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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檢定證書是否給出不確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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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6 02:20:55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25 22:48
我問你“準確度1.0級”這里的“準確度”是定性還是定量,你卻避而不談。哪里說了“測量精密度”是“定量的 ...

  我早就斬釘截鐵地說過,“準確度1.0級”這里的“準確度”是定性,只是路兄并沒有關注。路兄可以查一下準確度等級的定義,1.0級是一個符號,是準確度等級的符號,它只起到準確度高低排序的作用,沒有量化概念。準確度等級的符號是多種多樣的,阿拉伯數字、中文數字、英文字母、大寫羅馬數字,甚至還可以在羅馬數字外畫個圈,當然也有取消百分號后的引用誤差的,但準確度等級仍然僅僅是符號,要知道這些符號下的量化值請去查相關規程、規范、標準、圖紙、工藝等技術文件的具體規定。所以JJF1001說的再明白不過,準確度不是“量值”,準確度是定性的,準確度等級是個排序的符號,符號含有大小的含義嗎?
  被測值,被校準的值可以是任何量值,每個量值都有自己的定義,量值的定義有千千萬萬,有直接顯示的值,有差值,有相乘的值,有相除的值,還有更復雜的計算值,“一個值減去其參考值”得到的量值也是一種量值的定義這并不奇怪,既然是量值就可以被測量,被校準,通過測量或校準就可以得到測得值或校準值,我認為這并不難理解。
177#
路云 發表于 2016-7-26 22:18: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6 02:20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5 06:20
  我早就斬釘截鐵地說過,“準確度1.0級”這里的“準確度”是定性,只是路兄并沒有關注。路兄可以查一 ...

不管準確度符號有多少種,那都是人為約定的。既然有高低排序的作用,那就一定是量化的,否則如何排得出誰高誰低呀?我沒有說“準確度”是定量的,我承認它是定性的術語,我只是說它可以用其它參量(如:誤差)來定量表征“準確度”的高低。“精密度”也是同樣的道理。

測量準確度:被測量的測得值與其真值間的一致程度。

精密度:在規定的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

從兩定義的語法關系和對應的關鍵詞可以看出,兩者都用了“一致程度”這個關鍵詞,前者指的是偏移程度,后者指的是離散程度。從語法結構與關系上來分析,要么兩者都表示“量”,要么兩者都不表示“量”。不可能一個表示“量”,另一個不表示“量”。“精密度”定義的注釋1所說的“測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如在規定測量條件下的標準偏差、方差或變差系數。”意思就是我在第一段中用大號紅字標示的部分,并不是說“精密度”就是定量的術語。這是我個人對該兩術語的理解。

“校準值”并不是像你所說的可以是任意量值,它一定是與被測對象“所指示(或復現)的量值”相對應的“實際值”。正是因為兩者有可能存在差異才需要校準,這就是JJF1001-2011第4.10條“校準”定義的注釋3所說的第一步(校準)。第二步才是用該獲得的信息(校準值)來確定,確定什么呢?確定由示值獲得的測量結果的關系。它都是用通過校準所獲得的“校準值”,與被測對象的相應“示值”相比較和計算,而獲得的“測量結果”(這一步僅僅是數據處理,通常不認為是“校準”,否則在定義中也不會出現注釋3了),這個“測量結果”是什么呢?就是“誤差”或“修正值”,而不是“校準值”。第一步是必不可少的,第二步可有可無。“誤差”本身就是一個“測得值”,而不是一個“校準值”。“誤差”和“修正值”都是被校對象“示值”與相應“實際值”關系的另一種表達方式,但是是通過比較和計算得到的,而不是通過直接校準得到的。除非被校對象所指示的量值就是“誤差”值,即所指示的(或標稱的)“誤差”與實際的“誤差”不同,才需校準。此時你必須有一個標準的“誤差源”來對其示值進行校準(或稱“賦值”、“標定”、“定值”)。說句實話,這樣的儀器我還真的沒見過。

17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7 01:22:3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26 22:18
不管準確度符號有多少種,那都是人為約定的。既然有高低排序的作用,那就一定是量化的,否則如何排得出誰 ...

  路兄這句話就說錯了,排序就是排序,排序不一定量化,“不管準確度符號有多少種,那都是人為約定的”這句話說對了,但這些符號卻不代表量化,它僅僅是大小、高低、好壞、優劣的定性化。1級量塊比2級量塊準確性高,2級量塊尺寸偏差基本上是1級量塊尺寸偏差的2倍,卻并不是說3級量塊尺寸偏差是1級量塊尺寸偏差的3倍。哪個級別的量塊尺寸偏差是多少必須去查量塊檢定規程的規定,尺寸偏差才是量化參數,準確度和準確度等級是定性化的參數,不是定量化的參數。“精密度”與“準確度”完全不同,它們不是同樣的道理,“精密度”是用數字形式表示具體大小的參數,“標準偏差、方差或變差系數”都是量化參數,精密度的表示方法要用標準偏差、方差或變差系數來表示。路兄可以再看看JJF1001對準確度和精密度的定義全文,包括規范給它們的注,是定量參數還是定性參數,我認為規范已經說得清清楚楚。
  被測量與什么量相比較以獲得測得值或校準值,是測量方案的問題,不管采用什么測量方案都無法改變什么是被測值、被校值,什么是測得值、校準值的識別方法。被校值是示值,與被測對象的相應“示值”相比較的測得值是校準值。被校值是示值誤差,與被測對象的相應“示值”相比較的測得值就不是校準值,校準值應該是被測對象的相應“示值”與計量標準值的差相比較的測得值。
  路兄說,校準的“第一步是必不可少的,第二步可有可無”顯然是錯誤的。校準的兩個步驟指的是第一步給出校準值,第二步給出校準值的不確定度,兩步一步都不能少。注3說的通常只把第一步認為是校準,指的是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被檢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相比可以忽略時,即滿足1/3原則時,為了減輕測量人員或校準人員的工作負擔,可以直接給出校準值而不給出不確定度,與你所說“‘誤差’本身就是一個‘測得值’,而不是一個‘校準值’”格格不入,測量得到的值為測得值,當測量活動為校準時,校準得到的值就是校準值。
179#
路云 發表于 2016-7-27 22:52:2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27 02:53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6 05:22
  路兄這句話就說錯了,排序就是排序,排序不一定量化,“不管準確度符號有多少種,那都是人為約定的” ...

不量化怎么排得了序呢?“1級量塊比2級量塊準確度高”、“1級量塊比3級量塊準確度高”,這都是定性的表述,但“1級”、“2級”、“3級”確是不可否認的,高低程度定量表征的排序依據,都是人們為系列化分類而規定的排序符號。并不是說1、2、3數字就是定量的,A、B、C符號就不是定量的,數字本身就是人們約定的記錄數量大小多少的符號,換成其他符號為什么就不可以行駛定量排序的功能呢?系列化的定量也是定量,同等級的量塊之間的排序問題,那是細分定量排序的問題,自然會有細分定量排序的約定方法,不需細究。JJF1001我已經看過很多遍了,只不過你我對定義的理解不同而已,我的觀點已在177樓表明,在此不再贅述。

被測量與什么量相比較以獲得測得值或校準值,是測量方案的問題,不管采用什么測量方案都無法改變什么是被測值、被校值,什么是測得值、校準值的識別方法。

校準值就是校準值,不存在通過與示值(或標稱值)比較得到,而是直接測量(賦值)得到。

被校值是示值,與被測對象的相應“示值”相比較的測得值是校準值。被校值是示值誤差,與被測對象的相應“示值”相比較的測得值就不是校準值,校準值應該是被測對象的相應“示值”與計量標準值的差相比較的測得值。

