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論壇

 找回密碼
 立即注冊

QQ登錄

只需一步,快速開始

搜索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檢定周期的確定

 關閉 [復制鏈接]
2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5-29 00:46:00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5-29 00:25
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的,總是會把經給念歪了。我已經特意用紅色、加粗、加大的字體醒目的標示了關鍵詞,該 ...

  我沒有否認“首先是界定了規程中規定的周期是最長周期”,但這個“首先界定”的最長周期正是“普遍適用于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也就是適用于“一般”情況。既然182號文只是說普遍適用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當然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包括在內。非一般的特殊的情況,即非強制檢定的情況,這個“首先界定”的最長周期則可用,可不用,“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如果檢定機構強調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不存在一般和特殊的說法,一律只準壓縮,不準延長,顯然違背了國家局1999年第6號文的規定,怎么能夠說它“既合法又合規”呢?
27#
路云 發表于 2016-5-29 02:24:49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5-28 04:46
  我沒有否認“首先是界定了規程中規定的周期是最長周期”,但這個“首先界定”的最長周期正是“普遍適 ...

你憑什么說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也包括在內啊?“工作”兩字在182號文里是白寫的嗎。那國家質檢總局何不直接將全文中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改成“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好了。你可真會取你之所需呀。

跟你說了不要將1999年(沒有“校準”說法的年代)所頒布的法規條文來套用現在的“校準”行為。按照你的說法,那現在發布的檢定規程為何仍然保留著“一般不超過……”這類有關檢定周期的表述呢?豈不也在違法。你不要跟我講“這是針對強檢器具的”,我前面已經說了,檢定規程并非都是強檢器具的。

2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5-29 12:28:3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5-29 02:24
你憑什么說強檢的計量標準器具也包括在內啊?“工作”兩字在182號文里是白寫的嗎。那國家質檢總局何不直 ...

  不是取我之所需,是強制檢定的定義規定。什么叫強制檢定?簡單說就是“兩個標準四個方面”。“兩個標準”指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四個方面”指用于貿易結算、安全檢測、環境監測、醫療衛生等方面并列入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用計量器具。因此,最高計量標準器也包括在強制檢定之內。
  因為人類思維慣性的作用,至今“檢定”的傳統觀念在基層檢定機構和使用單位中仍根深蒂固,絕大多數單位和人員把將測量設備送技術機構“校準”的活動統稱為“送檢”,而極少有稱“送校”的,把對非強檢測量設備的“校準”也一律稱為“檢定”仍是很普遍的現象,現在討論檢定規程中的“一般”這個詞,不得不考慮這個現實。何時我國的企業把“檢定”概念逐步淡化到僅指國家法律的層面,其它非法律規定的所謂“檢定”都使用了“校準”,檢定規程有關檢定周期的表述“一般不超過”的表述也就可以壽終正寢了,因此“一般不超過”的用語現在仍有保留必要。
29#
死疼疼 發表于 2016-5-29 17:34: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6-5-29 17:36 編輯

任何事情都有時代背景。
1、(質技監局量發[2000]182號'屬于規范性文件)文件出特,
是國家質檢總局為了制止各地檢測機構亂壓縮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問題發布的通知。
(如加油機周期6個月,一些單位壓縮為3個月)
對強檢器具需要壓縮檢定周期作出具體規定,必須提出專業評估數據方面申請,
并經省級質監局批準才可壓縮周期。該通知主要規范的是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對非強檢計量器具不具備調整效力。
2、六號公告,主要是規范非強檢計量器具自主管理的,企業可以依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定期檢定”的時間。
3、校準上世紀90年代就流行了,有一本92年計量出版社發行《校準》書籍,可以上圖片。并且2000年前后,
各地省級出特的地方性法規“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就有校準一詞稱謂。國家也相繼出特了各個單項校準技術規范。
校準就是測試活動一種形式。
   大家經常在檢定、校準方面探討,誰能闡述一下檢定、校準目的宗旨、目的?
30#
路云 發表于 2016-5-30 23:22:41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5-28 16:28
  不是取我之所需,是強制檢定的定義規定。什么叫強制檢定?簡單說就是“兩個標準四個方面”。“兩個標 ...

