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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檢定證書是否給出不確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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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23 15:45:24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3 01:19
  CMC的確是校準機構使用自己的計量標準校準”最佳被測儀器“獲得的,是校準機構的測量能力的展現,因 ...

一個很明顯的邏輯漏洞就是,如果每臺儀器都是一樣的,還寫到校準證書上干什么?客戶直接到CNAS網上查看好了。不確定度是用來做符合性評定的,U是否小于1/3決定了判定的具體公式,居然說是沒有用的?
12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4 00:55:02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23 15:45
一個很明顯的邏輯漏洞就是,如果每臺儀器都是一樣的,還寫到校準證書上干什么?客戶直接到CNAS網上查看好 ...

  一個很明顯的邏輯道理就是,每臺儀器的校準值都不一樣,只是不一樣的校準值是使用相同的校準方法獲得的,因此用同一測量方法的有用信息評定不確定度必然也是同一個。校準結果就是一種測量結果,根據JJF1001關于“測量結果”的定義,校準結果必須由校準值與不確定度兩個信息組成,因此必須將測得值和不確定度同時寫到校準證書上。
128#
路云 發表于 2016-6-25 02:31:4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24 06:4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1 14:27
  “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干什么用的?回答這個問題很簡單。“計量標準不確定度”定義是計量標準給校 ...

不只是我一人有對牛彈琴的感覺,其他量友也同樣有同感。你這幾十年的計量真的是白干了,就連“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用來干什么的都弄不清楚,還有什么好談的。我所遇到的所有計量同仁,包括初涉計量一兩年的量友,都不至于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混淆到如此地步。“計量標準不確定度”定義是計量標準給校準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這個分量屬于校準結果不屬于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本來就是標準裝置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居然會不屬于計量標準,不知道這么多技術法規和行業技術規范你是怎么學習的。讓我們再來仔細分析和解讀相關的技術法規條文吧:

JJF(軍工)3-2012第5.9.1條說“在計量標準器具的不確定度評定中,一般不包括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并且還加了以下兩條注:

注1:對于由于測量過程中與計量標準器具和被測對象同時有關的不確定度分量,且無法單獨分開評定時,可在評定過程中給予說明,并使用接近理想狀態或較好的被測對象進行該分量的評定。

注2:計量標準器具是由單件計量標準器具構成時,應對該計量標準器不確定度進行評定。其不確定度分量來源應包括標準器具、使用條件等引入的不確定度。

GJB2749A-2009第5.2.10.3條說“在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評定中,一般不包括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并且也加了如下注:

注:對于由于測量過程中與測量標準和被測對象同時有關的不確定度分量,且無法單獨分開評定的,可在評定過程中給予說明,并使用接近理想狀態或較好的被測對象進行該分量的評定。

從以上兩個標準所說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看,就是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即“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盡管從本質上看,它也屬于“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但這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一個特例,即:在常規條件下,對接近理想狀態的被測對象進行校準,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就是說它是校準機構所能獲得的最小不確定度,代表了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在CNAS官網上公示)。也可以認為這個不確定度就是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無論對什么樣的被校對象進行校準,也無論被校對象的計量特性是好是壞,其校準方法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就有這么大。那么,什么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呢?我們來看看GJB2749-2009第5.2.12條是怎么說的吧:

5.2.12.1 測量標準開展檢定、校準時所得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應依據GJB3756進行評定。對于不同參數,應分別進行評定。測量范圍內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同時,參照本標準5.2.10.6選用合適的方法進行評定。

注:檢定和校準的測量結果是指檢定、校準得到的被測件的示值誤差、校準值或修正量。

5.2.12.2 對于測量標準所開展檢定、校準項目的每類典型被測件,應編制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實例,作為報告測量結果是不確定度評定的范例

5.2.12.3 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是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一般不應直接引用作為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

注: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僅與測量標準、測量原理和測量方法等有關,還與實際被測件有關

從以上表述可以看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相比,僅僅是被測對象不同而已,其他什么都是一樣的。正是由于日常校準的被校對象不是接近理想的最佳被測對象,所以日常校準時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應小于前文所說的CMC,除非接近理想的最佳被測對象被后者取代,此時應重新評定CMC。這也可以從CNAS-CL07: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第5.5條和5.6條找到依據:

5.5 在校準證書中報告測量不確定度的來源時,應包含校準期間短期的不確定度分量和可以合理的歸為來源于客戶的被校設備的不確定度分量。一般情況下,不確定度應包含評估CMC時相同的分量,除非評估的“現有的最佳儀器”的不確定度分量被客戶儀器的不確定度分量取代,因此,報告的不確定度往往比CMC大。隨機的不確定度分量實驗室往往無法獲得,比如運輸產生的不確定度,通常可以不包括在不確定度報告中,但是,假如實驗室預計到這些不確定度分量將對客戶產生重要影響,實驗室應根據ISO/IEC 17025中有關合同評審的要求通知客戶。

5.6 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在證書中報告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得小于(優于)認可的CMC。

另外,CNAS-GL05:2011《測量不確定度要求的實施指南》第3.6.3條也說:“一般在校準證書中應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在實驗室的認可申請書中的“申請認可的校準能力范圍中”應提供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該條款明顯指出前者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定量表征了被校對象復現量值的可靠程度;后者是“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定量表征了校準機構校準方法的可靠程度。

從以上幾個技術標準可以看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與被校對象密切相關的,被校對象計量性能的好壞,必然會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有所反映。因此,從理論上說,對每一件被校對象進行校準,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不應該相同,除非被校對象的計量特性(尤其是示值重復性)相當接近。并不是像你所說的,可以預評估套算出一個所謂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可以適用于全世界的被校對象(無論被校對象的計量特性是好是壞)。從GJB2749A第5.2.12.2條也可以看出,校準規范所附的不確定度評定示例,也僅僅是作為范例供校準人員參照,按此方法進行評估。而不是像你所想象的,全世界的被校對象還沒校,就是這個不確定度了。

“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是對被校器具復現量值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客戶從《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便可以判斷用哪一件器具對工件進行測量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更高。而不是要知道你的方法的不確定度,你的方法的不確定度早已在CNAS網站公示了,從來也沒有聽說《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是送校器具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而是承檢機構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這個不確定度客戶拿到手有什么用?送校器具的不確定度都不知道,如何來進行計量確認?按理說,每經過一級校準,其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會變大,這就是溯源鏈。向上溯源,不確定度逐級縮小,直至國家基準。按照你的說法,對工件進行測量所得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是測量器具的不確定度,而測量器具的不確定度又是上級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上級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又是國家基準的不確定度,溯源到最后,大家都只要一個不確定度,那就是國家基準的不確定度,那還溯源個屁呀。

被校器具的誤差小,未必不確定度就小(重復性大);被校器具的誤差大,不確定度也許很小(重復性小)。并不是說用誤差小不確定度大的器具進行測量,可靠性就高。反過來用誤差大不確定度小的器具進行測量,經修正后的測量結果一定比前者要可靠。

討論到現在,你仍然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混為一談,連初涉計量的人都不如,真的是白干了一輩子計量。

12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5 11:27:15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25 02:31
不只是我一人有對牛彈琴的感覺,其他量友也同樣有同感。你這幾十年的計量真的是白干了,就連“校準結果的 ...