被校準是示值,那就是與被測對象相應“示值”對應的“實際值”是校準值,而不是需要與被測對象相應“示值”相比較才能得到。“被校值是示值誤差”的說法不嚴謹規范,嚴格規范的說法應該是“被測值是示值誤差”。何謂“校準”?就其操作過程來說,“測量”與“校準”沒有什么區別。區別就在于對未知量的測量叫“測量”,對已知量的測量叫“校準”。“示值誤差”本身就是一個未知量,何來校準之說?生產過程中對加工好的零部件的測量不能稱之為校準,量塊、砝碼、標準硬度塊、標準物質等的首次定值,嚴格說起來也不能稱之為“校準”,而應該稱其為“測量”。因為被測對象沒有相應的“示值”,所以也只能稱其為“測量結果”,而不能稱其為“校準結果”,“不確定度”也只能稱其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能稱其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測量工件一樣)。與被測對象的相應“示值”相比較的測得值就不是校準值,我沒看明白這半句話的意思,究竟是哪個值與被測對象的相應“示值”相比較?你所說的“測得值”是不是比較結果?這個比較結果究竟是“差值”還是其他什么“值”?如果是“差值”,那這個“差值”就是“修正值”或“示值誤差”。后半句就更讓人看了一頭霧水,“校準值應該是(被測對象的相應“示值”與計量標準值的差)相比較的測得值。”(為便于說明,我加標了括號),究竟是什么東西與這個“差”相比較才能得到“測得值”,從語法關系上就說不通。

路兄說,校準的“第一步是必不可少的,第二步可有可無”顯然是錯誤的。校準的兩個步驟指的是第一步給出校準值,第二步給出校準值的不確定度,兩步一步都不能少。注3說的通常只把第一步認為是校準,指的是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被檢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相比可以忽略時,即滿足1/3原則時,為了減輕測量人員或校準人員的工作負擔,可以直接給出校準值而不給出不確定度,與你所說“‘誤差’本身就是一個‘測得值’,而不是一個‘校準值’”格格不入,測量得到的值為測得值,當測量活動為校準時,校準得到的值就是校準值。

我不知道你從哪里看出來的第一步不需要給出不確定度,什么叫“確定關系”呀?確定關系當然要給出不確定度咯。第一步與第二步都是確定關系,都需要給出不確定度。只不過第一步是確定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與被校對象所指示的量值的關系,得到的測量結果是帶有不確定度的“校準值”(該“校準值”并非由被校對象的“示值”獲得)。第二步才是用這個“校準值”(即所獲得的信息,實際上這個“校準值”就是與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相等,但不確定度不同)來確定由被校對象的相應“示值”獲得的測量結果的關系。這里所說的“測量結果”就是由“校準值”和“示值”獲得,只能是“示值誤差”或“修正值”了,這兩個“測量結果”與“校準值”一樣,都具有不確定度,只不過三者的不確定度都是同一個量,相等的。所以說,校準規范后面所附的示例中所評出的不確定度,無需說明是“誤差的不確定度”還是“校準值(或示值)的不確定度”。

我也不知道你從哪里能看出來注3的意思是: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被檢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相比可以忽略時,即滿足1/3原則時,為了減輕測量人員或校準人員的工作負擔,可以直接給出校準值而不給出不確定度,”簡直是瞎編,哪里聽說過校準可以不給出不確定度的呀?不給出不確定度怎么定量表征校準結果的可靠度呀?難怪你會說全世界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一樣了,原來是將“檢定”里的“量傳”誤差控制理論扯到“校準”里來,完全爐頭不對馬嘴。“校準”的定義里說得清清楚楚:“……,這里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都具有不確定度。”因此,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必定包含了這兩部分的不確定度分量,“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怎么可能全世界都一樣呢?同一被校對象,不同校準能力的校準機構所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可能相同;不同計量性能的多臺被校對象用同一臺測量標準進行校準,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各不相同。

18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7 23:29:02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27 22:52
不量化怎么排得了序呢?“1級量塊比2級量塊準確度高”、“1級量塊比3級量塊準確度高”,這都是定性的表述 ...

  排序是定性的一種活動,例如按高矮排隊,沒有必要用尺子測量每一個人的身高,站在一起眼睛一估也就排好隊了。現實世界中有許許多多的特性既可以量化,也可以定性化排序,也有許多參數只能定性化排序而暫時不能量化的。
  “校準”的定義和注已經告訴我們,其兩步走的第一步確定量值之間的關系其實就是“賦值”,第二步用“信息”確定“獲得測量結果”的另一類關系才是不確定度,不確定度就是用測量方法的信息估計出來的。定義已經明確指出校準的第一步是實現測量獲得校準值,第二步通過校準方法的信息評估校準值的不確定度。
  “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被檢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相比可以忽略時,即滿足1/3原則時,為了減輕測量人員或校準人員的工作負擔,可以直接給出校準值而不給出不確定度,”并非瞎編,這是JJF1059.1的5.1.1所規定的。測量結果與校準結果一樣包括測得值和不確定度,質量檢驗人員報告測量結果必須同時給出測得值與不確定度,之所以質檢人員可以只給出測得值而不給出不確定度也是依據這條規定。“校準”定義的注3也明確指出通常只把第一步給出校準值認為是校準,這里的”通常“就是指通常使用的校準方法不確定度是滿足1/3原則的,因此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被檢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相比可以忽略。
181#
路云 發表于 2016-8-2 10:04:53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7 03:29
  排序是定性的一種活動,例如按高矮排隊,沒有必要用尺子測量每一個人的身高,站在一起眼睛一估也就排 ...

高矮排隊要看是怎么排法,如果僅僅是以任意某人為參比對象進行高低的比較,那當然是定性的咯。但如果對其分組(如:>1.7m~1.75m為A組、>1.75m~1.80m為B組),那就不是定性的了,A、B盡管是約定的符號,但也屬于一種定量的表征。試問如果沒有定量的表征,你能對其分組嗎?并不一定要精確到毫米、微米才算定量,精確到厘米、分米、米同樣是定量。

“校準”的定義和注已經告訴我們,其兩步走的第一步確定量值之間的關系其實就是“賦值”,第二步用“信息”確定“獲得測量結果”的另一類關系才是不確定度,不確定度就是用測量方法的信息估計出來的。定義已經明確指出校準的第一步是實現測量獲得校準值,第二步通過校準方法的信息評估校準值的不確定度。

第二步所說的“獲得測量結果”是指“獲得不確定度”嗎?定義哪里說了“第二步通過校準方法的信息評估校準值的不確定度”啦?簡直是瞎解讀。明明定義所說的第二步是指:第一步校準所獲得的信息,確定由示值獲得的測量結果的關系。第一步是賦值,無需與被校對象的示值比較。第二步才是用到了第一步的校準值和被校對象示值獲得的測量結果,這個“測量結果”除了“誤差”或“修正值”之外,沒有第三個。定義最后所說的“不確定度”并不僅僅是說第二步,也包括第一步。也不是“測量結果”,而是與“測量結果”相關聯的參數。


“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被檢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相比可以忽略時,即滿足1/3原則時,為了減輕測量人員或校準人員的工作負擔,可以直接給出校準值而不給出不確定度,”并非瞎編,這是JJF1059.1的5.1.1所規定的。測量結果與校準結果一樣包括測得值和不確定度,質量檢驗人員報告測量結果必須同時給出測得值與不確定度,之所以質檢人員可以只給出測得值而不給出不確定度也是依據這條規定。“校準”定義的注3也明確指出通常只把第一步給出校準值認為是校準,這里的”通常“就是指通常使用的校準方法不確定度是滿足1/3原則的,因此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被檢對象的最大允差絕對值相比可以忽略。

你完全曲解了JJF1059.1第5.1.1條的意思。條款是說“只有對某些用途,如果認為測量不確定度可以忽略不計,則測量結果可表示為單個測得值,不需要報告其測量不確定度。”并沒有說1/3就是可以忽略不計的。這種情況通常應用在檢測領域,因為被檢測對象的合格判據與用于檢測的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或不確定度)相比,遠不止3∶1的關系,有的甚至10∶1都不止。在這種情況下,通常都是進行不修正測量,而直接給出測量結果和符合性判定結論。而對于校準則沒有這種說法,也沒有達到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如果按你的說法,全國的校準都滿足1/3的要求,那《校準證書》都不用給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了。這可能嗎?1/3原則是我國對量傳系統誤差逐級控制的最低要求,也有1/4的(如國軍標)。并不是說達到1/3就可以忽略不計,尤其是對校準而言,更是不應如此。校準從理論上來說,并不一定必須滿足1∶3的關系,1∶2也是允許的(1∶1那就是比對了),只不過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會變大(即結果的可信度會降低)。從另一個角度分析,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并不僅僅是指測量設備和測量方法引入的不確定度,而是包含了被測對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當后者在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中占主要貢獻分量時,是不能忽略不計的。并非像你所說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是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

18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2 19:51:5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8-2 10:04
高矮排隊要看是怎么排法,如果僅僅是以任意某人為參比對象進行高低的比較,那當然是定性的咯。但如果對其 ...

