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6 02:40 編輯
如果路兄認為檢定規程中關于檢定周期的表述中的“一般”、“常規”不是指“強制檢定”,你也可以說“一般”、“常規”是指“非強制檢定”,非一般和非常規的情況指的是強制檢定,但如果強制檢定既可以縮短也可以延長周期,非強制檢定反而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你認為對嗎?這樣用反證法驗證,你就可以我說的“眾所周知”是什么含義了。 誰告訴你不是指“強制檢定”就一定是指“非強制檢定”啦?早就跟你說清楚了,“一般”、“常規”與強檢不強檢沒關系,它是指使用的環境條件、使用頻次、器具的新舊程度、維護保養狀態等這些影響計量性能的因素,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器具的穩定性,這才是決定周期長短的主要因素,而不是什么“強檢”還是“非強檢”來作為是否延長周期的奇葩理由。你干了幾十年計量了,提出這種延長周期的理由確實很奇葩。 在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誕生前,請問路兄,一個沒有能力,沒有資質的企業自己做計量確認,簽發符合自己內部規定周期的“合格證”標識,允許嗎? 對于非強檢器具,誰說不允許啦?沒有能力“檢定”,不等于沒有能力做“計量確認”。計量確認本來就是用戶自己的事情,把“檢定”能力與“計量確認”能力混為一談,你可真有兩下子啊。 如果法定檢定機構在非強制檢定方面把送檢方真心當成了顧客,而不是防守對像或管制對像,非強制檢定方面的所有問題也就早解決了… 對于非強檢器具,誰防著你啦?誰又管制你啦?你不是想什么時候送檢就什么時候送檢嗎?早就解決了,那還要“校準”干什么?沒解決的話,6號文為什么要廢止?。繃屹|檢總局何不請你規矩灣草擬一個《6號文的補充說明》往下推不就行啦。你有與我爭論這么久的執著精神,何不斗膽向國家質檢總局諫言呢? 反而是路兄一再強調“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一條道走到黑。 呵呵,對于法制計量的檢定來說,出具《檢定證書》給定的周期,必須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給出,這也是承檢機構在控制風險能力范圍的承諾。對于檢定機構來說,周期調整只能縮短,不能延長,最多也就是恢復原周期。至于非強檢器具,站在企業的角度來說,可以進行自主管理,企業自定的周期,風險自擔,承檢機構不予干預。我讓你曬幾份超過檢定規程規定最長周期的《檢定證書》,你又曬不出。究竟是我一條道走到黑,還是全國所有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一條道走到黑,異或是你規兄一條道走到黑,留待廣大量友去甄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