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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周期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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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xqbljc 發表于 2016-7-16 17:23:05 | 只看該作者
kellyy 發表于 2016-7-16 16:53
如果能聯系到一位編寫檢定規程的人對周期的定義做個說明就好了。


        

        

周期檢定.jpg (16.89 KB, 下載次數: 323)

周期檢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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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檢定.jpg
22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6 20:12:0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7-16 20:16 編輯
kellyy 發表于 2016-7-16 16:53
如果能聯系到一位編寫檢定規程的人對周期的定義做個說明就好了。


  你說的很有道理,“編寫檢定規程的人對周期的定義做個說明就好了”。不過編寫檢定規程的人很多很多,其中有大師,也有一知半解的人,水平參差不齊,其中就有曾經是某檢定規程主筆的某“專家”在“毫無自知之明且不自量力”,只顧罵街而對強制檢定的周期如何確定,非強制檢定的周期如何確定等技術問題毫無興趣,毫不知情,看看其在本主題帖發表的224、222及其它幾個僅有帖子的質量,這些帖子是什么東西,就一清二楚了。
  其實要求檢定規程規定“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周期”的,是JJF1002的5.11.3條。因為JJF1002有了這條規定,才導致每個檢定規程毫無例外都必須使用“一般”、“常規”、“最長”等字眼。至于為何如此規定,“檢定”的內涵除了強制檢定包不包含非強制檢定,“常規條件”是強制檢定條件還是非強制檢定條件,或者是其它什么條件,JJF1002的起草人員才能真正講出他們的初衷,檢定規程的編寫人員則只需貫徹執行即可。因此,他只要能做到引用JJF1002的條紋也就不錯不錯了,我們不必指望他能講出什么道理來。
228#
路云 發表于 2016-7-16 22:09: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6 02:40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5 15:38
  “檢定”除了強制檢定就是非強制檢定,沒有同時既是強制檢定又是非強制檢定的狀況。如果路兄認為檢定 ...

如果路兄認為檢定規程中關于檢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規”不是指“強制檢定”,你也可以說“一般”、“常規”是指“非強制檢定”,非一般和非常規的情況指的是強制檢定,但如果強制檢定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周期,非強制檢定反而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你認為對嗎?這樣用反證法驗證,你就可以我說的“眾所周知”是什么含義了。

誰告訴你不是指“強制檢定”就一定是指“非強制檢定”啦?早就跟你說清楚了,“一般”、“常規”與強檢不強檢沒關系,它是指使用的環境條件、使用頻次、器具的新舊程度、維護保養狀態等這些影響計量性能的因素,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器具的穩定性,這才是決定周期長短的主要因素,而不是什么“強檢”還是“非強檢”來作為是否延長周期的奇葩理由。你干了幾十年計量了,提出這種延長周期的理由確實很奇葩。

在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誕生前,請問路兄,一個沒有能力,沒有資質的企業自己做計量確認,簽發符合自己內部規定周期的“合格證”標識,允許嗎?

對于非強檢器具,誰說不允許啦?沒有能力“檢定”,不等于沒有能力做“計量確認”。計量確認本來就是用戶自己的事情,把“檢定”能力與“計量確認”能力混為一談,你可真有兩下子啊。

如果法定檢定機構在非強制檢定方面把送檢方真心當成了顧客,而不是防守對像或管制對像,非強制檢定方面的所有問題也就早解決了…

對于非強檢器具,誰防著你啦?誰又管制你啦?你不是想什么時候送檢就什么時候送檢嗎?早就解決了,那還要“校準”干什么?沒解決的話,6號文為什么要廢止?。繃屹|檢總局何不請你規矩灣草擬一個《6號文的補充說明》往下推不就行啦。你有與我爭論這么久的執著精神,何不斗膽向國家質檢總局諫言呢?

