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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檢定證書是否給出不確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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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 10:08:39 | 只看該作者
我完全認同75樓的觀點。
77#
路云 發表于 2016-6-2 21:47:11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1 13:39
  感謝路兄拿出JJF1033-2008的《實施指南》和案例反對我的觀點,但我認為第一實施指南不是“規范”,說 ...

什么叫差一個級別呀?《規范》沒有說得那么細,《指南》是具體指導人們如何去實施,同時也談到了實施過程中遇到的許多實際問題。那我問你,《計量法實施細則》是不是也差一個級別呀?最高人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是不是也差一個級別呀?盡說一些沒油鹽的話。什么叫分量不足呀?不知道你有沒有寫過《建標報告》,JJF1033也好,JJF(軍工)3也罷,包括GJB2749A在內,都無一例外的要求做重復性試驗,并將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作為合成標準不確定度的分量之一。都要向你這么想,不直接用分辨力好了。說人家分量不足,我也沒看出來你說分辨力一定大于重復性的分量足在哪里。

是你讓我提供實例的,我提供的兩組數據是要你算各自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給大家看的,你又將它扯到合格不合格上去干什么?我說了哪個合格哪個不合格了嗎?我讓你算不確定度跟合不合格有什么關系呢?即便是不合格也總該有個不確定度吧。你告訴我,他們的不確定度各是多少?合不合格跟你沒關系,我會根據使用場合的要求去做計量確認的,我只想知道這兩臺天平的不確定度是不是一樣的。換句話說,就是我用這兩臺天平對某物進行一次稱量,稱量不準的可能性是不是一樣大。

我都懶得跟你說了,要說多少遍你才能聽得懂啊?審核員開不符合項啥時候涉及到你承檢機構啦?不符合項事實歸納起來只有一條:即受審單位提供不出任何溯源性見證材料,所以開出不符合項。這哪里錯了呢?礙著你承檢機構啥事啦?承檢機構沒有提供不確定度信息”這是審核員說的嗎?這應該是受審單位的陪審人員向審核員解釋時說的。不要將問題想得太極端,審核員對CNAS條款的理解不會連這點都不懂,說出這么沒水平的話。

78#
路云 發表于 2016-6-2 22:29:53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1 14:00
看來這個問題還是看文件的要求,CNAL-CL06 2011量值溯源要求4.4要求的溯源方式就是校準證書,這自然是最 ...

客戶送檢的也許是他的計量標準,屬于強檢器具,不能校準只能檢定。其實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沒有本質的區別,基本上是相同的。校準能給出,檢定也一定能給出。只是以什么方式給的問題,沒有誰強調一定要以《檢定證書》的形式提供,以其他方式提供也未嘗不可。所有的承檢機構對CNAS的這一要求也都是知道的,CNAS主要關注的是溯源性,即便是承檢機構不知道,客戶也可以拿出CNAS的條款要求與承檢機構溝通協商。如果不顧客戶的合理需求一味地拒絕,那就是另一種性質的行為了。

檢定規程規定了重復性不大于最大允差的絕對值,這是沒錯的,這只是對合格計量器具的技術要求,或者說是合格判據。但計量器具是不是能滿足這個要求,不是靠你寫在規程里決定的,而是由計量器具本身的計量特性所決定的。該超過的自然還是會超過。確實如你所說,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所有的計量技術指標都合格,包括重復性在內。但并不能保證每一次的測量結果都在誤差范圍之內,因為《檢定證書》中所給出的示值誤差,通常是由多次測量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來計算誤差的,而每一次測量結果的誤差并不一定是落在允差范圍之內,除非規程規定了每次測量結果必須在允差范圍之內。特別是當《檢定證書》中給出的示值誤差處于最大允許誤差邊緣時(如:最大允差為±1.0%,檢定后的示值誤差E=+0.9%),盡管重復性也沒有超出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如:R=0.8%),但測量列中必定有超出允差范圍的數據存在。

7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 10:11:53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2 21:47
什么叫差一個級別呀?《規范》沒有說得那么細,《指南》是具體指導人們如何去實施,同時也談到了實施過程 ...

  《計量法實施細則》是《計量法》的子法規,《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實施指南》是個指導性資料,卻不是JJF1033的子規范,兩者不能相提并論,說“差一個級別”而沒有說起不到任何證據的作用,已經是非常重視“指南”的作用了。
  GUM或JJF1059要求,分析不確定度分量時用A類方法還是B類方法,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非千篇一律。JJF1033也好,JJF(軍工)3也罷,包括GJB2749A在內,對不確定度評定的方法都無一例外的要求按GUM或JJF1059,做不做重復性試驗并無“一律”、“必須”的規定。能夠用B類評定方法的,傻子才會用花時間、精力和金錢做重復性試驗的A類評定方法。
  不確定度評定是評定檢定方法的可信性,被檢測量設備合格與否是其自身質量問題,與檢定方法何干?不能因為被檢對象重復性嚴重超差,就說檢定方法不可信,因此建標時如果需要用A類評定方法,要求用重復性最佳的被檢對象評定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我們在拿證據的時候應該至少拿重復性合格的被檢對象做實驗,這是最低要求,更不能說是要求過高或錯誤。兩臺天平對某物進行一次稱量,稱量結果很可能不同,但無論怎么不同都不會超出“允差”的規定,兩臺天平自身的重復性和示值允差都不能超出檢定規程規定。
  “受審單位提供不出任何溯源性見證材料,所以開出不符合項”,這就對了,礙不著承檢機構啥事,這正是我一直強調的做法,但“受審單位提供不出含有不確定度信息的檢定證書,所以開出不符合項”就錯了,這就不僅是受審方的事,也礙著承檢機構的事了。
8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 10:53:25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2 22:29
客戶送檢的也許是他的計量標準,屬于強檢器具,不能校準只能檢定。其實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 ...