  我不得不再次忠告有糊涂認識的業內人士:計量標準沒有不確定度,校準活動及活動的結果才有不確定度,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僅僅是是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是所用計量標準的計量特性給校準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是由計量標準的計量特性給校準結果引入的,因此產生不確定度的原因只有一個,這就是計量標準的特性,不包括被檢對象以及其它任何要素產生的分量。但,計量標準考核(包括JJF1033和GJB2749A、JJF(軍工)3)中,考核的是校準方法,并非僅計量標準,因此計量標準考核中說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也就是“計量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要考核整個校準方法的能力,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驗證也是驗證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否滿足校準項目的能力要求。這種概念的模糊和混淆本不該發生,遺憾的是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一開始就混淆了,計量基本術語一開始也創造了一個根本不存在的術語“儀器的不確定度”和“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這兩個錯誤或不當把大家帶入了極易迷失方向的重霧區,造成了現在業內仍有不少人在云霧中不能根據我們的終極目標加以分辨和識別。
  例如,客戶從《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可以判斷出具該校準結果的校準機構所用校準方法的可信性,從而判斷其所給校準結果的可信性,判斷校準結果能不能被采信,被使用,而仍然有人認為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判斷用哪一件器具對工件進行測量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更高,豈不知用計量器具對工件的測量是校準過程之外的另一個測量過程,那個測量過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校準證書沒辦法也不應該給出的,用校準證書給的不確定度是不能判斷“對工件進行測量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高低的。
  綜上所述,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混為一談的不是我,而是路兄,而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這個術語和JJF1033提出的“計量標準考核”造成的后果。術語“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本不該合法化。“計量標準考核”本應該叫“檢定/校準方法的考核”,按GB/T19022(idt ISO10012)的科學稱呼應該叫“檢定/校準過程有效性確認”。這兩個錯誤的根源是:前者犯了用某術語產生“原因”之一替換了該術語的主體的錯誤,后者犯了用某項巨活動的一個局部小活動替換該巨活動的錯誤,只要稍微細心讀一下JJF1033就會明白,計量標準考核并非僅僅考核計量標準,實際考核的對像乃是包括計量標準在內的檢定/校準方法。
130#
路云 發表于 2016-6-25 23:27:5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25 03:36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4 15:27
  我不得不再次忠告有糊涂認識的業內人士:計量標準沒有不確定度,校準活動及活動的結果才有不確定度, ...

我不得不再次忠告有糊涂認識的業內人士:計量標準沒有不確定度,校準活動及活動的結果才有不確定度,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僅僅是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是所用計量標準的計量特性給校準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自己拎不清什么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什么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還好意思忠告,還好意思說別人糊涂。開會、交流遇到這么多計量同行,計量標準的起草專家,從來也沒聽誰說“計量標準沒有不確定度”。自己說出來的話都自相矛盾,前面說“計量標準沒有不確定度”,后面又說“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僅僅是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不知道你想表達什么意思,讓人看了一頭霧水。

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是由計量標準的計量特性給校準結果引入的,因此產生不確定度的原因只有一個,這就是計量標準的特性,不包括被檢對象以及其它任何要素產生的分量。

理論上確實應該是這樣,“計量標準器具的不確定度”與“計量標準器具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或者叫“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應該是有所區別。前者應該只是“機”的不確定度,后者應該包含了“人”、“法”、“環”三個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即與被校對象無關)。但有時考核“機”和“法”的不確定度分量時,無法將其與“料”(被校對象)的不確定度分量嚴格區分開來。因此,業內為了表述的方便,在不至引起誤解的前提下進行了簡化表述,這已是達成了共識,即:1、將除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之外的所有不確定度分量進行合成,作為計量標準的測量不確定度(即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2、將對接近理想的被校對象進行校準所得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校準與測量能力CMC)視為計量標準的測量不確定度(即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當然2應當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一個特例,即:將被校對象(“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將至最低。日后“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時,應將實際被校對象的測量數據,替代評定CMC時所選用的接近理想狀態的被校對象的測量數據來進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評估。

計量標準考核(包括JJF1033GJB2749AJJF(軍工)3)中,考核的是校準方法,并非僅計量標準,因此計量標準考核中說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也就是“計量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要考核整個校準方法的能力,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驗證也是驗證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是否滿足校準項目的能力要求。

自己連這幾個標準都沒有仔細研究,就在此胡亂解讀,誤導廣大量友。JJF1033中《建標報告》中所要評定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而不是“計量標準器具的不確定度”。后者是填寫在《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中的(沒有說要評),與前者不是同一個不確定度;JJF(軍工)3要求評定的是“計量標準器具的不確定度”(即“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或稱“校準與測量能力CMC”);而GJB2749A則要求“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兩者都要評。至于驗證,JJF1033是說“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但實際上用的是“計量標準器具的不確定度”,而不是《建標報告》中評出來的那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JJF(軍工)3是說“計量標準器具不確定度的驗證”,用到的也是“計量標準器具的不確定度”(《建標報告》所評定的那個不確定度);而GJB2749A是說“測量標準性能的驗證”,所用到的也是“測量標準性能的驗證”,所用到的也是“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建標報告》第十部分評定的那個不確定度)。

客戶從《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可以判斷出具該校準結果的校準機構所用校準方法的可信性,從而判斷其所給校準結果的可信性,判斷校準結果能不能被采信,被使用,而仍然有人認為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判斷用哪一件器具對工件進行測量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更高,豈不知用計量器具對工件的測量是校準過程之外的另一個測量過程,那個測量過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校準證書沒辦法也不應該給出的,用校準證書給的不確定度是不能判斷“對工件進行測量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高低的。

純粹是瞎扯,校準機構所用校準方法的可信信息需要從《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獲取嗎?這項工作本應在送校之前從CNAS網站上公示的各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范圍中查閱,看是否能滿足我送校儀器的校準要求。你倒好,校完了之后才來告訴我你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有個屁用啊。

自己都沒有看懂我說的意思,就在這里瞎套。“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當然是兩碼事咯,前者是校準機構對被校對象進行校準所得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后者是企業用校準過的計量器具對工件進行測量,當對測量結果需要進行“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評定時,需要用到“測量設備的不確定度”與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進行合成,得到“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這個“測量設備的不確定度”就是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與被測對象無關,本應由上級校準機構在《校準證書》中以“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給出,而你卻給出了萬用的、唯一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來代表被檢器具的可信度,簡直是荒唐透頂。你這是將“校準結果的可信度”與“被校器具的可信度”混淆了。我們說:“經校準后,A器具的重復性好,B器具的重復性差。”這兩個結果都是可信的,因為校準的方法相同。但如果將這兩件器具對同一被測工件進行單次測量,得到兩個不同的測量結果。那么用A器具測得的結果和用B器具測得的結果哪一個更可靠呢?你總不能說“這兩個測量結果一樣可靠”吧。前面說的醫生診斷病人的例子,你根本就沒有看懂,所以也導致你想偏了。醫生用同樣的方法對三位患者進行診斷,假如分別給出的《診斷報告》中的結論都是“癌癥”,并說:張三得癌癥的概率是20%,李四得癌癥的概率是50%,王五得癌癥的概率是80%。這就相當于為每一位病人的診斷結果給出了不確定度。而根據你的意思,應該給出“診斷方法的不確定度”,即:你們三人得癌癥的概率都是5%,這個5%信息給病人有參考價值嗎?屁用也沒有。病人委托醫生進行診斷,不僅僅是要看你的診斷方法是否可靠,更重要的是要你用可靠的診斷方法,診斷出自己的病究竟病到什么程度。客戶委托校準機構校準,道理也是一樣的。校準機構自己的多臺計量標準送上級計量技術機構校準,肯定也是想得到每臺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信息(即上級機構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是要知道上級機構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這個在送校之前就應該了解清楚)。

另外,我們還可以從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術語部分的第3.4條關于“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的“注”中可以得到佐證,說明《校準證書》中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被校器具的不確定度,而不是校準機構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

3.4 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 uncertainty of a measurement standard

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中,由計量標準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它包括建了標準器及配套設備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注:如果計量標準中的建了標準確或配套設備所提供的標準量值通過檢定方式進行溯源,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可以由計量標準的最大允許誤差通過B類評定得到。如果計量標準中的計量標準器具或配套設備所提供的標準量值通過校準方法進行溯源,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由校準證書得到。

以上是校準機構的計量標準送上級校準機構校準的情況,同理,企業送自己的工作計量器具委托校準機構校準,《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應該是被校器具的不確定度,而不是校準機構“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

13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6 00:27:15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25 23:27
我不得不再次忠告有糊涂認識的業內人士:計量標準沒有不確定度,校準活動及活動的結果才有不確定度,計量 ...

