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6號文中所說的“檢定”包含了現在的稱之為“校準”的活動,那么檢定機構為滿足客戶的要求出具《校準證書》就完全符合6號文的宗旨,不僅將周期長短的決定權交給了客戶,而且還將判斷器具是否合格的判決權交給了客戶,企業完全達到了目的。我就不明白了,你為什么非要強行要求承檢機構出具超出檢定規程規定周期的《檢定證書》。你這么做的目的是想干什么?非強檢類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是不是要你規矩灣說了算,你說多少承檢機構就得滿足你是不是?這個檢定周期還有在規程里規定的必要嗎?那還叫什么法制計量呀,干脆叫“規矩灣計量”好了,規程中的表述都可以改成“檢定周期一般由規矩灣說了算”。 我前面問過你,這么干下去,“校準”還有存在的必要嗎?你卻避而不答。那我現在問你,“校準”在什么情況下才能運用啊?與檢定周期由你規矩灣說了算有何區別呀? 我在前面也已經說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是計量器具在常規條件下使用過程中,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通常都是考慮了較佳的使用環境(如: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檢定環境條件),較低的使用頻次,較好的計量性能(如:新購置的計量器具)等,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下來的能夠保持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特殊”的情況不是沒有,也不是“特殊”情況一定要延長周期。使用環境惡劣、使用頻次高、器具使用年限長計量性能下降、維護保養受客觀條件所限不能如愿等等,這些都是特殊情況,同樣需要企業去根據實際情況去進行周期調整。這些特殊情況究竟是該延長周期還是該縮短周期,不需要我說了吧。“自行確定”也可以理解為在有限的范圍內自行確定,并不是如你規矩灣所想象的,由你規矩灣說了算,可以無休止的延長。182號文有關非器具類工作計量器具的周期調整就是最好的例證,其中就談到了只能縮短不能延長(最多是恢復原周期)。你倒好,張口閉口就一句話:“我的情況特殊”,就憑你說特殊就特殊啦?我問你,與使用環境佳、使用頻次低、器具的計量性能好相比,或者是與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和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的使用情況相比,你究竟特殊在什么地方,你有什么站得住腳的理由來要求檢定機構出具長于檢定規程規定期限的《檢定證書》?你說了嗎?就憑你說你們家養的公雞“特殊”,這只雞就是“公雞中的戰斗機”啦?你得讓它下兩個蛋出來讓大家看看,否則大家憑什么相信你“特殊”啊。 既然現在企業作為C類器具使用的壓力表可以“一次性檢定”,檢定周期是無限期或自然周期,檢定機構仍然只開有效期半年,兩條列車軌道各行其是不能對接,檢定機構給的有效期連一絲一毫作用都起不到,不等于自己打臉嗎?檢定員開有效期的工作不是無效勞動嗎,開有效期盡管寫幾個字時間不長,在時間就是金錢的高效時代,那不是浪費人力資源、浪費金錢嗎? 看看,這就是干了幾十年的老計量說出來的話,真是讓人無語。“一次性檢定”那都是企業自己的規定,與承檢機構無關。承檢機構是嚴格按照計量技術法規的規定給出有效期半年,你自己1年、2年送檢,甚至一輩子都不送檢,那都是你企業自己的事情,沒有人干預,因為它屬于非強檢類工作計量器具。我也已經說了,規范的做法就是校準后自己進行計量確認,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復校間隔隨你自己去定。你還想要怎么樣呢?是不是非要拿到一張檢定周期由你說了算的《檢定證書》,你身上就會多長一斤肉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