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5-24 03:22 編輯
不要將兩種概念在此給我和稀泥。“不符合”與“違規”這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表述,“不符合”是指未達到或未滿足標準的要求,而“違規”則帶有主動的、故意的、明知故犯的含義。不要在這里玩這種摳字眼之類的文字游戲了好不好,沒有意思。 那么請問路兄,受審核方提供了檢定證書,只是檢定證書沒有不確定度信息,違反了哪一個規定?另外提供自己評定的報告或結果不行嗎?審核員僅因檢定證書沒不確定度信息就開不符合項對嗎?只有受審核方連自己的評定結果都提供不出時,審核員才能開不符合項。 你是不是故意在這里找茬呀?我在46樓就已經描述了審核員現場審查時看到了三項不符合事實,現在已討論到了五十幾樓,居然還在這里糾纏“檢定證書沒有不確定度信息”,其他兩項你怎么不說啊?我倒是要真懷疑你討論問題的誠意了。如果沒有看到,我在此再復述一遍: 1、審核單位提供的《檢定證書》中沒有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 2、受審單位也沒有進行檢定結果不確定度的評定; 3、除以上兩項外,受審單位提供不出任何檢定結果不確定度的見證材料。 誰說了僅僅是因為第1項而開出的不符合項啦?誰說了自己不能進行不確定度評定啦?以上三項是不是事實?請你給出明確的答案,“是”還是“不是”。不要老在這里扯來扯去,揪著第一項不放,什么意思嘛?如果是事實,那審核員開出的不符合項事實描述就沒有錯,一點也沒有冤枉受審實驗室。如果是錯了,請你直截了當地明確指出錯在哪里,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如何?討論問題少繞來繞去。自己評估不確定度當然可以,前提是承檢機構必須提供原始數據,否則無法評估。原因我已在40樓、46樓、48樓和50樓都有詳述,后面我還會說到這個問題。 你怎么不去從承檢機構上去找找原因啊?導致這種局面,承檢機構就沒有問題啦?至始至終都將承檢機構推得一干二凈,到現在明明知道CNAS有這項要求,仍然在牛逼耍酷不給客戶提供不確定度信息,也不為客戶評估不確定度信息提供原始數據,還死皮賴臉地說不是存心的。 1、承檢機構知不知道CNAS有這項要求?——知道 2、法律法規有沒有強制規定《檢定證書》不必給出不確定度信息?——沒有 3、法律法規有沒有強制規定客戶不能要求承檢機構,在出具《檢定證書》時同時給出不確定度信息?——沒有 4、客戶提出索要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是否合情合理?——合情合理 5、承檢機構有沒有能力提供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有 6、承檢機構不在《檢定證書》中提供不確定度信息,可不可以以其他方式提供不確定度信息?——可以 7、承檢機構可不可以提供原始數據,讓客戶自行評估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可以 以上七點,承檢機構都是知情且能夠做到,但就是不給,這就是你牛逼耍酷的規矩灣先生做出的事兒。讓廣大量友看看,這不是存心是什么? 樓主的問題是:檢定機構“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書是否一定要給出不確定度?”,要回答“是”,就必須拿出哪個法律法規、標準、程序、管理制度或技術文件規定了檢定證書上“一定要給出不確定度”,拿不出證據就不能開不符合項。這才是回答樓主所問問題的關鍵所在。沒有錯,那是樓主個人的的理解,他不是審核員,他是受審單位,他對CNAS的條款并不熟悉,可以理解。審核員對CNAS的條款是非常清楚的,絕對不可能僅因為《檢定證書》中沒有給出不確定度信息而開出不符合項,一定是看到了前文紅字部分所說的三項不符合事實,才會開出“不符合CNAS-CL06∶2014《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條第c款之規定。”到現在為止,還在這里扯檢定證書一定要給出不確定度。我已經說了N遍了,早在46樓的帖子里就已經說了,承檢機構可以三種方式提供給客戶: 1、出具帶有不確定度信息的《檢定證書》; 2、出具另外一份與《檢定證書》綁定的不確定度評定結果; 3、提供檢定原始數據,供客戶自己評估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 你沒有瞎吧?你拒絕第一種方式,那第二、第三種方式,你說一聲“行”,還是“不行”,表明一下不行的理由不就完了嘛。說你一條道走到黑一點都沒錯。 不確定度不是被檢測量設備的“合格判據”,而是測量結果或測量方法能否被采信的證據。方法可被采信,結果即可被采信;一個測量結果可被采信,產生該結果的測量方法不一定就可被采信。 產生測量結果的測量方法都不可信,測量結果又憑什么可被采信呀?我已經說了,你那個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不是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而是檢定過程(或方法)的不確定度的預評估。這跟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完全是兩碼事,不能簡單地取而代之。我讓你看看GJB2749A-2009的第5.2.10條和5.2.12條,你看了沒有?為何避而不談?這個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與實際被檢器具的性能沒有任何關系(因為是取了檢定規程中對被檢器具技術要求的極限值,而不是被檢器具的實測值),它僅僅能證明檢定或校準方法是否可靠的。而對被檢器具進行檢定來說,也僅能證明檢定過程中,每一次單次測量結果是可靠的。實際被檢的器具完全有可能超出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技術指標的極限值,對于多次測量結果的不一致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并不是由檢定/校準方法所引起的,而是由被檢器具本身的計量特性所致,測量結果的分散并不表明檢定方法不可靠。這個在你套算的不確定度中是不可能反映出來的,因為你還沒有檢定/校準,其所謂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已經出來了,而且是一成不變的。要知道,檢定方法的可靠,以及每一個單個測量數據的可靠,并不能代表被檢器具也是可靠的。被檢器具可不可靠,取決于器具本身的計量特性。我在50樓已舉了一個例子,即十件同型號同規格的被檢器具,它們的示值誤差都合格,但其中有兩件器具的重復性(或靈敏度)很差。你在沒有對其檢定之前,就已套算出了各自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相同大小的固定值)。而我是根據檢定所獲的原始數據對各自的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進行評定,得到了10個不同大小的不確定度(即被檢器具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重復性(或靈敏度)差的,自然不確定度就大。你言下之意,是我評出的這10個不確定度都是不可靠的?你那個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是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那我評估出來的這10個不確定度又叫什么不確定度呢?10件被檢器具誰好誰壞,哪件器具可靠,從我評出的這10個不確定度一目了然。而你套算(預評估)出來的固定大小的不確定度,好器具與壞器具都一樣,還沒檢就已經出來了。我不知道你所謂的可靠性還是不是能代表被檢器具的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