  拎沒拎清什么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什么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是靠個人的好惡來識別的,沒聽誰說“計量標準沒有不確定度”不等于計量標準就有不確定度特性,還是要以法規給“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定義來分析和識別。前面說“計量標準沒有不確定度”,后面又說“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僅僅是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要表達的意思非常明確,我可以再重復一下: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屬于測量結果,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諸多分量中的一個,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不過是因為計量標準的特性產生的,不屬于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的示值誤差等計量特性才屬于計量標準。
  客戶獲得校準機構所用校準方法的可信信息,不僅需要而且一般來說只能從《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獲取,這并非“瞎說”,而是校準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的的確確是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證明。校準機構給出校準值的同時必須給出其校準能力,以方便客戶使用該校準值時,確定其使用范圍,并非路兄所說“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判斷用哪一件器具對工件進行測量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更高”,要“判斷用哪一件器具對工件進行測量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更高”應該用該“器具”的最大允差信息自己去評定測量不確定度,而不應該使用“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種錯誤的認識才真的“將‘校準結果的可信度’與‘被校器具的可信度’混淆了”。
  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代表了校準結果的可信性,被校器具的可信性由其自身計量特性,特別是示值誤差允許值所確定。A器具的重復性好,B器具的重復性差,因為校準的方法相同,兩個結果都是可信的,說得很對,用A器具測得的結果和用B器具測得的結果哪一個更可靠呢?這很難說,需要看兩件器具實際示值誤差,實際誤差越小,用它測量的測得值越可靠,實際誤差每次校準結果都不相同,也許這一次A比B好,下一次校準B比A好,如果并不想查校準證書給的具體校準值,就可以用該規格器具的示值允差評估不確定度,它們的允差是相同的,評估的結果必然相同,因此可靠性也就相同,這是對測量設備能否使用進行計量確認的常用方法。
  路兄引用了“如果計量標準中的計量標準器具或配套設備所提供的標準量值通過校準方法進行溯源,則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由校準證書得到”這句話太說明問題了!校準值“通過校準方法進行溯源”,因此校準值的不確定度代表了獲得該校準值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必代表校準機構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而并非路兄所說“是被校器具的不確定度”,被校器具不存在不確定度,只存在計量特性,其計量特性“示值誤差”是用“校準值”給出的。校準證書有兩個信息,校準值和不確定度,校準值屬于被校器具,不確定度屬于校準方法,校準值是被校器具特性的校準結果,不確定度代表校準機構給出校準值所用校準方法的可信性。至于被校器具的可信性不是校準機構評判的職責,而是由使用該被校器具實施測量的單位根據其開展的測量過程全部信息自行評定。
132#
路云 發表于 2016-6-26 13:19:23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5 04:27
  拎沒拎清什么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什么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是靠個人的好惡來識別的, ...

看來你確確實實是白干了幾十年計量,所有的技術法規、標準都是這么定義的,也是這么說的,只有你在此別出心裁、繞來繞去。“誤差”也好,“重復性”也罷、“不確定度”也同樣,這些稱謂都是表示計量器具的計量技術指標,都可歸類為“定量表征計量器具計量特性的技術指標”,各自代表不同的計量特性。而“實際的誤差”、“實際的重復性”和“實際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哪一個又不是因計量器具本身的特性產生的呢?這些實際值都與某件被校對象密切關聯,是個性化的,因此這些實際值都屬于某實際的被校對象。

客戶獲得校準機構所用校準方法的可信信息,不僅需要而且一般來說只能從《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獲取,這并非“瞎說”,而是校準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的的確確是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證明。

居然說出如此低級常識性錯誤的話。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只能從《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獲取嗎?你的校準能力都不知道,我還委托你校什么?CNAS官網公示的各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的校準能力范圍”的作用是干什么的?

要“判斷用哪一件器具對工件進行測量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更高”應該用該“器具”的最大允差信息自己去評定測量不確定度,而不應該使用“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種錯誤的認識才真的“將‘校準結果的可信度’與‘被校器具的可信度’混淆了”。

最大允差是技術要求,并非實際誤差,器具的實際誤差有可能落在此范圍,也完全有可能不在此范圍,校準并沒有讓你下是否超差的結論,是否能滿足使用要求不是你承檢機構考慮的事情,怎么能用“最大允差”技術要求來判定器具是否可靠呢。用戶做計量確認,要關注的不是“最大允差”,而是器具的實際誤差,以及“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眾所周知,系統誤差是可以修正的,誤差只是一個定量表征準確度的指標,并不具有判斷可靠性的功能。根據你的理論,是不是經修正后的測量結果都具有相同的可靠度了呀?顯然是不對的。這是將“準確度”概念與“可靠度”概念混為一談。“可靠度”(或者叫“不確定度”)是一個離散型指標,與“誤差”沒有直接的關系,但與“誤差的波動范圍”(或“示值的波動范圍”)的區間大小有關,技術要求的“范圍”并不是某器具的實際“波動范圍”。所以不能以最低技術要求的合格判據,來作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這實際上是將“檢定”的理念和慣性思維方式引入到“校準”領域中,錯誤地先假設經校準后的被校器具都是合格的被校器具,從而得出它是可靠的錯誤結論。

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代表了校準結果的可信性,被校器具的可信性由其自身計量特性,特別是示值誤差允許值所確定。

還是犯了剛才同樣的概念錯誤。“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代表了校準結果的可信度,這點沒錯,這是對檢定機構校準工作的評判。但“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代表的是被校對象的可靠程度,是對被校對象自身性能的評判。“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大,并不表明校準方法不可靠。看校準結果可不可靠,不是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是看參與合成“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分量之一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校準與測量能力CMC”)。某信譽度較高的調查公司,經多方面調研分析,說“某人品行不好,工作能力差,工作質量不可靠。”這是對被調查對象的判定結論,同樣是可信的。并不是說“工作質量不可靠”代表了調查公司的工作質量也不靠譜,這完全是兩碼事,而在你的腦海里卻難以理清。

用A器具測得的結果和用B器具測得的結果哪一個更可靠呢?這很難說,需要看兩件器具實際示值誤差,實際誤差越小,用它測量的測得值越可靠。……

“誤差”是準確度指標,它只能判斷準不準確,判斷不了可不可靠。判斷可不可靠的指標是“重復性”或“不確定度”。干了幾十年的計量,概念混淆到如此地步,不得不讓人感到驚訝。這有什么很難說的呀,系統誤差都是可以修正的,用重復性差的或不確定度大的計量器具進行單次測量所得到的修正后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肯定就不如重復性好的或不確定度小的計量器具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高。要想提高測量結果的可靠性,只有增加測量次數(提高自由度),取其平均值作為測量結果。這種常識性的知識還需要很深奧的理論嗎?不知道你繞來繞去有什么意思。

