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5 02:55 編輯
我問你“準確度1.0級”這里的“準確度”是定性還是定量,你卻避而不談。 哪里說了“測量精密度”是“定量的參數”或“定量表述的量值”啦?什么參數或量的名稱叫“測量精密度”啊?可以用數字形式表示沒錯,但用數字形式表示的量或參數名稱不是“精密度”,而是“重復性”、“復現性”、“標準偏差”等,這些參量都能定量的表征“測量精密度”。“測量準確度”不給出有數字的量值,不等于說不能用有數字的參量來定量表示“測量準確度”。不能說“準確度+1.0%”,但可以說“誤差+1.0%”或“誤差+1.5%”來定量表征準確程度的“高”與“低”。 “示值誤差”、“修正值”只能稱之為“校準結果”,不能稱之為“校準值”。我在171樓已經說了,“校準結果”包括了“校準值”、“誤差”、“修正值”,“校準值”只是“校準結果”的一部分,不要認為所有的“校準結果”都是“校準值”。看看GJB2749A第5.2.12.1的注是怎么說的吧: 注:檢定和校準的測量結果是指檢定、校準得到的被測件的示值誤差、校準值或修正值。 以上說得還不夠明白嗎?如果“校準結果”就是“校準值”的話,那這句話中的“示值誤差”和“或修正值”這幾個字可以刪除了。“校準值”一定是與被校對象的“示值”(或“標稱值”)對應的“實際值”,其他“校準(或測量)結果”都是通過校準所獲得的“校準值”和“示值”得到,也就是“校準”定義的第二步。 存不存在“計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被檢對象的標定值之間的差”,請見JJG146-2011的3.5條,也可以看一下JJF1001-1998的5.17條。 JJG146-2011第3.5條是“量塊長度偏差”的術語,所說的“任意點的量塊長度與標稱長度的代數差”,其中的“標稱長度”既不是計量標準所提供的量值,也不是被檢對象的標定值,你讓我比什么?JJF1001-1998是老版規范,第5.17條是“偏差”的定義:“一個值減去其參考值。”我不明白你對這句話中的“一個值”是怎么理解的,如果你理解的是“示值”,那與剛才JJG146-2011第3.5條說的一樣,不是“標定值”,如果是“標定值”,那就沒有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