  “CNAS主要關注的是溯源性”,不強調一定要以《檢定證書》的形式提供不確定度,這些說法都對。但同時也沒有要求承檢機構以其他方式提供不確定度,CNAS與承檢機構沒有法律關系,CNAS對承檢機構提任何要求都無約束力。CNAS與受審方存在法律關系,只能向受審方提要求,受審方拿出的“溯源性”證據證明承檢機構的檢定能力滿足申請CNAS認可項目的要求即可,證據不一定來自承檢機構。客戶可以拿CNAS條款要求與承檢機構溝通協商,但如果承檢機構拒絕客戶的這個需求,最嚴重的后果充其量不做這筆“生意”,“買賣自由”,不存在“另一種性質的行為”。
  《檢定證書》中給出的示值誤差,通常是顯示值與標準值的差,一次檢定搞定,多次測量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計算示值誤差的情況可謂鳳毛麟角。我們不能把被檢對象的重復性檢定、被測對象均勻性的多次測量,被測對象示值誤差定義中要求的平均值與標準值之差等,與示值誤差的重復性測量混為一談。示值誤差檢定都是一次搞定,除非有疑問再檢一次進行驗證,沒有哪個檢定員每檢一件測量設備都要檢若干次才給檢定結果的。
  不能因被檢對象重復性嚴重超差,就說檢定方法不可信,因此JJF1033規定如果需要用A類評定方法,要用重復性最佳的被檢對象評定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我們拿重復性合格的被檢對象做實驗已是最低要求。不能拿重復性已經不合格的被檢對象評估測量方案的不確定度是GUM和JJF1059.1的規定,也是其他各領域標準、規范中有關A類評定方法的共同要求,其目的是防止把被檢對象的不合格錯誤地打在承檢機構的檢定方法身上,制造“冤假錯案”。
81#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3 13:32:52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2 22:29
客戶送檢的也許是他的計量標準,屬于強檢器具,不能校準只能檢定。其實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 ...


我們討論的第一個問題不是技術性問題,在這里我們不必摻雜自己的主觀性內容,只要按照既定的方針執行就可以了。您說“沒有誰強調一定要以《檢定證書》的形式提供,以其他方式提供也未嘗不可。”那么各計量機構能提供滿足要求的形式就是再出一份校準證書,內容可以根據客戶的要求,費用問題那就另當別論了。這里不得不談到出檢定證書的合法合規問題,那么如果我們不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和檢定規程要求的格式內容出具檢定證書尤,隨意加減內容本身是不是違反了計量法的規定?強制檢定也是政府對檢定工作提出的要求,該怎么出檢定證書,是政府定下來的,肯定不能隨便改變吧?CNAS可以不認可檢定證書這種不帶不確定度的證書,按照CNAL-CL06 2011量值溯源的要求應該溯源到校準證書,對CNAS來說,也不存在什么強制檢定的問題,那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事,跟CNAS的認證工作無關。

您說的第二個問題是個技術性問題,這個問題我是早都考慮過的。心得如下:儀器所謂“合格”與否,并不是指一定要保證每一次的測量結果都在誤差范圍之內,而是指符合檢定規程的要求,只要我們按照規程要求操作,結論該怎么判定就怎么判定。任何檢定、校準方法都會有它的局限性和不完美的地方,這是必然的。檢定有,校準證書在符合性判定時依然會有待定區的類似問題(即使小于1/3可以忽略也不等于它不存在),那么是否代表著這些方法不可用呢?顯然不是這樣的。我們在設計一種檢定校準方法的時候肯定會從可靠性、經濟性、可操作性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最后還會通過實踐來進行可行性的驗證,只要一種方法被實踐證明能經濟合理的解決我們問題,那么這個方案就是可行的。萬無一失的方法,要么技術目前達不到,要么成本太高,沒有必要。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就是這么一種情況,可能不完美,但是適用,用這些方法能夠保證滿足相應等級儀器的溯源需求,不然咱們的客戶早都找上門來了。
82#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21:27: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3 01:2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 14:11
  《計量法實施細則》是《計量法》的子法規,《JJF1033-2008實施指南》是個指導性資料,卻不是JJF1033 ...

“不能因為被檢對象重復性嚴重超差,就說檢定方法不可信。”我什么時候說了被檢器具不合格是檢定方法不可信啦?不要在這里亂編亂造好不好。合格也好,不合格也罷,我從來也沒有懷疑過檢定方法有問題。我現在想知道的不是你的檢定方法可不可靠,而是想知道我送檢器具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究竟有多大,這兩臺天平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究竟有沒有區別。

兩臺天平對某物進行一次稱量,稱量結果很可能不同,但無論怎么不同都不會超出“允差”的規定,兩臺天平自身的重復性和示值允差都不能超出檢定規程規定。”你老是將這兩臺天平先假設為合格的干什么?我說了哪臺合格哪臺不合格了嗎?重復性不好的天平稱量一次為什么就不會超出“允差”的規定呀?

“受審單位提供不出含有不確定度信息的檢定證書,所以開出不符合項”不知道是我沒有說清楚,還是你理解出了偏差。我現在再復述一遍:

1、“①審核單位提供的《檢定證書》中沒有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②受審單位也沒有自行進行檢定結果不確定度的評定,③除以上兩項外,受審單位提供不出任何檢定結果不確定度的見證材料。”這是審核過程中所發現的事實描述記錄

2、“受審單位提供不出任何溯源性見證材料”這是依據檢查所發現的事實歸納給出的最終理由

3、“不符合CNAS-CL06∶2014《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條第c款之規定”這是結論

因此JJF1033規定如果需要用A類評定方法,要用重復性最佳的被檢對象評定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我們拿重復性合格的被檢對象做實驗已是最低要求。不能拿重復性已經不合格的被檢對象評估測量方案的不確定度是GUMJJF1059.1的規定,也是其他各領域標準、規范中有關A類評定方法的共同要求,其目的是防止把被檢對象的不合格錯誤地打在承檢機構的檢定方法身上,制造“冤假錯案”。

一會兒說JJF1033,一會兒說JJF1059.1,不知道你要說什么。請你告訴我,JJF1033的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要用重復性最佳的被檢對象評定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啊(實際上JJF1033要評定的不是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而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會又找什么理由來繞吧。

8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 22:55:33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21:27
“不能因為被檢對象重復性嚴重超差,就說檢定方法不可信。”我什么時候說了被檢器具不合格是檢定方法不可 ...

