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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周期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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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30 09:28:45 | 只看該作者
cdsjmcl 發表于 2016-7-30 08:29
按樓上版主胡言亂語的“計量技術規范包含有計量檢定規程”,那就是JJF包含有JJG了,這樣匪夷所思的 ...

  還是一句建議的話“請在技術討論中自尊自敬,不要動不動就動粗”,討論中任何不同觀點都可以發表,大家都是平等的,你可以用理論和實際例子駁斥不同觀點,但對不同觀點的謾罵不是正常的技術討論態度,只能證明自己的無禮和無能,展現自己的道德品質怎樣。
  我從來不攻擊任何人,我只指出某種不正常現象。業內的的確確存在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不正常現象,其中檢定系統表的編碼問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就是一例。
  我已經在本主題帖多次強調,JJF1104已經規定從2003年9月12日起將檢定系統的編碼由JJG改為JJF。可是從你發言中可以看出,就是有那么一種態度堅決抵制,拒不實施JJF1104,堅持以個人的嗜好和想法繼續使用JJG,對抗國家計量技術法規要求使用JJF的規定。如果這種現象任其下去,國家的技術法規豈不是廢紙一張?我也講到現實中數十個檢定系統表絕大多數是2003年前發布的,要等到換版時才能更改為JJF,“攻擊了現實中數十個檢定系統表的起草單位”的大帽子戴不到本人頭上。但如果換版時仍堅持使用JJG拒絕使用JJF,難道不值得批評嗎?是不是對抗國家技術法規的帽子用不著我給他戴,是他自己戴上的。
277#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30 13:14:18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9 19:56
  我還是要建議大家討論問題心平氣和,友好相待,人人平等,過激的語言盡可能不用或少用。
  在法律體 ...

呵呵,贊賞你認同我選用法律文件優先次序觀點。但你擴大了解讀,就是“計量法解釋(注:我增加的)”,
這個級別層次不夠,不能排到第二位。計量法條文解釋不是國務院發布的,是原計量局發布的,只屬于規范性文件!

  至于本論壇火藥味濃,主要是驗證了破窗戶原理了吧。“法盲一個,四六不分”絕對不會排在本版塊出格言論前20名。

并且是有所依的,國家計量法律制度整個不了解,用最低層次技術規范包打天下,解讀一切。長篇大論,洋洋灑灑,

也不怕別人是否看。我一看邏輯不通,就翻過去了。還感覺良好,只要自己提出的觀點,沒有人反對就是正確的。

認為“沒有一家法定檢定機構出具長于規程周期檢定證書”錯誤言論。

   以往計劃經濟時代,企業不論大小,各個部門齊全,都設置計量管理、檢測機構,不計成本。只有數量不多的器具自己不能檢定,

才送外部檢定。法定檢測機構收到非強檢檢測業務只是零星送檢,沒有成批次的大量檢測業務。

改革開放后,這種局面被打破,許多企業,以及不少大企業,自己不再建立檢測手段,全部委托外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甚至連工作人員都是由勞務公司派遣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有會大批次檢測業務需要委托外部法定檢定機構。其中絕大多數

是非強檢器具。企業依據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定期檢定”,以及六號公告文,確立企業分級管理制度,與外委法定檢定機構簽訂合法的計量檢定合同。檢測機構按合同要求出具檢定證書,

是正常合法,我了解不少于20家法定檢定機構都是這樣做的。作為法定檢定機構來說,是承擔了企業內部檢測機構職責,

承攬了非強檢器具業務。也是合法,沒有違反計量法律法規要求。(至于說JJG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應首先執行高等級法規的要求。)

六號文,不存在只是對企業要求,只企業執行,法定檢定機構不執行問題,這樣理解是狹隘的。六號文各行各業,各個領域都要貫徹。

這也是認識水平問題。



   
27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30 16:36:3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7-30 16:45 編輯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30 13:14
呵呵,贊賞你認同我選用法律文件優先次序觀點。但你擴大了解讀,就是“計量法解釋(注:我增加的)”,
...


  我贊成你對法律、法規層次的解讀,贊成國家法律和法規是適用于所有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的觀點,有關計量器具的管理和檢定周期規定的國家文件必適用于所有與開展檢定工作,從事計量管理和使用計量器具有關的單位和部門,包括企業和法定檢定機構、政府計量管理部門,而不能片面理解為只能企業執行,法定檢定機構必須反其道而行之,堅決不執行的道理。你了解不少于20家法定檢定機構都是按合同要求出具檢定證書,我們周邊的檢定機構何嘗不是如此,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與校準是企業為了自身生存和發展的自主管理需求,企業“購買”檢定和校準服務產品,檢定機構“出售”檢定和校準服務產品,檢定機構與企業實際上已形成了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供方與顧客之間的關系,執行合同是市場經濟下的供需雙方共同的責任和義務。
  但,我還是反對技術討論中過多的使用過激語言,大家應該為了共同的一個目標友好、平等地相處,尤其反對個別人以罵大街為嗜好,一罵就是數年仍不見收斂跡象,動不動就以自己曾經是全國知名專家的傲氣對不同意見扣帽子,打棍子,在這里我不想直呼其名,但我們的確都是來自五湖四海,為了計量事業共同目標走到一起來了,我們應該以朋友相待,以同行相待,以同志相稱。讓我們一起為活躍論壇氣氛,為開辟一個計量技術討論的良好環境共同努力。
279#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31 09:25:12 | 只看該作者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30 13:14
呵呵,贊賞你認同我選用法律文件優先次序觀點。但你擴大了解讀,就是“計量法解釋(注:我增加的)”,
...