  定性排序與定量的量值是兩個概念,如果“>1.7m~1.75m為A組、>1.75m~1.80m為B組”,這就是給出了分級的“技術標準”。根據分級標準,我們得到兩種信息,第一,A組比B組矮,A和B是高矮等級的符號,這是是定性的參數,使用了定性的符號,符號可以用AB、甲乙、一二、Ⅰ Ⅱ、① ②、……,符號只代表順序不代表數值。第二,>1.7m~1.75m和>1.75m~1.80m都是量值的區間,是定量的。至于AB兩個級別各代表什么含義需要另有文件規定,例如“>1.7m~1.75m為A組、>1.75m~1.80m為B組”的文件規定,離開文件規定,人們只能知道身高按級別來分A級比B級矮。不應該將定性的參數與符號和定量的量值混為一談,一條信息可能同時含有定量與定性的信息,但我們不能因為同時含有兩種信息而將定量信息與定性信息混淆不清。  
  “校準”就是一種特殊“測量”,對比“測量結果”的定義很容易理解“校準”定義的兩步走。測量結果包含測得值和測得值的不確定度兩部分。因此校準的第一步是確定測得值(校準值),第二步是通過測量過程(校準過程)的信息評估測得值的不確定度。定義說第一步是在規定條件下確定由標準值與被測量值之間的關系,是用標準值給被測值賦值的過程。第二步用校準過程的信息確定由示值獲得測量結果的關系,這種關系就是測量不確定度。
  在“校準”定義的注3說“通常,只把上述定義中的第一步認為是校準”,“測量結果”定義的注2說“如果認為測量不確定度可忽略不計,則測量結果可表示為單個被測量的量值”,這兩個注一脈相承。“通常,只把上述定義中的第一步認為是校準”證明校準第一步就是獲得“單個被測量的量值”,即通常把第一步獲得校準值的過程稱為校準,而忽略第二步不確定度的評定。
  JJF1059.1第5.1.1條的意思是說“只有對某些用途,如果認為測量不確定度可以忽略不計,則測量結果可表示為單個測得值,不需要報告其測量不確定度”,并沒說1/3可以忽略不計,因為JJF1059.1是不確定度評定標準,沒必要講1/3原則。1/3原則是≤1/3,并非1/3,根據測量風險一般在1/3~1/10之間選取。因為校準風險遠大于一般測量而選擇了1/6,因此在校準過程中由U/T≤1/6變成了U/MPEV≤1/3,風險性更大的壓力表檢定則選擇了1/8,所以檢定規程中按MPEV計算就變成了1/4。在軍工中風險更大,選擇1/10或更小也是有的,只不過風險巨大的測量過程極其罕見罷了。
183#
路云 發表于 2016-8-3 22:36:4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3 02:38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1 23:51
  定性排序與定量的量值是兩個概念,如果“>1.7m~1.75m為A組、>1.75m~1.80m為B組”,這就是給出了分 ...

什么叫“符號只代表順序不代表數值”啊?數字本身就是人們約定的按大小順序排列的符號,其它符號為什么就不可以呢?只要這些符號有定量的定義,用這些符號來表征那就是定量的。“高”或“低”都沒有定量的定義,所有它們是定性的。“量”本身就是可以定性區別定量確定的屬性。砝碼也好,量塊也罷,都的定量的準確度等級表示,光說一句我要買高等級量塊,你就能知道人家想買幾等幾級量塊啦?

校準的第一步是賦值,實際上通常認為這一步就是校準(JJF1001-20114.10條注3),它包括了獲得校準值以及不確定度,有了校準值必定能算出不確定度。例如:對儀表500(單位略)這一點的示值進行校準,結果得到的實際值(校準值)是499.5。也就是說被校對象500這一點的示值對應的實際值是499.5,這就是定義所說的第一步:確定由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與被校對象相應示值之間的關系。如果這個校準值(499.5)是單次測量得到,那么它的不確定度就是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如果它是多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那么它的不確定度就是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的合成。

賦值并不需要與示值進行比較,即便是沒有示值也同樣可以賦值,只不過這種賦值不能稱其為“校準”,只能稱其為“直接測量”。“誤差”或“修正值”并非“示值”,它們是未知量,它不能通過“直接測量”得到,而只能用被校對象的“示值”與“校準值”通過“比較測量”才能得到的“測量結果”(“誤差”或“修正值”),這就是“校準”定義所說的第二步(用“校準值”確定,由“示值”得到的測量結果+——“誤差”或“修正值”)。對相應的示值(或標稱值)進行賦值謂之“校準”,對未知量的賦值稱為“測量”,這兩個概念不能混淆。

因為校準風險遠大于一般測量而選擇了1/6,因此在校準過程中由U/T1/6變成了U/MPEV1/3。這個U/T1/6U/MPEV1/3實際是一回事,T是區間全寬度,U是區間半寬度,而MPEV就是T的一半。從另一個角度看,這里的U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未包括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不是校準/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的合成),兩者無可比性,后者完全有可能接近或超過MPEV。所以任何一份《校準證書》都是必須給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的。

18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4 01:43:21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8-3 22:36
什么叫“符號只代表順序不代表數值”啊?數字本身就是人們約定的按大小順序排列的符號,其它符號為什么就 ...

  準確度等級的定義就是一種排序的“符號”,符號是多種多樣的,不管是數字、文字還是拼音符號,不管是中國的還是哪個外國的都可以使用,因此符號不代表數值,只代表順序。JJF1001說得已經非常明白,“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那么準確度等級也同樣是定性排序的符號。
  對儀表500(單位略)這一點的示值進行校準,結果得到的實際值或校準值是499.5,指的是被校參數是儀器“示值”,如果被校參數是“示值誤差”則測得實際值或校準值就是-0.5。測得值或校準值一定要和被校參數的定義相符。“賦值”就要看給誰賦值,給示值賦值就是你說的情況,給示值誤差賦值,賦的值就是-0.5。
  校準過程中由U/T≤1/6變成了U/MPEV≤1/3,的確實際是一回事,U/T≤1/6是在1/3原則U/T≤1/3(一般取1/3~1/10)的具體應用,因此U/MPEV≤1/3是1/3原則在計量校準(以及檢定和型式評價)中的具體應用。這里的U是校準過程的不確定度,只不過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占據了絕大部分,用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近似代替了校準過程的不確定度。校準只不過是測量的一種,本質上沒有什么區別,只是測量準確性的要求不同罷了。1/3原則是所有測量過程中的基本原則,當然也是校準過程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對測量結果的要求也就是對校準結果的要求,兩者同樣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185#
路云 發表于 2016-8-4 16:15:29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3 05:43
  準確度等級的定義就是一種排序的“符號”,符號是多種多樣的,不管是數字、文字還是拼音符號,不管是 ...