  路兄沒有說“不能因為被檢對象重復性嚴重超差,就說檢定方法不可信”,但我說的是使用了重復性不合格的例子作了證據。作為審核員如果“沒有懷疑過檢定方法有問題”,他就不應該以檢定證書沒有提供不確定度為由開不符合項。檢定這兩臺天平的方法相同,這兩臺天平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都不超過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有沒有區別還有研究的價值嗎?
  路兄82樓復述的三條,事實描述記錄如果是事實就沒有問題,開出不符合項的內容和最終理由也就沒問題,但第3條結論錯誤,應該歸結到4.3條,不能歸結到C款,a款至e款屬于任意選擇一款的要求,因此不能歸結為具體款項,所有這些款項一條都沒辦到,才能開不符合項,也就是說歸根到底是不滿足4.3條,而不是不滿足哪一款。
  JJF1033說的是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本質上是對計量標準的考核,考核的是使用該計量標準開展檢定的檢定方法可信性(可靠性),因此評定的是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評定當用到A類評定方法時,應使用穩定性好的被檢對象作重復性試驗。為什么不確定度A類評定應選擇穩定性好的被檢對象,JJF1033沒有明說,因為它不是不確定度評定的標準,不允許它占用很大的篇幅介紹評定方法,規定按JJF1059(現在換版為JJF1059.1)也就足夠了,但在C.5.2.1還是可以從側面了解到這個規定的重要性。
84#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22:57:35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2 14:53
  “CNAS主要關注的是溯源性”,不強調一定要以《檢定證書》的形式提供不確定度,這些說法都對。但同時 ...

《檢定證書》中給出的示值誤差,通常是顯示值與標準值的差,一次檢定搞定,多次測量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計算示值誤差的情況可謂鳳毛麟角。

不知道你從哪里得出的這一結論。也許是你我所從事的專業不同吧,在我所從事的力學專業,能夠只通過一次測量就得到被檢器具示值誤差的還真是鳳毛麟角。你也可以去問問你單位從事力值、硬度、壓力、扭矩專業的檢定人員,看看有哪件被檢器具的示值誤差是只通過一次測量就能夠得到的。除了力學專業以外,像萬工顯、帶表千分尺、三等標準金屬線紋尺、內徑千分尺的測微頭組合接長桿、轉速表、秒表、自動電位滴定儀、電導率儀等,均需要進行多次測量才能夠獲得被檢器具的示值誤差。

85#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23:51:3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3 03:58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 02:55
  路兄沒有說“不能因為被檢對象重復性嚴重超差,就說檢定方法不可信”,但我說的是使用了重復性不合格 ...

算了算了,不符合項的問題跟你討論下去一點意義也沒有。人家說不符合c款,你卻偏偏要節外生枝弄出個a到e款。除了c款之外,所有的款項都是校準,你看不見嗎?這些條款與《檢定證書》有個毛關系呀。你怎么這么喜歡將問題復雜化呀。

我特意用那么大的紅字提醒你,讓你告訴我JJF1033哪條哪款規定了要用重復性最佳的被檢對象評定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你卻避而不答。我早就料到了你會找各種奇葩理由來繞。找不到依據就直說找不到依據,不要說什么“不允許它占用很大的篇幅介紹評定方法”之類的奇葩理由。看看《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實施指南》第七章第一節第三條第(3)款是如何描述的吧:

(3)重復性試驗結果也會受被測對象不穩定的影響,所以在進行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時,選擇的測量對象應為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而不是本身重復性和穩定性都是最佳的被檢定或被校準計量器具,這樣評定得到的不確定度可以用于大多數的檢定或校準結果。

不用我多解釋了吧。我現在真的懷疑你是否拎得清什么叫“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什么叫“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標準明明是說“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你卻偏偏認為就是“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概念如此混淆。建議你去好好看看GJB2749A-2009,他為什么要求評定兩個不確定度,這兩個不確定度有何區別,哪一個是“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即“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哪一個是“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即“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8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4 12:47:32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23:51
算了算了,不符合項的問題跟你討論下去一點意義也沒有。人家說不符合c款,你卻偏偏要節外生枝弄出個a到e款 ...

  并非將問題復雜化,我是想將問題簡單化、規范化。4.3條講的是溯源性證據要求,不論講檢定還是校準的要求,C款屬于證明溯源性的5個選項中的一個,滿足一個即可,不是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審核員不能因為受審方沒有滿足諸多選項中的一個而開不符合項,只能在諸多選項都不滿足時才能開不符合項,因此開不符合項的原因應歸結到“條”上,除非若干“款”項必須“同時滿足”時,才能把原因歸結到某個“款”上。
  JJF1033是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不是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規范,“不允許它占用很大的篇幅介紹評定方法”的理由并不“奇葩”,每個規范有自己的主題,不容其他的主題來喧賓奪主。
  路兄引用了JJF1033的《指南》第七章第一節第三條第(3)款,我說過《指南》是資料不是標準或規范。我并不是否認《指南》對宣貫JJF1033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我只是說資料只能參考,資料有時也會有局部錯誤,這個第(3)款就是明顯的錯誤之一。理由如下:
  JJF1033的4.2.3條規定:“已建汁員標準.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重復性試驗,測得的重復性應滿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庋的要求”。對此《指南》解釋說,“如果重復性試驗結果不大于新建計量標準時的重復性,則重復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復性試驗結果大于新建汁童標準時的重復性時,應按照新的重復性結果重新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并判斷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是否滿是被檢定或校準對象的需要。”意思是考核重復性的目標是滿足不確定度,并非重復性大小。用不同“常規的”被檢對象會得到不同的重復性,用某個“常規”器具考核可能不合格,用另一個考核又可能合格,將出現不同考核結論,其實被檢對象的合不合格不是計量標準或檢定方法合不合格。不應將被檢對象的合格與否錯誤地算在計量標準或檢定方法身上。拿客戶一個嚴重超差的器具考核承檢機構計量標準,非要說計量標準不合格,這不公平,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才是考核的要點。為避免被檢對象重復性太差給檢定方法不確定度帶來的影響,理應選擇重復性最好的被檢對象考核計量標準。
  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之間的關系,我已經說了多次了。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用計量標準檢定規程提供的最大允差信息估計,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用計量標準最近一次檢定證書提供的信息估計,只要計量標準是合格的,檢定規程規定的最大允差一定不小于某一次檢定證書給出的誤差,因此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檢定結果不確定度的“極限值”。用極限值替代某一次的實際值是安全的、可靠的、經濟的、有效的、科學的,但不能用某一次的實際值替代極限值,不能用某一次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替代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
8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4 13:01:2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3 22:57
《檢定證書》中給出的示值誤差,通常是顯示值與標準值的差,一次檢定搞定,多次測量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結果 ...

