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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定周期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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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4 14:46:29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24 09:29
樓主發帖的主題就是“檢定周期的確定”,討論到現在已接近250樓了,規版主至始至終都是在強調非強檢器具的 ...

  不要片面理解我說的話,我絲毫沒有鄙視承檢機構,也絲毫不鄙視企業,在法制社會大家都是平等的“法人”,應該相互尊重,都應該遵規守法,都不能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錯誤行為。我一直在強調下面三點:
  第一,強制檢定必須“強制”,就如同你所說的檢定周期“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許縮短,不許延長”,且由法定檢定機構說了算,企業必須遵從。
  第二,非強制檢定不能“強制”,國家既然把檢定周期確定權授予了企業,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就既可壓縮,亦可延長,承檢機構與企業是供需雙方,作為供方的承檢機構應該滿足顧客的要求,執行雙方合同規定的檢定周期,此時再強調“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是錯誤的。
  第三,現在國家推行了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方式,企業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可以執行校準,不再執行檢定,特別是遇到死抱計劃經濟時代那種不把顧客放在眼里我行我素態度的承檢機構,可以開除其合格供方資格,不再與其發生經濟往來,轉而送能夠滿足要求的其它技術機構執行校準。
  關于什么是“以顧客為關注焦點”的管理原則,如何實施“以顧客為關注焦點”的管理原則,不是本主題帖要討論的內容,如有興趣我們可以另辟主題帖專門討論。在這里為了說明檢定機構應該改變過去“我是管理者,企業是被管理者”的舊觀念,建立“顧客是上帝”的理念,我提到了哪怕是顧客的要求是無理的,只要該要求不違法違規,經耐心解釋仍然無效時也應該滿足,有沒有道理我不想在這個帖子里喧賓奪主進行深入分析,路兄可以慢慢品味。
252#
xqbljc 發表于 2016-7-24 15:15:10 | 只看該作者
        信口開河瞎講一氣的“大家都是平等的法人”,讓人不可理喻。難道14億人都是什么“法人”?還是先搞清楚“法人”和“自然人”有什么區別再講吧。不要混為一談的搗糨糊。
253#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4 18:51:33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24 09:29
樓主發帖的主題就是“檢定周期的確定”,討論到現在已接近250樓了,規版主至始至終都是在強調非強檢器具的 ...

“這是什么邏輯呀?6號文是法,檢定規程就不是法啦”.
瀏覽了你最近幾個帖子,感覺你不是法定檢測機構人員,只是企業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干檢測業務幾十年了吧?
討論問題借東打西,沒有說服規矩版主,也沒有說服在下。從上述語句中,你可能不明白:
在周期確定方面,六號文比檢定規程優先適用,借用規矩版主話說,就是六號文級別比檢定規程級別高。
在計量工作 司法、執法實踐中優先選用的依據是:計量法、計量法規(含地方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解釋)、
技術規范(JJG、JJF)。同層次的,特殊規定高于普通規定。
基于這些原則,六號文屬于行政解釋,國家計量主管部門的行政解釋,級別高于普通計量技術規范檢定規程應該沒有異議吧!
況且六號文又是專門對非強檢器具檢定周期、檢定方式方面特殊規定,你說應該優先選用哪個,執行誰。
254#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5 08:19:39 | 只看該作者
這個6號文規定的檢定周期,到底是指檢定證書有效期,還是指企業自己送檢的時機?我認為是后者。質監局的文件應由質監局解釋,我在質監系統的法定檢定機構工作這么多年,從來沒有收到過有效期可以按客戶要求隨便寫的上級通知。
255#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5 11:58:40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5 08:19
這個6號文規定的檢定周期,到底是指檢定證書有效期,還是指企業自己送檢的時機?我認為是后者。質監局的文 ...

這個6號文規定的檢定周期,到底是指檢定證書有效期,還是指企業自己送檢的時機?

6號文是關于非強檢器具檢定方式、檢定周期確定方面最高行政解釋,是較高級別的規范性文件,

不能企業、法定檢測機構、政府部門、事業機構都要遵照執行。應該從各個涉及領域進行貫徹。

《計量法》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檢定規程,法定檢測機構在履行檢定等技術工作時,必須按照檢定規程的要求,

按所規定程序、方法,對計量器具性能進行全面評價。可,檢定規程上檢定周期項目是必須設置的嗎?

檢定規程上必須設置檢定周期有何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東西,為何不能改變修改呢?