反而是路兄一再強調“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一條道走到黑。

呵呵,對于法制計量的檢定來說,出具《檢定證書》給定的周期,必須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給出,這也是承檢機構在控制風險能力范圍的承諾。對于檢定機構來說,周期調整只能縮短,不能延長,最多也就是恢復原周期。至于非強檢器具,站在企業的角度來說,可以進行自主管理,企業自定的周期,風險自擔,承檢機構不予干預。我讓你曬幾份超過檢定規程規定最長周期的《檢定證書》,你又曬不出。究竟是我一條道走到黑,還是全國所有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一條道走到黑,異或是你規兄一條道走到黑,留待廣大量友去甄別吧。

229#
路云 發表于 2016-7-16 23:47:05 | 只看該作者
kellyy 發表于 2016-7-15 20:53
如果能聯系到一位編寫檢定規程的人對周期的定義做個說明就好了。

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第5.11.3條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另外,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技術規范》第9.21條,也對“強制周期檢定”給出了定義。這里強制限定的主對象是“周期”。無論“強制周期檢定”還是“非強制周期檢定”都是“檢定”,所不同的就是《檢定證書》所給出的有效期是否具有“強制性”,并不是說沒有強制性就可以亂給,甚至不給(長期有效)。

23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7 00:45:01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16 23:47
JJF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第5.11.3條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另外,JJF1001-2011《通用計 ...

  除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大家基本差不多,可以按“一般”、“常規”條件下確定“最長周期”外,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次、器具的新舊程度、維護保養狀態等這些決定周期長短的主要因素,承檢機構能知道嗎?規程起草人員能夠掌控嗎?不知道和不能掌控的情況下能夠說“一般”、“常規”條件下的周期是多長嗎?
  “無論強制周期檢定還是非強制周期檢定都是檢定,所不同的就是《檢定證書》所給出的有效期是否具有強制性,并不是說沒有強制性就可以亂給,甚至不給(長期有效)?!痹谶@一點上我們取得了一致意見。強制檢定時“不管三七二十一,執行縮短,不許延長”我們也沒有分歧。那么對非強制檢定,路兄是否仍堅持“不管三七二十一,執行縮短,不許延長”呢?路兄一方面說“非強檢器具,站在企業的角度來說,可以進行自主管理,企業自定的周期,風險自擔,承檢機構不予干預”,為什么就不執行國家6號文規定依據企業自定的周期填寫有效期呢?這難道還不算干預,還不算自己要主動承擔該企業承擔的風險嗎?
231#
路云 發表于 2016-7-17 01:48:4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6 06:33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6 04:45
  除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大家基本差不多,可以按“一般”、“常規”條件下確定“最長周期”外,對于非強 ...

除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大家基本差不多,可以按“一般”、“常規”條件下確定“最長周期”外,對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次、器具的新舊程度、維護保養狀態等這些決定周期長短的主要因素,承檢機構能知道嗎?規程起草人員能夠掌控嗎?不知道和不能掌控的情況下能夠說“一般”、“常規”條件下的周期是多長嗎?

你是真看不懂啊還是裝糊涂啊?我已經說了這是站在承檢機構的角度看,不是站在企業的角度看。非強檢器具的這些情況當然承檢機構不知道咯,規程起草人同樣也不知道,就連你送檢的器具是不是強檢器具,他們也未必知道。他們只知道你送檢的器具的使用環境不一定比強檢器具好,使用頻次不一定比強檢器具低,器具不一定比強檢器具新,維護保養狀態不一定比強檢器具好,所以他只能按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給出有效期,而不管你是不是強檢。究竟是不是強檢,你企業自己清楚;使用環境的好壞、使用頻次的高低、維護保養得好壞,都是你企業自己清楚。強檢的該怎么送檢,不需要我再說了吧?非強檢器具該什么時候送檢,自己去定好了,沒人強制你一定要按《檢定證書》給定周期送檢。我再說一遍:《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與強檢不強檢沒關系。你有什么權利強制要求承檢機構按照你的周期執行???6號文只是說非強檢強檢的檢定周期企業自主管理,沒說檢定機構必須按照企業自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自己不理解,還拼命在這里瞎解讀。即便是校準規范,如:JJF 1088-2015《大尺寸外徑千分尺校準規范》、JJF 1408-2013《關節臂式坐標測量機校準規范》,對復校時間間隔的表述中,也出現了“一般”的用詞,那我請問你,這個“一般”又是指什么呢?都要像你這么理解,質檢總局早就應該發文了,也就不會有之后的校準了。都這么弄,校準還有存在的必要嗎?看來你到醫院去體檢,醫生在《診斷書》中建議你每半年復查一次,你又不想每半年體檢一次,你是不是也對醫生說:我的病情我清楚,你應該在《診斷書》中寫3年甚至5年復查一次。是不是這樣?。?/font>

23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7 09:46:52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17 01:48
除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大家基本差不多,可以按“一般”、“常規”條件下確定“最長周期”外,對于非強制檢 ...