  我認為路兄84樓的帖子沒有理解80樓我說的話,我只能再重復一遍:
  請不要把被檢對象的重復性檢定、被測對象均勻性的多次測量,被測對象示值誤差定義中要求的平均值與標準值之差等,與示值誤差的重復性測量混為一談。示值誤差除非有疑問再檢一次進行驗證,沒有哪個檢定員每檢一件測量設備都要對示值誤差檢若干次才給檢定結果。
  因此,我只能說路兄舉的例子要么是示值誤差定義中規定的數次測量讀數取平均值與標準值相比較,要么是對被測對象均勻性的不同受檢點的多次測量,要么是對被檢對象重復性的檢定,沒有一個例子是對被檢對象示值誤差的多次重復檢定,力學計量檢定人員同樣不會對每一件被檢對象的示值誤差作多次重復檢定。
88#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4 22:18: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4 22:22 編輯

     在我們單位的CNAS認可過程中,沒有一個考評員提出檢定證書要有不確定度這種要求,說明這個只是個別考評員自己的理解,不能代表整個CNAS的要求。檢定證書的不確定度評估也是很簡單的,不確定度就是我們的計量標準儀器的最大允許誤差嘛,合成時按均勻分布處理,我們單位一直這么做,從沒有考評員提出什么異議,有什么需要向上級檢定機構索取的東西呢?再者在檢定證書不能隨便加內容,如果我們今天根據客戶需要加個這,明天加個那,請問這些內容在建標時經過考核嗎?眾所周知,我們所取得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所考核的數據內容限定在檢定規程要求的范圍內,超出的內容出數據,誰能保證它的有效性?我們只能在建標的能力范圍內滿足客戶要求,范圍可以縮小,但絕不能擴大。
89#
路云 發表于 2016-6-4 23:01:0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4 03:1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3 16:47
  并非將問題復雜化,我是想將問題簡單化、規范化。4.3條講的是溯源性證據要求,不論講檢定還是校準的 ...

我讓你給我解釋GJB2749A中的兩個不確定度究竟有什么區別,哪一個是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哪一個是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你又是避而不談,希望你下一回帖解釋清楚,不要老繞。你說要用重復性最佳的被檢器具做重復性試驗,我讓你找出哪條哪款規定了,你又找不出。我找出來了你又不認,你翻出來的條條款款就要讓別人接受,什么意思嗎?言下之意就你水平高是不是。《指南》是全國計量標準、計量檢定人員考核委員會組編的,是經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審定的,其中就包括了規范起草人。你問過他們了嗎?他們編寫JJF1033說的重復性試驗不是這個意思嗎?那我問問你,不看《指南》,JJF1033說的重復性試驗方法是“在重復性條件下,用計量標準對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進行n次獨立重復測量”,這總是原版規范的原話吧,不存在“差一個級別”的說法吧。那你又憑什么將“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改成“重復性最佳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呢?你違不違法呀?我最希望看到你能自圓其說。

JJF10334.2.3條是說已建標準每年要做重復性試驗,測得的重復性應滿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沒有哪里給出了這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具體要求是多少。《指南》解釋說,“如果重復性試驗結果不大于新建計量標準時的重復性,則重復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復性試驗結果大于新建計量標準時的重復性,應按照新的重復性結果重新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并判斷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是否滿是被檢定或校準對象的需要。”言下之意就是要跟首次建標時的重復性試驗結果去比,但首次建標時的重復性試驗有沒有給出合格判據呢?沒有。JJF10334.2.3條只是說“新建計量標準應當進行重復性試驗,并提供試驗的數據。”所以說首次重復性試驗做得大一點又有什么關系呢?以后每年的重復性試驗都不會比它大,不就符合要求了嗎。盡管我對此也提出過異議,并向起草老師提出過修改建議,但現實的情況仍然只能是維持原判,沒有辦法。