檢定周期確定的長短也沒有法律依據吧。檢定規程上需要設置周期是大家低看的技術規范JJF1002設定的。

JJF1002的級別等級,說到天也沒有六號文高吧!檢定周期確認方法也是技術規范。
(聲明:本人不輕看JJG、JJF,只是在優先選用層次有所區別,不能只糾結與用JJG解釋JJG)

我前邊帖子說過,校準也可出具帶合格判定、帶有效期的校準證書,只要有需要,不違法吧。

“法無禁止皆可為”,這也是司法原則。
256#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5 17:26: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7-25 17:37 編輯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5 11:58
這個6號文規定的檢定周期,到底是指檢定證書有效期,還是指企業自己送檢的時機?

6號文是關于非強檢器具 ...


我的意思是“檢定周期”理解上有兩種方式,一種理解方式是說要明確寫在檢定證書上,以有效期形式表達出來,這種理解方式的具體問題在于有效期是否可以按口頭要求隨意寫,還是要遵循某些依據,不明確。另一種理解是:企業可以無視有效期的存在,自己決定什么時候送檢。我認為6號文按后者理解的可能性大,也便于操作,這樣雙方既不違法,也不違規,我們這邊的鐵路局某些儀器就是三年一檢,但證書有效期還是正常寫。
      這個六號文主要還是指導質監系統自己的工作,讓各地質監局不要干預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工作,但是企業要面對并不只有這一種監管,大部分檢定證書其實是別的部門認證中需要的,跟質監局沒關系,別的部門或認證機構有他們的管理方式和認證準則,比如CNAS,要取證得符合他們的認證要求,不僅要合法,還要合CNAS的規,CNAS作為一個國際互認組織,怎么要求跟六號文無關。
257#
路云 發表于 2016-7-25 21:21:5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5 01:33 編輯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3 22:51
“這是什么邏輯呀?6號文是法,檢定規程就不是法啦”.
瀏覽了你最近幾個帖子,感覺你不是法定檢測機構人員 ...

我們在這里是討論問題,就事論事,與我是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人員有什么關系呢?什么叫“借東打西”呀?我在哪一樓的哪一句話是“借東”,哪一句話又是“打西”,請明示。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是國家計量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作為計量器具特性評定和法制管理的計量技術法規。哪一部法規規定了6號文要比檢定規程優先適用啊?憑什么就說6號文比檢定規程級別高啊?6號文與182號文的性質與屬性相當,基本屬于通知、公告類的文件,且明確指定了實施主體。182號文明確指定其實施主體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6號文第一段就指出“……對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對企業依法自方管理的有關事項,……”,這里所說的是“依法自方管理”,并非“依法管理”。第二段也說:“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就是讓使用單位自己確定檢定周期,并沒有要求承檢機構必須依據企業自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再說企業自己內部以文件形式規定的周期,沒有誰會橫加干涉。企業內部制定的文件,其適用范圍能擴大到承檢機構嗎?對于承檢機構來說,企業的內部文件其優先層級難道比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還高嗎?

說到優先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條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法》第九條也說了,對非強檢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問:“企業應當自行定期檢定”與“企業應當按期檢定”有什么不同啊?是《計量法》大還是6號文大呀?檢定機構是執行國家法規還是執行你企業的程序文件呀?

對于非強檢器具的使用場合與用途,企業自己最清楚。在沒有校準的年代,國家對這部分器具的檢定周期不作強制性限定,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是合適的。承檢機構對企業送檢的每一件器具的用途情況根本無從知曉,也無法把控企業何時會將器具用于強檢場合。因此,對檢定機構來說是不分強檢與非強檢的,也不可能在《檢定證書》中加注“該器具僅作為非強檢器具使用”的限制性說明。《檢定證書》中給出的有效期是承檢機構依據檢定規程作出的質量保證期限與承諾。企業可以不按《檢定證書》給出的有效期送檢,自己以文件的形式規定周期定期送檢,這在當時,即便是現在也是允許的。在沒有校準的年代里,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區別,就在于檢定周期對前者是強制的,對后者不具有強制性。如果都由企業說了算,那校準還會出現嗎?還有存在的必要嗎?6號文到現在為什么還要廢止呢?

