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說過了,人們將CMC視為“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但實質上不是,而是與所選擇的“最佳儀器”有關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校準機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代表了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 1.“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究竟哪一個都不是“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但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可以用來替代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使用。在嚴格按校準方法執行校準時,我還是要強調測量標準沒有不確定度,如果校準方法的能力已經被認可,那么測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可以近似等于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但也必須強調我的這個論斷是不可逆的,請不要反用。
哪一份標準里說了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可以用來替代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使用?什么情況下可以替代?什么情況下不能替代?“測量標準沒有不確定度”的說法簡直就是謬論。難道所有的測量標準都沒有重復性嗎?所有的測量標準都沒有分辨力嗎?只要存在這兩項計量技術指標,就不可能沒有不確定度。什么叫“校準方法的能力”呀?方法就是方法,能力就是能力,不要將兩個概念混為一談。方法的不確定度是不包括被測對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而能力則是將被測對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將至最低(即選用“最佳儀器”進行校準所獲得的最小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CMC)。由于被校對象(最佳儀器)自身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很小,所以CMC可以近似地視為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但不能等同。你所說的“測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可以近似等于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這也僅僅是方法的不確定度,與被校對象無關,絕對不可能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校準能力CMC的不確定度可以代替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在校準證書上給出,但某一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能作為實驗室或實驗室校準方法的能力CMC,因此CNAS要這么規定,強調了兩者不是同一個不確定度,前者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它肯定小于后者,但實驗室絕不能聲稱其能力優于CMC,CMC是認可了的最佳能力,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小于CMC時,只能按CMC給出。 這是一處非常低級的,徹頭徹尾的錯誤。哪里規定了CMC可以代替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在校準證書上給出啦?不要憑空拍腦袋臆想。你始終在錯誤的堅持“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肯定小于CMC”,不知道你依據什么來下此斷言。對“最佳儀器”校準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CMC)居然還會比不是“最佳儀器”的大。CNAS-CL07: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第5.6條規定:“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在證書中報告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得小于(優于)認可的CMC。”我已多次提及,你根本就沒有仔細看。在202樓的回復完全是條文的曲解。回帖時是不是酒喝多了? 注:202樓回復原文如下:“CMC是經認可了的實驗室能力。盡管實際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可能比CMC小,但也不能排除達到CMC的可能性,因此實驗室對外承諾或鼓吹的能力不能比CMC更好。如果對外聲稱其能力優于認可的CMC就判為違規,將得到認可機構CNAS的處罰。這就是你所說的為什么“校準機構為降低風險,理應將實際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小于CMC)報告給客戶”的真實原因。” 從以上回復可以看出,前半句是說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只會小于等于CMC,后半句又說“理應將實際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小于CMC)報告給客戶”,自相矛盾。 3.CMC是“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與被校對象無關,選擇一“最佳儀器”來進行評定,正是為了排除因被校對像自身質量不佳被誤判為校準實驗室的校準能力不佳。很顯然,這種誤判對接受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而言是極不公平的。
說話連一點邏輯都沒有。既然與被校對象無關,為什么要選擇“最佳儀器”來評定?既然無關,那么被校對象的測量數據根本就不應參與計算,何來“排除因被校對象自身質量不佳的影響”之說呢?評定CMC時有沒有用到被校對象的測量數據(示值)?如果用到了,那就是地地道道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不要跟我說節約成本這類冠冕堂皇的套話了,CNAS還要求校準機構要留存證書的副本,絕大多數的校準機構都堆積如山,幾乎從來不用,是不是也是一種“浪費”呀?不要留了嗎?到現在又冒出來一個“校準機構評不了不確定度是沒有經過培訓”,我真是無語了。校準專業計量技術機構居然沒經過不確定度培訓,非專業的用戶反而能夠評定不確定度,你的這個奇葩理由確實讓人刮目相看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