我就問一個問題,好些企業都是臨到檢查了,才匆匆忙忙來申請檢定工作,至于下次什么時候要檢定,連送檢人自己都搞不清,或者有些東西送檢一次就行了,你說說讓檢定機構怎么根據客戶的要求寫這個有效期?
280#
路云 發表于 2016-7-31 09:44: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30 14:03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9 05:39
  路兄說的是,尊重是相互的,所以我建議大家討論問題心平氣和,友好相待,人人平等,過激的語言盡可能 ...

JJF1104-2003《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與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和JJF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一樣,屬于通用技術規范,JJF1004并沒有像你所說的那樣,規定了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必須使用代碼JJF,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與計量檢定規程一樣,都屬于《計量法》明確規定的,檢定活動必須遵守的兩大計量技術法規,屬于檢定規程類,不屬于技術規范類,其編號從2000號以后開始,如最新發布的JJG2067-2016金屬洛氏硬度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JJG2072-2016沖擊加速度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就是很好的例證。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是行政法規,而不是技術法規,法律地位和層級高于技術法規,但不能代替技術法規。行政法規的執行主體是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是計劃的編制者、審核活動的組織和執行者、信息的權威發布者。而技術法規的執行主體是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兩類法規是不同部門開展實施具體活動的依據,都在同步的實施,不存在一個否定另一個的情況,如果層級低的與層級高的相矛盾或抵觸,則層級低的就必須修改以適應層級高的,但事實并非如此。

我不明白,你為什么總是將“一般”、“常規”與強檢不強檢掛鉤,JJF1002也好,檢定規程也好,從來沒有任何一處說了這個“一般”、“常規”是針對強檢器具的,規程的起草人完全是從純技術的角度進行調查、研究、試驗、統計、分析得出的適合于絕大多數被檢器具的,較為寬松的最長期限。像JJG146-2011《量塊檢定規程》那樣就不屬于“一般”、“常規”之類的“特殊”情況,這與強不強檢沒有任何關系。如果你要將其視為針對強檢器具,那我問你,游標卡尺屬于什么器具?百分表屬于什么器具?扭矩扳手屬于什么器具?硬度計屬于什么器具?等等等等,98%以上的器具都屬于非強檢器具,那它們的檢定規程中對此問題的表述中也用到“一般”、“常規”等詞,請問這又該如何解釋呢?

6號文出臺以后,仍然沒有一家檢定機構出具檢定周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并非像你所想象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所有的機構都不執行的情況國家質檢總局不知道嗎?為什么不出臺補充規定要求承檢機構依據企業給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啊?說明大家對6號文的理解沒有錯。如果6號文的標題由“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改為“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依法管理的公告”;在第二段的末尾增加“檢定機構必須依據企業確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那情況就不一樣了。但6號文并沒有這個意思,如果真是這個意思,那98%以上的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規程中所規定的周期將形同虛設,這可能嗎?6號文所說的“任何單位不得干涉”并非指檢定周期,而是指檢定方式(自檢或送其他檢定機構檢定)。你總是將原文的意思給曲解了,只看到了“任何單位不得干涉”,卻沒有結合上下文去解讀。同樣的法規文件還有《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其中第十六條第(二)款就規定:“計量檢定人員不得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第十九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計量檢定人員違反計量檢定規程或者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檢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計量檢定人員依法執行任務。”事實上,對于非強檢器具,企業不依據《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按期送檢,而是依據自己確定的周期定期送檢,這種方式檢定機構不予干涉,質檢總局認可,管理層和外審方認可,沒有聽哪家企業說通不過審查的。這說明在沒有校準的年代,這么做是合理的,雙方都不違法。反過來,企業強行要求承檢機構依據自己確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那就是形成了強行干預。

企業對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不受《檢定證書》的限制,根據自己確定的周期送檢,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依據自己規定的周期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這是現代有了“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后的事。在沒有校準和計量確認之前是絕對禁止的,使用單位只能在有效期內使用,期滿前必須送檢。那時,承檢機構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該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強制”給出最長有效期限,對非強制檢定就應該按6號文規定和企業書面規定的周期給出合格證有效期。

誰說那個沒有校準的年代是絕對禁止的?那“使用前檢定”和“一次性檢定”的標識是怎么貼出來的?難道檢定機構出具了長期有效的《檢定證書》不成?“計量確認”的概念并不是現在才有的,GB/T19022出臺時就有“計量確認”的概念,它并不僅僅針對校準,檢定同樣適用。只不過在沒有校準的年代,沒有“計量確認合格”的標識,張貼仍然是“合格證”標識。對于非強檢器具,企業可以依據自己確定的檢定周期填寫有效期,甚至不填寫有效期(如“一次性檢定”標識)。6號文不僅是說給企業聽的,也是說給檢定機構聽的,這點沒錯。但沒有要求承檢機構必須聽從企業的,從頭到尾都是說企業依法自主管理、檢定周期企業自行確定,與承檢機構相關的只要第二條和第三條。現在這種情形正在向校準過渡,但即便是現在,如果企業仍然堅持要自愿檢定的話,承檢機構仍然是會拒絕出具超出檢定規程規定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的,拿到哪里去說都不違法。不像某人所說的這是理解狹隘,認識水平低。全國的檢定機構都是這么理解,都是這么做的,質檢總局也是認可的。其言下之意那就是說全國的檢定機構和質檢總局,包括規程的起草單位、審核專家都理解狹隘,都水平低,只有他水平高。委外檢定的非強檢器具與承檢機構簽訂了合同,檢定機構按合同要求出具《檢定證書》,并聲稱這樣的法定檢定機構不少于20家。理直氣壯振振有詞地說這種行為合理合法,卻又不敢指名道姓的說出這些機構的名字。至少也好讓我們這些“理解狹隘,認識水平低”的人打電話去確認一下是否真有其事呀。即沒有說明是否將“按照企業確定的檢定周期出具《檢定證書》”這樣的表述寫進合同條款里,也曬不出一張像模像樣的《檢定證書》。這種天方夜譚的故事,就由著他繼續去編吧。


281#
cdsjmcl 發表于 2016-7-31 10:20:40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31 09:44
JJF1104-2003《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與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1002-2010《國 ...

