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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周期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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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14 08:01:5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14 08:43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4 02:09
  企業要求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開1年、2年的有效期,檢定機構就不開,只開半年有效期,這還不夠干預啊, ...


      國家文件不干預檢定周期的意思是,無論非強制檢定證書到期與否,質監局都不會干預企業的送檢問題,這是對文件的正確理解,確實一直這樣執行的;同樣,企業對計量機構對于檢定證書的有效期該怎樣寫,也沒有干預的依據,彼此互相都不能干預。檢定證書有效期調整的問題是,周期雖然說理論上可以調整,但得有憑有據,一般來說,縮短的風險是比較小的,比較好說,但是延長周期檢定機構缺乏依據,這事肯定并不是企業說寫多長就隨便能寫多長,這也太不嚴肅了,而是應當有一套系統的評價方案,比如說量塊的檢定規程里有可以適當延長的說明,具體依據也有,這就好辦了,其它大部分規程在這方面到底怎么操作,什么情況能延長,能延到多長,非常不明確,所以檢定機構也無法擅自做主,畢竟出了證書寫了有效期,檢定機構多少還是有一定責任的。像您在的這種大企業可能也有自己建立的計量標準,那是不是自己出的證書上周期就可以無憑無據自己隨便寫了呢?其實無論是取得檢定證書還是校準證書,最終企業都要有一套有說服力的、有憑據的檢定校準周期的制度規定,這樣才能說服監管部門。
102#
死疼疼 發表于 2016-6-14 18:00:50 | 只看該作者
xqbljc 發表于 2016-6-14 06:59
問題的討論已經失去了意義。橫嘴胡言“執法者檢定員”與豎嘴瞎講“法定機構的檢定活動并非執法” ...

  這個帖子還未沉底呀。

既然檢定、校準等測試活動的目的是評判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受控狀態。其檢定、校準等測試活動的檢測證書只是證明是否在受控狀態的憑證,這些憑證是否有有效期就不重要了吧。只要有檢測日期就行,就不必要計較是檢定證書還是校準證書了吧。檢定證書上有效期是一年,檢測機構會承擔一年的責任嗎?它們也只對當時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負責。檢定、校準、測試報告只證明檢測時該器具性能。
感覺應該明確一下幾點:
1、檢定合格證標識與使用單位的管理標識的異同
二者的定義大家都明白,不多說。計量器具經檢定合格后,一般檢測機構除出具檢定證書后還會在器具上粘貼“檢定合格證標識”,該標識與檢定證書起的作用是一樣的,證明該器具經檢定合格。小的企業以及計量管理水平不高的企業,就會把“檢定合格證標識”當作企業“管理標識”使用,就是兩種標識競合在一起了。正確的做法是:計量器具經檢定、校準、測試后,對檢測機構出具檢定、校準、測試證書(含檢定合格標識),企業要按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計量確認”,滿足企業要求的,粘貼企業自己的計量器具“管理標識”。企業的“管理標識”與檢測機構的“檢定合格證標識”是不同的。是有質的區別的。兩種標識相比來說,企業的“管理標識”更為重要!
2、計量器具ABC分類的周期確認問題
  計量法規定,計量器具分為強檢非強檢器具,所以計量法實施后,就開始了ABC分類,對計量器具實行區別對待分級分類管理。大家可百度一下,網上,8、90年代的計量器具ABC分類辦法挺多的。對一般企業來說,如何區別對待,只能是檢定周期方面作區分吧。像電流表、電壓表,一般都化作C類(個別重要的也有化為A或B類的),實際工作時電流、電壓都在20%內浮動,誰還計較電流表、電壓表1%的準確度問題,超差了是大事嗎。檢定規程上的1年檢定周期,有必要嚴格執行嗎。曾見過一企業,按使用位置不同、目的作用不用,把單位的壓力表化為A、B、C三類。C類的壓力表是監視指示儲水罐上壓力的,檢定周期是三年及損壞更換。
一般來說企業只重點控制A、B類計量器具,A類器具執行規程上周期,進行周期檢定;B類器具,企業可依據實際情況延長周期,進行定期檢定或校準等測試。C類器具履行首次檢定或運行正常、損壞更換。A類器具要合法,少給政府找麻煩,B類器具滿足生產工藝需要,C類運行正常即可。
  ABC分類管理正確的做法是:
依據自己實際情況,制定出企業的ABC管理制度,對計量器具ABC分類依據、檢測周期、相關要求、職責及操作程序做出明確規定,最好有具體操作表格。
相信有這些ABC分類文件作支撐。再刁蠻的第三方認證評審員,也不會為難大家了吧。
3、一個前瞻性討論
  計量器具逐臺件檢定、校準是否有必要?