如果并不想查校準證書給的具體校準值,就可以用該規格器具的示值允差評估不確定度,它們的允差是相同的,評估的結果必然相同,因此可靠性也就相同,這是對測量設備能否使用進行計量確認的常用方法。

技術要求“允差”相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相同啦?與實際誤差無關是不是?也與實際的的示值重復性差異無關是不是?這都什么玩意啊。這種評估方法是用在器具經檢定后沒有檢定結果,只有“檢定合格”結論的情況下(例如企業內部檢定不出具證書,只張貼“合格證”標識)所采取的簡易評估方法。現在的情況并不是如此,校準機構完全掌握了全部的校準數據,理應在《校準證書》中給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你倒好,錯誤的給出了“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來取代“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真叫人無語。就如同一群患者委托醫生看病,希望醫生在診斷書中給出自己究竟有沒有病、有什么病、病的程度如何等信息,而你卻告訴患者:“你們或多或少都有病,至于病的程度嘛,我告訴你,我們的醫生是國內著名的專家,診斷方法也是國內最先進的,硬件設施也是國內一流的,你們可以根據教科書上的案例,自己去分析評估你們現在的病情嚴重程度。”有個毛用啊。

校準值“通過校準方法進行溯源”,因此校準值的不確定度代表了獲得該校準值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必代表校準機構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而并非路兄所說“是被校器具的不確定度”,被校器具不存在不確定度,只存在計量特性,其計量特性“示值誤差”是用“校準值”給出的。校準證書有兩個信息,校準值和不確定度,校準值屬于被校器具,不確定度屬于校準方法,校準值是被校器具特性的校準結果,不確定度代表校準機構給出校準值所用校準方法的可信性。

簡直就是弱智爺。“不確定度”原來的定義就是“與測量結果相關聯的參數,合理賦予被測量之值的分散性。”(這個定義仍然是有效的,只不過現在的定義引自不同的國際標準或不同版本的國際標準)。“校準值”是校準值,“示值誤差”是示值誤差,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要將其混為一談。“示值誤差”、“示值重復性”、“準確度等級”、“不確定度”等這些都是計量特性,而實際的“校準值”、“示值誤差”、“示值重復性”則是校準結果其中的“校準值”或“示值誤差”是帶有“不確定度”的校準結果。我在128樓用了那么多粉色字體列出了所涉及的相關標準條款,你連看都不看一眼。那你現在為我解釋一下GJB2749A5.2.12.3條及注是什么意思。

5.2.12.3 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是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一般不應直接引用作為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

注: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僅與測量標準、測量原理和測量方法等有關,還與實際被測件有關。

CNAS-GL05:2011《測量不確定度要求的實施指南》第3.6.3條也說:“一般在校準證書中應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在實驗室的認可申請書中的“申請認可的校準能力范圍中”應提供校準和測量能力(CMC)。”這兩個不確定度有什么不同?哪一個是代表校準方法的?哪一個是代表校準結果的?

JJF1059.16.1.1條也說:在校準證書中,校準值或修正值的不確定度一般應針對每次校準時的實際情況進行評定。

1:校準值或修正值的不確定度是與被測件有關的,不同被測件用同一計量標準進行校準時,如果被測件的重復性和分辨力不同,其校準值或修正值的不確定度也不相同。

請你為廣大量友解讀一下,你對上述粉色字體部分的標準條款的理解。這回不要再跟我繞了啊。

133#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27 08:28:10 | 只看該作者
版主給我的感覺不是搞計量技術類工作的,或者一直在干計量管理類工作,卻從未系統性考過注冊計量師之類的證書,所以才一直抱有各種奇怪的認識。不過版主脾氣還是很好的,這點要點個贊!
134#
cdsjmcl 發表于 2016-6-27 08:56:45 | 只看該作者
           “奇怪的認識”源自骨子里就是奇怪的人,所以其嗜好“擰種”般且奇怪的標新立異,看清了這點,奇怪也就不奇怪了。
13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7 10:08:29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26 13:19
看來你確確實實是白干了幾十年計量,所有的技術法規、標準都是這么定義的,也是這么說的,只有你在此別出 ...

  也許我白干了幾十年計量,但我知道所有的技術法規、標準關于“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定義和說法都是一致的,都是指計量標準計量特性給校準方法或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不確定度屬于校準方法或校準結果并非屬于計量標準。
  不確定度是用測量方案的諸要素有用信息評估得到的,同一個測量方法的諸要素完全相同,其中使用的測量設備最大允差也是同一個,評估不確定度的所有信息是同一組,因此該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不會改變。
  “校準值”和“示值誤差”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你說得很對。但,被校對像是計量特性,如果被校對像是“示值誤差”,實際的“校準值”是不是“示值誤差”的校準結果呢?“校準值”或“示值誤差”這個計量特性的校準結果是不是該給出“不確定度”呢?校準證書給出的這個不確定度該不該屬于校準方法或校準結果?路兄還認為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屬于被校器具,“是判斷用哪一件器具對工件進行測量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更高”嗎?
  路兄在128樓用了那么多粉色字體列出了所涉及的相關標準條款,我都進行了認真拜讀和認真回復。根據路兄的指令,我可以再復述一下我對GJB2749A第5.2.12.3條及注的解釋:
  1.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不屬于測量標準,測量標準是“物”,不存在不確定度,而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屬于測量結果。
  2.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有許多分量,來自于與測量過程有關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其中測量標準計量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只是分量之一,并非全部。其中的“料”就包含被測對象。
     3.值得提醒的是,“還與實際被測件有關” 是與被測對象的其它特性對被測參數的影響有關,并不是與被測件的被測參數有關。
  CNAS-GL05第3.6.3條說:“一般在校準證書中應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在實驗室的認可申請書中的‘申請認可的校準能力范圍中’應提供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與JJF1033、GJB2749A、JJF(軍工)3一脈相承,都說明了CNAS認可與計量標準考核的對像是“測量能力”不只是“計量標準”或所用測量設備,與GJB2749A第5.2.12.3條所說的測量設備給測量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只是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分量之一相互支撐。兩個不確定度當然是概念不同的,各自的名稱就告訴我們哪個是校準方法的,哪個是校準結果的。但要問兩個之間能否相互代表,顯然是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不僅僅是校準方法的,也可以用來代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但不能用某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代表另一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當然也就不能用某一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代表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
  JJF1059.1第6.1.1條說:“在校準證書中,校準值或修正值的不確定度一般應針對每次校準時的實際情況進行評定。”仍然是前述各標準和規范說的意思。此條注補充說明校準值或修正值的不確定度不相同唯一原因是“被測件的重復性和分辨力不同”。首先對于實物量具而言不存在分辨力,實物量具的穩定性和重復性極佳,因此也就沒有“被測件的重復性和分辨力不同”問題。其次,對于非實物量具的儀器儀表,在校準方法不確定度(CMC)評定中已經把被校對像的分辨力或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考慮在內,可以代表每個被校對像的預評估結果,請問還有必要對每個被校對像的校準值再次重復評定不確定度嗎?要求檢定員或校準員對每一個壓力表、千分尺的每一個受檢點的校準值結果都重新評定了不確定度,正是史老先生和許多量友所批評的“不確定度評定的濫用”,是對人力資源的一種浪費。
136#
liuxinyue 發表于 2016-6-27 14:26:36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4-30 00:35
  查一下JJF1002-2010和JJF1071-2010對比一下就知道了。JJF1002-2010的5.11.2條在規定檢定證書和檢定結果 ...