          所談所講有理有據,如同在對樓上版主進行普法教育,欣賞你的論據嚴密及苦口婆心。但對不懂道理的人來講,講這些基本道理用處并不大,其依舊會胡攪蠻纏講歪理的,大家可拭目以待。同時認為279樓量友質疑的準確,畢竟計量檢定的依據是國家規程,而不是什么“客戶的要求”。
28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31 11:07:53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31 09:44
JJF1104-2003《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與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1002-2010《國 ...

  “JJF1104-2003、JJF1001-2011、JJF1002-2010和JJF1071-2010一樣屬于通用技術規范”,說得沒錯。JJF1104有沒有規定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代碼必須使用代碼JJF應該看看規范的原文,不能靠口說,要以白紙黑字為準。6.1條和6.2條分別規定封頁和扉頁按附錄A和附錄B,請路兄看看附錄A和附錄B寫的代碼到底是JJG還是JJF,然后以事實說話,我相信人人都可以分得清拼音字母G和F。
  檢定規程使用了“一般”“常規”詞語區別于“非一般”和“特殊”,計量管理中計量器具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兩種情況,此外沒有既不是強制也不是非強制檢定的第三種情況,這種聯系是自然而然的事,路兄認為該不該相聯系呢?
  6號文全稱是《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強調的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管理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是指這種計量器具的整個管理,包括檢定方式(自檢或送其他檢定機構檢定),也包括檢定方法和檢定周期。發文的目的在文件第一句話就說明白了:“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規定(國辦發[1998]84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對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路兄不能在看第一句話就漏掉“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這幾個字,而按自己的想法說“任何單位不得干涉并非指檢定周期”。而且第一句講文件發布目的時也強調了“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規定(國辦發[1998]84號)”,這就明確告訴我們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內設機構和人員是首當其沖要執行的,“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正是告誡系統內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干涉企業,而是要為企業服好務。現實中非常遺憾,很多質量技術監督局下設的“法定檢定機構”卻拒絕執行國家規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行我素,就是要“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如何,不許如何”強勢干預,難道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對抗國家規定做法,真的是國家基層單位應該持有的正確做法嗎?
  “計量確認”的概念什么時候誕生的,哪一年開始在我國推行的,我不想講歷史,一直到現在仍有許多許多企業尚未推行“計量確認”,尚有許多許多這樣那樣的管理體系審核員在外審時指責企業檢定周期超期而不承認企業的“計量確認”制度,這就是歷史遺留舊觀念造成的現實,路兄不能不承認“計量確認”的觀念比“計量檢定”一家獨大的觀念誕生時間晚之又晚。
28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31 11:17:23 | 只看該作者
cdsjmcl 發表于 2016-7-31 10:20
所談所講有理有據,如同在對樓上版主進行普法教育,欣賞你的論據嚴密及苦口婆心。但對不懂道理 ...

  你算是說到點子上了,除了知道你罵街是行家里手,不知道你還會什么,對于你這種“不懂道理的人來講,講這些基本道理用處并不大,其依舊會胡攪蠻纏講歪理的,大家可拭目以待”,其實你何止胡攪蠻纏講歪理,罵街更是你的拿手好戲。我和路云老師的辯論是純技術討論,大家都在擺事實講道理,不要以為你隨聲附和一下,路云老師就認可你的不良用心和不良道德品質。
284#
路云 發表于 2016-7-31 13:31:26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30 15:07
  “JJF1104-2003、JJF1001-2011、JJF1002-2010和JJF1071-2010一樣屬于通用技術規范”,說得沒錯。 ...

如果是JJF1104-2003規定了檢定系統表必須使用JJF編號,那只能說明要么現在JJF1104錯了,要么現行有效的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錯了。按理說2005年進行過一次確認,所有以JJG編號的技術規范都已改成了JJF,如:JJG1031-92《依法管理的物理化學計量器具分類規范》就已改成了JJF1031-1992,但所有的檢定系統表,不管是05年以前的,還是05年之后修訂換版的,還是新增的,都沒有改變JJG的編號規則,估計是JJF1104的規范起草人弄錯了,直接用JJF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后面的封面、扉頁的樣張修改。計量檢定系統表從現在的歸類看應該屬于檢定規程類。規程規范出現錯誤的情況時有發生,如:JJF1051-2009《計量器具命名與分類編碼》和JJF1022-2014《計量標準命名與分類編碼》就將聲學類計量器具與光學類計量器具的編碼(28000000與33000000)整個互為顛倒,至今未改。

你可以將“一般”、“常規”與強檢聯系起來,所以我才問你98%以上的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規程中所說的“一般”、“常規”是什么意思?你又不回答。

6號文的第一句話我不是沒看,而是他強調的是“依法自主管理”,而不是“依法管理”,這“自主”兩個字在這里不是沒有意義的。你企業的非強檢器具不按《檢定證書》給定的有效期送檢,誰干涉你啦?反過來你從骨子里都想延長周期,強行要求承檢機構按你的意志行事算不算干涉呀?GB/T19022是2003年發布的,估計前一版本就已經有“計量確認”的概念了。推不推行“計量確認”那是企業自己的事情,與概念的早晚沒有任何關系。你說有許多許多這樣那樣的管理體系審核員在外審時指責企業檢定周期超期而不承認企業的“計量確認”制度,有這事兒嗎?哪家企業沒有通過?哪位審核員不承認企業的“計量確認”制度?給出的理由是什么?那我倒要問問這位審核員,他審核了這么多家企業,哪家企業的“一次性檢定”的計量器具的《檢定證書》給出了長期有效的檢定周期?哪份《檢定證書》上注明了“該器具為非強檢計量器具”的限制性表述?