103#
死疼疼 發表于 2016-6-14 18:12:54 | 只看該作者
“檢定證書有效期調整的問題是,周期雖然說理論上可以調整,但得有憑有據,一般來說,縮短的風險是比較小的,比較好說,但是延長周期檢定機構缺乏依據,這事肯定并不是企業說寫多長就隨便能寫多長,這也太不嚴肅了,而是應當有一套系統的評價方案,比如說量塊的檢定規程里有可以適當延長的說明,具體依據也有,這就好辦了,其它大部分規程在這方面到底怎么操作,什么情況能延長,能延到多長,非常不明確,所以檢定機構也無法擅自做主,畢竟出了證書寫了有效期,檢定機構多少還是有一定責任的。”
   理解樓上這段意思。檢測機構要依據技術規范、檢定規程開展檢測工作,是計量法的要求。非強檢器具企業有自主管理權力,也是計量法賦予。這就凸顯執行時沖突,造成大家認知方面的分歧,這些計量法修訂后會解決吧。
10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4 21:47:23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14 08:01
國家文件不干預檢定周期的意思是,無論非強制檢定證書到期與否,質監局都不會干預企業的送檢問題, ...

  對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的權力,國家賦予了企業,延長和縮短出現了問題并不要求承檢機構負責。要相信企業延長和縮短周期不會隨心所欲,什么情況能延長,能延到多長,要相信企業有自己的依據。檢定規程“一般”以外并不要求“只需縮短不許延長”,承檢機構應根據6號文的規定,按客戶確定的檢定周期出具檢定證書。
  但承檢機構卻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好像提出對1年周期提出延長要求的企業都是“刁民”,都是想逃避法定機構的管理,他們總是站在企業的對立面,不相信企業能夠把自己的檢定周期確定好,從不會站到為企業服務的正確位置上來。顧客是上帝的理念在他們看來只不過是天方夜譚,說說而已。
  企業不想也不能干預承檢機構的權力,但企業行使了自己確定非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的權力后,作為顧客可以向供方提出自己的正當要求,要求服務方對自己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有效期開2年、3年,作為服務方的承檢機構理應滿足顧客的要求。
105#
路云 發表于 2016-6-14 22:15: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4 02:26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3 06:09
  企業要求非強制檢定的壓力表開1年、2年的有效期,檢定機構就不開,只開半年有效期,這還不夠干預啊, ...

什么叫沒法與檢定機構理論呀?你完全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去投訴啊。什么叫檢定機構拒不執行國家規定啊?出具《校準證書》,讓企業自行確定周期,自行評定是否合格,這難道不是執行國家規定嗎?什么叫檢定機構拒不執行檢定規程的規定啊?檢定機構正是嚴格按照檢定規程的規定執行,拒不執行檢定規程規定的正是你規矩灣先生。企業確定了檢定周期1年或2年,承檢機構就不執行,誰強制干預了誰呀,一目了然。”真是好笑,承檢機構究竟是執行國標還是執行你企標啊?你說是一次性檢定,承檢機構就得為你出具無有效期的《檢定證書》啦?你以為你是墨索里尼啊,現在有理,將來有理,永遠有理是吧?

根據JJF1002-2010第5.11.3條的規定(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承檢機構完全可以認為6號文中所說的“自行確定”是有條件的自行確定,即“在此最長檢定周期限定范圍內自行確定”(注:僅適用于檢定,校準則不受此限制),而不是任憑企業說是“特殊”情況,漫無邊際的想延多長就延多長。

我現在已經是第三次問你了,你的所謂“特殊”情況究竟特殊在哪里?你一直在回避我的問題。就聽你說你們家養了一只“特殊”的公雞,應該叫“公雞中的戰斗雞”,可就是不說這只公雞究竟特殊在哪里?我要你讓公雞下兩個蛋來證明這確實是只“公雞中的戰斗雞”,你仍然是藏著掖著不說。我倒要看看,你究竟還要回避多久。是不是“你的地盤你作主,你說它另類就另類”呀?

什么叫“企業可以拒絕檢定,走校準的道路”啊?這本來就應該是名副其實,名正言順的校準。搞搞清楚,究竟是你拒絕“檢定”,還是承檢機構拒絕為你提供這類奇葩的“檢定”。

10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4 23:59:12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14 22:15
什么叫沒法與檢定機構理論呀?你完全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去投訴啊。什么叫檢定機構拒不執行國家規定啊?出 ...

  路兄說不能脫離當時的背景,當時發布6號文時的背景有“校準”嗎?那個時候檢定機構并不開展校準,企業也不能夠要求開校準報告。6號文發布時只有檢定沒用校準,因此6號文說的非強制檢定就是檢定規程所說的檢定,而不是現在才有的校準。當前有了校準,校準之路是走得通的,當時的背景下校準之路是沒有的,如果不脫離當時的時代背景說話,在當時沒有校準概念的背景下,規定還說任何單位不得干涉,任何單位當然是包括檢定機構的,檢定機構應該按企業確定的周期簽發有效期,但事實并非如此,事實是企業按6號文規定“自行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是合理的,“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許縮短,不許延長,這種現象正常嗎?現在有了校準之路可走,當然承檢機構對檢定周期想咋辦就咋辦,企業了不起不檢定就是了,當時無校準之路可走,不檢定行嗎?企業確定了檢定周期1年或2年,承檢機構就不執行,是誰強制干預了誰?
  “特殊”情況其實我已多次回答了,看來路兄并沒看我的回答。一般情況指的是強制檢定,“特殊”情況就特殊在非強制檢定,有人又補充了JJG146講到的第二種特殊情況,z至少在這兩種特殊情況的檢定周期可以延長,并非“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只許縮短,不許延長”。承檢機構千遍一律地按1年有效期開檢定證書,堅決拒絕大于1年的有效期是違反國家規定的。現在有了校準,因此承檢機構一定不允許延長周期的話,“企業可以拒絕檢定,走校準的道路”,但6號文發布時代企業是無能為力的,只能在承檢機構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強制下,按1年有效期送檢,國家6號文的規定在那個背景下只不過是廢紙一張。
107#
路云 發表于 2016-6-15 01:07:4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4 05:0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4 03:59
  路兄說不能脫離當時的背景,當時發布6號文時的背景有“校準”嗎?那個時候檢定機構并不開展校準,企 ...

