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絕不能因由企業自定而說檢定周期的內容就沒必要寫在檢定規程里面了,因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確只能壓縮不能延長,因此在當前許多人仍把校準視為檢定的環境下,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得超過”的用詞仍有繼續保留的必要。 不知道你是沒看見呢,還是故意所為。我在上一貼中寫到:“也許你會說,它適用于強檢器具呀。我前面已經說了,檢定規程不分強檢與非強檢,如果這個‘一般不超過……’僅僅適用于強檢器具,那就沒有理由不讓強檢器具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如果強檢器具只能縮短不能延長,那就應該將“一般不超過……”改為“強檢器具不超過……”,其它器具不作規定。但如果被檢器具根本就不可能成為強檢器具(如:塞尺、萬工顯、硬度計等),那檢定規程還要不要規定檢定周期呢? “憑什么把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超過’強行解釋為‘最長不超過’”這句話根本就不是出自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唯一能找到的出處恰恰是182號文中第1條的第一句話:“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 現在按照校準的方式處理,已經能夠很好地解決了問題和矛盾,你就知足了吧。如果你仍然要一意孤行,抱著十幾年前的老黃歷,硬性要求承檢機構必須出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那你就試試看,看有誰會滿足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