285#
cdsjmcl 發表于 2016-7-31 13:39:08 | 只看該作者
            樓上版主的“老師”遍天下?如此一個謙虛好學的老學子,走到哪里都是“招罵”,原因又是何在呢?犯賤招致盼望落空,就自罵即可,自我了結即使私心重點又何妨!
28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31 15:38:3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31 13:31
如果是JJF1104-2003規定了檢定系統表必須使用JJF編號,那只能說明要么現在JJF1104錯了,要么現行有效的 ...

  路兄說“要么現在JJF1104錯了,要么現行有效的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錯了”,這個分析方法我很贊同。那么到底哪個錯了呢?
  首先,從JJF1104-2003規定檢定系統表代碼必須使用JJF,這是客觀事實。人人都可從JJF1104附錄A第一行看到諾大的JJF字樣,從附錄A和附錄B看到多處出現JJF××××-××××,而無一處用JJG,說明這是認真仔細審查過的,不是筆誤或偶爾的錯誤。
  第二,從JJF1001中的“檢定規程”定義來看,“檢定規程”的范圍也絕不包括檢定系統表。檢定系統只能屬于非檢定規程的其他計量技術規范,說檢定系統表等同于檢定規程從概念邏輯上也站不住腳。
  之所以現狀如此不堪,不能不說明使用JJG是一個疏忽。如果不是疏忽就會有兩種情況,要么有人有故意對抗JJF1104的嫌疑,要么我們的老前輩施昌彥、王為農老師編制JJF1104時犯了亂給代碼的錯誤。但我寧肯相信施昌彥、王為農老師的智慧和深謀遠慮,相信有關人員在2005年之后修訂換版時的操作失誤造成了繼續使用JJG未改為JJF的現狀。
  我將“一般”、“常規”與強檢聯系起來,也就意味著另外一對用詞“特殊情況”、“非一般情況”與非強制檢定是聯系起來的。
  6號文的第一句話“依法自主管理”其實就是“依法管理”,增加“自主”一詞目的是與后面“任何單位不得干涉”相呼應,是強調企業“依法管理”這部分計量器具的“自主”性,是告誡我們的政府計量主管部門和法定檢定機構不要干涉企業對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方式、檢定方法、檢定周期等自主確定的權力,要為企業的這部分計量器具管理服好務,為企業排憂解難,而這恰恰與當前實現市場經濟體制后的“顧客是關注焦點”不謀而合。
  有沒有這樣那樣的管理體系審核員在外審時指責企業檢定周期超期而不承認企業的“計量確認”制度的現象,路兄可以到企業去了解情況,就我去過的上百家大中型企業看,就有不少企業有此反映。當然自從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質量發展綱要、計量發展規劃等連續推行測量管理體系(前期曾稱為完善計量檢測體系)多年來,國家質檢總局也在推進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的術語和要求,這種情況已得到很大改觀,也是實情。
  對于謾罵成性的人我真的不愿意理睬他,請允許我在這里順帶回復285樓的帖子如下:我的老師的確遍天下,本論壇的量友都是我的老師。說大道理“三人行必有我師”,人一輩子要“活到老學到老”。說小道理隔行如隔山,人人都有所長有所短,人人都不是全才,要學習就不要怕罵,不要怕丑,要相信不學無術,對科學發展戴著有色眼鏡不求進取,以罵人為榮,用罵人惡毒兇狠證明自己水平高的人總是極少數人中的極少數,有的人就是要當“九斤老太”,就是要不自量力螳臂擋車,我們不必理睬這種人的謾罵和擋車行為,不要受其影響,銘記魯迅先生的一句名言“狗咬狗的,走自己的路”。
287#
xqbljc 發表于 2016-7-31 18:46:5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6-7-31 19:27 編輯

         為什么檢定系統表的縮寫使用JJG,而不使用JJF,這是由檢定系統表的法制性地位所決定的。某計量技委會秘書長(JJF1104主要起草人)及國家局計量司相關部門負責人12年前的解釋說明,正是從這個角度給出檢定系統表只能繼續使用自其面世以來一直使用至今的縮寫JJG,以保證其在國家《計量法》中的法制地位。大家都清楚國家《計量法》中明確規定: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而計量檢定屬于法制計量范疇,是測量儀器的法制控制活動。檢定是一個完整的計量儀器管理過程,而校準則是計量儀器管理過程中的一個技術環節。按現在社會上一種比較流行的說法就是:校準規范(JJF)不是法制計量管理的范疇,計量特性的選擇由用戶決定。這也可由各個實驗室可以自己編寫校準規范,而不能自己編寫系統表及規程來看出,為什么國家檢定系統表只會使用縮寫JJG,而不可能使用JJF。所以,國家檢定系統表屬于國家規程類的法規性技術文件,而不會像某版主胡編亂造的那樣“檢定系統的代號從JJG改為JJF”了,此謊言的實質除誤導公眾外,無非就是要顛覆國家《計量法》,以圖將檢定系統表從國家《計量法》中剔除,或者其碼降低檢定系統表的法規性地位。由此可見,到底是誰“違反國家規定”?是誰“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又是誰繼續編造瞎話“應以JJF2056為準”?“撞南墻”做“擰種”之人完全可以對號入座了。

