譜的”的責任。國家明確了非強制檢定的檢定周期確定權歸企業,責權利歷來是一體,檢定周期確定權歸企業,責任當然也由企業承擔,檢定機構的職責是執行,只需按雙方書面合同約定執行即可,因這部分計量器具檢定周期期長確定不當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理當由確定周期期長的企業承擔責任。
173#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30 11:23: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30 11:27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0 09:46
  檢定機構為什么要自己主動承諾不該自己承諾的責任?檢定機構勿需越俎代庖去承擔“保證按企業要求給出 ...


儀器后期的使用狀態、頻率是未知的,到底儀器該多長時間送檢實際上要根據后期使用的具體狀況判斷,儀器說壞就壞,計量機構無法提前預知,所寫的有效期僅能供參考,與其這樣亂寫還不如就先按規程一般的要求寫,以后具體送檢周期企業自己掌握,無需刻板的按照有效期的執行,科學的送檢周期本身就不是一成不變的,企業在制度中應規定儀器要定期期間核查,根據核查情況來及時做出調整。說來說去,還是校準證書方式合理,不寫有效期,一切由企業在隨后的使用過程中根據情況自己看著辦,這樣計量機構也不用為有效期怎么寫發愁了。
17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0 13:07:34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30 11:23
儀器后期的使用狀態、頻率是未知的,到底儀器該多長時間送檢實際上要根據后期使用的具體狀況判斷,儀器說 ...

  非強制檢定儀器“后期的使用狀態、頻率千變萬化是未知的,到底儀器該多長時間送檢實際上要根據后期使用的具體狀況判斷,儀器說壞就壞,計量機構無法提前預知”,說到了點子上,因為承檢機構無法確定期長,無法承擔檢定周期確定錯誤的責任,所以國家才把檢定周期確定權和因期長確定錯誤的責任劃歸企業,檢定機構只需執行也就盡職盡責了。
  承檢機構“先按規程一般的要求寫”不按企業確定的要求寫,就意味著承檢機構意圖主動承擔該企業承擔的事故責任,“越俎代庖”實在是很不值得的。如果說“先按規程一般的要求寫”,以后“企業自己掌握,無需刻板的按照有效期的執行”,寫這個“有效期”還有什么用?與不寫有效期沒有一絲一毫的差別。因此,我認為如果是這樣,檢定機構的檢定證書就還不如不寫有效期,既然有效期寫了也白寫,企業無需按有效期執行,寫它何用,檢定員的勞動那么不值錢,還不如節約寫有效期的時間干其它有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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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y 發表于 2016-6-30 13:54:5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自己確定有效期,人家認證機構等不認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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