老師,你好,我們這里也剛經過了監督評審,評審員給出了一個整改項就是檢定證書沒有不確定度信息。依據是《CNAS-CL06 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4.3 c) 檢定證書”通常包含溯源性信息,如果未包含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合格評定機構應索取或評估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可是問了好多計量院,檢定證書是不給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對于強制檢定的設備,只能是開兩份證書。
13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7 15:31:48 | 只看該作者
liuxinyue 發表于 2016-6-27 14:26
老師,你好,我們這里也剛經過了監督評審,評審員給出了一個整改項就是檢定證書沒有不確定度信息。依據是 ...

  這種情況的的確確是審核員對CNAS標準的錯誤理解,各計量院的答復是完全正確的。遇到這種情況,大家應該依法辦事,走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程序。
  由于在體系審核中受審核方處在弱勢地位,對于審核員的錯誤應該以虛心請教的態度向他們解釋,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深化和進一步擴大化的麻煩。解釋不通時可據理力爭,據理力爭無效時才可將爭議公開化,在他們的審核報告上注明雙方對該不符合項的爭議,以書面形式反映到認證認可機構,實在迫不得已,可直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
138#
路云 發表于 2016-6-28 01:48:50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6 14:08
  也許我白干了幾十年計量,但我知道所有的技術法規、標準關于“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定義和說法都是一 ...

不確定度是用測量方案的諸要素有用信息評估得到的,同一個測量方法的諸要素完全相同,其中使用的測量設備最大允差也是同一個,評估不確定度的所有信息是同一組,因此該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不會改變。

如果什么都相同,那CNAS網站上公示的各校準實驗室的校準能力(CMC)各不相同,都是怎么出來的?

“校準值”和“示值誤差”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你說得很對。但,被校對像是計量特性,如果被校對像是“示值誤差”,實際的“校準值”是不是“示值誤差”的校準結果呢?“校準值”或“示值誤差”這個計量特性的校準結果是不是該給出“不確定度”呢?校準證書給出的這個不確定度該不該屬于校準方法或校準結果?路兄還認為校準證書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屬于被校器具,“是判斷用哪一件器具對工件進行測量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可靠性更高”嗎?

被校對象是計量器具,不是計量特性。“示值誤差”也不是被校對象,而是反映計量特性的技術指標之一。“校準值”不是技術指標,也不是計量特性,而是“示值”或“標稱值”,怎么可能是“示值誤差”的校準結果呢。初涉計量的量友會被你的模糊概念給導暈了。“校準值”或“示值誤差”都屬于校準結果,當然要給出不確定度咯,這個不確定度肯定是屬于校準結果的,而不是屬于校準方法的。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只是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所以這個“不確定度”是與“校準結果”相關聯的參數,合理表征“校準結果(被測量之值)”的分散性。“校準結果”是針對某被校器具的,這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理所當然的就屬于某被校器具咯。它就是該被校器具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通俗的說,如果用該計量器具對某工件進行單次測量,所得到的測量結果(經修正后的)的可靠程度是多少?就是用這個不確定度來定量表征。重復性好的計量器具“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自然就小,重復性差的計量器具“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自然就大,用哪一件計量器具進行單次測量更可靠呢?你干了幾十年的計量,不需要我再往下解釋了吧。

1.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不屬于測量標準,測量標準是“物”,不存在不確定度,而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屬于測量結果。

這個“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全部來源于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理論上與被校對象無關,當然是屬于測量標準的咯。而屬于“測量結果”的,與“測量結果”相關聯的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盡管CMC也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但那是校準結果的最小不確定度。

3.值得提醒的是,“還與實際被測件有關” 是與被測對象的其它特性對被測參數的影響有關,并不是與被測件的被測參數有關。

你扯這個有什么意思嘛,不確定度本身就是分析對測量(或校準)結果有影響的量的變化對測量結果的影響程度有多大,且同一量在不同的被校對象上所表現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如被校對象的“重復性”對校準結果的影響)。不管是與什么有關,總而言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會因不同被校對象而異,這恰恰推翻了你所說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是一樣的,與被校對象無關的觀點

但要問兩個之間能否相互代表,顯然是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不僅僅是校準方法的,也可以用來代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但不能用某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代表另一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當然也就不能用某一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代表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

自己說話都相互矛盾。前面說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可以代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最后又說不能用某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代表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總所周知,“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等于“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與“被檢對象自身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在對非實物量具校準的過程中,“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兩者的值完全不同,“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怎么就可以代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啦?

JJF1059.1第6.1.1條說:“在校準證書中,校準值或修正值的不確定度一般應針對每次校準時的實際情況進行評定。”仍然是前述各標準和規范說的意思。此條注補充說明校準值或修正值的不確定度不相同唯一原因是“被測件的重復性和分辨力不同”。首先對于實物量具而言不存在分辨力,實物量具的穩定性和重復性極佳,因此也就沒有“被測件的重復性和分辨力不同”問題。

自己都沒弄懂,還在這里瞎搗騰。“校準值”、“修正值”或“示值誤差”這三者的不確定度實際上是同一個量,不知道你是怎么評的,居然會評出不同的結果。看來你根本就沒有親自評過。

其次,對于非實物量具的儀器儀表,在校準方法不確定度(CMC)評定中已經把被校對像的分辨力或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考慮在內,可以代表每個被校對像的預評估結果,請問還有必要對每個被校對像的校準值再次重復評定不確定度嗎?

這就是你說出來的最弱智、最沒有水平,連常識性知識都不具備的話。“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實際上也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只不過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一個特例。即:校準機構在常規條件下,對所能獲得的,接近理想的被校對象進行校準所得到的最小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可以認為基本相當于“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但不完全等同。你日后校準的每一件器具都有這么好嗎?都是“接近理想的被校對象”嗎?可以代表全世界的同類被校對象嗎?虧你想得出來。JJF1059.16.1.1條說得那么清楚:在校準證書中,校準值或修正值的不確定度一般應針對每次校準時的實際情況進行評定。

注1:校準值或修正值的不確定度是與被測件有關的,不同被測件用同一計量標準進行校準時,如果被測件的重復性和分辨力不同,其校準值或修正值的不確定度也不相同。CNAS-CL07: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第5.6條說:“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在證書中報告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得小于(優于)認可的CMC。”那都是白寫的呀?你這叫解讀嗎?簡直是誤導、謬論。

13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8 23:55:4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28 01:48
不確定度是用測量方案的諸要素有用信息評估得到的,同一個測量方法的諸要素完全相同,其中使用的測量設備 ...