選用重復性好的被檢器具做重復性試驗,所得到的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小;選用重復性差的被檢器具做重復性試驗,所得到的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大。這兩個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注:非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都是對的,都是可信的。因為他們的檢定方法相同,所以檢定方法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也是相同的一致的。之所以造成兩個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不同,是由被檢器具本身的質量或計量特性的差異(即被檢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所致,與檢定方法無關。如果你選用你所能獲取的最佳計量特性的被檢對象做重復性試驗,那評出來的是“校準與測量能力CMC”,即實驗室在常規條件下所能得到的最小不確定度,日后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不應比它小,除非做重復性試驗的被檢對象被后者取代。這個不確定度才是真正評出來的(各家都不同),真正能代表機構的檢定/校準能力(可上CNAS官網獲取),而不是用被檢器具的最大允差套算出來的(全國都一樣,這是你所評出來的)。JJF(軍工)3GJB2749A5.2.10條要求評定的都是前者。而JJF1033要求評定的不確定度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后者,是介于兩者之間的(所選擇的被檢對象既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差的),GJB2749A5.2.12條要求評定的就是它。你所指的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指《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表》或《計量標準考核證書》里填寫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而不是JJF1033的《建標報告》里評定出來的那個不確定度,這是兩個不同的不確定度,檢定/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即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不能代替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你應該仔細消化一下JJF1033,對比一下GJB2749A,你就會明白的。但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絕不是用你所說的套算的方法得到,我也沒有看到那個標準里說是這么評出來的(除非是單次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誤差與重復性盡管是兩項指標,但在多次測量過程中,僅需要做一次循環就能同時得到兩項指標。做了重復性試驗,每一次測量誤差、誤差的平均值以及重復性都已經出來了,哪里還需要又去做誤差的測量呢?示值重復檢定與示值誤差重復檢定不是一回事嗎?測得一個示值,不就是測得一個誤差嗎?這也要較真,有意思嗎?事情都已經做了,你要哪個誤差就選哪個誤差唄。不要將問題說得那么復雜,將各個指標之間的關系視為對立的關系。如果誤差只測量一次,而不做重復性測試,那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就直接引用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如果進行了一次以上的測量,那就必定可以對重復性進行A類評定(極差法或貝塞爾公式法)。極差法盡管不如貝塞爾公式法可靠,但也不能說它不科學。那是因為你測量次數少(自由度小),算出來的不確定度大也是對的,這個不確定度也真實地涵蓋和反映了你的校準方法以及被檢器具性能的可靠程度。要想提供所報測量結果的可靠性,只能從方法上去打主意,即提高自由度,其他不確定度分量都無法短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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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16-6-5 01:18:3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4 05:23 編輯
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2 17:32
我們討論的第一個問題不是技術性問題,在這里我們不必摻雜自己的主觀性內容,只要按照既定的方針執行就可 ...

不在《檢定證書》中提供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以《校準證書》的形式給出也是可以的,這只是更換證書而已,并不需要重新校準,也不一定需要增加費用。除此之外,出具一份與《檢定證書》綁定的“檢定結果不確定度的說明”材料也是可以的。形式多樣,沒有限制。關于《檢定證書》的內容與格式,檢定規程中也只是給出了推薦樣張,各機構可以根據自己內部的統一要求進行設計,但信息量不得少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內容。對于同一被檢器具,至今也沒有看到各家機構的統一格式,但都大同小異,信息量各家機構可能略有不同,但都不少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信息量。CNAS并非不認可不帶不確定度信息的《檢定證書》,而是說受審單位提供不出溯源性見證材料。

你所說的第2個技術問題,我都贊成。無論是法制計量的檢定,還是市場行為的校準,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證量值的準確與可靠,其實施過程也都大同小異。檢定是針對法定計量要求而做的全面評判,校準則主要側重于量值準確性與可靠性方面的評估。都以“示值誤差”來定量表征被檢/校器具的準確度,檢定是以“重復性”、“靈敏度”和“長期穩定性”等多項指標來表征被檢器具的可靠度;校準則是以“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一項指標來定量表征被校器具的可靠度(從理論上說是不需要給出重復性等指標,因為它已經涵蓋在不確定度中了)。檢定是以準確度三分之一原則來保證和確定量值傳遞的層級,校準從理論上來說,并不一定要滿足三倍及以上的關系(兩倍及以上就可以)。兩種可靠度的評定方法不盡相同,前者依據的是誤差理論,操作簡單,經濟高效,但不易區分不可靠度的主要來源;后者依據的是不確定度理論,分析全面,易于識別主要不確定度來源,但操作較為復雜,且受人的認知水平影響。總之,各有千秋。

你在88樓所說的不確定度評估方法,通常是用于工作計量器具對下一級的被測對象進行測量時(即最后一級測量),因為被測對象的測量公差要求低(遠低于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即遠大于3倍的關系),所以可以采用這種簡易的評估方法,即用測量設備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除以根號3,來作為工作計量器具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與其他不確定度分量進行合成,這是可以的,也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且誤判的風險也不大。但檢定/校準工作計量器具(或標準計量器具)可不同,通常計量標準與被檢器具的準確度等級或不確定度之比都只有3倍的關系,有的可能還不到3倍。此時再用被檢/校器具最大允差來套算一個萬用不變的不確定度就不是很合理,也不能真實反映被檢/校器具自身的真實個性。這個不確定度對性能好的器具來說偏大了,對性能差的(主要是指重復性)器具來說又偏小了,增加了誤判的風險。所以說,不確定度的評定要看應用場合,不同的要求其簡化的程度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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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66790 發表于 2016-6-5 07:41: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6-5 08:00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6-6-5 01:18
不在《檢定證書》中提供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以《校準證書》的形式給出也是可以的,這只是更換證書而 ...


你的大多數意見,我也贊同,只對某些地方講講我自己的看法。一、校準的項目仍然應該是按照規程規范的要求逐項進行,并不是只校準示值誤差這一項及其不確定度就可以了。我們知道,很多規程是有單獨的重復性檢定校準項目的,這與示值誤差不確定度中的重復性分量不是一回事,不確定度中重復性分量由于要除以√N,隨著測量次數的增加是可以減小甚至接近0的,而規程規范所要求的重復性指標,指的是儀器的一種固有計量特性,它不用除以√N,也就不會隨著測量次數的增加而減小,跟前者不是一回事,兩者沒有互相能替代的關系。示值誤差以外的項目是否符合要求,要單獨測量,單獨評定其符合性,這才才能考評的全面(注:并不是每個項目一定都能給出不確定度的,有些項目只要判斷它的符合性就行了)。有些儀器由于是實物量具或其原理絕對了其示值肯定是比較穩定的,這類儀器規程規范中可能不會單獨有設置重復性評定項目,對這類儀器我們也就無需擔心它們的重復性問題了。再舉個例子,有些規程設置有穩定性的考評項目,一臺儀器如果穩定性不合格,那么即使我們當時獲得的示值測量不確定度再小,對于用戶來說,如果儀器的數據三天兩頭就變了,那么這臺儀器仍然是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所以只要規程規范中設置有的項目指標,就必定有它存在的意義,我們不能忽視其中任何一個。

二、計量標準器選擇的問題,規程規范檢定系統表中所給出的上級計量標準,是我們選擇的一個基礎,除此之外,建標還會有一項計量標準的驗證工作,如果是CNAS校準,也有會測量審核要通過,這些驗證工作是我們確定計量方案的最終依據,只要我們能通過這些驗證,在結合第一點中提到的,規程規范中每個項目指標都進行了單獨評定,那就沒有什么好擔心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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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5 13:34:2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4 23:01
我讓你給我解釋GJB2749A中的兩個不確定度究竟有什么區別,哪一個是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哪一個是檢定結果 ...

