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5-20 12:28 編輯
我在22樓的最后一段已經做過表述,那是在不知道測量儀器實際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的情況下,采取這種偷懶的方式套算出一個合格測量儀器不確定度的極限值,以此來作為所有同類合格的測量儀器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當已經知道所使用的測量儀器的實際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時,本就不應該再去引用所謂的用最大允差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極限值了。就像修正一樣,當你只知道儀器是合格的,不知道它的實際誤差是多少,那是不是可以依據最大允差極限值來修正呢? 所謂測不準,是指測量儀器的誤差不穩定(如果穩定就不存在測不準了)。每臺儀器的誤差不穩定的波動范圍,是由儀器的使用頻繁程度、新舊程度、維保狀況、環境條件的影響、人員操作是否規范等因素所決定的。并非都是人為所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范圍,完全有可能超出這一范圍(但誤差的平均值在此范圍內),這種情況下,你是不是還用“最大允差”去套算呢?套算也只是引用了“最大允許誤差”的區間寬度(離散程度),與實際誤差中心在哪一點沒有任何關系。這其實有點不合理,真正合理的,應該是引用測量儀器“示值重復性”的極限要求去評估(與誤差的波動范圍有關,與實際誤差的大小無關)。規程/規范給出的“最大允許誤差”,通常是要求儀器“示值誤差的平均值”落在該區間范圍內(以零誤差為中心),而不是指實際誤差的波動范圍。實際誤差的波動范圍是用另一指標“示值重復性”來約束的。只有誤差(偏移程度的定量表征,代表準確性)和示值重復性(離散程度的定量表征,代表可靠性)都滿足要求,測量結果才能謂之“可信”。準確不可靠,或可靠不準確,都不能稱其為可信。 不管哪份資料,所謂測不準引入的不確定度來源,都是指誤差的實際波動范圍(因不同的器具而異,不是人為規定的極限值,大于、小于、等于極限值的情況都有可能發生),而不是指誤差的實際大小(實際誤差大小只與修正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