  如果什么都相同,那CNAS網站上公示的各校準實驗室的校準能力(CMC)就不可能不相同。
  被校對象是計量器具,但被校準的參數一定是該計量器具的某個計量特性。“示值誤差”不是被校對象,但它卻是該被校對像的被校計量特性,或稱被校參數。
  “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并非來源于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而是屬于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即測量標準復現的校準結果),理論上與被校對象無關,它不屬于測量標準,而是來源于測量標準的計量特性。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屬于“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一部分,是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分量之一。但CMC也是“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CMC卻并非僅僅來源于測量標準的計量特性,而是來源于包括測量標準計量特性在內的構成測量過程的所有要素的特性,且是該實驗室此校準項目的最佳能力,因此CMC所說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實質上是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
  “校準值”、“修正值”或“示值誤差”這三者的不確定度實際上是同一個量的說法是徹頭徹尾的錯誤。眾所周知示值誤差的測量模型至少包括被校對像的讀數和計量標準值兩個輸入量,而當校準值是某個量值的測得值時只有所用測量設備(校準時所用測量設備就是測量標準)給出的值一個輸入量,輸入量的個數差異如此巨大,不確定度分量的個數也會有如此巨大的差異,“不確定度實際上是同一個量”的說法明顯是天方夜譚。
  以上我說的話也許是“最弱智、最沒有水平,連常識性知識都不具備的話”,但它卻是科學的、符合實際的的,請路兄三思。
  我并不反對“在校準證書中,校準值或修正值的不確定度一般應針對每次校準時的實際情況進行評定”,但我認為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可以作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預評估結果給出,沒必要要求校準人員對每個校準值的結果再單獨評定不確定度,這種過分的要求其實是對不確定度評定的濫用,是對人力資源的浪費。
  不確定度評定目的是證明測量結果和測量方法的可信性、安全性,某些明顯令人置信的測量方案沒必要重復評定不確定度,所以國家局連續公布了兩批計量標準考核時可不進行不確定度評定的項目,更何況一般的測量過程和測量結果有大量項目可直接采用公認的可信性判斷,不需重復評定不確定度。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完全可以證明校準結果的安全性和可信性,再要求校準人員單獨對每一個校準結果進行不確定度評定就是個多余,在實際工作中也沒有人在校準每一個壓力表的每一個受檢點再重復評定不確定度的,只需給出示值誤差校準結果和校準方法預評估的不確定度即可。
140#
路云 發表于 2016-7-2 13:32: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 17:40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8 03:55
  如果什么都相同,那CNAS網站上公示的各校準實驗室的校準能力(CMC)就不可能不相同。
  被校對象是計 ...

如果什么都相同,那CNAS網站上公示的各校準實驗室的校準能力(CMC)就不可能不相同。

自己根本就沒弄懂什么是CMC,所以才會答非所問。你所說的相同僅僅是指所依據的技術標準相同,技術指標要求相同。示值誤差滿足標準要求,就代表全世界所有校準機構的標準裝置的示值誤差都一樣啦?重復性滿足要求,就代表全世界所有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都一樣啦?環境條件滿足要求,就代表全世界校準機構的環境條件都一樣啦?真是無知。

 “校準值”、“修正值”或“示值誤差”這三者的不確定度實際上是同一個量的說法是徹頭徹尾的錯誤。眾所周知示值誤差的測量模型至少包括被校對像的讀數和計量標準值兩個輸入量,而當校準值是某個量值的測得值時只有所用測量設備(校準時所用測量設備就是測量標準)給出的值一個輸入量,輸入量的個數差異如此巨大,不確定度分量的個數也會有如此巨大的差異,“不確定度實際上是同一個量”的說法明顯是天方夜譚。

只看見了皮毛,就說里邊沒骨沒肉。“不確定度”與“示值重復性”僅從功能性方面而言是相當的,都是離散型指標,都與測量結果相關聯,都是測量結果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只不過前者是半區間寬度(且帶有置信因子),后者是全區間寬度。“校準值的不確定度”就相當于“示值重復性”,“修正值的不確定度”或“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就相當于“示值誤差的波動性”。為便于理解,我們先從“示值重復性”與“示值誤差的波動性”討論,看這兩個量是不是同一個量。

從上圖中我們可以看出“示值重復性”與“示值誤差的波動性”完全處于坐標軸上同一區域和同一位置。“示值重復性”關聯的是“平均示值”,“示值誤差的波動性”關聯的是“示值誤差的平均值”。“不確定度”與“示值重復性”(或“示值誤差的波動性”)相比,僅僅是區間大小不同而已,這是因為兩者的定義和數據處理方法不同所致。下面,我們從數學模型來分析,看是不是同一個量。

示值誤差數學模型如下:

EXY…………①

式中:E——示值誤差;

      X——被校器具的示值;

      Y——計量標準的示值。

從數學模型中我們可以看出,XY作為輸入量,對校準結果E(輸出量)的不確定度均有貢獻,故校準結果E的不確定度由輸入量XY的不確定度分量與其它影響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如果假設校準過程的E0,(如:標準物質的標定、砝碼的校準等),則式①將可轉換成校準值的數學模型如下:

XY…………②

由此可見,你所說的只有一個輸入量的情形僅僅是式①中E=0的特例。此時的校準值X作為輸出量,它的不確定度就不是原來式①中作為輸入量考慮的那個由被校對象自身引入的X的不確定度分量了。式①中的X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在式②中將作為影響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與輸入量Y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和其他影響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校準值X(輸出量)的不確定度,因為計量標準和被校器具本身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對輸出量(“校準值X”)的不確定度均有貢獻。嚴格地說,表達式②規范的寫法應該是:

XY+E…………③

如果被校對象自身不產生不確定度分量(如:定值或標定),則“校準值X的不確定度”就是標準裝置的不確定度與其它影響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如果被校對象原來就有標稱值,那么此時就不是用“誤差E的不確定度”表示了,而是用它的負數“修正值的不確定度”來表示,“修正值的不確定度”實際上就是“校準值的不確定度”。式③中的E是實際的測量結果,是一個被校參數,并非不確定度的來源,因此不能視為“輸入量”,將“E的不確定度”與“Y的不確定度”進行合成得到“X的不確定度”。這完全是將初中代數的理念錯誤地套用到不確定度的數據處理中來,不確定度的合成并非簡單的代數加減關系。在式③中,“校準值X的不確定度”與“修正值‘-E’的不確定度”實際上是相等的,是同一個量(僅適用于數學模型③,而不適用于數學模型②。因為式②中的“X的不確定度”不包含“Y的不確定度”,而式③中“X的不確定度”已包含“Y的不確定度”,已是最終的合成后的不確定度了),其在坐標軸上的區間大小和位置都是重合一致的。


14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2 15:29:55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2 13:32
如果什么都相同,那CNAS網站上公示的各校準實驗室的校準能力(CMC)就不可能不相同。自己根本就沒弄懂什么是 ...

  測量能力CMC并非計量標準的允差,更不是被校儀器的允差,而是校準/檢測方法的不確定度。每個計量標準的示值誤差都不相同,即便是同一個計量標準每次送檢,甚至每時每刻的誤差也不相同。但只要全世界使用的是是同一種型號規格計量標準,并經檢定合格,其誤差一定不會超出最大允差,如果大家使用相同的方法,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執行校準,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就一定相同,全世界的校準實驗室校準相同規格的測量設備的CMC就一定相同。
  “不確定度”與“示值重復性”從功能性方面而言也無法相當,示值重復性是測量設備的特性之一,不確定度是測量方法和測量結果的特性之一,示值重復性可以給測量結果引入一個不確定度分量,重復性與不確定度是不同的概念,分屬于不同的事物。示值重復性是誤差理論的術語屬于誤差的一種,不確定度是不確定度評定理論的術語與示值重復性有天壤之別。因此,路兄的圖示可以用于示值重復性的解釋,不能用于不確定度的解釋。
  測量模型不是數學等式,也不是函數式,而是用數學方法表述一個測量過程,測量模型中的輸入量和輸出量一旦確定,就不允許隨意變換。單獨看,你的測量模型①是正確的,測量模型②也是正確的,但 ②絕不是由①轉換而來,①和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測量過程,輸出量不可同日而語,把測量模型②說成僅僅是測量模型①中E=0的特例完全錯誤,E是①的輸出量,與測量模型②毫無關系,既不是②的輸出量,也不是②的輸入量,兩者不能在同一個平臺上說事。同樣的道理測量模型③寫法正確,但與①和②也沒有關系。①、②、③分別描述了三個不同的測量過程,不能將三個測量模型當成函數式作數學等式變換運算。
142#
路云 發表于 2016-7-3 23:55:0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3 04:1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1 19:29
  測量能力CMC并非計量標準的允差,更不是被校儀器的允差,而是校準/檢測方法的不確定度。每個計量標準 ...