我不否認“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我只是說它可以用其它參量(如:誤差)來定量的表征。“精密度”也是一樣,從來沒有聽說過“××的精密度是××”這樣的說法,它也只能用“重復性”、“復現性”、“穩定性”、“均勻度”、“波動度”等離散型參量來定量的表征,我們只能說“××精密度高(或低)”。如果你認為“精密度”是定量的,那一定可以表述為“××的精密度是××”,有這樣的表述嗎?請舉例說明。

如果被校參數是“示值誤差”則測得實際值或校準值就是-0.5。這犯了一個邏輯性錯誤,“示值誤差”本就是一個未知量,又沒有“標稱誤差”,何來校準之說?它只能叫“測得值”而不能稱其為“校準值”,或者就就稱“示值誤差”。就像對未知尺寸的零件進行測量一樣,你不能將測得的實際尺寸稱之為“校準值”,而只能稱為“測得值”、“實測值”等。但如果被測對象有“標稱值”或“示值”,那這個實際尺寸就可以稱其為“校準值”了。記住,“校準”一定是對已知量的測量。現在有許多地方對校準的表述,我個人認為在概念上有問題的。如:“重復性校準”,這完全與定義格格不入。

用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近似代替了校準過程的不確定度。你這里所說的是計量標準或校準過程的不確定度與與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沒有任何關系,1/3原則在這里運用是評判校準方法(或過程)可不可靠,或者說可行不可行的判據,但判斷不了被校對象是否可靠,因為它不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只有在對被校對象進行單次測量(或校準)時,才能用這個不確定度取代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因為單次測量沒有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對于多次測量取平均值作為測量結果的情況下,因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導致的不確定度分量(如:重復性、分辨力等)必然對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有所貢獻,也必然會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有所反映。舉例來說,如果兩件同型號同規格的被校對象A和B,在相同的測量條件(重復性條件)下對其進行校準(多次測量取平均值),最終得到兩者的示值誤差相同,但器具A的重復性要比器具B的重復性好很多。由于示值誤差相同,校準方法也一致,所以計量標準(或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相同。但由于A的重復性遠小于B,所以A的測量結果(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要小于B,所以用戶拿到《校準證書》遍可以知道,用器具B進行測量所得到的測量結果,沒有用器具A進行測量所得到的測量結果可靠。如果僅《校準證書》僅僅給出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則用戶無法從示值誤差和不確定度上判定哪件器具好,哪件器具差。即便《校準證書》中給出了重復性(兩者差異很大),那也應該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有所反映,不可能兩者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會是一致的。

18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4 22:41:34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8-4 16:15
我不否認“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我只是說它可以用其它參量(如:誤差)來定量的表征。“精密度”也是一樣 ...

  一個術語是定性的就不會是定量的,是定量的就不會是定性的,不可能存在中性,既是定性的又是定量的。既然你不否認“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又說它可以用其它參量來定量表征,你不覺得這是多么矛盾嗎?你說“精密度”只能用“重復性”、“復現性”、“穩定性”、“均勻度”、“波動度”等離散型參量來定量的表征,怎么又反對“精密度”是定量的參數呢?
  按路兄的說法,沒有標稱的量沒有校準值,不能作為被校參數進行校準了嗎?一個螺紋量規的中徑不在標稱之列,需通過三針和指示計測得M計算出中徑,照路兄的說法螺紋塞規的中徑也就不存在校準值了。
  技術問題在概念上一定要非常清晰。不應該用被測對象模棱兩可的替換被測參數,“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中的“被測對象”不是“被測參數”。“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近似代替了校準過程的不確定度”中“校準過程”的不確定度卻可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替代。1/3原則正是“評判校準方法(或過程)可不可靠,或者說可行不可行的判據”,因此它也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用作判定校準結果可不可靠或可不可行的判據,但它卻判斷不了被校對象是否可靠,也判斷不了被測對象合不合格。
187#
路云 發表于 2016-8-5 10:46:2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4 15:01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4 02:41
  一個術語是定性的就不會是定量的,是定量的就不會是定性的,不可能存在中性,既是定性的又是定量的。 ...

一個術語是定性的就不會是定量的,是定量的就不會是定性的,不可能存在中性,既是定性的又是定量的。

你根本就沒看懂我的意思,我什么時候說了“準確度”既是定性的又是定量的啦?我說的是“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它可以用其它參量來定量的表征。“誤差”難道不是準確程度的定量表征嗎?A的最大允差為±1,B的最大允差為±5,C的最大允差為±10,我們可以用“A的準確度比C高”或“B的準確度比C高”來定性的表述,但究竟是A高還是B高?高多少?那就要用定量的參量“最大允差”來排序和表征了,所以我們不能說“A的準確度±1”。如果這么說了,那就是定量的表征。而不管后面這部分是“±1”還是“×等/級”等,只要這部分有定量定義的屬性, 那就是定量的表征。“高”或“低”就屬于沒有定量定義屬性,所以是定性的表征。

你說“精密度”只能用“重復性”、“復現性”、“穩定性”、“均勻度”、“波動度”等離散型參量來定量的表征,怎么又反對“精密度”是定量的參數呢?

我一直都是反對將“精密度”說成是“定量的參數”,它與“準確度”一樣,都是定性的“術語”,而不是“參數”,可以用其他參數來定量的表征。“重復性”、“復現性”、“穩定性”、“均勻度”、“波動度”這些都是參數,是用來定量表征“精密度”的參數。沒有任何地方出現過將“精密度”作為參數來定量表征(如:“精密度1.0”)這樣的案例,你只能說“精密度高或低”。

螺紋量規的標稱值是什么?如果是以“中徑值”來作為標稱值,那么不管你是用直接測量的方法得到,還是用間接測量的方法得到,得到的“實際值”都可稱之為“校準值”或“校準結果”。如果不是以“中徑值”來作為“標稱值”,那么這個“實際值”就沒有對象可比,也不存在“確定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與被校對象所指示的量值的關系”了,所以只能稱之為“測得值”、“實測值”、“實際值”或“測量結果”,即對未知量的賦值。

1/3原則正是“評判校準方法(或過程)可不可靠,或者說可行不可行的判據”,因此它也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用作判定校準結果可不可靠或可不可行的判據,但它卻判斷不了被校對象是否可靠,也判斷不了被測對象合不合格。

“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或者說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較為合適的表述是CMC中剔除了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的那部分)”絕對不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這點是毫無疑問的。否則校準就失去了意義,每一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是上一級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那不確定度還會逐級增大嗎?從理論上說,每一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是下一級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它與被校對象自身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除非進行的是單次測量),形成最終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就是說,一臺儀器送上級校準,上級機構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是用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包括測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與該被檢儀器自身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該“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就是該儀器對下一級被測對象進行單次測量時,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所以說上級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可能是他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一定是該被校對象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該不確定度對校準機構的校準過程來說就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對于送校單位來說,就是用該送校儀器進行測量時“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這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一份《校準證書》只告訴客戶數據是可靠的,卻無法讓客戶從數據中獲悉器具的可靠程度,這份《校準證書》還有什么意義呢?猶如一群人上醫院體檢,各自拿到的《體檢報告》都說“有95%的把握保證數據是準確的,得病的機率都是一樣的。”這有用嗎?體檢的目的就是要獲悉“得病的機率有多大”這一關鍵的信息,以便確定后續采取什么方式進行進一步的治療(相當于“計量確認”)。

18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5 15:03:51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8-5 10:46
一個術語是定性的就不會是定量的,是定量的就不會是定性的,不可能存在中性,既是定性的又是定量的。你根 ...