我不知道“強檢”的定義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嗎?后者對于前者是包含的關系,前者對于后者是部分的關系。你那么注重法律法規的人,怎么到這個時候就和起稀泥來啦?真要是你說的意思,那182號文中的“工作”兩字不是畫蛇添足呀。

182號文是2000年發布的,6號文更早,是1999年發布的。當時計量領域也只有檢定的說法。盡管涉及校準的書籍有,但法律法規層面沒有依據,直到現在也沒有在國家法律層面上給予校準于明確的定位。2000年之后,隨著計量與國際接軌,除了“量值傳遞”,“量值溯源”逐步提上議事日程,國家計量校準規范也從2000年之后陸續發布。盡管6號文是1999年發布的,但直到現在,也沒有哪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會長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期限,所有提出長于檢定規程有效期限要求的客戶,承檢機構都是以校準的方式實施,現在看來是對的。當年的6號文中所說的“檢定”(對非強檢器具)概念,實際應為現在的“校準”,“檢定周期”也應為“復校時間間隔”。而且,我估計以后也不會有哪家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會長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因為這樣缺乏法規的嚴肅性和強制性,與校準沒什么區別了。真要是這樣,那校準就可以取消了。企業的非強檢器具若不想受此約束,那就走市場化的“校準”,若仍想嚴格按周期檢定,那就屬于自愿檢定。

31#
x86438751 發表于 2016-5-31 08:04:30 | 只看該作者
弱弱的問一句,壇子里有這方面的政策制定的專家嗎?能出來解釋下嗎?
3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5-31 09:14: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5-31 10:08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6-5-30 23:22
我不知道“強檢”的定義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嗎?后者對于前者是包含 ...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但“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是什么請見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四次會議討論通過習近平主席批準發布的《計量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這也就是我前面說強制檢定的“兩個標準四個方面”的依據。“兩個標準四個方面”之外的都屬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作為用于“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還有一個附加條件“列入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作為“兩個標準”則沒有任何附加條件都必須納入強制檢定。強制檢定不能只管“工作用計量器具”而不顧“兩個標準”。
  盡管6號文是1999年發布的,但直到現在,也沒有哪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會長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期限,但這并不能說明承檢機構違反國家局規定的做法正確,因為潛規則“法不責眾”,我們只能解釋為“所有提出長于檢定規程有效期限要求的客戶,承檢機構都是以校準的方式實施”,用這種“變通”的說法維護國家局規定的尊嚴,照顧普遍違規的承檢機構的聲譽罷了,所以我也認為這種解釋“現在看來是對的”。這種為了維護普遍違規的承檢機構的聲譽,造成的后果卻是逼迫企業讓步,“企業的非強檢器具若不想受此(強制要求周期只能壓縮不能延長)約束,走市場化的校準”,企業想檢定,不管自愿不自愿都必須“嚴格按周期檢定”,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超過”說法也只能認為是廢話。
33#
路云 發表于 2016-5-31 23:22:41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5-30 13:14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但“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屬于“強制檢定 ...

不知道你東扯西繞有啥意思。182號文明明是針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所發的通知,你偏偏要扯到計量標準器具上去。搞計量的誰不知道強檢計量器具包括哪幾方面的器具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都實行了法制監管,不存在調整周期。我也沒有看見哪家機構要調整已建標的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周期。“兩個標準四個方面”之外的都屬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誰告訴你的“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都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啦?人家明明是說“四個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你卻將它解讀成“凡屬那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都屬于強檢計量器具。”沒列入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盡管屬于那四個方面,哪一條規定了需要強檢了呀?看文不看清楚,就胡亂解讀。要知道,那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并不都是列入了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只有列入了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涉及那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并非計量標準器具)才適用于182號文,而不是什么計量標準器具也適用。我到現在也沒有看到《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目錄》,我只看到《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所以,不要繞彎擴展將計量標準器具也扯進來說事,182號文與計量標準器具根本就挨不上邊。

什么叫“法不責眾”啊?什么叫“變通”啊?什么叫“照顧”啊?法律法規本身就是嚴肅的事情,不存在照顧一說。按照你的說法,法律法規一經確定,就永遠正確,無需修改了。十幾年前的法制計量根本就沒有“校準”的說法,即便是當今普遍認可的校準,可在當時的年代,根本就沒有區分,統統表述為“檢定”。我也認為應將檢定規程中有關檢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不超過……”改為“最長不超過……”。或者加以說明,何謂“一般”,何謂“不一般”。但愿今后在某一天,能夠看到這方面的定論。估計新計量法不給“校準”以明確的定位,此局面仍無法改觀。我個人認為檢定周期一定是有最長期限的,否則就與校準沒什么實質性的區別了,這么一來,“檢定”在某些方面也成了市場化的東西了。

3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 09:19:47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5-31 23:22
不知道你東扯西繞有啥意思。182號文明明是針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所發的通知,你偏偏要扯到計量標準 ...

