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24 06:42 編輯
不只是我一人有對牛彈琴的感覺,其他量友也同樣有同感。你這幾十年的計量真的是白干了,就連“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用來干什么的都弄不清楚,還有什么好談的。我所遇到的所有計量同仁,包括初涉計量一兩年的量友,都不至于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混淆到如此地步。“計量標準不確定度”定義是計量標準給校準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這個分量屬于校準結果不屬于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本來就是標準裝置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居然會不屬于計量標準,不知道這么多技術法規和行業技術規范你是怎么學習的。讓我們再來仔細分析和解讀相關的技術法規條文吧: JJF(軍工)3-2012第5.9.1條說“在計量標準器具的不確定度評定中,一般不包括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并且還加了以下兩條注: 注1:對于由于測量過程中與計量標準器具和被測對象同時有關的不確定度分量,且無法單獨分開評定時,可在評定過程中給予說明,并使用接近理想狀態或較好的被測對象進行該分量的評定。 注2:計量標準器具是由單件計量標準器具構成時,應對該計量標準器不確定度進行評定。其不確定度分量來源應包括標準器具、使用條件等引入的不確定度。 GJB2749A-2009第5.2.10.3條說“在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評定中,一般不包括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并且也加了如下注: 注:對于由于測量過程中與測量標準和被測對象同時有關的不確定度分量,且無法單獨分開評定的,可在評定過程中給予說明,并使用接近理想狀態或較好的被測對象進行該分量的評定。 從以上兩個標準所說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看,就是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即“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盡管從本質上看,它也屬于“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但這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一個特例,即:在常規條件下,對接近理想狀態的被測對象進行校準,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就是說它是校準機構所能獲得的最小不確定度,代表了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在CNAS官網上公示)。也可以認為這個不確定度就是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無論對什么樣的被校對象進行校準,也無論被校對象的計量特性是好是壞,其校準方法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就有這么大。那么,什么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呢?我們來看看GJB2749-2009第5.2.12條是怎么說的吧: 5.2.12.1 測量標準開展檢定、校準時所得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應依據GJB3756進行評定。對于不同參數,應分別進行評定。測量范圍內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同時,參照本標準5.2.10.6選用合適的方法進行評定。 注:檢定和校準的測量結果是指檢定、校準得到的被測件的示值誤差、校準值或修正量。 5.2.12.2 對于測量標準所開展檢定、校準項目的每類典型被測件,應編制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實例,作為報告測量結果是不確定度評定的范例。 5.2.12.3 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是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一般不應直接引用作為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 注: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僅與測量標準、測量原理和測量方法等有關,還與實際被測件有關。 從以上表述可以看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相比,僅僅是被測對象不同而已,其他什么都是一樣的。正是由于日常校準的被校對象不是接近理想的最佳被測對象,所以日常校準時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應小于前文所說的CMC,除非接近理想的最佳被測對象被后者取代,此時應重新評定CMC。這也可以從CNAS-CL07: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第5.5條和5.6條找到依據: 5.5 在校準證書中報告測量不確定度的來源時,應包含校準期間短期的不確定度分量和可以合理的歸為來源于客戶的被校設備的不確定度分量。一般情況下,不確定度應包含評估CMC時相同的分量,除非評估的“現有的最佳儀器”的不確定度分量被客戶儀器的不確定度分量取代,因此,報告的不確定度往往比CMC大。隨機的不確定度分量實驗室往往無法獲得,比如運輸產生的不確定度,通常可以不包括在不確定度報告中,但是,假如實驗室預計到這些不確定度分量將對客戶產生重要影響,實驗室應根據ISO/IEC 17025中有關合同評審的要求通知客戶。 5.6 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在證書中報告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得小于(優于)認可的CMC。 另外,CNAS-GL05:2011《測量不確定度要求的實施指南》第3.6.3條也說:“一般在校準證書中應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在實驗室的認可申請書中的“申請認可的校準能力范圍中”應提供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該條款明顯指出前者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定量表征了被校對象復現量值的可靠程度;后者是“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定量表征了校準機構校準方法的可靠程度。 從以上幾個技術標準可以看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與被校對象密切相關的,被校對象計量性能的好壞,必然會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有所反映。因此,從理論上說,對每一件被校對象進行校準,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不應該相同,除非被校對象的計量特性(尤其是示值重復性)相當接近。并不是像你所說的,可以預評估套算出一個所謂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可以適用于全世界的被校對象(無論被校對象的計量特性是好是壞)。從GJB2749A第5.2.12.2條也可以看出,校準規范所附的不確定度評定示例,也僅僅是作為范例供校準人員參照,按此方法進行評估。而不是像你所想象的,全世界的被校對象還沒校,就是這個不確定度了。 “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是對被校器具復現量值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客戶從《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便可以判斷用哪一件器具對工件進行測量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更高。而不是要知道你的方法的不確定度,你的方法的不確定度早已在CNAS網站公示了,從來也沒有聽說《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是送校器具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而是承檢機構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這個不確定度客戶拿到手有什么用?送校器具的不確定度都不知道,如何來進行計量確認?按理說,每經過一級校準,其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會變大,這就是溯源鏈。向上溯源,不確定度逐級縮小,直至國家基準。按照你的說法,對工件進行測量所得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是測量器具的不確定度,而測量器具的不確定度又是上級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上級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又是國家基準的不確定度,溯源到最后,大家都只要一個不確定度,那就是國家基準的不確定度,那還溯源個屁呀。 被校器具的誤差小,未必不確定度就小(重復性大);被校器具的誤差大,不確定度也許很小(重復性小)。并不是說用誤差小不確定度大的器具進行測量,可靠性就高。反過來用誤差大不確定度小的器具進行測量,經修正后的測量結果一定比前者要可靠。 討論到現在,你仍然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混為一談,連初涉計量的人都不如,真的是白干了一輩子計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