  你可以品味一下這句話:“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它可以用其它參量來定量的表征。“定性的術語”可以“定量的表征”,路兄不覺得矛盾嗎?可以定量表征的術語理所當然是定量的術語,怎么又是定性的術語?“誤差”是準確程度的定量表征,此話不假,因此“誤差”是定量的術語。但請注意準確程度“與術語”準確度“是兩回事。”準確程度“不是術語,而是”準確的程度“,中間省略了一個”的“字。準確程度可以定量表征也可以定性表征。”準確度“是個術語,是準確程度的定性表征,”誤差“也是一個術語,是準確程度的定量表征。不要把術語”準確度“與詞組”準確程度“混為一談。
  “精密度”是不是定量的參數,請路兄讀一下JJF1001-2011的5.10條定義就知道了。定義的注1說它“以數字形式表示”,注4更明確指出精密度用于指準確度是錯誤的。為什么是錯誤的,就是因為準確度是“不給出有數字的量值”(見5.8的注1),是定性的,而精密度是“以數字形式表示”,是定量的。你說“精密度”不是“參數”而是可以用其它參數定量表達,其實能夠用一個參數定量表述的量自身就是一個定量的參數。只有定量的參數才能用其它定量的參數來定量表達。
  好,路兄通過對螺紋塞規的校準例子承認可以“對未知量的賦值”,對未知量還是可以校準的,那么我們對螺紋塞規中徑的校準結果能不能稱為“校準值”呢?
  “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或者說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較為合適的表述是CMC中剔除了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的那部分)”可以作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給出,但不能反過來把某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作為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給出。這是因為,測量結果是實施測量方法得到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代表了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極限,某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無論如何不會超過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以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作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給出是安全的、可靠的、經濟的,不用再重復做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反之則不允許,正如你所說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終歸不是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
  一群人上醫院體檢,各自拿到的《體檢報告》都說“有95%的把握保證數據是準確的”,這是說這一群人使用的體檢方法相同,體檢結果的可信性相同,但不能說這群人“得病的機率都是一樣的”。得病幾率與體檢結果的可信性不是同一概念,不應該混淆兩個完全不同概念,不能用評判體檢方法可信性的不確定度,去評判每個人的得病幾率。每個人的得病幾率要用他的體檢數據評判,每人體檢的數據不同。不同體檢數據可信性相同,相信某個人的體檢數據可用于判定其得病幾率,就該相信其他人的體檢數據也可用來判定其他人的得病幾率。
189#
路云 發表于 2016-8-6 23:04: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6 03:2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4 19:03
  你可以品味一下這句話:“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它可以用其它參量來定量的表征。“定性的術語”可以 ...

這怎么會有矛盾呢?說具體一點,“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可以用“準確度高”或“準確度低”來定性的表述,但是可以用“誤差”來定量的表征,如:“誤差為+1%”。這哪里有問題呢?又不是說“準確度為+1%”。“準確度”、“誤差”、“修正值”都是術語,但“準確度”不是參量,所以它不能定量的表征,只能用其它參量來定量表征。“誤差”和“修正值”既是術語又是參量,從其定義的物理意義上來理解,實質就是準確程度的定量表征。

關于“精密度”,JJF10015.10條定義我已經看來n遍了,注4沒有什么好討論的,它與“準確度”定義的物理意義完全不是一碼事,不可能相互指代。你所強調的無非就是注1,我對注1的理解與你完全不同。你只注意到了“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就認為“精密度”是定量的。可是你在“準確度”概念上認為“準確度”與“準確程度”不是一碼事,那么“不精密程度”(也可叫“精密程度”)難道就與“精密度”是一碼事了嗎?顯然沒有道理。首先,必須弄清楚這里所說的“不精密程度”究竟是不是參量。如果它僅僅是術語,那么它仍然是定性的,你只能說“精密程度高或低”。如果它是參量,那么就可以說“精密度(或精密程度)為1%”,但到目前為止,我個人還沒有發現用這種方式定量表征“精密度”的,所以我才問你,能否舉出幾個案例來加以說明,你卻一直不說。所以我認為這里的“不精密程度”指的就是其它參量。盡管它后面說了“標準偏差”、“方差”等,但這些在數學上有明確定義的函數名所對應的參量就是“重復性”、“復現性”、“穩定性”、“波動性”、“均勻性”、“不確定度”等離散型參量。所以你只能說“重復性(或復現性、穩定性、不確定度等)為1%”,而不能說“精密度(或精密程度)為1%”。我對注1理解的過程如下:

“測量精密度通常用不加密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測量精密度通常用其它參量以數字形式表示,…”=>“測量精密度通常用其它參量來定量表征,…”

路兄通過對螺紋塞規的校準例子承認可以“對未知量的賦值”,對未知量還是可以校準的,那么我們對螺紋塞規中徑的校準結果能不能稱為“校準值”呢?

誰說了對未知量可以賦值就是可以校準啦?看看清楚好不好。“校準”與“測量”都是賦值,只有對有“標稱值(或示值)”的賦值才能稱之為“校準”,對無“標稱值(或示值)”的賦值(即對未知量的賦值)就只能稱之為“測量”。前者的賦值結果稱之為“校準值”,后者的賦值結果稱之為“測得值”或“實測值”。砝碼、量塊等的首次標定或定值(即賦值)就只能稱其為“測得值”或“測量結果”,后續檢定或校準的賦值結果就可稱之為“校準值”或“校準結果”。我不知道這么說你能否明白,總之一句話,校準一定是確定所賦的實際值與被校對象示值(或標稱值)的關系。沒有示值就不能稱其為“校準”,而只能稱其為“測量”。

“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或者說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較為合適的表述是CMC中剔除了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的那部分)”可以作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給出,但不能反過來把某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作為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給出。

誰說了“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可以作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給出啦?我在185樓已經說了:“只有在對被校對象進行單次測量(或校準)時,才能用這個不確定度取代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因為單次測量沒有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你是不是真的在此裝糊涂啊?關于“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不是可以用“測量方法(或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建議你去仔細研讀一下GJB2749A5.2.10條“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評定”與5.2.12條“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看看這兩個不確定度究竟有沒有區別。

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代表了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極限,某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無論如何不會超過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

以上觀點是完全錯誤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完全是兩個概念。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一定是不小于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的,因為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僅僅是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還包括被測對象自身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并不是像你所想象的它是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極限。恰恰相反,“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可以認為是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取的最小不確定度(即校準與測量能力CMC)。我們可以從CNAS-GL05∶2011《測量不確定度要求的實施指南》第3.6.3“一般在校準證書中應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在實驗室的認可申請書中的‘申請認可的校準能力范圍中’應提供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以及CNAS-CL07∶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第5.6“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在證書中報告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得小于(優于)認可的CMC。”中找到依據。“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只能定量表征用你的方法,你的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的可靠程度,而表征不了被校對象復現量值的可靠程度,因為你沒有考慮被校對象自身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恰恰能定量表征被校對象復現量值的可靠程度,即用該被校對象進行下一級單次測量時。所得到的測量結果的可靠程度(不確定度)。在重復性條件下對兩臺同型號同規格的被檢器具AB進行校準,如果A的重復性比B小很多,假設兩者的誤差相同,因為校準方法相同,所以你認為兩者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相同,都是CMC,所以兩份《校準證書》的數據完全一樣(不給出重復性指標)。而我認為A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會比B的小很多,而且兩者的不確定度都不小于CMC(也不給出重復性)。為什么不給出重復性,就是因為重復性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已有所反映。這就是我一直認為“重復性”與“不確定度”功能相當(不是等同)的理由。對于檢定來說,由于未給出不確定度,故應給出定量表征離散程度(或可靠性)的指標(重復性),而校準因為給出了“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所以即使不給出“重復性”,用戶同樣可以據此研判器具的可靠性。同樣是定量表征離散區間的指標,不確定度要比重復性更為科學,因為重復性僅僅是一個極差值,并沒有給出包含概率。

19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7 18:18:14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8-6 23:04
這怎么會有矛盾呢?說具體一點,“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可以用“準確度高”或“準確度低”來定性的表述 ...

  “‘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可以用‘準確度高’或‘準確度低’來定性的表述”,這句話非常正確,“但是可以用‘誤差’來定量的表征”這句話就錯了。”準確度“的定義注1說得非常清楚,準確度“不是一個量,不給出有數字的量值”,“誤差為+1%”是誤差這個量的量值,不是“準確度”的量值,+1%是數字,準確度不能給出數字,如果給出數字(例如1級、2級或1.6級等),數字也僅僅代表更低排序的前后,不代表大小。
  你說“‘精密度’與‘準確度’定義的物理意義完全不是一碼事,不可能相互指代”,也是非常正確的。“以數字形式表示”與“不給出有數字的量值”正是這兩個術語物理意義上最大的區別,“以數字形式表示”的參數和量就是定量的參數和量,不能給出有數字的參數和量就只能是定性的“參數”,不能稱之為“量”,因此“精密度”是個“量”,JJF1001的5.8條明確規定“準確度”不是“量”,量和非量的物理意義相差何其大也!
  你說“‘校準’與‘測量’都是賦值”說得也很對,因為“校準”就是“測量”的一種,無非是被測對象不同,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同,“校準”這種測量的“測得值”就是“校準值”罷了,“校準值”和“測得值”都是“實測值”。
  沒有人說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和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是一回事,但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的目的是確保測量方案或測量結果的可信性,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憑測量方案中影響測得值可信性的極限值評估得到的,因此只要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滿足可信性要求,就可以確保所有使用該測量方法實施測量得到的測得值的可信性,用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替代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達到不確定度評定的目的,這是顯而易見的,還用得著誰來說嗎?
191#
路云 發表于 2016-8-7 22:21:1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7 02:45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6 22:18
  “‘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可以用‘準確度高’或‘準確度低’來定性的表述”,這句話非常正確,“但 ...