        無知的某版主竟然講出“我們的老前輩施XX、王XX老師”的話來,也就表明了其整出的“先有“子”后有“母””的“癡人說夢”絕不是什么口誤,而是表明了規氏家族確實子嗣與長者輩分混亂且奇葩。稱“老前輩施XX”還說得過去,畢竟施XX年齡遠遠大于“七十”之人,稱“老前輩王XX”,顯然就是不討人喜歡了,盡管王XX是我們國家坐標測量技術領域的領軍人物,但其畢竟年齡遠遠小于“七十”之人,屬年輕的專業學者權威人士,“四零”后的某版主稱“六零”后的人為“老前輩”,低三下四的寒酸下賤德性想想都讓人惡心!某版主是要討取壓歲錢嗎?即使是“裝嫩”也沒必要如此行事啊。奉勸某版主管好其自己那張從不靠譜的橫豎嘴,不要拿著無知窮顯擺、瞎嘚瑟,七十的“古稀之人”稱年輕人為“老前輩”,只能是其自己臉皮厚、下賤,同時致他人也倍感尷尬,某版主這又是何苦呢?!還是先理順好混亂不堪的規氏家族關系再來論壇說三道四吧!

288#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31 22:01:49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27 19:38
啥是法定計量機構?你這么“見多識廣”從事計量管理多年的“資深”人士還好意思來問我呀?你不是什么都懂 ...


還要我手把手來教你呀?睜大眼睛看清下面兩張截圖吧,不至于連漢字都不認識吧。說別人法盲、四六不分。狗頭上剛長出兩只嫩角,就想冒充老羊(洋),不知道自己有幾斤幾兩,就把自己當盤菜啦。
     貼出幾個書籍圖片,就是你的眼見為實。說明什么呢?請給出技術法規的法律出處及法律方面要求。技術法規級別高低問題明白了吧,現在再看這段話,是否需要自我掌嘴。
   
289#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31 22:43:19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29 23:15
要想得到別人的尊重,得先學會尊重別人。出口就說別人“法盲一個,四六不分”,難道還要別人陪上笑臉不成 ...

概念錯誤、邏輯不通的地方:
1、國防軍工計量站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國防軍工區域計量站是依據《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設置的,三級計量站都不屬于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看來你是國防軍工計量站的,不執行國家的計量法律法規體系,所以不熟悉。可別妄談怪論呀)
2、計量技術法規并不僅僅只有檢定規程,還包括計量技術規范。請提供計量技術規范時計量技術法規的依據。無憑無據屬于信口開河,跑火車!校準規范你不是一直看不上眼嗎,校準規范也是技術規范。三級國防計量站的校準規范屬于哪個法規!
3、你知道啥是強檢計量器具的定義嗎?竟說:企業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擴大強檢器具的適用范圍。企業依據自主需要,可以隨時送技術機構檢定,這是強檢檢定的范疇嗎!
強檢器具:國家依法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前提是國家、政府要強制檢定、強制管理。
4、你知道發布六號公告宗旨嗎?
對企業使用的非強檢的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由企業自主管理方面公告,這是行文宗旨,你是否看過全文,是否是關于非強檢器具“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的專項計量法解釋。公告是否廣而告之,讓各界、各行各業,社會大眾都要知曉照辦。
6號公告與182號文件一樣嗎?
182號是個文件,有行文有目標單位,是內部文件,不公開對社會。
抬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國家專業計量站及有關單位:
290#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31 22:52:08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31 09:25
我就問一個問題,好些企業都是臨到檢查了,才匆匆忙忙來申請檢定工作,至于下次什么時候要檢定,連送檢人 ...

   為何拿不規范管理企業的個案推理整個計量領域呢。
全國各類企業,各有特點,也有重視計量工作的企業。
你可能見到的是一些不重視計量工作的企業。因國家計量主管部門工作失誤,造成社會不重視計量基礎工作。
作為我們計量人,既然選擇了計量行業,就應該盡自己微薄之力,為規范計量行為而鼓二呼。
29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1 00:17:10 | 只看該作者
  287樓說“為什么檢定系統表的縮寫使用JJG,而不使用JJF,這是由檢定系統表的法制性地位所決定的”的話錯就錯在似乎使用JJF就降低了檢定系統的法制性地位,只有JJG具有法制性地位,JJF不具有法制性地位。
  287樓說“檢定系統表的縮寫使用JJG,而不使用JJF”,是“某計量技委會秘書長(JJF1104主要起草人)及國家局計量司相關部門負責人12年前的解釋說明”,如果287樓說法為真,我們不禁要問12年前“JJF1104的主要起草人”及“國家局計量司相關部門負責人”,為何在JJF1104中偏偏規定使用JJF,何不直接規定使用代碼JJG,這豈不是在自己打臉,拿基層人員當阿斗,拿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的編制和發布當兒戲?
  “檢定是一個完整的計量儀器管理過程,而校準則是計量儀器管理過程中的一個技術環節”,這種違背JJF1001定義的解釋出自全國知名計量專家之口,287樓如是解釋“檢定”與“校準”,人們只能搖搖頭罷了,沒有什么可說。
  罵街為生習慣了,甚至年齡大也是其謾罵對象,自然不懂得什么是禮貌,什么是道德品質了。文明禮貌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行業內年長的人稱比自己年輕的人為師傅,稱年齡稍大的師傅和老師為老前輩,對比自己年輕的人兩人見面有時也互稱“某兄”,當前作為家長的爺爺奶奶稱孫子學校年輕老師為“張老”、“王老”,等等相互尊重,禮貌待人的現象,不懂文明禮貌只會罵人的人是永遠不會理解的。
292#
路云 發表于 2016-8-1 07:04:1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31 11:46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30 19:38
  路兄說“要么現在JJF1104錯了,要么現行有效的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錯了”,這個分析方法我很贊同。那 ...