  GJB2749A中的兩個不確定度的區別,我已經說的夠清楚了。“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僅指測量標準的計量特性給檢定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所有不確定度分量之一。“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包含了出具測量結果的測量方法所有輸入量(影響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因此,標準的5.2.12.3條說“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一般不應直接引用作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反過來“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直接引用作為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行不行?
  上述這個問題清楚了,我們再來分析GJB2749A中的兩個不確定度本質上說的是什么。
  5.2.10專講“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評定”,5.2.11講“測量標準性能的驗證”,其中5.2.11.2條說用最大允差表示測量標準的性能時應滿足要求,以傳遞法為例上級與本級兩者的測得值之差絕對值應不大于本級的擴展不確定度。這說明這種不確定度評定結果是個不可逾越的“極限值”。
  5.2.12專講“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其中5.2.12.3的注特別指出“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僅與測量標準、測量原理和測量方法等有關,還與實際被測件有關”,這就是兩個不確定度的最大區別所在。不過,要注意這里用了“實際被測件”而沒有用“被測參數”。一個被測對象有很多參數,被測對象的其中一個參數很可能是被測參數的輸入量(影響量)。示值誤差檢測中,被測對象的讀數性能就是被測參數示值誤差的輸入量,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不能不考慮這個輸入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因此“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比“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對于評判測量方案的可信性來說更全面,更具有代表性。
  GJB2749A沒有講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因為本標準是規定“標準建立和保持”的要求,是對使用“建立和保持”的測量標準開展檢定/校準的方法是否可信(又稱可靠)的評價標準,不是針對某一個被檢對象符合性判定的要求,因此標準講的所謂“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其實就是“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這在5.2.12下屬子條款中就可以得到印證,標準要求對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應該覆蓋“不同參數”,覆蓋所有的“測量范圍”,覆蓋“每類典型被測件”,覆蓋所有使用該測量標準“所開展的檢定、校準項目”,這個要求指的就是用該測量標準開展所有檢定/校準項目的方法的不確定度。
  根據以上對標準的分析和解讀,標準所說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是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而且當分析測量標準的性能引入的分量時,使用測量標準的最大允差,而不是實際檢定值,也就奠定了這個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所有可能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極限值”。只要這個“極限值”證明測量方法是值得信賴,值得采信的,用這個方法檢定/校準的結果就一定是值得信賴,值得采信的,這個“建立和保持”的測量標準通過計量標準考核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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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16-6-6 01:00:18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4 17:34
  GJB2749A中的兩個不確定度的區別,我已經說的夠清楚了。“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僅指測量標準的計量特 ...

錯誤的理解導致錯誤的結論。“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并不僅僅是測量標準本身的計量特性給檢定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而是除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外的所有不確定度分量的合成。對于與測量標準和被測對象同時有關且無法分開評定的不確定度分量,則應選擇你所能獲得的計量性能最佳的被測對象來進行評定,以將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影響將至最低。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校準與測量能力(CMC)”這在GJB2749A-2009第5.2.10.1~5.2.10.3條已闡述得非常清楚了。“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實際就是你說的“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無論被測對象的性能如何變化,這個方法都不會變化,因此這個不確定度也不會變化。它僅僅是作為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這個不確定度分量理論上是包括了人、機、法、環四個方面不確定度分量的合成,而沒有包括“料”(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直接引用作為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行不行?答案是“不行”。因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直接與實際被測對象有關的不確定度,它是5.2.12條所要求的不確定度。這個不確定度是“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實際被測對象的不確定度”的合成(即包含了人、機、料、法、環五個方面的不確定度分量)。不同的被測對象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也不相同,是實際被測對象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它與實際的被測對象有關。也就是說與實際被測對象自身的特性有關,而不是與被測對象的技術要求有關。被測對象的技術要求是固定不變的,而實際被測對象自身的特性是各異的。因此,它代表不了實際被測對象自身的特性,它只是一個被測對象的合格判據而已。所以說用被測對象的最大允差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是固定不變的,它僅僅是合格器具所要達到的不確定度的最低要求,實際上就是用不確定度表示的合格判據,而不是實際被測對象的不確定度,實際被測對象的不確定度有可能比它小,也有可能比它大。未超過它的就合格,超過它的就不合格,而不是所有被測對象的不確定度都是它,這是及其錯誤的概念。正因為你引用了被測對象的技術要求(最大允差)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固定不變,所以你才會錯誤的認為這是“檢定方法的不確定度”。方法是固定不變的,而被測對象的特性是千變萬化的,怎么可能“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就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呢?方法與被測對象的個性無關,而結果則是與被測對象的個性強相關的。這一點常識性的問題,你從事了幾十年的計量,難道沒弄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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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6 12:53:57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6 01:00
錯誤的理解導致錯誤的結論。“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并不僅僅是測量標準本身的計量特性給檢定結果引入的不 ...