“誤差”這個參量不是用來表示準確度,那它是用來干什么的?所表達的物理意義是什么?“誤差為+1%”當然是誤差的量值咯,如果是“準確度”的量值那就應該說“準確度為+1%”。“準確度”如果僅僅只有定性的意義,沒有任何其它定量的表達方式,那就沒有任何存在的價值和研究的意義了。僅僅知道高低,沒有辦法知道高低程度,那還有和意義呢?

“以數字形式表示”與“不給出有數字的量值”正是這兩個術語物理意義上最大的區別,“以數字形式表示”的參數和量就是定量的參數和量,不能給出有數字的參數和量就只能是定性的“參數”,不能稱之為“量”,因此“精密度”是個“量”,JJF10015.8條明確規定“準確度”不是“量”,量和非量的物理意義相差何其大也!

你說的都不錯,但你忽視了一點,“以數字形式表示”說的不是“精密度”,而是表示“不精密度”參數和量(如:重復性、均勻性、不確定度等);“不給出有數字的量值”說的是“準確度”,而不是表示“準確程度”的參數和量(如:誤差、修正值)。

  
1
  
  
術   語
  
  
準確度
  
  
精密度
  
  
2
  
  
定量表征的量
  
  
誤差、修正值
  
  
重復性、均勻性、波動性、不確定度
  
  
3
  
  
定義中的注釋1說明
  
  “‘測量準確度’不是一個量,不給出有數字的量值”是說第1項。
  
  “測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是說第2項。
  

你總說“精密度”是一個量,是量必定可以定量表征,怎么表征?讓你舉例卻一直不說,那就干脆我來替你說吧。是不是“精密度1%”這樣表示呀?有這么表示的嗎?哪里能見到這樣表示的實例?

因為“校準”就是“測量”的一種,無非是被測對象不同,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同,

錯,并不是被測對象不同,也不是測量設備不同,即使是兩者相同,也存在“校準”與“測量”的區別。“校準”是一種特殊的“測量”,盡管兩者都是“賦值”,對已知量的賦值謂之“校準”,對未知量的賦值謂之“測量”。砝碼、量塊的首次賦值(標定或定值)就是“測量”,后續的的賦值就是“校準”,這個過程的被測對象和所使用的測量設備完全有可能相同。

沒有人說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和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是一回事,但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的目的是確保測量方案或測量結果的可信性,

用戶送器具校準,其目的不是要知道你的校準方法或測量結果可不可信,而是要知道所送校的器具可靠不可靠。校準方法可不可靠從你的校準能力CMC就能知曉,這些信息的獲取不需要送校,在送校之前就可從CNAS網站公示的能力范圍查到。如果該機構的能力不行,自然也就不會送校。如果能力行,校準結果自然也就可信。客戶送校的目的,就是要你對送校的器具做全面的“診斷”,定量給出表征器具可靠程度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189樓所說的A、B兩臺同型號同規格被校器具的校準結果(誤差)相同,但因兩者的重復性差異很大,導致兩者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相差很大。并不是說不確定度大的數據不可靠。兩者的數據都是相同的方法、相同的測量標準、相同的環境條件下獲得的,其可靠性自然也就相同,這是“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之所以兩者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有差異,是因為兩被校對象自身的性能差異所致,所反映的是被校對象的可靠性差異。例如:A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為1%B的為3%。“1%”和“3%”這兩個值的可信度(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相同的,都是可信的,兩個值(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差異代表的是被校對象的可靠性差異。被校對象不可靠,不代表校準方法不可靠。醫生判定某病人得病的可能性大,并不代表醫生的水平差,這是同一個道理。你用1/3原則來確定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這沒有錯。但并不是說你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確定下來了,被校對象的示值誤差或重復性就不會超過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的3倍了,這是完全沒有道理的。不要將方法的可靠就代表結果的可靠,錯誤的理解成結果的可靠就代表被校器具的可靠。這是典型的概念偷換。

19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8 14:36:40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8-7 22:21
“誤差”這個參量不是用來表示準確度,那它是用來干什么的?所表達的物理意義是什么?“誤差為+1%”當然是 ...

  你說“準確度”和“準確程度”不是一回事就對了。“準確度”是個術語,定義為“定性”而不能用“量”表達的概念,路兄卻非要用+1%的數字來定量表達它,當然是違背其定義的。“準確程度”不是術語,而是一個“短語”,表述測量方法或測量結果準確到什么程度,不能與術語“準確度”混為一談。“程度”一詞既可以定性描述也可以定量描述,定性的描述用“準確度”或“準確度等級”,定量的描述用“誤差”或“最大誤差”。
  “精密度”是一個量,是量必可定量表征,怎么表征?用“精密度1%”表征并無不妥。“量”的分散性可用帶有計量單位的數字表達,也可用這個帶有計量單位的分散性除以其算術平均值或公稱值的相對形式表達,1%正是相對表達形式。
  用戶送器具校準最終目的是要知道所送器具可靠不可靠(能不能用),但要知道被校器具能不能用首先必須知道校準得到的值(校準值)及校準值或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這就是規范為何一定要求校準結果必須包括校準值及其不確定度兩部分信息的原因。不確定度用來評定校準機構給出的校準值是否可信,校準值用來與被測參數的允差相比較評判被校器具能不能用,兩者缺一不可。
  189樓所說的A、B兩臺同型號同規格被校器具的校準結果(誤差)相同,兩者的重復性差異很大,但只要大到還不至于影響其合格性,就都不會影響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評定結果,不至于影響到CMC,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都可以用CMC代替。如果大到被校對像的重復性不合格,那就判定被校對像不合格,不能使用,這屬于被校對像的質量問題,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毫不相干。
  對已知量的賦值,此處“已知量”只是個標稱或名義值,其實“已知量”仍然“未知”,仍然是“未知量”。“測量”也好,“校準”也罷,都是用已知“標準量”與未知“被測量”相比較。對未知量賦值謂之“測量”,如果被測對象是測量設備,實施測量使用的測量設備是計量標準,這個“測量”就稱為“校準”。
  被測(校)對象的可靠性差異,是被測(校)對象的質量,不是測量方法的質量,也不是測得值(校準值)的質量。“對像”指的是“參數”,不是“事物”。被校事物的特性(參數)有很多,校準需指明測量哪個參數。被校參數的質量不影響其校準值的不確定度,影響被校參數校準值讀數的參數才會給校準值引入不確定度分量,但前提是該參數處于合格范圍內,已不合格屬于被校物不合格,不是校準方法不合格。
  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如果相同且都可信,“1%”和“3%”的兩個校準值的差異就代表兩個被校對象的質量差異,不代表校準方法不可靠,這句話很對。因此可用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代替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能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代替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用1/3原則確定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滿足校準項目的要求,就代表用該方法校準得到的所有校準結果滿足校準項目的要求,方法可靠就代表結果可靠,但卻不能說某個校準結果可靠就代表校準方法可靠。“結果可靠就代表被校器具可靠”是又一種偷換概念。器具可靠與否是器具這個“物”的質量,與校準方法無關。結果可靠是校準方法可靠的必然,只有可靠的校準方法才能產生可靠的校準結果,也只有可靠的校準結果才能用來評判“器具”這個被校“物”的質量,所以歸根結底還是要用1/3原則來看校準方法是否可靠。
193#
路云 發表于 2016-8-8 23:16: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8 03:21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7 18:36
  你說“準確度”和“準確程度”不是一回事就對了。“準確度”是個術語,定義為“定性”而不能用“量” ...