  計量檢定是承檢機構和企業雙方的互動行為,并且還涉及國家計量法要求和國家非強制檢定的行政要求,它是一個系統工程,既不能單獨站在企業的角度上看,也不能單獨站在承檢機構的角度上看,而應該站在宏觀、微觀和方方面面的角度上綜合來看。路兄承認“非強檢器具的這些情況當然承檢機構不知道咯,規程起草人同樣也不知道”,但相比之下了解情況的就只有使用該計量器具的企業了,只有使用者清楚使用環境、使用頻次、你也知道承檢機構沒必要也不需要承擔有效期的責任,責任由規定周期的企業承擔,為什么承檢機構就不能執行企業對這些反求諸己計量器具規定的周期,而非要“不許,只許”呢?國家文件和檢定規程對“不許,只許”的要求僅適用于強制檢定,并不適用于非強制檢定。路兄說“《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與強檢不強檢沒關系”?我也重申我的觀點,《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與強檢不強檢沒關系,需補充的是檢定證書的有效期具有權威性和約束性,檢定證書超期的計量器具不允許繼續使用,如果沒有這一條,檢定證書的有效期就是廢話,寫了白寫就不如不寫。
  JJF 1088和JJF 1408都是JJF代號下的校準規范,校準證書不同于檢定證書,檢定證書具有約束力,校準證書不具約束力,因此路兄只注意到對復校時間間隔的表述中,也出現了“一般”的用詞,卻沒有注意到緊隨其后的“建議”二字。校準規范是對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規定,復校時間間隔均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里的“一般”不涉及強制與非強制,僅僅是建議的一般情況。如你所說檢定規程則涉及強制與非強制兩種情況,其“一般”“常規”情況下的“只許,不許”是指強制檢定,常規以外的非強制檢定情況沒有“只許,不許”的約束,如何確定周期請執行國家6號文規定。
233#
路云 發表于 2016-7-17 21:13:01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6 13:46
  計量檢定是承檢機構和企業雙方的互動行為,并且還涉及國家計量法要求和國家非強制檢定的行政要求,它 ...

國家文件和檢定規程對“不許,只許”的要求僅適用于強制檢定,并不適用于非強制檢定。

國家哪部法規,哪條,哪款規定了“不許,只許”的要求僅適用于強制檢定啦?除了你規矩灣以外,我沒聽任何人說過。

路兄說“《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與強檢不強檢沒關系”?我也重申我的觀點,《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與強檢不強檢沒關系,需補充的是檢定證書的有效期具有權威性和約束性,檢定證書超期的計量器具不允許繼續使用,如果沒有這一條,檢定證書的有效期就是廢話,寫了白寫就不如不寫。

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有權威性不錯,但其約束性則僅對強檢器具有約束性,對非強檢器具沒約束性。非強檢器具超不超期,是看你企業自己以文件形式規定的周期,以及自己張貼的“計量確認合格證”標識。如果都像你這么說,那99%以上的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證書》的有效期不是漫無章法的滿天飛,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不是形同虛設。

JJF 1088和JJF 1408都是JJF代號下的校準規范,校準證書不同于檢定證書,檢定證書具有約束力,校準證書不具約束力,因此路兄只注意到對復校時間間隔的表述中,也出現了“一般”的用詞,卻沒有注意到緊隨其后的“建議”二字。校準規范是對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規定,復校時間間隔均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里的“一般”不涉及強制與非強制,僅僅是建議的一般情況。如你所說檢定規程則涉及強制與非強制兩種情況,其“一般”“常規”情況下的“只許,不許”是指強制檢定,常規以外的非強制檢定情況沒有“只許,不許”的約束,如何確定周期請執行國家6號文規定。