話不能這么說,人不是神仙,不可能不犯錯誤,筆誤的事情不是沒有可能,經過仔細審查也并不一定能發現錯誤。因為審查過程也許并不一定涉及其它已發布的規程規范,也許這方面出現了疏漏,并沒有將其與其它相關規程規范進行對比。JJF1022與JJF1051的編碼錯誤就是很好的例證,前一版本兩者都是一致的,但09版的JJF1051就出現了嚴重的錯誤,經過審查同樣沒有發現錯誤,并直至今日仍然不改。不能說所有的審核專家都在對抗而有意為之吧。檢定系統表也一樣,05年的規范性清理確認也不是一人所為,后面換版或新發布的檢定系統表也都經過了審核委員會專家的審核,你只相信施昌彥、王為農兩位老師這一次的行為是正確的,是智慧和深謀遠慮的表現,卻不相信專業審核委員會的多數專家的審核水平,而認為這些專家從05年至今,每次對檢定系統表的審核都是操作失誤的,這未免有點太過分了吧。我從來沒有將檢定系統表等同與檢定規程,我只是說從現在的情況看,將其歸類為規程類,并不是說它就是檢定規程,所以不要把檢定規程的定義拿來說事,不要吧概念給搞混了。這個問題沒必要在此討論了,也不是本主題的討論范圍,反正總有一個是錯的。但不管誰錯,都不影響它是計量法規的事實。

我將“一般”、“常規”與強檢聯系起來,也就意味著另外一對用詞“特殊情況”、“非一般情況”與非強制檢定是聯系起來的。

我再說一遍,我問的是98%以上的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規程中所說的“一般”、“常規”是什么意思?這些非強檢器具檢定規程中的檢定周期是否形同虛設?你的上述回答你覺得有意義嗎?是不是將驢頭往馬嘴上套啊?誰告訴你“依法自主管理”就等于“依法管理”呀?“自主管理”就等于“全民管理”啦?不寫“自主”兩個字,其他單位就可以干涉啦?加了“自主”兩個字就告誡我們的政府計量主管部門和法定檢定機構不要干涉企業對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方式、檢定方法、檢定周期等自主確定的權力,要為企業的這部分計量器具管理服好務,為企業排憂解難啦?加了這兩字就是告訴人們你可以對檢定機構依據檢定規程進行檢定的行為進行強行干預啦

我不是沒有去過企業了解情況,即便是現在,每個企業都有“一次性檢定”的器具或作為C類管理的器具,其《檢定證書》上都有有效期,沒有一家企業能夠拿得出有效期長期有效的《檢定證書》,也沒有一家企業拿得出注有“該器具為非強檢器具”限制性說明的《檢定證書》。從《檢定證書》看絕大多數都處于超期狀態,與張貼的標識信息不一致。可為什么都沒有遇到問題呢?關鍵是企業內部以文件的形式對此作了規定,經過與外審專家的溝通,都能順利的通過,不會遇到問題,這就是符合6號文的宗旨。

293#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8-1 10:29:00 | 只看該作者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31 22:52
為何拿不規范管理企業的個案推理整個計量領域呢。
全國各類企業,各有特點,也有重視計量工作的企業。 ...

正規的企業,檢定周期基本是按照規程的規定進行的,超期的很少,反而沒有要求延長有效期的。

補充內容 (2016-8-1 11:34):
企業的溯源周期管理制度,也是根據情況不斷在調整的,有的儀器可能隨時就淘汰更新了,或者以后出于某些原因要提前送檢也說不定,所以在證書.....
294#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8-1 11:35:43 | 只看該作者
企業的溯源周期管理制度,也是根據情況不斷在調整的,有的儀器可能隨時就淘汰更新了,或者以后出于某些原因要提前送檢也說不定,所以在證書上提前預設有效期本身就是很搞笑的事。
295#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8-1 16:48:30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31 09:44
JJF1104-2003《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與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1002-2010《國 ...

這是什么邏輯:
1、《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是行政法規,而不是技術法規,法律地位和層級高于技術法規,但不能代替技術法規。
技術規范必須遵照行政法規要求制定。不是代替,是指導,是對技術規范進行規范的關系。
2、行政法規的執行主體是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是計劃的編制者、審核活動的組織和執行者、信息的權威發布者。而技術法規的執行主體是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
整段話邏輯錯誤:行政法規的執行主體是各行各業,特別是法定計量機構,都要遵照執行,如不執行由該法規的執法主體履行檢查查處職責。技術規范不論管理部門還是檢定技術機構都要參照執行,行政法規、技術規范管理部門、法定計量技術機構都是執行主體問題。技術規范企業也是執行者,企業可依據技術規范監督檢定機構是否按要求進行檢定,必要檢測項目是否進行了檢測,檢定機構是否有能力檢定。如100t電子汽車衡,可依據檢定規程看是否按要求進行檢定,是否有30t砝碼嗎?,檢定到企業常用稱量了嗎?
3、兩類法規是不同部門開展實施具體活動的依據,都在同步的實施,不存在一個否定另一個的情況,如果層級低的與層級高的相矛盾或抵觸,則層級低的就必須修改以適應層級高的,但事實并非如此。
邏輯混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行政法規、技術規范,可以查出法定技術機構違規行為。至于執行中出現技術規范與行政法規沖突時,立馬否定技術規范的規定,依據高等級規定,按相關行政法規執行。道理很明確呀!
4、不像某人所說的這是理解狹隘,認識水平低。全國的檢定機構都是這么理解,都是這么做的,質檢總局也是認可的。
其言下之意那就是說全國的檢定機構和質檢總局,包括規程的起草單位、審核專家都理解狹隘,都水平低,只有他水平高。
你一個非法的檢定機構人員能代表全國檢定機構和質檢總局,以及審核專家嗎?你不要亂扣帽子,亂打棍子,請你從法理上,指出不足之處,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296#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8-1 17:32:44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8-1 11:35
企業的溯源周期管理制度,也是根據情況不斷在調整的,有的儀器可能隨時就淘汰更新了,或者以后出于某些原因 ...