  路兄請看清楚我所說的全文,我說的“兩個標準四個方面”是簡要記憶,全文中心意思是:
  “兩個標準四個方面”之外的都屬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作為用于“四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還有一個附加條件“列入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作為“兩個標準”則沒有任何附加條件都必須納入強制檢定。強制檢定不能只管“工作用計量器具”而不顧“兩個標準”。強制檢定不把“兩個標準”“扯進來說事”行嗎?您說的是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我說的是所有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僅僅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一部分
  “法律法規本身就是嚴肅的事情”沒有錯,但現實中正如你所檢定規程規定了“一般不超過”的條款,表示了存在“特殊”情況下的“超過”,國家局1999年第6號文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我們的法定檢定機構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律強制企業只要是“檢定”檢定周期就只能壓縮不準延長的?有幾個不違背法規規定,又有哪一個法定機構違反規定而被懲戒的?事實證明了“法不責眾”,企業也別無他法,只能用“校準”一詞“變通”來解釋這個現象,回避“檢定”的概念。目前看來,這個看似合理的解釋也是為了維護國家法規的威嚴,照顧法定機構的顏面,不得已而為之的唯一說得過去的解釋方法。
  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可以在計量法中給“校準”以合法地位,將國家局1999年第6號文的精神補充到法律條文中,明確“檢定”與“校準”使用的界限,同時取消檢定規程中“一般不超過”,改為“最長不超過”,然后宣布國家局1999年第6號文作廢。否則法定檢定機構違反法規規定,拒不執行法規規定的“兩張皮”現象無法根除。
35#
 樓主| 天蛇地鳥 發表于 2016-6-1 13:58:19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5-26 10:42
  在過去,計量室的檢測工作都被稱為“檢定”,現在術語“檢定”已成為法制計量中的專用名詞。強制檢定是 ...

本人比較支持你的建議“建議凡檢定周期有“一般”用語的規程修訂時取消“一般”的限定,如若檢定就“必須”執行“不超過”的指令,如要延長規定的最長周期,就不要檢定,去進行校準”。但這個對象最好限定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對實驗室(檢定機構)來講,應該都按規程執行(不管有無“一般”或者“最長”一說)1年。企業可以根據使用情況,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自行延長周期(需內部評估)。
3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 17:23:52 | 只看該作者
天蛇地鳥 發表于 2016-6-1 13:58
本人比較支持你的建議“建議凡檢定周期有“一般”用語的規程修訂時取消“一般”的限定,如若檢定就“必須 ...

  你的想法很好,我很贊成。但因為使用了“檢定”一詞,現在的實際情況是不管哪種管理體系在認證審核時審核員都不會放過企業“自行延長周期”,都在對抗國家局1999年第6號文“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的規定,對抗檢定規程“一般不超過”的規定,這些規定如同耳旁風和廢話連篇,在法定機構和認證機構眼中不值得尊重和遵守,企業雖然明知法定機構和認證機構違規,但卻因處在被審和被管的弱勢無法對抗。俗話說“惹不起躲得起”,被逼無奈企業只能回避“檢定”,走“校準”之路。
37#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00:07:01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5-31 13:19
  路兄請看清楚我所說的全文,我說的“兩個標準四個方面”是簡要記憶,全文中心意思是:
  “兩個標 ...

什么叫“強制檢定不能只管‘工作用計量器具’而不顧‘兩個標準’。”這都哪兒對哪兒啊?根本挨不著邊的兩碼事。睜大眼睛去仔細看看182號文的標題和全文內容好不好,看清楚了再來說事行不行啊?182號文就只管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周期管理,不涉及強檢計量標準器具。第1條的前半句就已經定死了規程所規定的周期是最長檢定周期,后面幾條所說的調整也都是只能縮短,不能延長。

6號文是1999年發布的,當時沒有校準。今天的“校準”當時也叫“檢定”,就連校準規范都沒有,也沒有一個機構依據檢定規程來實施校準,而出具《校準證書》。直到2000年以后,校準活動才慢慢地引入我國,國家層面的校準規范也開始陸續發布。在此之前,你讓6號文的起草人說什么?不就只能說“檢定”嗎。當時換了你做起草人,你也只說得出“檢定”。現在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是《計量法》以及6號文,將非強檢器具的溯源方式規定為兩種:1、按檢定方式溯源的自愿檢定,執行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周期;2、以校準方式溯源的,其復校時間間隔,由企業根據器具本身的質量、使用情況、使用頻次等因素,自行確定。我估計這么改的可能性很大。否則的話,在檢定規程中也像第2種方式那樣規定周期是不合適的,相當于取消了檢定周期,這與校準就沒區別了。

3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 09:27:2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00:07
什么叫“強制檢定不能只管‘工作用計量器具’而不顧‘兩個標準’。”這都哪兒對哪兒啊?根本挨不著邊的兩 ...

