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17 04:22 編輯
你還不叫糾結呀?至始至終都在抱著6號文這根救命稻草不放。誰告訴你檢定規程中“一般”的檢定周期就是對強檢器具,非強檢器具就可以由你規矩灣以“特殊”為由任意延長啦?JJF1002和182號文都已經說得清清楚楚,這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人家叫你去問規程起草人你也不去問,讓你去問質檢總局你也不去問,就只知道說“我的非強檢器具屬于‘特殊’器具,根據6號文的規定,我可以自己確定周期,所以我就是要延長,不縮短。”而且是想延多長就延多長,你檢定機構就得要滿足我,給我出具《檢定證書》,周期由我來定,是不是呀?你以為你真是一盤菜啦,計量就此進入“規矩灣時代”啦?我現在第四次問你,請你正面回答以下問題: 1、你的非強檢器具究竟“特殊”在哪里?是不是你的非強檢器具都在“非常規條件”下使用? 2、你的“非常規條件”究竟是比“常規條件”優,還是比“常規條件”劣? 3、你的在用的非強檢器具的使用頻次是不是統統比強檢器具的使用頻次還低? 4、你的在用的非強檢器具的計量性能是不是都比新購置的器具性能還要好? 5、你的在用的非強檢器具的維護保養情況是不是都比強檢的計量器具(包括計量標準器具)還要好? 光說非器具器具“特殊”(這也只有你規矩灣說“特殊”),所以周期可以任意延長。這不就是個牛逼、耍酷、任性的“屁”理由嗎。誰說你的“特殊”器具的檢定周期就一定要延長,就不能縮短啦?“自行確定”是指企業可以自行確定非強檢類器具的檢定周期,但并沒有說企業自己確定的檢定周期一定要與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中的有效期吻合,承檢機構也不可能由客戶來決定《檢定證書》的有效期限,而是依據計量技術法規來給出。在沒有“校準”的當時年代,企業在管理體系中,以程序文件的形式規定非強檢類器具的檢定周期,都是合理合法的,沒有任何人來橫加干涉。對于法制計量的檢定來說,承檢機構只能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給出檢定周期的最長期限。至于“一次性檢定”、“使用前檢定”等都是企業自己所做的內部規定,甚至還有的界定為“非測量設備”無需檢定的。承檢機構根本無從知曉哪件是“一次性檢定”的,哪件是“周期××”的,也無需關注,也沒有能力關注這些不確定的東西。我前面已經說了,對于“一次性檢定”這類長于檢定規程規定周期期限的器具,規范的做法就是“校準”后,經計量確認,自己判定合格與否,和復校時間間隔。還是那句話,如果要“檢定”,那就嚴格按照計量技術法規走,如果要“任性”,那就走“校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