當時的背景下校準之路是沒有的,如果不脫離當時的時代背景說話,在當時沒有校準概念的背景下,規定還說任何單位不得干涉,任何單位當然是包括檢定機構的,檢定機構應該按企業確定的周期簽發有效期,……

正是因為當時的“校準”也稱之為“檢定”,所以檢定機構按照檢定規程的規定,開出最長有效期限1年的《檢定證書》沒有錯。企業2年甚至3年送檢都是可以的,也沒有錯,沒有人干涉你,說你違法了。當時的實際情況就是如此,這就叫“任何單位不得干涉”。對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來說,他的檢定行為也同樣受到保護,也同樣是“任何單位不得干涉”,這也是法制計量的特點與要求。法規也不可能會說“檢定機構應該按企業確定的周期簽發有效期”。2000年以后逐漸興起的“校準”才徹底解決了這一尷尬的局面。

你這個“特殊”還真叫“特殊”哎,一句“非強制檢定”就可作為延長周期的理由,也太奇葩了吧!你的非強檢器具的使用環境、使用頻次、器具性能、維護保養等方面都比“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優嗎?作為周期縮短的理由還差不多。作為特例的JJG146給出了那么嚴苛的延長周期的條件,那也是以規程發布的形式強行規定的,并非由你企業說了算。你的非強檢類器具是不是有比它還嚴苛的條件作為延長周期的理由啊?

108#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15 08:13:24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4 21:47
  對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的權力,國家賦予了企業,延長和縮短出現了問題并不要求承檢機構負 ...

只說不干預,沒有哪個文件說檢定周期可以依據客戶說寫多長就可以寫多長的吧?質監局發的文件質監局有最終解釋權,不存在什么潛規則,真有問題可以反映。如果是您說的這個樣得話,您可以自己建個標,然后有效期寫個十年二十年看看可行。
10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5 14:24:20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15 08:13
只說不干預,沒有哪個文件說檢定周期可以依據客戶說寫多長就可以寫多長的吧?質監局發的文件質監局有最終 ...

  非強制檢定(現在的校準)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檢定,而屬于市場行為。市場行為的基本規則是供方要滿足顧客的要求,顧客要付給供方應付款,達到互利。對于校準或非強制檢定,顧客要求檢定合格后開有效期2年的合格證,作為供方應該按顧客要求或雙方合同約定給出有效期2年的合格證明。如果企業自己建了標準,那就更是企業自己說了算了,寫多長有效期當然按自己的規定,與法定檢定機構毫無瓜葛,法定機構怎么辦,企業也毫不關心,同時企業也會拒絕它的干預。
  國家說非強制檢定周期由企業自行確定,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任何單位不得干涉。它說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能縮短不許延長,明規則可以延長,與明規則對著干不許延長的規則就叫做潛規則申訴,只不過這個潛規則發生在檢定執法部門,企業沒法申訴,只能“曲線救國”,走校準之路。
110#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15 16:45:28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5 14:24
  非強制檢定(現在的校準)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檢定,而屬于市場行為。市場行為的基本規則是供方要滿足 ...

走校準是好方法,雙方都省心了。我是很支持企業走校準的。
111#
xqbljc 發表于 2016-6-15 17:18:39 | 只看該作者
        所謂的“非強制檢定”也依然是量值傳遞的檢定,而絕非是什么“現在的校準”(量值溯源),檢定絕不會“屬于市場行為”。基本概念很明確,不要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的攪混水!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是社會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其不具有行政執法權。胡言亂語的“檢定執法部門”是根本不存在的,是睜著眼睛說瞎話。用戶即使交納了“應付款”,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也絕不會無原則的滿足所謂企業要求,畢竟檢定周期的確定依據的是國家規程,而不是任性的人的無理要求。
11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5 17:26: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6-15 17:28 編輯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15 16:45
走校準是好方法,雙方都省心了。我是很支持企業走校準的。


  是的,幸虧現在有了校準的概念,企業走校準的路避開了承檢機構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周期只能縮短不能延長的潛規則,雙方都省心了,我也很支持企業避開檢定走校準之路。但在6號文發布的當時背景下,盡管6號文有規定,檢定規程也有個“一般”的說法,企業要延長周期卻還是無路可走,因為人家不認有“特殊”,認為“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全部的意思,只要看看111樓的態度你就清清楚楚了。
113#
死疼疼 發表于 2016-6-15 18:16:0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6-6-15 18:22 編輯