  “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恰恰僅僅是測量標準本身的計量特性給檢定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而除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外的所有不確定度分量的合成則是不含被測對象的“測量系統的不確定度”。注意此處“測量系統”不僅僅是測量設備,而是測量系統分析(MSA)中所說的“測量系統(MS)”,是指測量方案。
  如果大家都同時了解測量系統分析和不確定度評定,可用MSA與檢定/校準這個測量活動的不確定度評定相對比。MSA中的總變差TV有EV、AV、PV三個分量,其中“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相當于EV,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相當于PV,同時排除測量標準和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剩余分量相當于AV,僅排除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剩余不確定度分量的合成則相當于GRR,總不確定度U則相當于TV。GRR是EV、AV的合成,因此TV是EV、AV、PV三個分量的合成,也是GRR和PV二個分量的合成。不確定度評定中,被測對象的非被測參數對被測參數無影響或影響忽略不計時,就相當于PV=0,GRR就是EV與AV的合成,相當于測量方法和測量結果總的測量不確定度U的TV也就不僅僅是“測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而相當于“除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外所有不確定度分量的合成”。
  既然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包含有類似于EV和AV的成分,U不小于類似其中之一的EV是必然的。U滿足要求是我們追求的目標,那么用U代替類似于EV評判測量方案和測量結果的可信性是安全的,沒有問題的,但反過來替代是不行的。
  不確定度評定是對測量工程安全性、可信性的評估,用較大值代替較小值將損失少量成本而有利于安全。因此我說用最大允差代替實際誤差評估出來的不確定度是安全的、合理的、經濟的、科學的,同樣用被檢對象的分辨力代替其重復性評估被檢對象的其它特性給讀數不準引入的不確定度也是安全的、合理的、經濟的、科學的,沒必要為進行不確定度評定非要花錢、花時間、花精力做重復性試驗。方法不變,其信息就不變,用該方法的“有用信息”估計的不確定度才能不變。方法的不確定度相當于MSA中的GRR,也正像%GRR代表測量系統的能力一樣,方法的不確定度U代表了檢定能力,與被測對象何干?評定不確定度的目的是評判承檢機構的檢定結果能否滿足溯源性要求,不是評判被檢對象的優劣,檢定機構的檢定能力與送檢對象好壞無關,我們不能說用一個被檢對象分析不確定度判定檢定機構的檢定能力滿足溯源性要求,而用另一個被檢對象分析不確定度又判定其檢定能力不滿足溯源性要求。這個道理不用干幾十年計量工作,只要稍加講解,一個計量工作的新人也會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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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16-6-7 00:03:44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5 16:53
  “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恰恰僅僅是測量標準本身的計量特性給檢定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而除被測對 ...

不要跟我講這些易經難懂的理論,我也不想聽,因為它與建標報告中所說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不是一個概念。“計量標準”也好,“測量標準”也罷,稱謂盡管不同,但在JJF(軍工)3GJB2749A里,指的都是“標準測量設備”(注:這里所說的“測量設備”是廣義的,包括方法(涉及到環境等)、軟件等的組合)。而“測量系統”則僅僅是指一套組裝的并適用于特定量在規定區間內給出測得值信息的一臺或多臺測量儀器(見JJF1001-20116.2條),并不涉及其他方面。這在JJF(軍工)35.9.1條和第5.9.2條,以及GJB2749A5.2.10.15.2.10.3已經表述得再清楚不過了,我在此不想贅述,自己去仔細解讀這些條款吧,沒有人像你這樣將正經歪念的。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JJF1033不要求評“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要求評“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JJF(軍工)3GJB2749A都要求評定“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基本上就相當于評“校準與測量能力(CMC)”,即在常規條件下所能達到的最小不確定度,該不確定度將作為日后用該測量標準對被檢定(或校準)對象進行檢定(或校準),與被檢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就是說,“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將作為“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這在GJB2749A5.2.12.3條已說得非常明確:

5.2.12.3 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是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一般不應直接作為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

注: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不僅與測量標準、測量原理和測量方法等有關,還與實際被測件有關。

我們注意到注中所說的被測件是特指“實際”被測件,也就是說“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隨被測件的不同而異的,并非固定不變的,固定不變的是前者。除非進行的是單次測量,此時無法反映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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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7 10:43:30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7 00:03
不要跟我講這些易經難懂的理論,我也不想聽,因為它與建標報告中所說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不是一個概念。 ...

  “測量標準”和“計量標準”在JJF1001中并列,這不是理論而是同一個術語,相當于同一個人的兩個名字,不管喊哪個名字都是在喊它,不應該難懂。“測量設備”是廣義的不假,但它是物或現象,包括硬件和軟件、看得見或看不見的用于測量活動所必需的物體、物質、現象和信息,例如計量器具、標準物質、輔助設備、計算機軟件,及其組合等,但卻不是也不包括方法。“測量系統”純指用于測量活動的“物”時,它是兩種或兩種以上單個測量設備的組合,但當用于系統工程中的測量系統分析(MSA)時,“測量系統”則是指除被測對象以外的測量過程“人、機、法、環”諸要素的組合。
  即使JJF(軍工)3和GJB2749A,概念的含義也是如此。“標準測量設備”指的是測量標準或計量標準,“測量設備”也使用JJF1001的定義,不包括方法(涉及到環境等)。而“測量系統”僅指一套組裝的的一臺或多臺測量儀器時就仍是一種“測量設備”,只有該測量系統同時又包含了測量方法的原理、人員、環境時時,才是“系統工程”和MSA講的測量系統。這才是將念歪了的“經”重新撥亂反正。
  “JJF(軍工)3和GJB2749A都要求評定‘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基本上就相當于評‘校準與測量能力(CMC)’”,可取消“基本上就相當于”,改為“JJF(軍工)3和GJB2749A都要求評定‘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就是要求評‘校準與測量能力(CMC)’”。JJF1033要求評“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其實也就是要求評‘校準與測量能力(CMC)’”,國家規范與軍標的要求一脈相承,沒有絲毫矛盾。
  你所說"JJF1033不要求評'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不是事實。只要評校準能力(CMC),評估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繞不過去的必經之路。只不過在JJF1033中規范地使用了JJF1001“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的定義,而JJF(軍工)3和GJB2749A并未規范使用定義,把“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的含義換成了“校準與測量能力(CMC)”,把“計量標準”這個純粹的“物”賦予了“活動”(事)的含義。GJB2749A第5.2.12.3條特別講“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是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一般不應直接作為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就是提醒我們,避免有人概念上的混淆。所謂“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是CMC中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分量之一,后者“不僅與測量標準、測量原理和測量方法等有關,還與實際被測件有關”,就是說不僅僅與“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有關。
  路兄特意將“實際被測件”的“實際”字號加大提醒我關注。我們應意識到這里的“實際被測件”是泛指校準項目中的同一品種規格的被測件,且是指被測件的非被檢參數,并非被檢參數,意思是要求評估被檢對象的非被檢參數對被檢參數的影響,即常說的要評估輸入量給輸出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某個具體“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隨被測件的不同而異,并非固定不變,這很對。所以某個品種規格的被檢對象的被檢參數是一個不確定度“集”,這個“集”有自己的區域界限,即不確定度的極限。用最大允差評估的不確定度就是測量結果個體不確定度的最大值,就是這個“集”中的所有測量結果個體不確定度的極限值。極限值將固定不變,這就又歸結到“用最大允差評估的不確定度可代替所有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論斷上來了。此時,并非無法反映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而是用不確定度極限值全面且安全地反映了全部被測對象個體可能給測量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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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16-6-7 23:23: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6-7 03:28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6 14:43
  “測量標準”和“計量標準”在JJF1001中并列,這不是理論而是同一個術語,相當于同一個人的兩個名字 ...