你在248樓的回帖中說: 簽訂合同雙方,只要合同沒有違法條款,檢測機構都能配合企業做好技術服務,包括非強檢器具按企業規定出具,有效期的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應企業要求,校準證書也需要注明有效期及是否合格),……”看來你們單位都與承檢機構簽訂了合同,對于非強檢器具,承檢機構可以按你企業規定的周期出具《檢定證書》。那么就請你曬幾份有效期長于國家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出來,讓大家看看究竟是哪家機構這么做了。你認為這家檢定機構遵紀守法,亮出來做做榜樣,你不會介意吧?如果你拿不出證據,就請不要在此說這些誤導他人的話了。

258#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6 11:34:28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5 17:26
我的意思是“檢定周期”理解上有兩種方式,一種理解方式是說要明確寫在檢定證書上,以有效期形式表達出來 ...

我的意思是“檢定周期”理解上有兩種方式,一種理解方式是說要明確寫在檢定證書上,以有效期形式表達出來,…  另一種理解是:企業可以無視有效期的存在,自己決定什么時候送檢。
別的部門或認證機構有他們的管理方式和認證準則,比如CNAS,要取證得符合他們的認證要求,不僅要合法,還要合CNAS的規,CNAS作為一個國際互認組織,怎么要求跟六號文無關。
你上邊說的三種方式,都得執行六號文。
既然,六號文是國家專門對非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確定”方面的文件,在各行各業都要認真貫徹,因你所處角度不同認為第二種操作好理解。其實第二種做法是第一種做法錯誤的救濟,是企業對第一種錯誤補救措施,這種補救措施是合法,也是恰當的。至于你說的CNAS,就是掛靠國家質檢總局下邊認監委批準成立的一家中介機構。CNAS各種要求規定,都必須嚴格執行貫徹《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其要求不能超越計量法律體系的要求。CNAS的各個領域評審員都是各級法定檢定機構、質檢機構的兼職人員。評審員素質參差不齊,企業計量管理人員又不能有效識別評審員的錯誤造成的。
    造成這種局面原因是,國家質檢總局管理錯位,前些年是:“以質量為中心,以標準化,計量為基礎”,后又“兩大安全”的工作方針,一直輕視計量、標準化工作,致使計量法、標準化法,遲遲得不到修訂。造成質檢系統、企業都不重視計量、標準化工作,都不愿干基礎工作。你感覺計量檢定機構給特檢、纖檢機構比較受重視嗎?在企業計量管理、檢測機構也不被重視,始終是個輔助機構,可有可無,誰愿意長期在備受重視部門干、很少有專心研究計量知識的。致使各級機構、企業計量管理工作水平不高,人員素質低下,就連三十年前發布的計量法、標準化法也不熟知。我遇見過很多高級職稱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依據企業標準可高于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就臆斷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可以高于國家標準(規定)的錯誤認識。得出行業的規定可以高于國家的規定的錯誤觀點。
259#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6 12:46:0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度心寬 于 2016-7-26 12:50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6-7-25 21:21
我們在這里是討論問題,就事論事,與我是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人員有什么關系呢?什么叫“借東打西”呀 ...


我們在這里是討論問題,就事論事,與我是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人員有什么關系呢?什么叫“借東打西”呀?我在哪一樓的哪一句話是“借東”,哪一句話又是“打西”,請明示。
  

為何認定你是企業檢測機構人員,因為你視野不寬,看問題比較窄,又極度不自信,常用估計、亮出看看。有理有據說理都不認可,非得眼見為真。你是法定檢定機構的嗎?就是也是一線實驗室檢測人員,沒有在業務室、總工室干過。
你連適用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優先適用次序、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都不清楚,說明你從未從事過計量管理工作。六號文,國家計量主管部門以公告方式行文,極其罕見,說明極為重視,級別接近部門規章等級。我上邊帖子列述法律文件優先適用次序,不是我規定,也是計量主管部門規定,
是中國司法實踐普遍遵循的原則。國家質檢總局一直把六號文列為規范性文件,屬于最高行政解釋的范疇。作為非強檢器具周期確定的特別規定,
六號文級別效力高于檢定規程等計量技術規范這是毫無質疑的。你如不認可,就說明你的層次問題。
  為何說你借東打西,就是東西都是一個層次的問題,用JJG解釋JJG,偷換概念辯論,總比說東拉西扯好聽吧!
不只你把六號文與計量法第九、十條比較何意?六號文是對計量法這兩條行政解釋,進一步說明,非強檢計量器具的定期檢定問題,
檢定方式、是自檢或送外檢定、周期確定由企業依據情況自主決定,很明確呀!檢定執行檢定規程,我從未反對,只是提出檢定規程
上設置檢定周期既有效期,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司法制度規定,只有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省級人大的地方性法規才有權設置行政許可,
連部門規章就沒有資格設置行政許可項目,何況一個技術規范呢。是說JJF1002,要求檢定規程設置檢定周期(有效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嚴格的說是無效的。應該執行專門的(確定周期要求規定)最高行政解釋六號文件。
  “ 簽訂合同雙方,只要合同沒有違法條款,檢測機構都能配合企業做好技術服務,包括非強檢器具按企業規定出具,有效期的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應企業要求,校準證書也需要注明有效期及是否合格),我這樣說有問題嗎?請從法理上指出了? 我見過許多檢測機構依據企業計量器具的分類文件,
按企業規定出具長于檢定規程有效期檢定證書,這有什么奇怪的呢,你未見過,說明你見識少。