有效期有沒有約束力,就看器具是不是“強制周期檢定”,不是“強制周期檢定”就沒有約束力。有“建議”二字又怎么樣?。堪凑漳愕恼f法,這個“建議”二字寫了也等于白寫,“一般”是指什么情況,“不一般”又是指什么情況呀?你到是正面回答呀。檢定規程中的“一般”、“常規”你死抱著不放,三番五次地左強調右強調,遇到校準規范中出現的“一般”讓你給解釋是指什么情況,你就啞了喉了。誰告訴你校準規范就不涉及強制周期檢定的計量器具啦?測長儀不能作為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嗎?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第4.1.2條第3)款,就對以校準形式溯源的情況作了詳細的表述?!胺菑娭浦芷跈z定”就是“非強制周期檢定”,沒有什么“一般”、“常規”以外的說法。如何確定“非強制周期檢定”類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按照6號文執行的是企業,6號文標題就已經界定了是“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第1條也說了由企業自行確定,并沒有說要承檢機構按照企業確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6號文發布至今也有十七年多了,從來沒有一家承檢機構出具有效期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況且,也不可能在《檢定證書》中注明被檢器具是“強制周期檢定”或“非強制周期檢定”的表述),這只能說明你的理解有問題。頑固堅持,我只能認為你比較另類。6號文是1999年發布的,是不是對99年之后發布的檢定規程無效呢?檢定機構要不要執行檢定規程?你規矩灣從骨子里都想延長周期,卻又道不出一個大家能認可的延長周期的理由,僅憑你的金口玉言,就高于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要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按照你“規氏法則”強制執行。真是天下之大,無奇不有啊。

23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7 21:47:5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17 21:13
國家文件和檢定規程對“不許,只許”的要求僅適用于強制檢定,并不適用于非強制檢定。國家哪部法規,哪條 ...

  哪部法規,哪條,哪款規定了“不許,只許”的要求僅適用于強制檢定,路兄只需看看6號文、427號文、738號文、182號文等國家文件就知道了,甚至只需要看看這些文件的標題都可以明白。不妨用路兄問我的話我請問路兄在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誕生前,“哪部法規,哪條,哪款規定了檢定證書的有效期僅對強檢器具有約束性,對非強檢器具沒約束性?”如果沒有約束力,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是不是99%以上都漫無章法的滿天飛,形同廢話?
  請路兄注意“建議”的字眼出現在校準規范,不是檢定規程。校準時間間隔一年是建議性的,可執行亦可不執行,完全由送檢單位自定。送檢單位沒有書面告知承檢機構,校準證書可不填寫有效期,如果好心要填寫,也必須將“建議”二字寫在“有效期”前。但檢定證書的有效期沒有“建議”二字,檢定證書有約束力,沒有二話可講,如果寫了有效期沒有約束力,一定會要求注明“建議”二字的。請問哪一個法定檢定機構在檢定證書上敢寫“建議有效期是一年”?6號文發布至今有十七年多了,沒有“一家”承檢機構出具有效期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這恰恰說明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何等普遍,但這種普遍現象的存在并不能說明其行為就是正確的。
235#
xqbljc 發表于 2016-7-17 22:26:23 | 只看該作者
          “不撞南墻不回頭的擰種”,確實名副其實!
236#
路云 發表于 2016-7-17 23:07: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7 03:1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7 01:47
  哪部法規,哪條,哪款規定了“不許,只許”的要求僅適用于強制檢定,路兄只需看看6號文、427號文、73 ...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非強檢器具,你又給我搬出這些與強制檢定有關的這些東西有什么用,有屁關系呀。427號文和738號文說的是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期限”的問題,根本就不是“檢定周期”的問題,也給我搬出來魚目混珠。182號文同樣是說強檢器具的周期調整問題,所說的“調整”只能是縮短,不能延長。并且第1條的第一句話就表明了“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后面才說到:該周期“普遍適用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要嚴格執行,一般情況不需要進行調整。”這是因為周期的調整權在檢定機構,而不是企業或用戶。

不妨用路兄問我的話我請問路兄在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誕生前,“哪部法規,哪條,哪款規定了檢定證書的有效期僅對強檢器具有約束性,對非強檢器具沒約束性?”如果沒有約束力,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證書》的效期是不是99%上都漫無章法的滿天飛,形同廢話?

正是因為給出了最長期限的有效期,才不會出現漫無章法滿天飛的情形。這個有效期是承檢機構對質量保質期的承諾。該“承諾”在你規矩灣眼里是廢話,但在承檢機構的眼里,卻是控制風險必不可少的信息表述。否則的話,哪天你規矩灣先生將非強檢器具當作強檢器具來用,誰說得清楚?。磕氵€不往承檢機構頭上扣屎盆子呀。

檢定證書有約束力,但檢定證書的有效期僅對強檢器具有約束力,對非強檢器具沒有約束力。這可以從182號文第1條的表述(本帖第一段加大字號部分)可以間接得到佐證。否則的話,不都成了“強制周期檢定”啦。

6號文發布至今有十七年多了,沒有“一家”承檢機構出具有效期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這恰恰說明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何等普遍,但這種普遍現象的存在并不能說明其行為就是正確的。

這是不爭的事實,沒有一家企業說承檢機構做錯了,國家質檢總局也沒有出來說承檢機構此舉錯了。一門心思地想延長周期的,千方百計地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前無古人,后無來者,恰恰只有你規矩灣錦苑先生,真可謂“空前絕后”啊。

23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7 23:33:5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7-17 23:36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6-7-17 23:07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非強檢器具,你又給我搬出這些與強制檢定有關的這些東西有什么用,有屁關系呀。427號文和 ...