  “強制檢定”是計量法的要求,182號文只是落實計量法有關強制檢定規定“一部分”內容的一個文件,僅僅是計量法“兩個標準四個方面”中的“四個方面”的內容,沒有“兩個標準”的內容,因此它的標題必須加“工作用”三個字。這是因為“兩個標準”講得非常清楚,沒有任何附加條件,不會產生爭議,但不能因182號文沒有提“兩個標準”就忘記“兩個標準”也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分計量標準和工作用計量器具兩部分,強制檢定的工作用計量器具僅僅是強制檢定的一個部分而不是全部。
  6號文中的強制檢定既包括“工作用”的“四個方面”,也包括檢定用的“兩個標準”,因此“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是排除了這兩個強制檢定內容剩余的全部,按當時乃至現在許多人理解的“檢定”內涵實際情況,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的規定,也與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的規定相呼應,這是國家局在計量法的大框架下為解決實際問題做出的正確規定。而我們的法定檢定機構卻以“最長”解釋“一般”,只許檢定周期壓縮禁止檢定周期延長,拒不執行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處于被管弱勢的企業怎么辦,明知國家規定和檢定規程規定不是他們說的這么回事,也只能違心地附和,迫不得已用還說得過去的理由放棄“檢定”,回避“檢定”,走“校準”之路。
  正因為6號文是1999年發布的,因此企業真的要非常感謝之后才誕生的術語“校準”。沒有后期才誕生的“校準”,企業就沒有拒絕“檢定”的迂回道路可走,一定會步入只有“檢定”一條路可走,無論是否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一律按法定檢定機構解釋的“最長”檢定周期“不得超過”的死胡同,國家法律法規給企業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檢定周期“自行決定”權,只不過是一個畫餅和擺設而已,形同虛設,只能看不能用。
  檢定周期和校準間隔本來就都是相鄰兩次操作的時間間隔,除了操作內容不同外沒有不同。但“檢定”和“校準”必定有諸多的不同,特別是法律層面的意義不同、操作內容和操作后給出的結果不同,“校準”無論如何都不能取代“檢定”。因此,決不能因為相鄰兩次操作的時間間隔選擇方法相同,就認定可以“取消檢定周期”,甚至取消“檢定”了。何況檢定規程的檢定周期還有一個“一般不超過”的規定,強制檢定必須執行,而校準規范的校準間隔充其量只能是個“建議”,沒有任何強制執行的成分。
39#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16:22:07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 13:27
  “強制檢定”是計量法的要求,182號文只是落實計量法有關強制檢定規定“一部分”內容的一個文件,僅 ...

        不管你如何去辯解,182號文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是針對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當時出臺該通知的背景,是針對計量檢定機構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進行不規范的調整(且是縮短)所發布的。那兩類計量標準器具沒有出現不規范調整周期的問題,所以182號文無需涉及。你喜歡捕風捉影、無中生有、節外生枝,又創造了一個“工作用”,你是不是認為沒這個“用”字就表示包含了那兩類計量標準器具啦?這么說那兩類計量標準器具也屬于工作計量器具咯。簡直是瞎解。實在是弄不明白就去看看國務院1987年4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以及1987年5月28日由國家計量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看看里面有沒有包含你所說的那兩類標準。
        “檢定周期”與“復校時間間隔”盡管都是指時間間隔,但其性質完全不同。前者具備法制性和強檢性,后者則是市場性和非強制性。檢定規程只針對被檢器具,不分強檢還是非強檢。況且,絕大部分的檢定規程都是非強檢計量器具的,對于這類器具,如果周期都由客戶自定,那就沒有必要寫入規程了,最終的解決辦法只有將這類檢定規程改成校準規范。現在已有部分檢定規程經修訂換版后,以校準規程發布。如JJF1126、JJF1134、JJF1207等。
40#
x86438751 發表于 2016-6-3 16:29:4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6-6-3 16:32 編輯

其實大家爭論的都很有道理,下午查了國家質檢總局的網站,現行仍然有效的1993年9月18日國家技術監督局,技監局量函[1993]403號《關于印發《加強企業計量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五條“五、企業檢定或校準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時,允許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技術規范中的檢定和校準時間間隔、項目和測量范圍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只說了可以調整,并沒有明示到底是延長還是縮短,只是現行的很多做法來看,同意縮短的人多,延長的人少。但根據此文做相應延長也應該能通過評審。問題還是處在政策沒有及時更新,一二十年前的東西現在還要用,肯定會和現行的要求有沖突。
4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 18:57:13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16:22
不管你如何去辯解,182號文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是針對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當時出臺該通知的背 ...