討論不要糾結只言片語,更不要跑題。
1、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了儀器儀表的產品質量,為減少檢測頻次、延長檢測周期提供了技術保障。
像壓力變送器、溫度變送器、各種傳感器、流量計、、自動化程度高的計量設施、液位計等。隨著科技進步,這類儀器儀表的準確度、穩定性等性能都有較大的提高,如羅斯蒙特、橫河的壓力、溫度變送器,準確度達到0.07%,5年穩定性較高,0.1%VRL。而實際工作要求精度等級是0.5%(貿易計量氣體0.2),而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也只達到0.5%。壓力變送器只要首檢合格,5年內基本運行正常,出現異常情況很少。這類高精度儀器儀表準確度比實際工作要求高10倍左右,給延長檢測周期提供技術支持。
2、延長檢測周期現行法律是允許的,合法的。
    支持111樓: “ 所謂的“非強制檢定”也依然是量值傳遞的檢定,而絕非是什么“現在的校準”(量值溯源),檢定絕不會“屬于市場行為”。基本概念很明確,不要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的攪混水!”觀點。非強檢計量器具履行定期檢定,是計量法的要求。
    定期檢定的檢測周期、檢測方式由企業自主決定。是企業建標自己定期檢定或送外定期檢定,檢測周期長短由企業按實際決定。
  但在一些省份,地方立法授予非強檢器具校準測試方式的合法性,把校準也列入法制要求。非強檢器具量傳用校準代替了定期檢定。
此種情況,校準不是企業的自主行為,而是法制要求。
3、非強檢器具進行定期檢定,企業不愿建標自己檢定(數量少品種只能外送),愿送法定計量機構定期檢定,此時的法定計量機構就起到了企業內設機構的作用,是受委托為送檢企業服務的,是額外的服務,多掙外快的項目,本著優質服務原則,此時的法定計量機構應提供全方位服務。在這種情況下,109樓觀點也是有道理的。此種情況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就不是社會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了,是多勞多得的盈利性機構。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盈利性機構是追求效率最大化的,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也是提倡的。
114#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16 08:36:43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5 17:26
  是的,幸虧現在有了校準的概念,企業走校準的路避開了承檢機構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周期只能縮短不能延長 ...

您糾結的還是檢定證書上周期能不能延長的問題,我前面說了,質監局的文件解釋權歸質監局,質監局是執法者,你問他們就行了,別人說了都不算。
11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6 11:36:04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16 08:36
您糾結的還是檢定證書上周期能不能延長的問題,我前面說了,質監局的文件解釋權歸質監局,質監局是執法者 ...

  我一點都不糾結檢定證書上周期能不能延長的問題,是這個主題帖的中心問題為“檢定周期的確定”,我只是參加這個主題的討論,我的觀點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按檢定規程規定的“一般”情況下不超過“最長”周期,只許縮短,不許延長;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屬于檢定規程“一般”之外的“特殊”,檢定周期應按國家局6號文規定由企業自主確定,承檢機構應該按規定辦事,而不是按推理和想象辦事。有明規則不執行,不管三七二十一的一律只許縮短不許延長應該屬于潛規則。
  質監局是執法者,法定檢定機構也是執法者。質監局在管理上執法,法定機構在檢定技術和實際操作四執法。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掌握在檢定機構手中,因此檢定機構應該依法依規填寫有效期,強制檢定的絕不能放松,非強制檢定的按國家局規定填寫企業“自主確定”的周期。
  既然業內潛規則不認可國家關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由企業自主確定”“任何單位不得干涉”的規定,而一律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企業走校準之路也是不得不為之的事。因為“現在”有了校準的概念,校準的概念的確解決了“當時背景下”的尷尬,一舉三得,維護了國家規定尊嚴,保護了法定檢定機構潛規則的顏面,提供了企業可走之路。我贊成你說的企業走校準之路是好方法,雙方都省心了,支持企業走校準之路,回避檢定的道路。
116#
路云 發表于 2016-6-18 00:20: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7 04:2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5 15:36
  我一點都不糾結檢定證書上周期能不能延長的問題,是這個主題帖的中心問題為“檢定周期的確定”,我只 ...

你還不叫糾結呀?至始至終都在抱著6號文這根救命稻草不放。誰告訴你檢定規程中“一般”的檢定周期就是對強檢器具,非強檢器具就可以由你規矩灣以“特殊”為由任意延長啦?JJF1002和182號文都已經說得清清楚楚,這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人家叫你去問規程起草人你也不去問,讓你去問質檢總局你也不去問,就只知道說“我的非強檢器具屬于‘特殊’器具,根據6號文的規定,我可以自己確定周期,所以我就是要延長,不縮短。”而且是想延多長就延多長,你檢定機構就得要滿足我,給我出具《檢定證書》,周期由我來定,是不是呀?你以為你真是一盤菜啦,計量就此進入“規矩灣時代”啦?我現在第四次問你,請你正面回答以下問題:

1、你的非強檢器具究竟“特殊”在哪里?是不是你的非強檢器具都在“非常規條件”下使用?

2、你的“非常規條件”究竟是比“常規條件”優,還是比“常規條件”劣?

3、你的在用的非強檢器具的使用頻次是不是統統比強檢器具的使用頻次還低?

4、你的在用的非強檢器具的計量性能是不是都比新購置的器具性能還要好?

5、你的在用的非強檢器具的維護保養情況是不是都比強檢的計量器具(包括計量標準器具)還要好?