  路兄終于看明白了427號、738號、182號等國家文件是指強制檢定,6號文是指非強制檢定,也就是說檢定規程并不是單獨規定強制檢定,因此不得不使用“一般”和“常規”的字眼,以便既包括強制檢定也包括非強制檢定,而重點規定了強制檢定的“常規”情況。對每一個檢定規程詳細說明強制檢定怎么辦,非強制檢定怎么辦,是不經濟的,因此才會出臺427號、738號、182號、6號等國家文件分別對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加以統一規定。只不過現在出臺了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的概念,今后的發展趨向只要是提到檢定就是指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將走校準之路,逐漸淡出檢定的范圍,6號文、427號文等不再有存在價值,上個月被廢除也就是應該的了。
  在此順帶提一句,類似于235樓這樣的純罵街的垃圾帖子,就恕本人沒有必要回復了,此人講不出任何道理來,就讓他躲在陰暗的角落里盡情對著鏡子罵吧。
238#
路云 發表于 2016-7-18 00:08:41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7 03:33
  路兄終于看明白了427號、738號、182號等國家文件是指強制檢定,6號文是指非強制檢定,也就是說檢定規 ...

我明白什么啦?幾個國家文件哪一句寫了檢定規程所說的“一般”、“常規”是指強檢計量器具呀?我已經說了,427號文和738號文說的是“檢定期限”,與“檢定周期”半毛錢關系都沒有,到現在還要搬出來說,什么意思嘛?

今后的發展趨向只要是提到檢定就是指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將走校準之路,逐漸淡出檢定的范圍。你只看到了JJF1001-20119.21條,卻沒有看到世上還存在9.22條所說的情況。

23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8 01:45:02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18 00:08
我明白什么啦?幾個國家文件哪一句寫了檢定規程所說的“一般”、“常規”是指強檢計量器具呀?我已經說了 ...

  我強調的是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兩種情況。另外路兄認為2004年6月的427號文“請各省級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種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期限作出規定并向社會公布”,其中的“檢定期限”與檢定周期真的“半毛錢關系都沒有”嗎?
  我當然看到了JJF1001-2011第9.21條,也看到了9.22條,這兩條緊挨著,想不看都不行。但,路兄認為9.22條所說的“并非由于強制要求而申請”的“自愿檢定”會多嗎?傻子才不走校準之路而自愿受某些承檢機構的“只許,不許”的擺弄,因此我可以大膽預測,隨著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的推行和普及,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執行檢定的將越來越少,逐漸淡出檢定而走向校準,現在的形勢已經在證明這個預測的正確性。
240#
xqbljc 發表于 2016-7-18 18:26:10 | 只看該作者
        大家都非常清楚,數年前,“不撞南墻不回頭的擰種”正是出自某版主嘴里自譽的話語,而今被其自評論為“罵街”,這也就說明了“罵街”行為正是源自于某版主!大家也都看到了,習慣于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的某版主總是另類至與眾不同,其談論的許多意見總是與大家的看法格格不入,這就表明了其語不驚人死不休、另立門派、獨出心裁、胡言亂語、誤導公眾的實質。但一句“我又是一個不撞南墻不回頭的擰種”的自我美譽,除表明了某版主的激情萬丈、香臭不分、形同異類、以恥為榮外,恰恰表明了在自我評價方面,某版主與大家的意見實在是高度的一致!在這一點上,某版主與眾多量友“取得了一致意見”,這是非常難得的事情。祝愿“擰種”繼續“撞南墻”,直至頭破血流、鼻青臉腫、滿血噴頭!大家為其點個贊!
241#
路云 發表于 2016-7-19 06:01:20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7 05:45
  我強調的是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兩種情況。另外路兄認為2004年6月的427號文“請各省級局對本行政區域 ...