你有沒有搞清楚,用+1%數字表示的不是“準確度”,而是“不準確程度”。“精密度”的定義中哪里說了“精密度”是一個量啦?注1所說的“用數字形式表示”是說“精密度”嗎?人家明明是說“不精密程度”。我在189樓對“精密度”的理解過程是這樣表述的:“測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測量精密度通常用其它參量以數字形式表示,…”=>“測量精密度通常用其它參量來定量表征,…”。如果“精密度”可以用“不精密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那么“準確度”同樣也可以用“不準確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如果將“準確度”的注1用在“精密度”上,同樣也可以說:“測量精密度”不是一個量,不給出有數字的量值。當測量提供較小的測量重復性時就說該測量是較精密的。

“用‘精密度1%’表征并無不妥。”誰告訴你并無不妥的呀?這就是不妥,哪里有這種表達方式的呀?你這個“1%”究竟是指“重復性”、“均勻性”、“波動性”、“穩定性”還是“不確定度”呀?沒有就是沒有,不要主管臆斷。至于以相對值形式表示還是以絕對值形式表示,那不是我們討論的范圍,不要繞來繞去。

不要把檢定的理念帶到校準里來,檢定需要作符合性判定,校準沒有合格與不合格一說。校準的合格判據并不是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的技術要求,也不是被校器具《使用說明書》中的技術指標,而是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實施判定合格與否活動的不是你承檢機構,而是用戶自己去做“計量確認”。1/3原則你只說到了你所關心的是否滿足“校準”過程的確認,而客戶的1/3原則并非用于對你校準過程的確認,而是用于作為測量過程“計量確認”的判據,即該器具是否能用于下一級測量的判據。我早就說了,用戶送校的目的,是要定量獲悉表征器具準確程度與可靠程度的信息,以便作為“計量確認”的輸入。而不是要知道你的校準方法是否準確與可靠的信息。你的校準方法和校準數據是否可靠,是在送校之前通過CNAS官網公示的“能力范圍CMC”獲悉,而不是馬后炮校完之后需要通過《校準證書》才能獲悉。

檢定由于不給出不確定度信息,所有《檢定證書》理應給出各被檢點表征準確程度的“示值誤差”和表征可靠程度的“示值重復性”兩項主要計量技術參量信息。而校準必須給出表征可靠程度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從理論上說,《校準證書》只需給出表征“準確程度”的“校準值”(或“示值誤差”、“修正值”),與表征可靠程度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即可。“示值重復性”可以不給出,因為該信息已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有所反映。用戶據此信息,足以能夠判斷該器具是否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計量確認)。

19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9 10:39:25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8-8 23:16
你有沒有搞清楚,用+1%數字表示的不是“準確度”,而是“不準確程度”。“精密度”的定義中哪里說了“精密 ...

  JJF1001的5.8條已經把術語“準確度”是定量的還是定性的說得非常清楚了,它“不是一個量,不給出有數字的量值”,路兄非要用數字1%表述準確度是違背規定定義的。如果你說“用+1%數字表示的不是‘準確度’,而是‘不準確程度’”,那么就仍然說明術語“準確度”不能用數字表示大小,不能用1%表示“準確度”,我可以收回對準確度和準確的程度解讀,總之,一定要明白“準確度”只能是定性的不能定量表述。
  “精密度”不是“重復性”、“均勻性”、“波動性”、“穩定性”,更不是“不確定度”,精密度的定義是JJF1001的5.10條,是重復測量時“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它可以用帶有數字大小的“標準偏差”等定量的參數來表示,因此“精密度”也是定量的參數。“精密度”這個定量的概念也可以用來定義其他的定量參數,例如用“精密度”定義“重復性”、“復現性”等,但定量的術語“測量精密度”用來指定性的術語“測量準確度”就是錯誤的了(請見規范的定義及其注)。“用‘精密度1%’表征并無不妥”。要問這個1%究竟是指“重復性”、“均勻性”、“波動性”、“穩定性”還是“不確定度”?回答是,精密度啥也不指,精密度就是精密度,精密度指的就是“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
  無論檢定還是校準,最終目的都是要評判測量設備能不能用,無非檢定時能否使用的判定權在檢定員,校準在計量確認員,且檢定項目是全面的,校準項目是有針對性的。
  《校準證書》只需給出“校準值”與“校準值的不確定度”信息即可,校準值及其不確定度兩條信息共同構成完整的校準結果,缺一不可。不確定度用來評判校準值的可信程度,校準值用來評判被校對像能否使用。檢定后能否使用由檢定員判定,檢定值和檢定值的不確定度均由檢定員使用,檢定員使用不確定度判定了檢定值可信,然后用可信的檢定值判定被校對像是否可用(合格),因此使用者只要知道合格與否即可,勿需知道檢定值及其不確定度(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使用單位并不認可檢定機構的判定,僅把檢定當校準的例外)。
  校準證書要不要給出“示值重復性”決定權歸送檢單位,校準機構無權決定。送檢單位要求給出示值重復性,校準機構就不能不給出,送檢單位不需要示值重復性,校準機構的校準證書給出示值重復性也沒任何價值。
195#
路云 發表于 2016-8-11 05:38:5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10 09:4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8 14:39
  JJF1001的5.8條已經把術語“準確度”是定量的還是定性的說得非常清楚了,它“不是一個量,不給出有數 ...

JJF10015.8條已經把術語“準確度”是定量的還是定性的說得非常清楚了,它“不是一個量,不給出有數字的量值”,路兄非要用數字1%表述準確度是違背規定定義的。

我什么時候說了用1%表述準確度啦?瞎編。我只說了“+1%”表示的是“誤差”,而“誤差”是定量表征“不準確程度(或準確程度)”的參量,這有何問題嗎?我沒有說“準確度”是一個量,它本身不能定量表征,不代表它不能用其它量來定量表征。“準確度”的定義是說“測得值與其真值間的一致程度。”,“精密度”的定義是說“示值或測得值之間的一致程度。”兩者的關鍵詞都是說“程度”的一致性,其物理意義無非是前者表示的是偏移程度,后者表示的是離散程度;前者表示的是準確度,后者表示的是精密度(或可靠度)。為何“準確度”不是一個量,而“精密度”就是一個量呢?為何彼“一致程度”不能定量,此“一致程度”就可以定量呢?它可以用帶有數字大小的“標準偏差”等定量的參數來表示,因此“精密度”也是定量的參數。哪里說了可以用“標準偏差”等定量的參數來表示“精密度”啦?定義注釋1中明明是說可以用“標準偏差”等定量的參數來表示“不精密程度”你卻偏偏要斷章取義,曲解原意。“不精密程度”是“精密度”嗎?那為何“不準確程度”就不是“準確度”呢?“不精密程度”是一個量,就代表“精密度”也是一個量啦?要問這個1%究竟是指“重復性”、“均勻性”、“波動性”、“穩定性”還是“不確定度”?回答是,精密度啥也不指,精密度就是精密度,精密度指的就是“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啥也不指,那這個定量的表征還有何意義呢?究竟是全寬度還是半寬度啊?你在哪里見到有“精密度為1%”這么表示的呀?“精密度”與“準確度”一樣,只能用“高”、“低”、“好”、“壞”這類定性的詞語來表述,定量表征只能用表示“精密程度”的那些參量(如:重復性、均勻性、不確定度等)來表征。

無論檢定還是校準,最終目的都是要評判測量設備能不能用,無非檢定時能否使用的判定權在檢定員,校準在計量確認員,且檢定項目是全面的,校準項目是有針對性的。

并非你所說的那么簡單。檢定與校準相比,評判測量設備能不能用,不僅僅是由誰來判定的問題,關鍵是兩者的合格判據風馬牛不相及。檢定的合格判據是檢定規程中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而校準的合格判據是測量設備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校準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里“校準結果”這四個字是不能少的。你所說的“不確定度用來評判校準值的可信程度”中的“不確定度”不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是“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即GJB2749A5.2.10條所說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而《校準證書》給出的應該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即GJB2749A5.2.12條所說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客戶欲獲取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兩者的概念、物理意義和所指對象完全不同,不要混為一談。前者完全可以簡易的從CNAS網站上公示的承檢機構的“校準與測量能力(CMC)”中獲取,無需承檢機構從《校準證書》中給出。《校準證書》中給不給出“示值重復性”都沒關系,無非是多給出了一個定量表征器具可靠性的參量而已,但“重復性”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一致性必須趨同,不可能兩臺器具的“示值重復性”相差甚遠,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還會相同。這個“不確定度”要么就不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除非是進行單次測量得到的“校準結果”(被校對象沒有重復性),可以用“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代替“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要么就是造假編出來的。任何一本校準規范后面的不確定度評定示例中,將被校對象重復性測試的數據帶入,都會得到不同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并不是像你所想象的那樣,示例所評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代表全世界所有被校對象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被校對象的測試數據各不相同,怎么可能會有相同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呢?試問:如果客戶要求你同時給出“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你怎么給?