260#
路云 發表于 2016-7-26 20:22:53 | 只看該作者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5 16:46
我們在這里是討論問題,就事論事,與我是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人員有什么關系呢?什么叫“借東打西”呀 ...

你怎么就知道我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你怎么就斷定我沒有從事過計量管理工作?言下之意是不是想表明你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從事計量管理方面的資深人士呀。6號文充其量也就是一個規范性文件,且執行主體特別強調了是企業自身實施自主管理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通篇沒有只字提到了要求檢定機構必須執行。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是《計量法》明文規定的,在全國范圍內施行的計量技術法規。可在你眼里卻還不如一個限定適用范圍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檢定規程依據JJF1002的規定,給出了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在你眼里卻視為沒有法律依據,還說是無效的。JJF1002不是法規嗎?你的金口玉言比國法還大嗎?法制計量這么多年,除了你之外,還有誰說了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無法律依據呀?有誰說了該檢定周期無效呀?無效那國家質檢總局為何不命令廢止呀?

我見過許多檢測機構依據企業計量器具的分類文件,

檢測機構是檢定機構嗎?檢測機構依據企業計量器具的分類文件不就是企業自己對計量器具進行分類管理嗎?與檢定機構有屁關系呀。

按企業規定出具長于檢定規程有效期檢定證書,這有什么奇怪的呢,你未見過,說明你見識少。

當然奇怪咯。不光我沒見過,就連我身邊的,乃至全國我所接觸過的計量界同行,都沒有人見過。國內計量檢定機構成百上千,怎么這種事情總讓“見多識廣”的你一人遇到啊?究竟是你真的見多識廣,還是絕大多數的量友都瞎了眼啊?按理說你認為這一行為“合理合法”,完全可以光明正大、理直氣壯地說出機構的名字,曬出該機構出具的《檢定證書》。可惜的是讓你說出機構名字你卻如刺哽喉不說,讓你曬出《檢定證書》你卻藏著掖著不亮。這種矛盾反常之舉,不得不讓人質疑,你是在編故事,要么就是心虛,除此之外,找不到其他理由能夠解釋得通。

261#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7 08:10:57 | 只看該作者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6 11:34
我的意思是“檢定周期”理解上有兩種方式,一種理解方式是說要明確寫在檢定證書上,以有效期形式表達出來 ...

什么情況都得執行六號文?你也太高看質監局的文件的效力了。六號文只是涉及檢定證書,CNAS是校準,與六號文一點關系沒有。好多企業非強檢計量器具定期不定期的送檢行為你以為是質監局要求的啊?企業各有各的主管部門,認證機構,企業的主管部門認證機構對企業提出的要求,直接關系著企業的生產資質問題,企業敢不聽他們的主管部門的。就我所了解的,建筑公司,醫藥公司認證工作都是很嚴的,建筑行業甚至有主管部門要求縮短檢定周期的,有本事你拿著六號文跟自己的主管部門辯論,不是檢驗機構同意不同意的問題,企業的先得說服自己的主管認證部門再說。
262#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7 11:20:17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7 08:10
什么情況都得執行六號文?你也太高看質監局的文件的效力了。六號文只是涉及檢定證書,CNAS是校準,與六號 ...