何謂“檢定期限”?它是指檢定機構完成檢定任務的時間限制,與“檢定周期”有半毛錢關系嗎?看看738號文第1條是怎么說的吧:一、上述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自受理強制檢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強制檢定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計量檢定機構與送檢單位協商確定?!?/font>自己沒搞清楚,就在這里瞎解讀,瞎誤導。

路兄認為9.22條所說的“并非由于強制要求而申請”的“自愿檢定”會多嗎?傻子才不走校準之路而自愿受某些承檢機構的“只許,不許”的擺弄,因此我可以大膽預測,隨著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的推行和普及,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執行檢定的將越來越少,逐漸淡出檢定而走向校準,現在的形勢已經在證明這個預測的正確性。

只有像你這種骨子里都想延長周期的人才會這么想,你不愿意不等于別人都不愿意,目前的情況是該檢定的還照樣檢定,除非沒有檢定規程或檢定不合格的,才會出具《校準證書》。其他人都“傻”,救你一個人“聰明”是不是?

242#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19 18:33:41 | 只看該作者
  不在強檢目錄的計量器具,不論是否在四個方面,都不是強檢計量器具,這些器具都是非強檢計量器具。這些計量器具都是企業自己管理的。
檢測機構要承攬這塊企業,就應該與企業簽訂檢測合同,滿足企業的需求。
24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0 20:44:58 | 只看該作者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19 18:33
不在強檢目錄的計量器具,不論是否在四個方面,都不是強檢計量器具,這些器具都是非強檢計量器具。這些計 ...

  你說得很對,這就是現代計量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對于非強制檢定,檢定機構與送檢單位的關系是供方與顧客之間的關系,“檢測(含檢定/校準)機構要承攬這塊企業,就應該與企業簽訂檢測合同,滿足企業的需求”。
244#
xqbljc 發表于 2016-7-21 12:04:20 | 只看該作者
        “企業的需求”首先是量值傳遞的準確,而不僅是只盯在延長周期上。何況“七十”之人一家之言,也根本代表不了什么企業,其那張從不靠譜的嘴根本就是嘴不由己的。

        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從事的量值傳遞檢定工作,依據的是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而不是其它什么。如果企業的需求合理合規,完全可以行使“自主管理”、“自行確定”與“自行決定”的權利。但對法定計量技術機構依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在證書上給出的有效期不應該說三道四、橫加指責,畢竟按國家規程做技術依據合法合理。
245#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1 16:26:13 | 只看該作者
其實如果研究過CNAS的溯源要求,可以發現是沒有固定的周期要求的,只有通過期間核查,才能合理的判斷儀器的狀態,以此來決定何時送檢才是最經濟合理的辦法。所以證書寫有效期這種歷史遺留問題既不能怪檢定機構,也不能怪企業,只能說這種形式本身就不合理,大家也不必太較真,湊活著用或者開校準證書就行了。
246#
路云 發表于 2016-7-21 18:58:37 | 只看該作者

對于非強檢器具,如果要想將“必須依據企業的需要,將有效期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信息寫在《檢定證書》里”這樣的條款寫進合同里,估計連門都沒有,不要說過去、現在,即便是在將來、永遠都不會有這一天。這完全是規版主對國家規定的曲解與任性,不信你就試試看,看有哪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會搭理你。

24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1 23:23: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7-21 23:28 編輯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1 16:26
其實如果研究過CNAS的溯源要求,可以發現是沒有固定的周期要求的,只有通過期間核查,才能合理的判斷儀器的 ...


  你說得很對。對于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CNAS的溯源要求是沒有固定周期要求的,國家標準GB/T19022也絕無檢定周期的要求,而只強調確認間隔的要求,合理的判斷測量設備是否仍然處于可用的狀態,以此來經濟合理地決定何時送檢。除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其它所有測量設備并非只聽法定檢定機構一家之言,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證書寫有效期歷史遺留的這種形式本身就不合理,因此我一直建議企業走校準的道路,拒絕檢定,就讓某些法定檢定機構堅持“只許”和“不許”去吧,你是顧客,你是“上帝”,他不愿意吃你的這碗飯,你不需要也不希望它搭理你,你只要不送給它檢定就是了,你可以送任何國有的、企業的、民營的有能力校準的實驗室執行校準。
248#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2 11:12:13 | 只看該作者
目前企業都實行招投標,檢測機構不與企業簽訂合同,就不不能結賬,拿不走檢測費。
實行的是,強檢器具實行商務談判與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指定檢測機構簽訂檢測協議;
非強檢器具實行市場化操作,由具備資質機構參與招投標,與中標檢測機構,簽訂檢測協議,
不履行招投標合同,需要過商務監督、審計、紀檢監察幾關審查,最后還需要主要領導批準,
程序繁瑣,如有不軌三年內可追責。不招投標的合同都不愿意干。
  簽訂合同雙方,只要合同沒有違法條款,檢測機構都能配合企業做好技術服務,
包括非強檢器具按企業規定出具,有效期的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應企業要求,校準證書也需要注明有效期及是否合格),
沒有法律法規、政府法令要求,校準不能判定是否合格及有效期,檢定證書不能依據企業規定備注有效期。
  作為企業,法無禁止即可為,既然檢定方式、檢測周期等由企業依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其它部門不能干涉,
專業檢測機構承攬非強檢器具檢測業務,能滿足企業要求,按企業規定出具不違法證書。