給我的感覺就一句話:對牛彈琴,不可理喻。頭一回聽說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還有“集”,還有“極限”。這么說你的這個所謂的“極限”都是由你那個最大允許誤差導出的咯,那這個最大允許誤差也是“集”,也是“極限”咯。被檢對象的不確定度都不會超過那個“極限”(不確定度),那是不是意味著被檢對象的示值誤差也不會超過這個“極限”(最大允許誤差)咯。是不是用被檢對象“最大允許誤差極限值”可以全面且安全地反映了全部被測對象個體可能給測量結果引入的誤差分量,所以被測對象的誤差是不會超過這個“極限值”的,是不是呀?把技術要求,當作實際的測量結果,簡直荒謬透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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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8 09:10:43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7 23:23
給我的感覺就一句話:對牛彈琴,不可理喻。頭一回聽說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還有“集”,還有“極限” ...

  沒什么奇怪的,正如史老先生所說“元”的團體就是“集”,組成“集”的個體就是“元”,這也是數學中的一個基本知識。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是測量結果個體的不確定度極限值,因此如果把所有的無窮多個測量結果組合成一個測量結果的“集”,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就是測量結果“集”的不確定度。我認為這樣解讀并不難懂。
  用最大允許誤差評估的不確定度肯定比用其它誤差個體評估的不確定度大,它就是全部誤差評估出來的不確定度“極限”,對此不應該有任何懷疑。但你說“被檢對象“最大允許誤差極限值”可以全面且安全地反映了全部被測對象個體可能給測量結果引入的誤差分量”就是錯誤的了。
  被測對象的被測參數不能給被測參數自身引入不確定度,而是被測對象的非被測參數給其被測參數引入不確定度,被測對象的分辨力給被測對象的示值誤差可以引入不確定度,而示值誤差不能給示值誤差引入不確定度。
  我多次強調技術問題探討最忌概念模糊和混淆。路兄不能用“被測對象”模糊“被測對象的被測參數”與“被測對象的非被測參數”兩個概念,應該清晰地說“用被檢對象‘最大允許重復性’或被測對象‘分辨力’規定可以全面且安全地反映了全部被測對象個體可能給測量結果引入的‘示值誤差’分量”,因此無論如何不能推理出“所以被測對象的誤差是不會超過這個‘極限值’的”結論,如果模棱兩可的用“被測對象”替代被測參數與非被測參數,推理出“荒謬透頂”的結論就是必然現象了。
99#
路云 發表于 2016-6-9 01:17:16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7 13:10
  沒什么奇怪的,正如史老先生所說“元”的團體就是“集”,組成“集”的個體就是“元”,這也是數學中 ...

偷換概念,史老說的“集”是你所說的“集”的概念嗎?自己搞不懂,還要在此東扯西繞了。國家出了那么多的校準規范,后面都有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評定示例。你去看一看,有哪一份校準規范中評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用你說的這個方法,不需要考慮重復性,只要用分辨力代替;哪一件器具評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時,被校器具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用“被檢器具最大允許誤差”來算的。請你舉出例證來好不好,否則將對其他量友產生誤導。不行的話我提供幾件被檢器具的原始數據,你按照校準規范中不確定度評定示例的方法幫我算一算,看看算出來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不是與用你所說的方法評定出的不確定度一樣。

校準規范中的評定示例也僅僅是作為指導評定的參考,并非預評估。不同的被校對象,所得到的校準數據與結果都不相同,按示例的方法評定出來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自然也不會相同。不可能用示例中評定出來的那個不確定度,代替所有同型號同規格的被校對象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10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6-6-9 01:51:55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6-6-9 01:17
偷換概念,史老說的“集”是你所說的“集”的概念嗎?自己搞不懂,還要在此東扯西繞了。國家出了那么多的 ...

  史老先生說的“集”與“元”的關系,其實就是數學中“集”與“元”的關系。集與元的關系不僅僅存在于技術領域,也存在于社會領域和其它領域。
  “有哪一份校準規范中評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用你說的這個方法,不需要考慮重復性,只要用分辨力代替”?那我就告訴路兄一個,這就是通用卡尺的檢定方法不確定度評定可以考慮分辨力而不考慮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哪一件器具評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時,被校器具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用“被檢器具最大允許誤差”來算的”?我已經告訴過路兄討論技術問題一定要把概念搞清楚,不能模糊。被測參數的允差是被測參數(輸出量)的計量要求,不能用輸出量的計量要求評估輸出量自身測量方法不確定度,應該用所用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評判該輸出量的不確定度。在校準活動中,所用測量設備是計量標準,被測參數是被檢儀器的示值誤差,因此要用計量標準的最大允差來評估被檢儀器示值誤差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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