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5 01:33 編輯
我們在這里是討論問題,就事論事,與我是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人員有什么關系呢?什么叫“借東打西”呀?我在哪一樓的哪一句話是“借東”,哪一句話又是“打西”,請明示。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是國家計量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作為計量器具特性評定和法制管理的計量技術法規。哪一部法規規定了6號文要比檢定規程優先適用啊?憑什么就說6號文比檢定規程級別高啊?6號文與182號文的性質與屬性相當,基本屬于通知、公告類的文件,且明確指定了實施主體。182號文明確指定其實施主體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6號文第一段就指出“……對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對企業依法自方管理的有關事項,……”,這里所說的是“依法自方管理”,并非“依法管理”。第二段也說:“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就是讓使用單位自己確定檢定周期,并沒有要求承檢機構必須依據企業自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再說企業自己內部以文件形式規定的周期,沒有誰會橫加干涉。企業內部制定的文件,其適用范圍能擴大到承檢機構嗎?對于承檢機構來說,企業的內部文件其優先層級難道比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還高嗎? 說到優先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條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法》第九條也說了,對非強檢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請問:“企業應當自行定期檢定”與“企業應當按期檢定”有什么不同啊?是《計量法》大還是6號文大呀?檢定機構是執行國家法規還是執行你企業的程序文件呀? 對于非強檢器具的使用場合與用途,企業自己最清楚。在沒有校準的年代,國家對這部分器具的檢定周期不作強制性限定,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是合適的。承檢機構對企業送檢的每一件器具的用途情況根本無從知曉,也無法把控企業何時會將器具用于強檢場合。因此,對檢定機構來說是不分強檢與非強檢的,也不可能在《檢定證書》中加注“該器具僅作為非強檢器具使用”的限制性說明。《檢定證書》中給出的有效期是承檢機構依據檢定規程作出的質量保證期限與承諾。企業可以不按《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送檢,自己以文件的形式規定周期定期送檢,這在當時,即便是現在也是允許的。在沒有校準的年代里,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就在于檢定周期對前者是強制的,對后者不具有強制性。如果都由企業說了算,那校準還會出現嗎?還有存在的必要嗎?6號文到現在為什么還要廢止呢? 你在248樓的回帖中說:“ 簽訂合同雙方,只要合同沒有違法條款,檢測機構都能配合企業做好技術服務,包括非強檢器具按企業規定出具,有效期的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應企業要求,校準證書也需要注明有效期及是否合格),……”看來你們單位都與承檢機構簽訂了合同,對于非強檢器具,承檢機構可以按你企業規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那么就請你曬幾份有效期長于國家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出來,讓大家看看究竟是哪家機構這么做了。你認為這家檢定機構遵紀守法,亮出來做做榜樣,你不會介意吧?如果你拿不出證據,就請不要在此說這些誤導他人的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