什么情況都得執行六號文?你也太高看質監局的文件的效力了。六號文只是涉及檢定證書,CNAS是校準,與六號文一點關系沒有。好多企業非強檢計量器具定期不定期的送檢行為你以為是質監局要求的啊?企業各有各的主管部門,認證機構,企業的主管部門認證機構對企業提出的要求,直接關系著企業的生產資質問題,企業敢不聽他們的主管部門的。
  我們國家的管理原則: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級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作為計量、標準化、質量、認證認可的主管部門,其它部委只是分管部門,要服從質檢總局的統一領導,六號文是質檢總局關于非強檢計量器具檢定方式、周期確定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它部門也必須一個調,貫徹執行,要不,國家就會亂套。統一領導的方針政策得不到貫徹執行。
   CNAS的校準認可認證,是需要嚴格按質檢總局計量方面方針政策執行貫徹的。計量法修訂已納入國務院今年修法計劃,修法后,只分檢定(過去強檢部分)和校準兩種量傳方式。有CNAS認可,到時計量檢測市場就會放開,對法定檢測機構就是個考驗,也是個大發展及萎縮機遇,就看如何把握了。
  至于你說企業送檢問題,問題出在我上一個帖子分析的原因,就是其它部門亂作為,企業自己管理知識缺乏,管理能力低下造成的。目前多數企業都處在,“要我計量”層次,該檢定檢測的未檢測,不該檢定檢測的亂檢測。“我要計量”只能等到計量法修訂以后了。

263#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7 11:35:02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26 20:22
你怎么就知道我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你怎么就斷定我沒有從事過計量管理工作?言下之意是不是想表明你 ...

   請你解釋:
                    啥是法定計量機構?
               
                   啥是法?法的范疇?

                  計量法律包含哪些內容?

                   JJF1002是哪家的法規?
                    
                   法盲一個,四六不分,無語了。
26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7 14:07:04 | 只看該作者
  看來計量行業真的需要象計量法剛剛發布那幾年一樣再搞一次普法教育和普法學習活動了。什么是憲法,什么是計量法,什么是母法,什么是子法,什么是行政法規,什么是技術法規,什么是地方法規,哪個法律文本級別最高,哪個法律文本是基礎,它們之間應該誰遵守誰的規定?許許多多的基本法制管理常識需要搞清楚。比如本專題討論就涉及到了是國家局的行政法規該遵守檢定規程呢,還是檢定規程等技術法規該遵守行政法規?檢定規程該遵守6號文件和JJF1002呢,還是國家局6號文、JJF1002該遵守檢定規程?
265#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7 15:10:22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7 14:07
  看來計量行業真的需要象計量法剛剛發布那幾年一樣再搞一次普法教育和普法學習活動了。什么是憲法,什么 ...


現在這些問題比較亂,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也不怪大家理解不統一。依我看,質監總局應當規定:帶結論及有效期的檢定證書應當只限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其它一律只能開校準證書,跟國際接軌,這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266#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7 15:21: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7-27 15:23 編輯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7 11:20
什么情況都得執行六號文?你也太高看質監局的文件的效力了。六號文只是涉及檢定證書,CNAS是校準,與六號 ...


       其它部門也不能簡單的認為是亂作為,計量工作作為生產質量控制的一個環節,肯定是要制定某些規章制度的,溯源周期就是其中一項,每個部門根據它們工作的規律,制定符號它們行業的溯源周期制度性規定,是必要的,六號文是要質監局不干預企業非強檢的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并不是說非強檢計量器具就什么不用管了,計量法明確規定企業應根據自身需要制定溯源周期以保證定期檢定,那么企業的主管部門和認證機構作為行業的管理認證部門,有權制定行業內部的管理制度,這不能算外來干預,企業應當執行,這跟貫徹計量法和六號文并不沖突。
26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7 15:23:39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7 15:10
現在這些問題比較亂,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也不怪大家理解不統一。依我看,質監總局應當規定:帶結論及有 ...

  完全贊同你的建議。過去我國只講檢定不講校準,于是產生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分別如何管理的問題,現在國家推進了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的概念,“帶結論及有效期的檢定證書應當只限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其它一律只能開校準證書,跟國際接軌”的建議值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研究。
268#
xqbljc 發表于 2016-7-27 16:58:51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7-25 08:19
這個6號文規定的檢定周期,到底是指檢定證書有效期,還是指企業自己送檢的時機?我認為是后者。質監局的文 ...

        “我在質監系統的法定檢定機構工作這么多年,從來沒有收到過有效期可以按客戶要求隨便寫的上級通知”。但當前時過境遷,某版主那張從不靠譜的橫豎嘴就能代表“客戶要求”,也就“等同于”“上級通知”。
269#
路云 發表于 2016-7-27 19:38:39 | 只看該作者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6 15:35
請你解釋:
                    啥是法定計量機構?
               

