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4-5-2 10:53 編輯
回復 46# 都成
計量中的不確定度評定是錯誤的 ——致都成(2) - 史錦順 - 史錦順認為:現行的計量中的不確定度評定是錯誤的。 不確定度評定,所用模型與基本公式如下。 不確定度計量評定的數學模型是 EX= X―B (1) 基本方法是泰勒展開 EX(0)+ ΔEX = X(0) + ΔX(分辨)+ ΔX(重復)+ ΔX(其他)―[B(0) +ΔB(標)] 其中 EX(0) = X(0) ― B(0) 故有計量中不確定度的基本公式為 ΔEX =ΔX(分辨)+ ΔX(重復)+ ΔX(其他) ―ΔB(標) (2) X是被測量,B是標準量,EX是差值,加(0)表示無誤差時的量。 ΔEX 是要評定的不確定度(元),ΔX(分辨)表示被檢儀器分辨力因素,ΔX(重復)表示“用測量儀器測量計量標準”時讀數的重復性,ΔX(其他)是被檢儀器其他因素的影響;ΔB(標)是標準的誤差。 依據(1)(2)式進行不確定度評定,是當前計量不確定度評定的常規。中國的評定如此,歐洲的評定也是如此。其本質就是GUM的泰勒展開法。 史錦順著文稱這種不確定度評定是錯誤的。并引葉德培先生的話說,“評定檢定裝置的檢定能力,而加進被檢測量儀器的性能是錯誤的”。這牽涉都成書中的不確定度評定的正確性問題。史錦順為此提出問題:校準的不確定度評定與檢定裝置的不確定度評定有沒有區別。于是都成發帖說: “葉老嚴厲批評“評定檢定裝置的檢定能力而加進被檢儀器性能”的做法,我也舉雙手贊同,評裝置的能力就應該只管裝置,甚至連人員、環境等影響都不要管,否則就不叫裝置的能力。如果評的是用裝置檢校某儀器所得結果的不確定度,則要考慮被檢儀器性能,甚至要考了(量)人員、環境等影響,因為被檢儀器性能有時會影響測量結果,如其分辨力、重復性等,同樣校準數字電壓表10V點,3位半、4位半、5位半、6位半等,其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不同的,但是檢定裝置的檢定能力是相同的。我在書中引用的例子,由于評的多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因此要考慮被校對象的計量性能。評的角度不同,要考慮的內容會有所不同,我想這一點葉老也會同意的。您也不會反對”。 另一帖: 史問:校準的不確定度評定與檢定裝置的不確定度評定有區別嗎? 都成答:“有區別。檢定裝置的不確定度評定只包括裝置本身,1992版的考核規范就要求只評裝置本身。您說的“校準的不確定度評定”應該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這里應該包括人員、環境、被校對象等的影響因素,2001和2008版的考核規范這樣要(求)之。現在您覺得有區別嗎? - 都成既贊成葉先生的批評,又說他書中所引的評定“多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因此要考慮被校對象的計量性能。”其實凡是帶“校準”二字的不確定度評定,并不是賦予大致“與誤差范圍相當”的那個屬于被測量性能的不確定度,因為并不包含最關鍵的測得值與標準值的差│Δ│。其包含內容是:計量標準的誤差范圍、分辨力、重復性、溫度影響、機械不良等等,而這些構成的絕不是整個的被檢儀器的測量不確定度,因為缺最最根本的│Δ│(測得值減標準值的絕對值).因而不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是校準過程的不確定度。 在誤差理論中,概念極其清楚,│Δ│就是被檢儀器的實際性能,│Δ│≤MEPV,就是合格。 不確定度的計量評定中,評出的U95是用作判別標準式的,通常的要求是U95≤MPEV/3,此時U95可略。如果U95大,則合格性按下式判斷: │Δ│≤MPEV – U95 (3) 請注意,我和你共識的“不確定度相當誤差范圍”是指測量的情況,即測得值的不確定度,它相當于測得值的誤差范圍,或測量儀器的不確定度相當于測量儀器的誤差范圍,而誤差理論與不確定度論對計量的誤差分析是決然不同的。誤差分析認為計量的誤差范圍(確定測量儀器誤差范圍時的誤差范圍)是所用標準的誤差范圍(包括附件影響,而其他影響必須可略),數值就是R(B),即標準的誤差范圍。因而要求標準的誤差范圍與被檢儀器的誤差范圍之比必須小于1/3,才有資格計量。而不確定度論的校準評定,要求U95小于MPEV的1/3,而U95中包含被檢儀器的性能,這正是葉先生批評的那種錯誤,也是我所概括的“混淆對象和手段”的錯誤。請問,都成先生,你書中所引的不確定度評定的例子,2007版第四章的大標題就是“應用Excel進行校準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實例”,既然有“校準”二字,所評的U95不都是可以用來與MPEV相比較的嗎?那就是,若小于MPEV/3, 則U95略去;否則就要按(3)式判別。請先生注意,這對我的行業時頻計量,可是要命的事,如果承認這一套,任何數字式頻率計就沒法檢定,或者說都不合格,這顯眼是荒謬的。要知道,數字式頻率計的低頻段,誤差范圍等于分辨力,讓它小于自己的1/3, 可能嗎?老史堅決反對不確定度論,有些人感到奇怪;其實,老史也是被逼出來的,如果承認不確定度論,就等于否定了時頻計量的一切,就沒法進行實際工作! - 【都成說】“檢定裝置的不確定度評定只包括裝置本身,1992版的考核規范就要求只評裝置本身”。 【史評】1992版的考核規范(我未見過,相信先生的引述),是對的。1993年才正式推行不確定度論。1992年計量界還執行著誤差理論指導下的正確作法:評定檢定裝置就是評定檢定裝置本身。正確。可惜,這個版本后來被新版本代替了。 - 【都成說】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與檢定裝置的不確定度評定,“有區別”。 “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這里應該包括人員、環境、被校對象等的影響因素,2001和2008版的考核規范這樣要(求)之。現在您覺得有區別嗎? 【史評】推行不確定度論后的《JJF 1033-2008 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名稱是“計量標準”考核,其評定內容卻包括有被檢儀器性能。這正是葉先生批評的錯誤作法。而且非常明顯,把“計量標準考核”當標題。而把“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當內容,這就說明,國家規范就是把二者視為等同,實際工作包括都成書中的校準評定的例子,也都是如此,還哪有區別?評定用的模型,都是公式(2),都是錯誤的!正確的是1992版的規范,可惜,早被不確定度論的思潮給否定了!用它來說明“區別”,歷史錯位了。 現行的有效本的國家規范,說明:二者就是一回事,葉先生的批評針對的就包括你書中那大量的校準評定的例子。你說:包括被檢儀器性能的評法,是國家要求。是的,沒錯。學術討論追求的是真理,是科學。沒有禁區,越是國家級標準的是非,越是國際級的標準的是非,就更值得探討、辨別,因為它們影響大。有人說,混亂是執行者理解的問題;我認為,不對。不能怪任何執行者,錯誤是不確定度論本身的錯,責任在國際規范與國家規范。如此不成熟、如此錯誤百出的不確定度理論與不確定度評定,競大力推行,是國際計量委員會的歷史性的嚴重錯誤。 我國國家質檢總局,聽取各方面的呼聲,通知簡化26項計量不確定度評定,我十分擁護!希望加快這一進程。老史再次強調:這是正確的方向,是全國二十萬計量工作者的福音。 - 更詳細的分析請見《討論 不確定度評定基本公式錯誤》一文。(本網有。又載《論誤差理論與不確定度四十篇集》p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