  沒有人否定182號文僅僅是只針對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工作計量器具”與“工作用計量器具”并無差別,有沒有“用”字難道也可以算作“創造”嗎?182號文并非針對所有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這是事實。我說過,“兩個標準”也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不受任何附加條件,包括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約束,在里面找遍也不會包含那兩類標準,但“兩個標準”卻必須執行強制檢定。我說強調的是,182號文不涉及這部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我們在講強制檢定的時候不能只關注工作用計量器具而忘記這部分檢定用的“標準”計量器具。
  39樓的帖子說明對 “檢定周期”與“復校時間間隔”的認識,我們并無本質上的異議。但“絕大部分的檢定規程都是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是基于上世紀以及本世紀初我國沒有或并不普及“校準”概念的一個怪胎,本世紀一十年代后,檢定規程在逐漸向校準規范過渡,至今遺留待更改換版為校準規范的量仍很繁重,因此不能因為當前檢定規程的量大于校準規范,就認為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就該執行檢定。“檢定”過渡到“校準”需要一個很長的過渡期,我相信,國家將來的檢定規程將只針對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和強檢目錄中沒有但有可能作為計量標準使用的計量器具,除此之外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和非計量器具的其他測量設備)均將以校準規范的形式出現,將不再出現檢定規程。有些明明是用作計量標準的計量器具將檢定規程改成了校準規范,造成一些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執行強制檢定卻無檢定規程可依而違反計量法規定的尷尬局面,也將會在再次換版時改為檢定規程。
  40樓查到國家局量函[1993]403號文第五條,“企業檢定或校準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時,允許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技術規范中的檢定和校準時間間隔、項目和測量范圍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再次證明國家允許企業對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作調整,調整可以壓縮也可以延長,壓縮或延長的理由就是6號文所說的“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當今法定檢定機構說只準壓縮不準延長是違規的。既然法定機構違法違規量大面廣無法追究,企業也就只好借助后來誕生的“校準”繞過“檢定”,用校準間隔回避檢定周期,蹚出一條尚能走得通的延長檢定周期的路。
42#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20:29:36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 22:57
  沒有人否定182號文僅僅是只針對強檢的工作計量器具,“工作計量器具”與“工作用計量器具”并無差別 ...

182號文的事就此打住,你要堅持你就繼續堅持。那兩類強檢計量標準在此討論沒有任何意義,沒有哪家企業或機構不重視,也沒有哪家企業或機構會隨意調整這兩類強檢計量標準的檢定周期。

“因此不能因為當前檢定規程的量大于校準規范,就認為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就該執行檢定。”

沒有誰說了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就應該執行檢定。正是由于大量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規程尚未轉換成校準規范,所以現實的情況是:檢定不能依據校準規范,但校準允許依據檢定規程。但對檢定周期的處理,所有的檢定機構對《檢定證書》的處理是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凡是需要延長的統統出具《校準證書》,這就是現在處于過渡時期的做法,相信將來《計量法》修改后也會是如此。這對客戶來說,只會對客戶方有利,因為檢定與校準的結果是一致的,校準無非是多了一項“計量確認”的工作而已(但檢定不合格如果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則被判了死刑),這也正是客戶所需要的。403號文那就更早了,盡管里邊談到了校準,但當時的校準規范幾乎找不到。調整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也就是說這個檢定周期可以由企業隨便定,那檢定規程還要將檢定周期的內容寫在里面干什么?也許你會說,它適用于強檢器具呀。我前面已經說了,檢定規程不分強檢與非強檢,如果這個“一般不超過……”僅僅適用于強檢器具,那就沒有理由不讓強檢器具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不可能專門為強檢的壓力表出一本檢定規程,為非強檢的壓力表又出一本校準規范。如果大家都像你這樣死板,不顧法律法規發布當時的時代背景與現實情況是否適用,一味的強調現實的做法不符合當年的法規,那法律法規還需要修改嗎?現在這種過渡做法國務院和國家質檢總局不知道嗎?說明他們是認可的。否則的話檢定規程上的周期那就是形同虛設,這份檢定規程可以改成校準規范了。
4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 22:14:31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20:29
182號文的事就此打住,你要堅持你就繼續堅持。那兩類強檢計量標準在此討論沒有任何意義,沒有哪家企業或 ...

  正因為你說的“對檢定周期的處理,所有的檢定機構對《檢定證書》的處理是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而前面提到的量函[1993]403號文“企業檢定或校準非強檢工作計量器具時,允許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技術規范中的檢定和校準時間間隔、項目和測量范圍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1999年第6號文“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的規定,在他們眼中也就都成了廢話。他們違規在先,又不能追究,在“校準”誕生之前企業是無路可走的,只是發展到現在企業才有了“校準”的路可走。企業應該感謝“校準”的誕生,如果現在企業走校準之路,法定檢定技術機構只有認可,如果還不允許時間間隔的延長,它就的的確確強勢到一點道理都不講了。
  調整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也就是說這個檢定周期當然可以由企業定,但卻并非“隨便”,而是“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來定。但也絕不能因由企業自定而說檢定周期的內容就沒必要寫在檢定規程里面了,因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確只能壓縮不能延長,因此在當前許多人仍把校準視為檢定的環境下,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得超過”的用詞仍有繼續保留的必要。
  我的觀點正是考慮了“法律法規發布當時的時代背景”,上世紀90年代時代背景并無“校準”,國家發布了993第403號和1999第6號文講得就是檢定周期,當時法定檢定機構憑什么拒不執行,憑什么把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超過”強行解釋為“最長不超過”?沒有“校準”術語又憑什么要求企業要延長周期就必須走校準的路?法定機構強勢違規沒法追究,企業也不愿意叫這個勁,幸虧現在有了“校準”的概念,用現在的術語只要能夠給法定機構當時就開始的違規行為解圍,只要企業現在還有一條路可走,此事也就這樣息事寧人畫句號罷了。
44#
路云 發表于 2016-6-4 00:49:42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 02:14
  正因為你說的“對檢定周期的處理,所有的檢定機構對《檢定證書》的處理是只允許縮短,不允許延長”, ...