啥是法定計量機構?你這么“見多識廣”從事計量管理多年的“資深”人士還好意思來問我呀?你不是什么都懂嗎?計量行政管理機構與計量技術機構都理不清,逗我玩是不是?

JJF1002是哪家的法規?只認識行政管理的法規、規章,對技術法規狗屁不懂,還好意思到這里來說教。發帖之前用“計量技術法規”這個關鍵詞百度一下總是可以的吧,還要我手把手來教你呀?睜大眼睛看清下面兩張截圖吧,不至于連漢字都不認識吧。說別人法盲、四六不分。狗頭上剛長出兩只嫩角,就想冒充老羊(洋),不知道自己有幾斤幾兩,就把自己當盤菜啦。

270#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8 17:12:40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27 19:38
啥是法定計量機構?你這么“見多識廣”從事計量管理多年的“資深”人士還好意思來問我呀?你不是什么都懂 ...


   作為一個常在論壇發帖,熱情指導別人的資深人士,竟有這般見解很是詫異!
如不改變,會把論壇變成胡談忽悠之地吧!建議你在本管理板塊潛水一個時期,提煉一下,別在貽笑大方。

   法定檢定機構:依法設置計量技術機構(主要是各級質監局下屬計量院所)、依法授權(對外)開展檢定、校準的檢測機構(主要是專業檢測機構)。法定計量技術機構主要包含這兩種。
      說檢測機構的業務室、總工室是因為這兩個部門經常給計量等管理部門、計量等執法機構打交道,對計量管理方面要求就會熟悉些。一線檢測室人員,關注規程規范較多,計量管理知識了解比較少,并不是貶低搞具體檢測的人員,是工作特點決定的。
把計量檢定規程JJG稱作“計量技術法規”你知道來源嗎!是質檢總局在一個部門規章中的一個稱呼。為何不把計量技術規范JJF稱作“計量技術法規”因為沒有規范性文件這樣稱呼。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管理,保證計量單位的統一和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是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制定并批準頒布,在全國范圍內施行,作為計量器具特性評定和法制管理的計量技術法規。
該管理辦法對檢定規程的制定、修訂、審批和發布、復審等方面進行要求。對器具的性能、技術條件、檢定條件﹑檢定方法、適用范圍、誤差分析等都有要求,就是沒有說檢定周期。JJF1002上邊設置有檢定周期項目,JJF1002第3.1明確規定,檢定規程制定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要求是《計量法》(法律)、《計量法實施細則》(行政法規)上邊設置的要求,需要進行周期檢定。所以強檢計量器具設置檢定周期是有法律依據的。
   非強檢計量器具規定的是定期檢定,《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由企業、事業單位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而JJF1002,沒有很好的貫徹上述精神,只把對強檢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定進行了規范。對大量非強檢計量器具定期檢定,既沒有針對非強檢器具特點做出專門規定。就是在檢定周期方面沒有針對強檢、非強檢進行區別,造成實際工作中的混亂。六號公告,就是針對這種情況,對計量法律法規就非強檢器具的定期檢定,進行的行政解釋。六號公告的效率是高于JJG、JJF的。


271#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9 11:27:27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7 14:07
  看來計量行業真的需要象計量法剛剛發布那幾年一樣再搞一次普法教育和普法學習活動了。什么是憲法,什么 ...

應該有個基本認識,法律法規等文件適用范圍、層級要有個基本認知,要統一到《立法法》、《行政訴訟法》的要求上來。
這樣討論就不會在原地打轉轉,不深入。最高法在方面也有個文件,就是在審理案件中
選用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方面的規定。(見附件)。
在計量工作中優先選用的次序:計量法、計量法規(含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解釋)、技術規范(JJG、JJF)。同層次的,特別(專門)規定高于普通規定。
有了這個基本認知,才不會東拉西扯,把個人錯誤觀點管輸出去。

最高法院解釋文件級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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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27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9 19:56: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6-7-29 19:58 編輯

  我還是要建議大家討論問題心平氣和,友好相待,人人平等,過激的語言盡可能不用或少用。
  在法律體系中各種法律文本是有級別的,由高到低排序分別是:憲法、現行有效法律(民事法、行政法、刑法、經濟法等)、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且實體法高于程序法。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等法規屬于“其他規范性文件”,屬于“程序法”一類的文本,在法律體系中是最低級別的法規。所以我贊成271樓所說,在計量工作中優先選用的次序為:計量法、計量法解釋(注:我增加的)、計量法規(含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JJG、JJF)。同層次的,特別(專門)規定高于普通規定。JJG和JJF等技術法規是最低層次的計量法規。
273#
路云 發表于 2016-7-29 23:15: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9 03:22 編輯
度心寬 發表于 2016-7-27 21:12
作為一個常在論壇發帖,熱情指導別人的資深人士,竟有這般見解很是詫異!
如不改變,會把論壇變成胡 ...