光說非器具器具“特殊”(這也只有你規矩灣說“特殊”),所以周期可以任意延長。這不就是個牛逼、耍酷、任性的“屁”理由嗎。誰說你的“特殊”器具的檢定周期就一定要延長,就不能縮短啦?“自行確定”是指企業可以自行確定非強檢類器具的檢定周期,但并沒有說企業自己確定的檢定周期一定要與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中的有效期吻合,承檢機構也不可能由客戶來決定《檢定證書》的有效期限,而是依據計量技術法規來給出。在沒有“校準”的當時年代,企業在管理體系中,以程序文件的形式規定非強檢類器具的檢定周期,都是合理合法的,沒有任何人來橫加干涉。對于法制計量的檢定來說,承檢機構只能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給出檢定周期的最長期限。至于“一次性檢定”、“使用前檢定”等都是企業自己所做的內部規定,甚至還有的界定為“非測量設備”無需檢定的。承檢機構根本無從知曉哪件是“一次性檢定”的,哪件是“周期××”的,也無需關注,也沒有能力關注這些不確定的東西。我前面已經說了,對于“一次性檢定”這類長于檢定規程規定周期期限的器具,規范的做法就是“校準”后,經計量確認,自己判定合格與否,和復校時間間隔。還是那句話,如果要“檢定”,那就嚴格按照計量技術法規走,如果要“任性”,那就走“校準”。

11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8 09:28:01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18 00:20
你還不叫糾結呀?至始至終都在抱著6號文這根救命稻草不放。誰告訴你檢定規程中“一般”的檢定周期就是對強 ...

  國家用6號文規定了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管理辦法,規定了非強制檢定周期的確定方法,非強制檢定的周期期長就應該按國家規定執行,為什么就不能“至始至終都在抱著6號文”,依據6號文,執行6號文?6號文不是“救命稻草”,而應該是必須執行的國家規定,國家發文,法定機構帶頭對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難道說這是正常現象嗎?6號文并沒有說周期可以任意延長,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周期檢定是企業自身的需求,企業從自身測量要求的實際情況也不會自毀長城任意延長,戴著有色眼鏡看待企業對檢定周期的確定是把企業擺在了法定機構的對立面。還是這句話:“企業非強檢器具屬于‘特殊’器具,根據6號文的規定,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周期,所以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可以延長,也可以縮短。檢定機構對于企業送檢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該依據6號文規定,按企業確定的檢定周期填寫合格有效期”,并非路兄所說“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
  路兄提問了四次,我的回答不止四次,我的回答還是如此:
  1.非強檢器具“特殊”就特殊在“非強檢”,非強檢器具都在“國家強制檢定規定之外的條件”下使用。
  2.“非常規條件”與“常規條件”相比沒有優劣,只有強制和不強制之分。在使用條件上有可能強制優于非強制,也可能非強制優于強制,這里的“條件”主要指管理中的限制條件并不是使用條件,因此才會有非強制檢定周期與強制檢定周期相比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的說法。如果僅僅以使用條件確定周期,誰的使用條件苛刻誰的周期就應該短。
  3.在用的非強檢器具的使用頻次不可能統統比強檢器具的使用頻次還低,而是有低有高,高低只有企業知道,承檢機構無法掌控,因此國家6號文將非強檢的周期確定權賦予了企業,而不賦予法定機構。強制檢定企業要按法定機構規定的周期,非強制檢定法定機構應按企業確定的周期。
  4.在用的非強檢器具的計量性能不可能都比新購置的器具性能還要好,但不論新舊都改變不了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地位,都應該執行國家6號文規定的管理辦法。
  5.企業中在用的非強檢器具與強檢的計量器具都屬于“在用”計量器具,只要是正在使用中的計量器具,企業規定相同的維護保養制度,都不能使用不滿足要求和超期的計量器具,維護保養情況一樣好,沒有厚此薄彼的規定。你說的計量標準是強制檢定的范圍,對待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企業沒有不執行法定機構規定的檢定周期的,但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現狀是大多數法定機構并不執行6號文規定的企業自主確定的周期,誰在遵法守法,誰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目了然。幸虧國際上現在有了“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國家也及時給予了認可,試想,如果國家不出臺“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能行嗎?如果沒有校準和計量確認的概念,國家6號文將被行業內的“只許、不許”潛規則變成廢紙一張。走校準的道路不是企業的“任性”,是企業走6號文國家規定的路無法走通,是被“只許,不許”的潛規則的“任性”行為所逼,不得已而為之,也只有校準這條路才能避開法定機構潛規則的“任性”。
118#
路云 發表于 2016-6-19 02:00:31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7 13:28
  國家用6號文規定了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管理辦法,規定了非強制檢定周期的確定方法,非強制檢定的周 ...