看來你我之間對不確定度和國家或行業校準規范中所說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理解相差甚遠,無法溝通。我只是說“示值重復性”與“不確定度”兩者功能相當,沒有說二者等同。前者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穩定的示值區間范圍,后者表示的是器具示值不能確定的區間半寬度,都具有定量表征器具可靠程度的含義。我說“功能相當”有錯嗎?我不知道這是兩套理論嗎?我不知道兩者的概念不同嗎?概念不同不可以體現相似的功能嗎?“示值重復性”與“誤差的波動性”概念不同,就不可能是同一個量值啦?那你算一個不同的量值給我看看。

既然測量模型①和②都是正確的,那么①和②的X的不確定度是不是相等呢?顯然不是。對于校準結果為“示值誤差”的測量模型是①,校準結果為“校準值”的是測量模型②,但對于校準結果為“修正值”的測量模型并不是測量模型①,而是測量模型②(如砝碼、標準電阻等的校準),《證書》中所給出的不確定度可以認為是“校準值”的不確定度,也可以認為是“修正值”的不確定度,這也證明了“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修正值的不確定度”是同一個量。這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示值有這么大的不確定度,那么示值誤差肯定也具有同樣大小的不確定度。不管①和②是否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測量過程,其測量模型的事實就已經擺著這里,如果誤差E不為零,則不可能得出測量模型②。測量模型可以用代數理論去推導,但不確定度理想卻不能用代數理論去推導。


14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4 01:19:24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3 23:55
看來你我之間對不確定度和國家或行業校準規范中所說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理解相差甚遠,無法溝通。 ...

  如果路兄說,前者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穩定的示值區間范圍,后者表示的是器具示值不能確定的區間半寬度,我表示認同。但“都具有定量表征器具可靠程度的含義”我仍不能認同,我認為不確定度才是定量表征器具可靠程度,重復性則是定量表征器具準確程度的參數之一。
  測量模型①和②都是正確的,但測量模型并不是同一個,輸出量也不是同一個,輸出量的不確定度當然不是相等的。
  “修正值”是被校參數,“修正值”的校準值實際上是“修正值”的測得值,“修正值”就是輸出量,校準結果為“修正值”的測量模型是測量模型②也就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了。也就是說修正值的校準與示值的校準性質相同,測量模型的形式也就相同,但與示值誤差校準的測量模型相差就巨大了。示值和示值誤差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前者只有示值自身,后者是兩個值的差,測量模型不同,它們“具有同樣大小的不確定度”幾乎是天方夜譚。
  我說過,不應該試圖將測量模型與數學模型畫等號(2012版JJF1059已放棄數學模型而改用測量模型)。原因是數學模型是個函數式,可以作等式變換,隨意改變變量和自變量的地位,但測量模型是測量方法的數學表達式,輸出量和輸入量絕不允許隨意改變地位,絕不允許對測量模型的兩邊更換位置,作等式變換。因此不管什么情況,測量模型①都不能變成測量模型②。誤差E為零時,測量模型①變成測量模型②的說法本身就站不住腳。
144#
路云 發表于 2016-7-5 07:19:5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4 11:21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3 05:19
  如果路兄說,前者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穩定的示值區間范圍,后者表示的是器具示值不能確定的區間半寬度 ...

重復性則是定量表征器具準確程度的參數之一。”“參數”與“功能”和“作用”是一碼事嗎?我問的是驢頭,你回答的是馬嘴,有意思嗎?重復性這一參數的功能是什么?表達的意思又是什么?就像“誤差”一樣,同樣是參數,它的功能和意義就是準確程度的定量表征。

修正值”與“校準值”分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表示的是誤差的負值,后者表示的是經系統誤差修正后的示值(測量結果),你又創造出一個“修正值的校準值”概念,實在是無語。既然“校準值”的測量模型是②,但②中的輸出量并不是“修正值”,至少說明了“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修正值的不確定度”是同一個量。“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示值的不確定度”又是同一個量,“修正值的不確定度”與“誤差的不確定度”還是同一個量。由此可以證明“示值的不確定度”與“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就是同一個量。“標稱值”實際上就是“示值”,“修正值”實際上就是“示值誤差”的負值,沒有本質的區別。對于只從測量標準上讀取測量結果的示值校準(如:砝碼、標準電阻等),其測量模型就是②,而對于有示值誤差的被校對象的示值進行校準,需要同時在測量標準和被校對象上分別讀取讀數,此時的測量模型就不是②,而是③。測量模型①和測量模型③盡管輸出量不同,但兩個輸出量的不確定度卻是一致的。測量模型③輸出量X自身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將作為影響量與輸入量Y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進行合成(當然還包括其它影響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得到最終輸出量X的不確定度(注:此不確定度與測量模型①中輸入量X的不確定度分量完全不是一碼事,測量模型①中X的不確定度僅僅是測量模型③輸出量X的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

14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5 20:45:1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5 07:19
“重復性則是定量表征器具準確程度的參數之一。”“參數”與“功能”和“作用”是一碼事嗎?我問的是驢頭 ...

  “參數”與“功能”和“作用”當然不是一碼事,但參數是有功能的,是要用的,因此“參數”與“功能”和“作用”是緊密聯系的,是不可分離的。重復性這一參數的功能是什么?看看JJF1001的5.13“測量重復性”定義就明白了。定義中使用了“精密度”術語,還可以結合5.10條“測量精密度”的定義一起看。
  什么是“修正值”,JJF1001也有明確的定義。“校準值”要看被校準的參數是什么,因此被校參數不同,測量模型必不相同。“‘校準值’的測量模型是②”,并不科學,應該說清楚什么參數校準值的測量模型是②。輸出量就是被校參數的測得值,“示值”和“修正值”是兩個不同的參數,示值的校準值和修正值的校準值(輸出量)能“還是同一個量”嗎?
  也許“示值”和“修正值”的測量模型形式相同,在數學領域可以說等式是同一個,函數式是同一個。但我前面說過測量模型與數學模型看似差不多,但含意相差甚遠,數學模型可以做等式變換,測量模型萬萬不能做等式變換,例如Y=X絕不能寫成X=Y。路兄站在數學模型的角度分析測量模型的方法,本身犯了測量模型不能當數學模型運算的大忌。
146#
路云 發表于 2016-7-6 06:54:45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5 00:45
  “參數”與“功能”和“作用”當然不是一碼事,但參數是有功能的,是要用的,因此“參數”與“功能” ...

“參數”與“功能”和“作用”當然不是一碼事,但參數是有功能的,是要用的,因此“參數”與“功能”和“作用”是緊密聯系的,是不可分離的。重復性這一參數的功能是什么?看看JJF10015.13“測量重復性”定義就明白了。定義中使用了“精密度”術語,還可以結合5.10條“測量精密度”的定義一起看。

明白什么啦?結合5.10條“測量精密度”的定義一起看,你怎么不把你理解的東西說出來呀?我在142樓說的“重復性是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穩定的示值區間范圍”與你仔細研讀JJF10015.10條和5.13條半天的結果有什么不同呀?說出來聽聽嘛。

“校準值”要看被校準的參數是什么,因此被校參數不同,測量模型必不相同。“‘校準值’的測量模型是②”,并不科學,應該說清楚什么參數校準值的測量模型是②。輸出量就是被校參數的測得值,“示值”和“修正值”是兩個不同的參數,示值的校準值和修正值的校準值(輸出量)能“還是同一個量”嗎?