但也絕不能因由企業自定而說檢定周期的內容就沒必要寫在檢定規程里面了,因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確只能壓縮不能延長,因此在當前許多人仍把校準視為檢定的環境下,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得超過”的用詞仍有繼續保留的必要。

不知道你是沒看見呢,還是故意所為。我在上一貼中寫到:“也許你會說,它適用于強檢器具呀。我前面已經說了,檢定規程不分強檢與非強檢,如果這個‘一般不超過……’僅僅適用于強檢器具,那就沒有理由不讓強檢器具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如果強檢器具只能縮短不能延長,那就應該將“一般不超過……”改為“強檢器具不超過……”,其它器具不作規定。但如果被檢器具根本就不可能成為強檢器具(如:塞尺、萬工顯、硬度計等),那檢定規程還要不要規定檢定周期呢?

“憑什么把檢定規程中的‘一般不超過’強行解釋為‘最長不超過’”這句話根本就不是出自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唯一能找到的出處恰恰是182號文中第1條的第一句話:“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

現在按照校準的方式處理,已經能夠很好地解決了問題和矛盾,你就知足了吧。如果你仍然要一意孤行,抱著十幾年前的老黃歷,硬性要求承檢機構必須出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那你就試試看,看有誰會滿足你。

4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4 10:57:12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4 00:49
但也絕不能因由企業自定而說檢定周期的內容就沒必要寫在檢定規程里面了,因為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確只能壓 ...

  “檢定規程不分強檢與非強檢”是因為你說的那個時代背景沒有校準的概念,第一個檢定規程發布時甚至連計量法都沒有,那個年代把測量設備限制在計量器具范圍內,把對在用計量器具的質量檢驗活動統稱為“檢定”,檢定規程的這種“基因”一直“遺傳”至今,不分強制不強制,只有檢定就是個必然結果。自從有了“校準”的概念,“檢定”則上升為法制計量層面的專用術語,隨著“校準”概念的普及和深入人心,校準規范必將出現,檢定規程“一般”適用于法制計量領域的發展方向是肯定的,只有當無校準規范的情況下“也可以”作為校準規范使用。
  路兄引用的182號文中第1條的第一句話恰恰也有“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這段文字,我們的法定檢定技術機構往往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理解國家規定,對那些限制自身利益的字眼從來就是視而不見。對檢定規程中“一般”視而不見,對182號文中的“常規條件下”同樣視而不見。“常規條件下”和“一般”情況下起到了異曲同工的作用,并非可有可無,如果真的可有可無,作為國家規范和國家文件的文筆不至于這么不珍惜文字的使用。
  抱著十幾年前的老皇歷是基于路兄首先提出的“時代背景”理論才會產生的,那個時代背景下企業無路可走也只能聽法定機構的,檢定周期只能壓縮不能延長,“現在按照校準的方式處理,已經能夠很好地解決了問題和矛盾”,的確企業“知足”了,也只能“知足”,此外企業還能如何?畢竟企業是在被管理的低位,企業只能服從管理,何況尚有一條路可走,自然對法定檢定技術機構的違規行為沒有能力去干預,違規是法定機構才享有的權利,企業只能遵規守法,因此更不愿意“硬性要求承檢機構必須出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甚至連“試試看”的勇氣都不能有。恐怕人人都知道“最長”和“一般”的本質區別,企業確實要感謝國家現在終于給了“校準”的合法定義和地位,讓企業現在有一條路可以合理合法地回避那個把“一般不超過”強勢解釋為“最長不超過”的錯誤。
46#
路云 發表于 2016-6-4 23:55: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4 03:5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 14:57
  “檢定規程不分強檢與非強檢”是因為你說的那個時代背景沒有校準的概念,第一個檢定規程發布時甚至連 ...