要想得到別人的尊重,得先學會尊重別人。出口就說別人“法盲一個,四六不分”,難道還要別人陪上笑臉不成?讓別人潛水修煉,不如自己先面壁思過。來此是討論問題、學術交流的,不是來吵架的。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以及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未必都是各級質監局下屬的計量院所,還包括行業的(如國防軍工區域計量站),軍隊的軍事計量站等。“檢定機構”是檢定機構,“檢測機構”是檢測機構,不可混為一談。前者是對已知量的測量,后者是對未知量的測量;檢定/校準通常依據的是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檢測通常依據的是檢測/試驗方法;檢定/校準的對象通常是有周期性的檢定/校準,而檢測的對象一般來說都不會去做重復性的檢測。

計量技術法規并不僅僅只有檢定規程,還包括計量技術規范。JJG類計量技術法規不僅包括計量檢定規程,還包括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JJF類計量法規則包括計量校準規范、計量檢測規范、計量審查規范、型式評價大綱、通用技術規范等。都屬于國家層面的計量技術法規。《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不是“檢定周期管理辦法”,它僅僅是針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有計劃的制定、修訂、審批、發布等環節進行規范性實施所出臺的規范性指導文件,屬于計量監管類文件,不屬于計量技術類文件。第十五條是說提交的征求意見稿還需包括四個方面內容的附件,分別用了四個小款表述了四個方面附件的內容要求,而不是檢定規程的內容要求。對主要審核的對象(檢定規程)的要求只在第十四條用了一句話表述:“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導則》有效版本的要求,在調查研究、驗證試驗的基礎上,提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征求意見稿,……。”這里所說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導則》就是JJF1002《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審核的專家對JJF1002第5.11.3條有關“檢定周期”的規定都是非常清楚的,規定說:“規程中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緊接著就說:“確定檢定周期的原則在使用過程中,能夠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即應根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具體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規程起草人一定是依據這一要求,從純技術的角度對被檢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等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后作出的,適用于絕大部分被檢器具的較為寬泛的最長周期期限,而不是從計量器具狀態管理的角度來確定檢定周期的長短。所以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絕對不可能是僅針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況且絕大部分的檢定規程都不是強制周期檢定的計量器具的,但對檢定周期的表述都是一致的。按器具狀態和使用場合對計量器具進行分類管理和確定周期的只能是企業自己,承檢機構無法識別哪件器具是強檢器具,哪件是非強檢器具,也無法把控器具何時會從非強檢器具變成強檢器具,他只能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給出最長期限的“保質期”承諾。所以6號文表述得非常清楚,其實施主體是企業自主管理(包括檢定周期的確定和承檢機構的選擇),他人無權干預。同理,182號文的實施主體是檢定機構。所以說,不管文件屬性的層級如何優先,其文件的限制性適用范圍已經能說明問題了。十幾年過去了,沒有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會依據企業的要求出具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企業仍然是對自主管理的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不受《檢定證書》的限制,根據自己確定的周期送檢,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依據自己規定的周期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檢定規程仍然延續老流程在編制、審核、發布,沒有哪位審核專家包括質檢總局對此提出異議。這在沒有校準的年代,上級認可,外審專家認可,包括質檢總局也是認可的。說明當時企業和承檢機構對6號文的理解是正確的。后來漸漸過渡到校準,6號文的廢止,就非常能夠說明問題。所謂的“強檢”與“非強檢”,主要就是針對“檢定周期”是否具有“強制性”,規范的叫法是“強制周期檢定”。

強檢器具并非僅限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醫療衛生、安全防護、環境檢測方面列入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企業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擴大強檢器具的適用范圍,如:關鍵測量過程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用于產品最終驗收放行的檢測設備、用于原材料入廠復驗的檢測設備等,這些都是承檢機構無法把控的,企業更改計量器具的用途也不可能會通知承檢機構。所以說,對于非強檢類器具如果要檢定,承檢機構只能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給出最長有效期限的《檢定證書》,企業可以依據6號文的規定,根據器具的使用狀態、使用場合的環境條件、使用頻次、器具計量性能的穩定性、ABC分類等信息,自己確定檢定周期定期送檢,甚至可以是“使用前檢定”、“一次性檢定”等。

27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30 01:39:0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29 23:15
要想得到別人的尊重,得先學會尊重別人。出口就說別人“法盲一個,四六不分”,難道還要別人陪上笑臉不成 ...