自己連“校準值”的概念都沒弄清楚還有什么好討論的。把“校準值”的概念與“校準結果”的概念混為一談,將“修正值的校準結果”說成“修正值的校準值”,你這干了幾十年的前輩老者的見識,恕我小弟實在是不敢恭維啊。

我什么時候將XY寫成YX啦?我連輸入量與輸出量都分不清了嗎?損人也沒有這種損法吧!

14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6 10:33:5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6 06:54
“參數”與“功能”和“作用”當然不是一碼事,但參數是有功能的,是要用的,因此“參數”與“功能”和“ ...

  “重復性是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穩定的示值區間范圍”錯了,而應該是“重復性是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穩定的示值區間范圍的寬度一半”。
  “校準值”是被測量,還是被測量的測得值,到底是什么也請路兄說清楚。
  X=Y寫成Y=X只是說明數學模型與測量模型的本質區別,別無他意。
148#
路云 發表于 2016-7-9 08:51:00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5 14:33
  “重復性是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穩定的示值區間范圍”錯了,而應該是“重復性是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穩定 ...

       “重復性是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穩定的示值區間范圍”錯了,而應該是“重復性是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穩定的示值區間范圍的寬度一半”。
        哈哈,干了幾十年的計量,居然連重復性是全區間寬度還是半區間寬度都弄不清了,不知道你回貼時是不是多喝了幾杯酒。如果沒有看清楚,就煩請您再爬上142樓我回帖的第一段仔細看看,我所說的區間半寬度究竟是“重復性”還是“不確定度”。實在是弄不清楚,先去翻一翻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看看重復性是如何計算的,也不至于犯如此低級的概念錯誤。
        “校準值”是被測量,還是被測量的測得值,到底是什么也請路兄說清楚。
        我在144樓第二段開頭說得那么清楚了,你還理解不了,我只能認為你的理解能力有問題,實感對牛彈琴,無法溝通。在此再復述一遍:“修正值”與“校準值”分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表示的是誤差的負值,后者表示的是經系統誤差修正后的示值(測量結果)。
14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9 13:19:42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7-9 08:51
“重復性是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穩定的示值區間范圍”錯了,而應該是“重復性是表示的是器具短期不 ...

  “測量重復性”有兩個定義。第一個是JJF1001的5.13條給出,意思是重復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而5.10條給出的“精密度”定義注1說重復性用規定條件下的“標準偏差、方差、變差系數”形式表示。第二個定義是有關檢定規程給出,例如JJG34-2008指示表檢定規程的6.3.9條規定指示表的重復性是“指針對準某一分度值或某一數字,提升測桿5次,5次中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即為該位置上的示值重復性”。第一個定義為半寬,第二個定義為全寬。干了幾十年計量工作,我之所以說是半寬是以JJF1001的定義。
  路兄讓我再看一下你142樓的說法,請恕我直言,我認為142樓的概念不清。“‘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修正值的不確定度’是同一個量。‘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示值的不確定度’又是同一個量,‘修正值的不確定度’與‘誤差的不確定度’還是同一個量”,“是”、“就是”、“還是”三個用詞是典型的概念混淆說法。“‘示值重復性’與‘不確定度’兩者功能相當,……,都具有定量表征器具可靠程度的含義”也混淆了示值重復性是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而不確定度是測量過程或測量結果的計量特性,把一個東西的特性說成了另一個東西的特性。同時還混淆了“測量模型”與“數學模型”的概念,數學模型可以按規定法則做等式變換,而測量模型不允許將輸入量變換為輸出量。
  路兄在148樓說“‘修正值’與‘校準值’分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表示的是誤差的負值”完全正確,但又說“后者表示的是經系統誤差修正后的示值(測量結果)”則并非完全正確。按路兄的上下文含義理解“校準值”是被測量或被測參數的測量結果,被測量可以是任意參數,不一定就是“經系統誤差修正后的示值”,示值誤差也可以是被測參數,未經系統誤差修正的示值也可以是被測參數,路兄在談到被測量時應直接指明被測參數的名稱。因此我認為路兄不應該責怪讀者對路兄的話“理解能力有問題”,而是應該想一想如何表達自己的意思而讓讀者理解的問題。
150#
路云 發表于 2016-7-11 00:38: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7-10 04:40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7-8 17:19
  “測量重復性”有兩個定義。第一個是JJF1001的5.13條給出,意思是重復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而5.1 ...

“第一個定義為半寬,第二個定義為全寬。”JJF1001-20115.13條關于“重復性”的定義,以及5.10條有關“測量精密度”的定義啥時候說了重復性是“半寬度”啦?無中生有、節外生枝是你慣用的伎倆。如果認為是“半寬度”,那就是“不確定度”,而不是“重復性”。

“精密度”本身就是一種定性的表述,它是一離散性指標,表示在規定的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也可以認為離散程度)。根據規定的條件不同,又引伸出了“重復性”、“復現性”、“長期穩定性”等,這些統統可以歸類為“精密度”指標。而“準確度”、“正確度”本身也同樣也屬于定性的表述,屬于偏離性指標,表達的意思是測量結果偏離真值或參考值的程度。“不確定度”仍然是一個離散型指標,同樣可以歸類為“精密度”,這跟指標不指標沒有任何關系,我們現在說的是功能。特性也好,指標也罷,“重復性”與“不確定度”表達測量結果可靠程度的功能是相當的,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只不過前者反映了重復性條件下測量結果的短期不穩定,而后者則是綜合了“重復性”、“復現性”、“長期穩定性”等各種條件因素的影響導致的不穩定。兩者的表達方式不同而已,前者是用區間的全寬度,后者是區間的半寬度。那幾個概念我一點也沒有混淆,“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與“修正值的不確定度”是不是同一個量,對砝碼進行校準,用測量模型②評一評就知道了。對于需要在標準裝置和被校對象上分別讀數的校準過程,分別用測量模型①和測量模型③,分別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和“示值的不確定度”,看看是不是同一個量。而“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與“修正值的不確定度”是不是同一個量,“校準值(將修正后的示值)的不確定度”與“示值的不確定度”是不是同一個量,不需要我再多解釋了吧,自己拿一臺模擬式(或數字式)被校儀器,用標準裝置校一校,評一評不確定度不就知道啦。當然對于單次測量的校準過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將不會包含被校對象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重復性”本身是一個計量就是指標,但該指標是不能與“不確定度”相關聯的,它僅僅是不確定度的一個來源,或稱一個分量。不能認為“重復性”也有“不確定度”這種錯誤的概念。“不確定度”是與“測量結果”相關聯度參數,這里所說的“測量結果”只能是“實際誤差”、“實際修正值”、“實際校準值”和“實際示值”,而不是“重復性”之類的離散型含義的數值。不能說“重復性的不確定度是多少多少”。

“測量模型”與“數學模型”這根本就不是什么原則性的問題。有的標準上稱“測量模型”(如:JJF1059.1-2012),有的標準上稱“數學模型”(如:JJF1033-2008、GJB2749A-2009、JJF(軍工)3-2012),其意思都是一樣,這有什么好扣字眼的呢?好像撿到了什么寶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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