既然你要較真這個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是不是最長期限,那我就找一份國家最新發布的計量技術法規讓你看看,你自己去理解一下,看是不是指最長期限:

資料來源: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

發布時間:2010年09月06日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01日

代替版本:JJF1002-1998

相關條款:

5.11.3 檢定周期

規程中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

確定檢定周期的原則是計量器具在使用過程中,能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即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

示例:××××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時間)。

從上述表述看,《規范》起草人對檢定周期的確定,都是經過測算與評估的,而不是隨便拍腦袋寫出來的。這里所說的“一般”也只能理解為其他情況只能縮短,不能延長。

4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5 09:43:0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6-5 09:57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6-6-4 23:55
既然你要較真這個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是不是最長期限,那我就找一份國家最新發布的計量技術法規讓你看看, ...


  我早就注意到了2010版JJF1002了。不過我是一個字不落地讀完了路兄引用的這句話,既有“最長”的字眼,在“最長”的前面更有“一般”和“常規條件下”的前提。但路兄關注了“最長”,并特意將其字號加大,卻未注意“最長”前面的前提條件更應該將字號加大。
  路兄也沒有注意到后面的一句解釋:“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這句解釋的話既包括壓縮也包括延長。使用頻繁應壓縮,不頻繁時應“經濟合理”地延長。“對檢定周期的確定,都是經過測算與評估的,而不是隨便拍腦袋寫出來的”,這句話說對了。把這里所說的“一般”只能理解為其他情況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就錯了。1993第403號和1999第6號文正是與JJF1002的這句解釋相呼應,起到了異曲同工之妙。
  可是我們的法定檢定技術機構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反正不合己意就堅決視而不見,就堅決違抗,企業處于被管理的地位有什么辦法呢?毫無辦法。如果“一般”作“只能縮短,不能延長”的理解,這個“一般”就純屬唯恐天下不亂的畫蛇添足,不僅僅多余,對意思的表達也起到了南轅北轍的作用。沒有“一般”和“常規條件下”豈不更好,或者直截了當地說“只能縮短,不能延長”豈不更加明確?企業的確應該感謝當前國家給了“校準”的定義和地位,不管怎么說要達到“經濟合理”確定測量設備相鄰兩次質量檢測的時間間隔,總算有了一條迂回的道路可走,對非強制檢定的器具放棄“檢定”,走“校準”之路,讓法定檢定機構只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實施檢定,對其他器具只能搞“校準”逐漸成為現實,切身體會一下這個“最長”的含義到底算什么。
48#
路云 發表于 2016-6-5 12:20: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4 16:23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4 13:43
  我早就注意到了2010版JJF1002了。不過我是一個字不落地讀完了路兄引用的這句話,既有“最長”的字眼 ...

你早就關注到這份標準,為何不早拿出來說事呀?對你有利的法律法規就重三倒四的反復嘮叨,對你不利的法律法規就藏著掖著,作為計量界的前輩,你這像是在技術交流與討論嗎?

不要在這里扣這些字眼了,第一句話中的“一般”是修飾“常規條件”的嗎?是修飾“最長檢定周期”的嗎?分明是“一般應給出……”,你卻偏要施展斷章取義之伎倆來達到曲解的目的。“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卻故意又將前面那個“”字給隱去。那你告訴我,前面這個“即”字的作用是什么?不加這個“即”字的意思與加了這個“即”字的意思有什么區別?后半句要確定的“周期長短”如果與前半句的“最長時間間隔”沒有半毛錢關系,要加一個“即”字干什么?法律法規已經說得如此明確了,你仍然在這里狡辯。你問過幾個人啦?有幾個人會像你這么理解這段話呀?全國法制計量管理計量技術委員會是負責權威解釋的部門,還有幾位起草人如今都還健在,你打電話問問總是可以做得到的吧。你是不是要在這里PK語文知識競賽呀?你的意思已經非常清楚了,不就是想牛逼耍酷,非要將非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就是不校準,還必須讓檢定機構出具長于檢定規程規定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是不是?那你讓規程起草人將這段文字中的“最長”兩字刪了,不就徹底符合你的意圖了嗎。你也可以繼續施展你的語文功底,解釋一下,如果將該條款“最長”兩個字刪了,并將那個“即”字也刪了,與現行條款的意思有什么區別。也好讓規范起草人看到,作為修訂的參考啊。

想違抗法律法規的不是別人,恰恰就是你規版主。

4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5 14:35:07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5 12:20
你早就關注到這份標準,為何不早拿出來說事呀?對你有利的法律法規就重三倒四的反復嘮叨,對你不利的法律 ...