你說了半天,不就是抱著6號文這根救命稻草,強烈要求承檢機構按照你規矩灣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嗎。我已經問了四次了,不想再問下去了,諒你也說不出什么周期調整需要延長的理由。“非常規條件”與“常規條件”相比沒有優劣,只有強制和不強制之分。不知道從哪里看來的“非常規條件”就是“不強檢”,只能視為“規氏定理”。“因此才會有非強制檢定周期與強制檢定周期相比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的說法。”對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來說(不是對企業),我從來沒有聽說,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可以延長(超過規程規定的期限)的說法。“如果僅僅以使用條件確定周期,誰的使用條件苛刻誰的周期就應該短。”我前面已經說過,對于“檢定”來說,調整周期的主要依據,是器具的長期穩定性。使用條件苛刻,恰恰有利于計量器具計量特性的長時間保持,按理說是更應該延長周期,但最多也只能給出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除非規程另有說明)。

3.在用的非強檢器具的使用頻次不可能統統比強檢器具的使用頻次還低,而是有低有高,高低只有企業知道,承檢機構無法掌控,因此國家6號文將非強檢的周期確定權賦予了企業,而不賦予法定機構。

你這就說到點子上了,承檢機構無法掌控,國家將非強檢的周期確定權賦予了企業,而不賦予法定機構。所以法定機構不可能依據企業說是“一次性檢定”的就出具長期有效的《檢定證書》,萬一企業拿回去后又不是用于一次性檢定的場合呢。承檢機構是負不了這個責的,所以只能按照檢定規程的規定出具《檢定證書》。

強制檢定企業要按法定機構規定的周期,非強制檢定法定機構應按企業確定的周期。

這與剛才的話又自相矛盾了。6號文只是說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并沒有說法定機構要按照企業確定的周期確定。法定機構確定的周期是依據檢定規程,6號文僅僅是一個公告,是針對企業的,企業可以按此執行,法定機構不予干涉。檢定機構依據規程的規定,在《檢定證書》中給出一年的有效期,企業可以不按照這個周期送檢,以文件的形式自行規定非強檢類器具的檢定周期,這就叫“自行確定檢定周期”。這也是在當時沒有“校準”的情況下,對于非強檢類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的處理方式,沒有誰說這種形式承檢機構或企業違法了。但現在這種形式已統統改為“校準”了。

11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9 14:02:57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19 02:00
你說了半天,不就是抱著6號文這根救命稻草,強烈要求承檢機構按照你規矩灣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嗎。我 ...

  執行國家規定不能視為“救命稻草”,有規定不執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才是值得譴責的。國家既然規定非強制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法定機構卻拒不執行,堅持“只許縮短,不許延長”,非要與國家規定對抗,這種潛規則難道還非要企業唱贊歌嗎?常規條件與非常規條件不能哪一個人說了算,是國家規定說了算。國家規定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兩種條件,強制檢定的一般條件下,檢定周期最長不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1年,只許縮短不許延長這就對了,但國家又規定非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你還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這就是與國家規定對抗。器具的長期穩定性已經在檢定規程確定周期時用到,但使用條件苛刻性千變萬化,規程編制者根本無法把控,國家把非強制檢定的周期確定權交給企業是完全正確的舉措,憑什么你非要說檢定機構能確定?
  “萬一企業拿回去后又不是用于一次性檢定的場合”,這是明顯的不相信企業,企業的生命、發展是企業自己更關注還是檢定機構更關注?因錯誤使用了測量設備類別出了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是企業自己負責還是檢定機構負責?我們的檢定機構不應該戴著有色眼鏡看企業,好像企業都是違法者,都是賊,這也要防,那也要防。該企業自主決定的就應該放權,該從嚴管理的用法律手段從嚴管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事關人命關天、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應該從嚴管理,非強制檢定的事關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交給企業自主確定何樂而不為?既然非強制檢定周期確定權交給了企業,檢定機構就應該按企業確定的周期填寫有效期,國家一方面說檢定周期企業自定,一方面合格證只許縮短不許延長,這才是真正的矛盾,是檢定機構的潛規則制造的矛盾。
  “校準”和“計量確認”解決了上述矛盾,但沒有校準和計量確認的話,這個矛盾能解決嗎?要知道校準和計量確認是現代計量的概念,國家6號文發布的年代解決了嗎?那時也只能委屈企業讓步,檢定機構是老大,它說國家6號文是廢紙一張不能執行,企業也只能聽檢定機構的,視國家規定為畫餅,只能看不能吃。
120#
路云 發表于 2016-6-19 22:08: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9 02:2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8 18:02
  執行國家規定不能視為“救命稻草”,有規定不執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才是值得譴責的。國家既然規定非 ...

執行6號公告叫執行,執行檢定規程就不叫執行嗎?6號公告是讓企業執行的,檢定規程是讓檢定機構執行的,各有各的依據,誰都不能干預誰。6號公告說了讓檢定機構依據企業的要求確定檢定周期嗎?6號公告是說讓企業執行,沒有說讓檢定機構執行。檢定規程也同樣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周期沒有說只針對強檢器具,企業為什么就可以不執行啊?我知道你會說你依據的是6號公告,而不是依據檢定規程。但我也告訴你,檢定機構依據的是檢定規程,而不是依據6號公告。對于非強檢器具,檢定機構依據檢定規程出具有效期一年的《檢定證書》,企業依據6號公告3年甚至5年送檢一次,這都是非常正常的,也是允許的,沒有誰說這不行,也沒有人說誰違法違規了。這難道沒讓你自行確定嗎?你受了多大的委屈了呀?你不就是看見《檢定證書》沒有依你的要求給出有效期而吃不下飯,睡不著覺嗎?你這叫自找的,沒人會表示同情。

