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6 03:29 編輯
這怎么會有矛盾呢?說具體一點,“準確度”是定性的術語,可以用“準確度高”或“準確度低”來定性的表述,但是可以用“誤差”來定量的表征,如:“誤差為+1%”。這哪里有問題呢?又不是說“準確度為+1%”。“準確度”、“誤差”、“修正值”都是術語,但“準確度”不是參量,所以它不能定量的表征,只能用其它參量來定量表征。“誤差”和“修正值”既是術語又是參量,從其定義的物理意義上來理解,實質就是準確程度的定量表征。 關于“精密度”,JJF1001第5.10條定義我已經看來n遍了,注4沒有什么好討論的,它與“準確度”定義的物理意義完全不是一碼事,不可能相互指代。你所強調的無非就是注1,我對注1的理解與你完全不同。你只注意到了“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就認為“精密度”是定量的。可是你在“準確度”概念上認為“準確度”與“準確程度”不是一碼事,那么“不精密程度”(也可叫“精密程度”)難道就與“精密度”是一碼事了嗎?顯然沒有道理。首先,必須弄清楚這里所說的“不精密程度”究竟是不是參量。如果它僅僅是術語,那么它仍然是定性的,你只能說“精密程度高或低”。如果它是參量,那么就可以說“精密度(或精密程度)為1%”,但到目前為止,我個人還沒有發現用這種方式定量表征“精密度”的,所以我才問你,能否舉出幾個案例來加以說明,你卻一直不說。所以我認為這里的“不精密程度”指的就是其它參量。盡管它后面說了“標準偏差”、“方差”等,但這些在數學上有明確定義的函數名所對應的參量就是“重復性”、“復現性”、“穩定性”、“波動性”、“均勻性”、“不確定度”等離散型參量。所以你只能說“重復性(或復現性、穩定性、不確定度等)為1%”,而不能說“精密度(或精密程度)為1%”。我對注1理解的過程如下: “測量精密度通常用不加密程度以數字形式表示,…”=>“測量精密度通常用其它參量以數字形式表示,…”=>“測量精密度通常用其它參量來定量表征,…” 路兄通過對螺紋塞規的校準例子承認可以“對未知量的賦值”,對未知量還是可以校準的,那么我們對螺紋塞規中徑的校準結果能不能稱為“校準值”呢? 誰說了對未知量可以賦值就是可以校準啦?看看清楚好不好。“校準”與“測量”都是賦值,只有對有“標稱值(或示值)”的賦值才能稱之為“校準”,對無“標稱值(或示值)”的賦值(即對未知量的賦值)就只能稱之為“測量”。前者的賦值結果稱之為“校準值”,后者的賦值結果稱之為“測得值”或“實測值”。砝碼、量塊等的首次標定或定值(即賦值)就只能稱其為“測得值”或“測量結果”,后續檢定或校準的賦值結果就可稱之為“校準值”或“校準結果”。我不知道這么說你能否明白,總之一句話,校準一定是確定所賦的實際值與被校對象示值(或標稱值)的關系。沒有示值就不能稱其為“校準”,而只能稱其為“測量”。 “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或者說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較為合適的表述是CMC中剔除了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的那部分)”可以作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給出,但不能反過來把某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作為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給出。 誰說了“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可以作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給出啦?我在185樓已經說了:“只有在對被校對象進行單次測量(或校準)時,才能用這個不確定度取代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因為單次測量沒有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你是不是真的在此裝糊涂啊?關于“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不是可以用“測量方法(或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建議你去仔細研讀一下GJB2749A第5.2.10條“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評定”與5.2.12條“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看看這兩個不確定度究竟有沒有區別。 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代表了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極限,某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無論如何不會超過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 以上觀點是完全錯誤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完全是兩個概念。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一定是不小于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的,因為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僅僅是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還包括被測對象自身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并不是像你所想象的它是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極限。恰恰相反,“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可以認為是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取的最小不確定度(即校準與測量能力CMC)。我們可以從CNAS-GL05∶2011《測量不確定度要求的實施指南》第3.6.3條“一般在校準證書中應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在實驗室的認可申請書中的‘申請認可的校準能力范圍中’應提供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以及CNAS-CL07∶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第5.6條“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在證書中報告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得小于(優于)認可的CMC。”中找到依據。“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只能定量表征用你的方法,你的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的可靠程度,而表征不了被校對象復現量值的可靠程度,因為你沒有考慮被校對象自身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恰恰能定量表征被校對象復現量值的可靠程度,即用該被校對象進行下一級單次測量時。所得到的測量結果的可靠程度(不確定度)。在重復性條件下對兩臺同型號同規格的被檢器具A和B進行校準,如果A的重復性比B小很多,假設兩者的誤差相同,因為校準方法相同,所以你認為兩者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相同,都是CMC,所以兩份《校準證書》的數據完全一樣(不給出重復性指標)。而我認為A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會比B的小很多,而且兩者的不確定度都不小于CMC(也不給出重復性)。為什么不給出重復性,就是因為重復性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已有所反映。這就是我一直認為“重復性”與“不確定度”功能相當(不是等同)的理由。對于檢定來說,由于未給出不確定度,故應給出定量表征離散程度(或可靠性)的指標(重復性),而校準因為給出了“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所以即使不給出“重復性”,用戶同樣可以據此研判器具的可靠性。同樣是定量表征離散區間的指標,不確定度要比重復性更為科學,因為重復性僅僅是一個極差值,并沒有給出包含概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