  我認為我們討論的問題就是怎么理解檢定規程中“一般不超過”和“最長”的含義,而檢定規程的這個用詞方法正是根據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的5.11.3條,沒有一絲一毫的區別,因此沒必要再重復拿出來。路兄拿出來作為證明“一般不超過”就是“只許縮短,不許延長”的證據,卻恰恰是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的證據。
  “即”字的作用在這里是“也就是”的意思,是承上啟下解釋前半句的含義是什么,怎么會與前半句的“最長時間間隔”沒有半毛錢關系呢?前后不同的說法表達同一個含義,取消和帶著“即”字影響到這句話的意思有什么區別嗎?“最長”兩字當然不能刪除,但我們不能僅僅只關注“最長”兩個字,不要忘記“最長”的前面有前提條件“一般”和“常規情況下”,離開了這個前提條件“最長”的限制不應該起作用。我們的法定檢定機構出于什么目的我們不必過問,但對這個前提條件就是裝沒看見,堅決違背這個規定,堅持“只許縮短,不許延長”,誰違背國家法規事實明明白白在那里擺著,企業作為被管理者有什么辦法?
  長期以來企業只能接受法定檢定機構這種違背國家規定的做法,只是也幸虧在“校準”概念誕生后,這種局面才得以解決。我們的確應該感謝“校準”的誕生維護了國家法規的尊嚴,保護了法定檢定機構的違規顏面,也給企業提供了一條繞過“檢定”的迂回道路可走,應該是一個一舉三得的好東西。
50#
xqbljc 發表于 2016-6-5 16:00:50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5 12:20
你早就關注到這份標準,為何不早拿出來說事呀?對你有利的法律法規就重三倒四的反復嘮叨,對你不利的法律 ...

         完全認可路云量友的觀點,規程給出的檢定周期就是綜合考慮了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而根據JJF1139中的確定檢定周期的“三個原則”,“兩類(六種)方法”給出的檢定周期。文字描述可能有“一般”、“常規條件下”等字樣,但絲毫不影響規程給出的檢定周期就是“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這樣的檢定周期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否則就是違抗法律法規。某版主非要以身試法,抓住“一般”、“常規條件下”等字樣來摳字眼,純屬無聊的曲解,蓄意的誤導。做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根本不會理睬某版主的胡扯瞎繞,量值傳遞執行的是國家規程,必須按國家規程規定的最長檢定周期出具證書及有效期。至于某版主蓄意攻擊“法定檢定技術機構往往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理解國家規定”,估計其是被法定計量檢定技術機構處理或訓斥過的,這樣的人懷恨在心,但詆毀不了絕大部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良好口碑。

         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給出的檢定周期規定是正確的,這個最長檢定周期就是要使用“一般”及“常規條件下”等字樣,如果是“非一般”或“非常規條件下”,規程會做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的。這個可以參看JJG146-2011規程:
         
         圖片中,紅框內就是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檢定周期一般為1年”,這既是量塊使用特性決定的通常情況,也是量塊檢定的實際情況。此檢定周期只能縮短,不能延長;藍框內就是“非一般”或“非常規條件下”,即可縮短也可延長的檢定周期為 3個月~2年。

          “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的規定,在規程起草人員培訓班上,國家局權威人士就對JJF1002及JJF1139進行過宣貫,主要內容就是最長檢定周期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如此明確的事情,不是某版主胡攪蠻纏能夠推翻的。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注冊

本版積分規則

小黑屋|Archiver|計量論壇 ( 閩ICP備06005787號-1—304所 )
電話: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閩公網安備 35020602000072號

GMT+8, 2025-7-20 05:2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成人精品免费直播| 香港黄页亚洲一级| 皇夫被迫含玉势女尊高h| 日本理论片午夜论片| 国产色综合天天综合网| 亚洲国产欧美在线观看| 伊人性伊人情综合网| 爱豆传媒在线视频观看网站入口| 成人性a激情免费视频| 国产乱码一区二区三区| 久久精品日日躁精品| 亚洲欧美日韩人成| 欧美成人手机在线视频| 国产日韩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久久国产精品自由自在| 国产成人yy精品1024在线| 无限看片在线版免费视频大全| 免费国产在线观看老王影院| xinjaguygurporn| 窈窕淑女在线观看免费韩剧| 嫩草影院在线视频| 午夜网站在线观看免费网址免费| 中文字幕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韩国19禁无遮挡啪啪无码网站| 日韩无套内射视频6| 国产成人综合洲欧美在线| 中文字幕日韩人妻不卡一区| 激情综合丝袜美女一区二区| 在线观看免费毛片| 亚洲av无码乱码精品国产| 欧美人与牲动交xxxxbbbb| 无码免费一区二区三区免费播放 | 妖精的尾巴ova| 亚洲国产综合在线| 色香蕉在线观看| 成年男女免费视频网站| 再深点灬舒服灬舒服点男同| www.五月婷| 最新亚洲人成无码网站| 免费高清在线爱做视频| 四虎国产欧美成人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