哦,再給你追加一貼:以后贊同我觀點可要點贊啊。
感覺你 解決問題的思路顛倒了。
作為基層的工作人員,考慮問題的思路不能從實際存在的現象、問題等來推論方針政策是否正確,只有質檢總局的官老爺們才從實踐到理論,
從實際工作中收集經驗、教訓,通過分析總結上升為理論(政策、措施),來知道下邊工作。我們做實際工作的應該從理論到實踐,
用理論指導實踐。就是遇見問題首先要考慮,國家是如何規定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具體到非強檢計量器具周期如何確定問題上,
首先是就應該查找法律依據,《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款 是法律方面要求;
其次是《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方面的要求。
第三是六號公告,是國家主管部門對“檢定周期”確定方面,專門行政解釋,
第四是按六號文件的要求,找如何確定檢定周期方面的技術規范,既JJF1139-2005.按這個技術規范方法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
就確定了非強檢器具的周期問題。
    按上述1、2、3、4等四個步驟考慮問題就不會錯。就是遇見問題首先應從法理方面推論,論證。
工作中出現的個別問題,不影響大局,就像我們檢定測量中出現的粗大誤差,剔除就是了,不能否定檢測方法一樣。
  比如你說的提前送檢問題,也是存在的的,如使用中失準、損壞、懷疑不可靠等問題,這些問題,企業在制定分類管理制度時作為特例,
提出救濟措施就可解決的。
  目前,對存在實際情況應采取正確做法是:1、對企業零星送檢的計量器具,也沒有簽訂書面協議,檢定機構可按規程上周期出具有效期,
檢定機構沒有法區分有效期問題。
2、對與企業簽訂有大批量非強檢器具檢定合同的,檢定機構就應該按企業分類管理制度要求,出具長于檢定規程上周期的有效期。
也可以這樣理解,此種情況外部檢定機構就代替了企業自己檢測機構,提到企業內部檢測方式而履行溯源目的。
檢定機構依據合同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企業滿意,就實現了雙贏!

29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1 18:11:03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8-1 07:04
話不能這么說,人不是神仙,不可能不犯錯誤,筆誤的事情不是沒有可能,經過仔細審查也并不一定能發現錯誤 ...

  你說的是,人非圣賢孰能無過,筆誤也是常見錯誤。但就JJF1104附錄A、附錄B不止一處使用JJF而無一處使用JJG來看,再加上大家長期以來都使用JJG養成的習慣,把JJF筆誤為JJG還有一點可能性,而將JJG筆誤為JJF,且無一遺漏大面積筆誤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因此我相信將檢定系統的編碼由JJG改為JJF的決定,施昌彥、王為農兩位老師是智慧和深謀遠慮的,不是筆誤,檢定系統的確不是檢定規程,由檢定規程的類別劃入計量技術規范的類別也是科學的。至于其他審核專家對原來使用JJG有沒有思維慣性,或有沒有粗心大意確實不敢肯定,你也看到了本主題帖中就有曾經的檢定規程主筆專家甚至墮落到謾罵磚家也是有的,何況反對改革堅持一點慣性思維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我們只能在通過宣傳國家規定,反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做法方面做點微不足道的工作。
  關于檢定周期,每個檢定規程都強調了是在一般和常規的條件下的最長周期,不是全部的周期,而檢定就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兩種情況,這種最長周期理所當然是針對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的周期不受這個最長周期的約束,6號文的目的就是告訴我們的政府計量管理部門和檢定機構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方式、檢定方法、檢定周期由企業依法自行決定,不要橫加干涉,遺憾的是有的地方政府和計量所就是堅決不執行,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如果大家真的都按國家規定行事,根本就用不著再費勁溝通,管理成本自然也就下降不少。
  幸虧后來有了校準和計量確認的新概念為大家解了圍,側面維護了國家規定的權威性,解除了尷尬局面。否則,要么承認國家規定是非法或無效,要么承認基層法定檢定機構違反法規規定,要么以法規形式宣布取消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證有效期約束力,超不超期無所謂,這樣的話檢定機構還有必要填寫合格證有效期嗎?如果沒有計量確認的概念,合格證無有效期肯定不行,同一種壓力表有效期分別有半年、一年、數年甚至無限期,合格證上沒有效期行嗎,現場怎么識別和管理?因此在無計量確認概念情況下,檢定機構必須按企業規定的周期給出給出有效期,其中強檢的不得長于檢定規程規定,同時也必須維護檢定機構所給合格證的權威性,超期使用就判為違規。
298#
路云 發表于 2016-8-1 21:21:20 | 只看該作者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31 02:01
還要我手把手來教你呀?睜大眼睛看清下面兩張截圖吧,不至于連漢字都不認識吧。說別人法盲、四六不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目錄”幾個大字你是不是認為我是在玩PS弄出來的啊?國家質檢總局每年編發一本國家計量技術法規有效版本目錄市面上隨時都能買到,你是不是買不起非得讓我買一本給你寄去才算眼見為實啊?網上找到一份資料,我的水平不如你,就請你來為大家解讀一下什么叫“技術法規”?“技術法規”算不算法規?