“萬一企業拿回去后又不是用于一次性檢定的場合”,這是明顯的不相信企業,企業的生命、發展是企業自己更關注還是檢定機構更關注?因錯誤使用了測量設備類別出了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是企業自己負責還是檢定機構負責?我們的檢定機構不應該戴著有色眼鏡看企業,好像企業都是違法者,都是賊,這也要防,那也要防。

檢定機構出具了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有效期限的《檢定證書》,一旦出了問題,憑什么就相信企業不會將責任歸咎于這份《檢定證書》呀?這不是一個相信不相信的問題,而是各自執行各自的法規依據的問題。至今我也沒有看見哪家企業為此事像你規矩灣先生這樣傷心傷肝,口口聲聲說對重大事故、重大經濟損失負責,骨子里都在一門心思的想延長周期。你那么看中質量,為什么沒看你拿出像模像樣的延長周期的理由啊,為什么沒聽你說縮短周期也是對質量控制和降低重大經濟損失有利的呀?你那么關注,那你就想什么時候送檢就什么時候送檢唄,沒人要求你一定要按《檢定證書》上的到期日送檢。你那么仇視檢定機構,為什么不上國家質監總局去告他們呀?誰讓你忍氣吞聲啦?你不就是只會在這里叫呀叫,告訴你,沒有用,沒有哪家檢定機構會聽你的,也不可能會由得你規矩灣先生這么任性。

12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9 22:48:54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19 22:08
執行6號公告叫執行,執行檢定規程就不叫執行嗎?6號公告是讓企業執行的,檢定規程是讓檢定機構執行的,各 ...

  6號文的核心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管理,包括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的確定,6號文只是是叫企業執行,檢定機構可以不執行,檢定證書上的有效期是誰填寫?檢定機構可以不執行,這是什么道理?企業可以隨便更改檢定證書的有效期嗎?檢定規程是檢定機構要執行的,也是企業該執行的,國家規程和國家規定無論檢定機構還是企業都應該執行。檢定規程說一般情況下按規定的1年周期,沒有說非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下周期該多長,因此國家6號文補充了非強制檢定的周期。執行6號文的規定,就是執行檢定規程中所說的“一般”以外情況的檢定周期規定,檢定機構為什么不執行?片面理解檢定規程的“一般”規定,把檢定規程的“一般”理解成“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就是語法上也不通。
  檢定機構憑什么把自己的顧客擺在對立面?企業又憑什么“一旦出了問題”就“將責任歸咎于這份《檢定證書》”?這么典型的不相信企業,還說“不是一個相信不相信的問題”,建國這么多年,計量法發布也30多年了,有沒有一個案例是企業因為檢定周期出了問題狀告檢定機構的?
  “骨子里都在一門心思的想延長周期”顯然是對企業的誣蔑和不公。企業是創造效益的,延長周期只是針對非強制檢定器具,實事求是的一種措施,對強制檢定的從無延長周期的提法。企業是老老實實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辦事,從沒有像法定檢定機構那樣強勢,它不管國家怎么規定,一律按自己的意愿強行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任性”的是一些所謂的法定檢定機構,企業從來都處在弱勢地位,處在被管制的地位。
122#
路云 發表于 2016-6-20 01:57:4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9 06:05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9 02:48
  6號文的核心是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管理,包括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的確定,6號文只是是叫企業 ...

誰告訴你了規程中的“一般”是指強檢器具呀?那個標準里又說了“非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是個什么樣的情況呀?哪里說了執行6號文的規定,就是執行檢定規程中所說的‘一般’以外情況的檢定周期規定”呀?自己在這里節外生枝胡亂解讀,還要說別人片面理解。所謂的“一般以外”也好,“特殊”也罷,說它就是特指“非強檢”完全就是你規矩灣個人拍腦袋想出來的。

檢定機構憑什么把自己的顧客擺在對立面?企業又憑什么“一旦出了問題”就“將責任歸咎于這份《檢定證書》”?這么典型的不相信企業,還說“不是一個相信不相信的問題”,建國這么多年,計量法發布也30多年了,有沒有一個案例是企業因為檢定周期出了問題狀告檢定機構的?

道理很簡單,因為承檢機構給出超出規程規定的有效期(或長期有效),在此期間,企業因非主、客觀原因,正常使用導致的器具自然失準,企業為什么不可以質疑承檢機構?建國以來沒有一個案例是企業因為檢定周期出了問題狀告檢定機構的,這正是因為檢定機構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從未給出超出檢定規程規定周期的《檢定證書》,企業有什么好告的。你現在認為檢定機構違法,你為什么不去告啊?去告啊!誰污蔑企業啦?誰不相信企業啦?人家不相信的是你規矩灣這種牛逼耍酷的人。企業是老老實實,可是你規矩灣先生不老老實實。檢定機構給出1年有效期的《檢定證書》,沒人強制要求你到期后一定要送檢,你想什么時候送檢就什么時候送檢,你規矩灣不接受。檢定機構退而求其次,出具《校準證書》,你規矩灣還不接受。除了你規矩灣之外,我也沒有看見一家企業會提出不要《校準證書》,非要超出檢定規程規定周期的《檢定證書》,你這還不叫“任性”叫什么?你要堅持你就繼續堅持下去吧,我倒要看看,你最終會得到什么樣的結果。

12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0 10:32:0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20 01:57
誰告訴你了規程中的“一般”是指強檢器具呀?那個標準里又說了“非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是個什么樣的情況 ...