19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11 10:33:59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8-11 05:38
JJF1001的5.8條已經把術語“準確度”是定量的還是定性的說得非常清楚了,它“不是一個量,不給出有數字的 ...

  如果路兄說“+1%”表示的是“誤差”,而“誤差”是定量表征“不準確程度(或準確程度)”的參量,我沒有異議,總之術語“準確度”是定性的,不能用數字“+1%”表示,準確度和準確度等級都不能用于定量表述的場合,準確性的定量表述必須用誤差、最大誤差、允許誤差等“誤差”的概念,具體大小要查相關標準或規范,準確度等級是符號,只代表排序中的位置,不代表大小。
  無論檢定還是校準,評判測量設備能不能用,都是用對測量設備的測得值與其擬用于的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來判定。校準后需要進行計量確認這一點路兄應該沒有不同意見吧。那么檢定呢?檢定的第一步是“檢查”,以獲得該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這一步與校準的第一步沒有什么原則性差別。檢定的第二步是依據是“國家檢定規程”中的規定評判其是否能用(合格),這個規定要求就是“一般”“常規”條件下的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而這種“一般”“常規”條件下的測量過程絕大多數指的就是“兩個標準四個方面”的涉及國家安危、社會穩定和人命關天的那些納入強檢的測量過程,測量過程是確定的,計量要求也由檢定規程所確定,因此檢定員也就兼任了“一般”“常規”條件下的計量確認員,檢定證書也就起到了計量確認標識的作用。
  關于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之間的關系,我已經講過多次,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極限,前者可以代替后者使用,后者不能代替前者使用。因此,要同時給出“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只要給出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即可。
197#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8-11 10:39: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8-11 10:41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11 10:33
  如果路兄說“+1%”表示的是“誤差”,而“誤差”是定量表征“不準確程度(或準確程度)”的參量,我沒 ...


您所謂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極限”,那不就是CMC嗎?不過CMC也不是能代表每臺儀器的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哦。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只能大于或等于CMC。
19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11 11:53:14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8-11 10:39
您所謂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極限”,那不就是CMC嗎?不過CMC也不是能代表每臺儀 ...

  是的,我說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極限”就是CMC。CMC是通過所用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信息評估出來的,實際檢測必須使用檢定合格的測量設備實施測量,因此實際使用的測量設備示值誤差一定不會大于其MPEV,評定出來的不確定度就不會大于用MPEV評估的不確定度,所以我說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極限。
  那么“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只能大于或等于CMC”又是什么意思呢?這是對實驗室的承諾或廣告而提出的要求,實驗室用最大允差絕對值評定出來的CMC是其不確定度的極限,這個CMC就被稱為實驗室的“最佳測量能力”,它不能吹噓自己的測量不確定度比這個極限還小,因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很可能就達到了這個極限的CMC,它吹噓或承諾其CMC比這個還小是要冒很大風險的,有“欺騙顧客”的嫌疑。
199#
路云 發表于 2016-8-11 13:21:4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10 17:28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10 15:53
  是的,我說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極限”就是CMC。CMC是通過所用測量設備的最 ...

簡直就是一派胡言。什么是CMC?CNAS-CL07: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第7.1條明確說明:“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是校準實驗室在常規條件下能夠提供給客戶的校準和測量的能力。其應是在常規條件下的校準中可獲得的最小的測量不確定度。”盡管它也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但它是對所能獲得的性能最佳的被校對象(接近理想的被校對象)進行校準所獲得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日常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通常是不會小于該不確定度的,除非評定CMC時所選用的被校對象被當前被校對象所替代,即當前被校對象的性能比當時評定CMC時所選用的被校對象還要好。你倒好,將其視為校準結果的最大不確定度。難道你日常校準的被校對象的性能都比評定CMC時所選用的被校對象性能還要好?你日后所遇到的被校對象都不會超差嗎?重復性都不會超過評定CMC時所選用的那臺被校對象嗎?這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是這樣,那就應該用更小的不確定度去取代原先評定的CMC。我在前面就已經說了,在CNAS-CL07: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第5.6條就已經明確規定:“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在證書中報告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得小于(優于)認可的CMC。”在CNAS-GL05:2011《測量不確定度要求的實施指南》第3.6.3條,也規定了:“一般在校準證書中應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在實驗室的認可申請書中的‘申請認可的校準能力范圍中’應提供校準和測量能力(CMC)。”

這個CMC就被稱為實驗室的“最佳測量能力”,它不能吹噓自己的測量不確定度比這個極限還小,因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很可能就達到了這個極限的CMC,它吹噓或承諾其CMC比這個還小是要冒很大風險的,有“欺騙顧客”的嫌疑。不知道你是從哪里找來的這些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猜想。

關于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之間的關系,我已經講過多次,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極限,前者可以代替后者使用,后者不能代替前者使用。因此,要同時給出“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只要給出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即可。

那GJB2749A不是吃飽了撐著要評兩個不確定度干什么?

20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8-11 20:19:30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8-11 13:21
簡直就是一派胡言。什么是CMC?CNAS-CL07: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第7.1條明確說明:“校準和測量能 ...

  “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是校準實驗室在常規條件下能夠提供給客戶的校準和測量的能力。其應是在常規條件下的校準中可獲得的最小的測量不確定度”,并非“一派胡言”。CMC的確是對所能獲得的性能最佳的被校對象進行校準所獲得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但卻是用計量標準最大允差絕對值信息評估出來的,是用該計量標準開展校準時不確定度的極限,校準實驗室不能對外吹噓或承諾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優于CMC。
  另一個被校對像的重復性可能會超過評定CMC時所選用的那臺被校對象,但那是該被校對像的質量問題,校準實驗室還是那個實驗室,標準器也還是那個標準器。被校儀器的重復性變化與計量標準的能力或者說與校準實驗室的能力無關,標準器和實驗室的能力沒有變化。日后遇到的被校對象肯定會有超差,但只能說該被校對像不合格,不能說實驗室的能力變為不合格,實驗室CMC并無變化,不應將被校對像的質量差與實驗室的能力變差相混淆。
  “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在證書中報告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得小于(優于)認可的CMC”正說明CNAS認可時評估的CMC是校準證書給出測得值的不確定度的極限。“一般在校準證書中應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在實驗室的認可申請書中的‘申請認可的校準能力范圍中’應提供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也說明CNAS認可的CMC是實驗室能力極限,并不認可某個或某幾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只要計量標準檢定合格,示值誤差絕對值一定會小于最大允差絕對值,評定的校準結果不確定度一定會小于用最大允差絕對值評估的CMC,但認可機構認可的只是CMC,不認可優于CMC的某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所以我說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可不必重復評定,給出認可時的CMC即可,但反過來絕不能用某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替代CMC。
  GJB2749A講了測量方法(過程)的不確定度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兩個不確定度,并非吃飽了撐的,其目的仍然是告誡我們,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極限,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可用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表述,不應該聲稱優于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如果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優于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但決不能聲稱或承諾其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是這個優于CMC的不確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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