24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3 16:16:26 | 只看該作者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2 11:12
目前企業都實行招投標,檢測機構不與企業簽訂合同,就不不能結賬,拿不走檢測費。
實行的是,強檢器具實行 ...

  你說得很對,市場經濟體制下,自己如果是供方,自己與需方的關系其實就是供方與顧客的關系,自己要把顧客奉為上帝,只要顧客不是違法要求,哪怕是無理要求都盡可能滿足,這就是“顧客永遠是正確的”的基本道理。如果自己是需方,那就是組織與供方之間的關系,要力求供需雙方的雙贏而不能坑害供方。供需雙方的責權利需要以合同或技術協議的方式確立。因此所有管理體系非常重要的過程包括做好顧客滿意度的管理和做好合格供方評價的管理。
  法定技術機構為企業提供一系列技術服務,也屬于企業的“供方”之一,也需要企業對其實施管理。企業不僅僅要習慣于被管理,要守法遵法,還應該學會用法律手段捍衛自己的權利,還應該學會在自己是“顧客”的時候當“上帝”,對于違反國家規定和不能滿足企業測量要求的法定技術機構企業同樣有權將其從自己的合格供方名錄中刪除,有權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反映實情。就非強制檢定的檢定周期來說,國家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其它部門不能干涉,國家把權利賦予了企業,承檢機構非要堅持“只許、不許”,最簡單的措施就是拿出“上帝”的架勢換一家“供方”罷了。
250#
路云 發表于 2016-7-24 09:29: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3 13:33 編輯

樓主發帖的主題就是“檢定周期的確定”,討論到現在已接近250樓了,規版主至始至終都是在強調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他說了算,一直都在堅持承檢機構必須根據他的要求出具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并且一直搬出6號文來說事?,F在又改口稱“我一直建議企業走校準的道路,拒絕檢定,就讓某些法定檢定機構堅持“只許”和“不許”去吧,你是顧客,你是“上帝”,他不愿意吃你的這碗飯,你不需要也不希望它搭理你,你只要不送給它檢定就是了,你可以送任何國有的、企業的、民營的有能力校準的實驗室執行校準?!?/font>字里行間都透露出對法定檢定機構仇視與鄙視的口吻,作為從事計量工作幾十年的前輩,說出這樣的話來,實在是讓人覺得汗顏。言下之意就是:如果非強檢器具不給我出具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檢定證書》,我連校準都不讓你做。你規矩灣不是要求承檢機構將顧客當上帝,而是要求承檢機構把你規矩灣奉為上帝。事實上任何一家檢定機構都可以做校準,對于檢定來說,任何一家檢定機構都不可能答應這種無理的要求。你規矩灣豈不要將全國所有的檢定機構都列入“黑名單”(包括國家計量院),只將為數不多的幾家純“校準實驗室”列為你的委外計量技術服務合格供應商???事實上所有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都沒有遇到過像你規矩灣這么牛逼的客戶,究竟是誰炒誰的魷魚,大家都心知肚明。你要是這么想,早就應該退出本主題的討論了,還搬什么6號文說事呀,與校準屁毛關系都沒有。說什么“只要顧客不違法,哪怕是無理要求都盡可能滿足?!?/font>這是什么邏輯呀?6號文是法,檢定規程就不是法啦?街上假乞丐那么多,都沒有違法,如果他們都要向你規矩灣行乞,你是不是都要將這幫“乞丐”奉為上帝,滿足這幫“乞丐”的需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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