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題討論的是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的問題,討論的焦點就是檢定機構該不該出具由你說了算,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縮短周期根本沒有討論的必要。我問你98%以上的非強檢器具檢定規程中所說的“一般”和“常規”是指什么?而你卻避開話鋒繞到“校準”上來,說什么“本就應該制定“校準規范”,不該有“檢定規程”之說,”。如果你是這么認為的,那早就應該退出討論了,還搬什么6號文啊。眾所周知校準可以依據檢定規程(除檢定周期的限制),但檢定不能依據校準規范。你不需要檢定,不能代表其他人不需要檢定。檢定規程對于檢定機構來說屬于強制執行的標準,不區分強檢與非強檢(他也沒那個能力,也不屬于他的職責管轄范圍內的事兒),必須嚴格執行。識別強檢與非強檢那是用戶的事情,對強檢器具實施監管是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而不是計量技術機構的事,計量技術機構只是實施檢定技術活動的執行者。 您認為一般和常規情況屬于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呢?我早在228樓就已經說了,“一般”和“常規”與強不強檢沒有任何關系,調整周期長短的依據是器具的“長期穩定性”,而不是什么“強檢”與“非強檢”。強檢與非強檢的限制對象就是“檢定周期”,前者是強制性的,后者則不是強制性的。不是強制性并不意味著這個檢定周期可以由你規矩灣說了算(如果隨意定,那就是校準),也并不意味著檢定機構給出的檢定周期一定要與企業自定的周期保持一致。對于承檢機構來說,不可能參與企業的內部管理,他沒有區分強檢與非強檢的能力,所以他只能也必須嚴格按照檢定規程的要求給出最長周期。而企業則是根據器具是否屬于強檢來確定是否要嚴格按《檢定證書》給出的周期來送檢。對于非強檢器具來說,縮短、保持就不用說了,調整、延長也是允許的,但必須以文件的形式加以規定。
國家規定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方法由企業自行決定,并不等于“想什么時候送就什么時候送”,企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自己的檢定周期,必須按周期送檢,…… 這不是想什么時候送就什么時候送嗎?周期是你自己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經評審后以文件的形式規定下來的,又不是承檢機構給你定的,哪里存在超過你自己規定的檢定周期的問題呢?“不得干預”是雙向的,并不是說承檢機構不干預你,你就可以干預承檢機構了。在檢定規程沒有對檢定周期進行修改增加限制性說明之前,仍然是檢定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的有效依據。十幾年過去了,最終需要廢棄的是不適用于檢定機構的6號文。如果企業仍需檢定,則檢定機構對檢定周期的處理仍維持現狀不變。
補充內容 (2016-8-1 14:13):
否則的話就應該取消校準,大面積的修改檢定規程對檢定周期的表述,增加對強檢與非強檢的限制性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