  既然路兄不承認“一般”特指強制檢定,“一般”以外的特殊指非強制檢定,我無話可說,但我非常想聽聽路兄認為“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的理由,在中文里“一般”的含義是什么,“一般”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唯一”嗎?“一般”之外沒有允許延長的特殊嗎?可以看得出來路兄對我不接受你的意見很著急,路兄為此也花了大量時間和精力查找資料試圖說服我,我們不必著急上火,讓我們靜下心來,耐心地慢慢理順關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問題。
  法定機構是技術執法機構,一個遵法守法的單位要狀告一個片面強勢解釋國家法規,不愿意執行國家規定的執法機構,談何容易?只要還有一條“校準”之路繞開該機構的無理,誰又愿意冒著風險與它對簿公堂?其實,在這個問題上企業處在弱勢,檢定機構處在強勢,它可以找到一萬個理由和證據排除檢定中的失誤,把責任推給企業。因此即便強檢計量器具因檢定中的失誤造成了事故,企業也沒有追究過檢定機構的責任,往往都從自身的正確使用和維護上查原因。這才是這么多年來找不到一個因檢定周期問題企業狀告檢定機構的案例的原因。
  我們口口聲聲發問“誰污蔑企業啦?誰不相信企業啦?”,但卻打內心認為企業“骨子里都在一門心思的想延長周期”,這難道就是對企業的褒獎和信任嗎?“我給出1年有效期的《檢定證書》,沒人強制要求你到期后一定要送檢,你想什么時候送檢就什么時候送檢”,這是何等強勢的語氣呀,其潛臺詞不就是:管你國家怎么規定,非強檢周期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我就不執行,我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給1年有效期,你能把我怎么著?我沒“強制要求你到期后一定要送檢”,但有效期我就開1年,期滿后你愛送不送。檢定合格證的有效期企業是不能自己改的。
  我多次提到“校準”和“計量確認”是現代計量的術語,因為有了新術語,企業現在才有了一條回避檢定的道路可走,離開那個年代回到現代,計量確認間隔企業可以辦到自己開計量確認標識,6號文并不知道后來會有計量確認。企業樂意走校準和計量確認之路,因此當然也就沒有“一家企業會提出不要《校準證書》”,事實反而是剛開始企業提出檢定機構給沒有有效期的校準證書時,檢定機構百般地不樂意,檢定機構接受校準概念比企業晚很多。
  路兄非常重視時代背景,離開時代背景討論問題就失去了意義。讓我們回到6號文發布時沒有校準概念的時代,企業是不是只有檢定一條路?因此6號文說的“檢定”并非現代的“校準”,說的檢定周期就是檢定規程中的檢定周期,用現代的校準間隔去套那個時代的檢定周期,這也應叫偷換概念。在那個年代,6號文說非強檢的周期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企業以書面合同形式把自己確定的檢定周期告知檢定機構,檢定機構就應該按企業確定的周期填寫合格證有效期。因為非強檢是屬于計量法強制要求之外的市場行為,供需雙方應以合同形式確定雙方責權利和義務,此時送檢方是顧客,承檢方是供方,供方滿足顧客的要求是市場行為的基本規則,這個道理我已重復多次。承檢方用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態度對待自己的顧客,是企業任性還是承檢機構任性?說企業任性毫無道理。
124#
xqbljc 發表于 2016-6-20 16:49:26 | 只看該作者
        片面強調什么6號文,而完全不顧國家規程對檢定周期的明確規定,實際上就是在無聊的糾結。而這樣無聊糾結的人,卻睜著眼睛說瞎話什么“一點都不糾結檢定證書上周期”,如果其不是無聊的糾結,無理的發難,其又怎么會講出“法定檢定機構也是執法者”這樣的話來呢?其“仇視”法定檢定機構,“仇視”國家規程的蓄意未免太明顯了吧?什么叫“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掌握在檢定機構手中”?難道法定檢定機構依據國家規程給出檢定證書有效期不是依法依規?

       法定檢定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做的量值傳遞工作,必須按照國家規程對檢定周期的規定出具有效期。而決不會考慮某版主打著所謂“企業要求”的幌子胡編瞎造的什么延長有效期。對這樣不懂道理的人,完全不必與其講什么道理!
12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0 18:58: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6-20 19:02 編輯
xqbljc 發表于 2016-6-20 16:49
片面強調什么6號文,而完全不顧國家規程對檢定周期的明確規定,實際上就是在無聊的糾結。而這樣無 ...


  以謾罵著稱于論壇的人在這里又出現了,謾罵是沒有用的,謾罵只能證明罵人者的無能和庸俗。和謾罵成性的人討論技術問題沒用任何價值。你以為你是省級計量院就可以為所欲為,就可以置國家規定于不顧,就可以仇視企業,那你就完全想錯了。你雖然是全國知名的專家,但你的很多觀點都是錯誤的,你的品德和水平與你的知名度相差甚遠。我還是勸你首先需要改變你的道德品質,放棄謾罵,真心參加技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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