299#
路云 發表于 2016-8-1 22:23:5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1 02:32 編輯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31 02:43
概念錯誤、邏輯不通的地方:
1、國防軍工計量站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國防軍工區域計量站是依據《國防計 ...

1、國防軍工計量站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國防軍工區域計量站是依據《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設置的,三級計量站都不屬于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看來你是國防軍工計量站的,不執行國家的計量法律法規體系,所以不熟悉。可別妄談怪論呀)

你根據什么說國防軍工計量站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啊?誰告訴你國防軍工區域計量站就是三級計量站啦?國防科工局(原國防科工委)依法設置的,經過行政許可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不算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算什么機構啊?國防軍工計量站同樣也分一級、二級和三級,不知道誰不熟悉在這里妄談怪論。你只認識質監局這一個婆婆,就把其他婆婆都視為“狼外婆”了吧。

2、計量技術法規并不僅僅只有檢定規程,還包括計量技術規范。請提供計量技術規范時計量技術法規的依據。無憑無據屬于信口開河,跑火車!校準規范你不是一直看不上眼嗎,校準規范也是技術規范。三級國防計量站的校準規范屬于哪個法規!

該問題上一樓已回復,不再贅述。

3、你知道啥是強檢計量器具的定義嗎?竟說:企業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擴大強檢器具的適用范圍。企業依據自主需要,可以隨時送技術機構檢定,這是強檢檢定的范疇嗎!強檢器具:國家依法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前提是國家、政府要強制檢定、強制管理。

國家標準是最通用最普通的標準,通常的原則是下級標準的要求從技術層面上來說不得低于上級標準。企業自己除了國家規定的強檢器具以外,將一些關鍵測量過程所使用的測量設備列入強檢的范疇嚴加管理有錯嗎?強檢器具政府要強制管理,強檢以外的器具自己不可以強制管理嗎?企業自己的標準嚴于國家標準本就應該大力倡導。只有像你這種人,才會認為人家超出國家規定,把不該嚴的也嚴起來了。

4、你知道發布六號公告宗旨嗎?對企業使用的非強檢的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由企業自主管理方面公告,這是行文宗旨,你是否看過全文,是否是關于非強檢器具“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的專項計量法解釋。公告是否廣而告之,讓各界、各行各業,社會大眾都要知曉照辦。

宗旨是什么?承檢機構只看到了“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自主確定”,你什么時候送檢都行,沒有一家承檢機構會說你超期不送檢而拒絕接收;“檢定方式由企業自行決定,其他單位不得干涉。”你愿意送哪家機構檢定就送哪家機構,不愿意送就自檢,沒有哪家檢定機構會插手管這事兒。這不是知曉照辦嗎?十幾年來的現實情況就是這樣,國家質檢總局也完全知曉,可為什么不補充發文呢?都要這么搞,那還需要校準干什么?反過來你強行要求承檢機構按照你的意愿,想延長周期就延長周期,想長期有效就長期有效,這是6號文的宗旨嗎?這算不算強行干預承檢機構呀?98%以上的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是不是要形同虛設呀?這個周期是寫給誰看的呀?你可以不遵照執行,承檢機構也可以不遵照執行嗎?哪有這個規定呀?都要聽你的,那游標卡尺、百分表、扭矩扳手等非強檢器具檢定規程還要規定有效期干什么?

300#
路云 發表于 2016-8-1 23:14:01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31 22:11
  你說的是,人非圣賢孰能無過,筆誤也是常見錯誤。但就JJF1104附錄A、附錄B不止一處使用JJF而無一處使 ...

關于檢定周期,每個檢定規程都強調了是在一般和常規的條件下的最長周期,不是全部的周期,而檢定就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兩種情況,這種最長周期理所當然是針對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的周期不受這個最長周期的約束,6號文的目的就是告訴我們的政府計量管理部門和檢定機構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方式、檢定方法、檢定周期由企業依法自行決定,不要橫加干涉,遺憾的是有的地方政府和計量所就是堅決不執行,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如果大家真的都按國家規定行事,根本就用不著再費勁溝通,管理成本自然也就下降不少。

什么叫“這種最長周期理所當然是針對強制檢定”啊?你問過規程起草人了嗎?百分表是強檢器具嗎?扭矩扳手是強檢器具嗎?問到現在你仍然沒有回答我,這些規程規定的“一般”、“常規”是針對什么?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方法由企業自行決定,沒有人橫加干涉,你想什么時候送就什么時候送,想送哪家就送哪家。承檢機構也是在按照國家規定行事,本來就是各自依法依規行事,用不著溝通,就連質檢總局也沒說個“不”字。《檢定證書》中的有效期是承檢機構依據檢定規程作出的“保質期”承諾,聽不聽信不信都是你企業自己的事情(僅對非強檢器具),沒有人規定你一定要按《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送檢。倒是你一直在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就是要延長周期,而且必須要寫在證書里,其延長的理由既不是使用環境優、使用頻次低,也不是器具性能穩定、維護保養佳,而是一個奇葩的“非強檢”。這也能作為延長周期的理由?這算不算對承檢機構的橫加干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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