  路兄說的是,尊重是相互的,所以我建議大家討論問題心平氣和,友好相待,人人平等,過激的語言盡可能不用或少用。
  關于檢定與檢測的區別,我贊成路兄的說法。“計量技術法規并不僅僅只有檢定規程,還包括計量技術規范”說得也對。但計量技術規范與計量技術法規是同義詞,因此計量技術規范包含有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檢定規程使用代碼JJG,檢定規程以外的計量技術規范使用代碼JJF。JJF1104已經規定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使用代碼JJF,就不能以個人的嗜好和想法再使用JJG,JJG類計量技術法規包括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的說法在過去或者已經發布的檢定系統表是正確的,在JJF1104正式實施后再這么說就明顯是對抗國家計量技術法規規定。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不是“檢定周期管理辦法”,但卻是行政法規,法律地位或級別高于檢定規程。
  JJF1002《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第5.11.3條有關“檢定周期”的規定都是非常清楚的,規定說:“規程中一般應給出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這里連續使用了“一般”和“常規”兩個定語是不能忽略的,緊接著說“確定檢定周期的原則在使用過程中,能夠保持所規定的計量性能的最長時間間隔,計量器具的性能和要求是已知的好辦,“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正是在“一般”和“常規”的“強制檢定”條件下的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其他因素,因此“最長周期”主要是針對“一般”和“常規”的強制檢定情況確定的,至于非強制檢定的特殊情況,國家只有把確定周期的責權利賦予使用者(企業)自行確定,并規定其他單位不得干涉,我們的承檢機構為什么不執行國家規定非要“只許,不許”地強勢干涉呢?
  十幾年過去了,沒有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會依據企業的要求出具長于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這并不能證明法定檢定機構做對了,恰恰說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在我們計量領域是何等地盛行。包括上個月取消的檢定員證制度,國家早在數年前就提出2025年達到完善注冊計量師制度的目標,我們計量領域當回事了嗎?2016年過去一半了,仍然鳥無音信,國務院能不下決心取消檢定員證制度嗎?不取消檢定員證制度,繼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注冊計量師制度何時才能完善!
  關于強制檢定的范圍,我不能同意路兄“并非僅限于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醫療衛生、安全防護、環境檢測方面列入強檢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企業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擴大強檢器具的適用范圍”的說法,計量法不容企業和任何人隨意更改。
  企業對非強檢器具的檢定周期不受《檢定證書》的限制,根據自己確定的周期送檢,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依據自己規定的周期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這是現代有了“計量校準”和“計量確認”概念后的事。在沒有校準和計量確認之前是絕對禁止的,使用單位只能在有效期內使用,期滿前必須送檢。那時,承檢機構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該依據檢定規程的規定,“強制”給出最長有效期限,對非強制檢定就應該按6號文規定和企業書面規定的周期給出合格證有效期。
  6號文是說給企業聽的,也是說給檢定機構聽的,國家局關于ABC分類的規定同樣是說給企業和檢定機構聽的,國家有根據器具的使用狀態、使用場合的環境條件、使用頻次、器具計量性能的穩定性、ABC分類等信息,自己確定檢定周期定期送檢,甚至可以是“使用前檢定”、“一次性檢定”等的計量管理精神,這個精神與6號文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檢定機構卻不執行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又一個例證。
275#
cdsjmcl 發表于 2016-7-30 08:29:40 | 只看該作者
       按樓上版主胡言亂語的“計量技術規范包含有計量檢定規程”,那就是JJF包含有JJG了,這樣匪夷所思的觀點竟然出自一個自吹自擂資深的版主嘴里,實在是太奇葩了!難道縮寫JJG與JJF是指同樣的法規性技術文件?它們都可以作為量值傳遞計量檢定的技術依據?“檢定系統表......不能以個人的嗜好和想法再使用JJG”,以及“JJF1104正式實施后再這么說就明顯是對抗國家計量技術法規規定”,樓上版主攻擊的面實在是夠大的,這不僅攻擊了現實中數十個檢定系統表的起草單位,也對十數年前對JJF1104附錄A做出解釋說明的國家權威人士進行了惡語攻擊。難道只有樓上版主一人代表了國家規定?其他人就都是對抗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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