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來沒有說過CNAS對此有強制性要求,也沒有強制要求上級機構必須給不確定度,而是請求上級機構給出不確定度或提供原始數據供自己評估。你沒有遇到這樣的考評員,不一定別人都沒有遇到。受審實驗室無論生存了多少年,即便是一百年之后接受CNAS的審核,同樣會提出不符合項。你不能說一百年未遇到的不符合項,一百年后就不會遇到。你沒有遇到,我也沒有遇到過,就算是幸運吧,或許是審核員沒有審到該項。樓主既然提出這個問題,對于我們這些認可實驗室來說,未免不是一件好事,至少提醒我們,CNAS是對《檢定證書》的溯源性證據是有要求的,審核員開出的不符合項一定是有依據的。我們沒有必要去跟CNAS唱對臺戲,也沒有必要去為難自己。實際上,今后送檢強檢器具時,向上級機構提出《檢定證書》給出不確定度信息的要求,我相信沒有哪家機構會向規矩灣先生這么牛逼無賴地拒絕這一合情合理的需求。如果上級機構能夠提供,你就是不要,非得自己去套算,那就另當別論了。 示值的檢定與校準,其方法完全一樣,沒有哪家機構會專門為檢定和校準各編制一套不確定度的評定方法。你可以對《檢定證書》中的不確定度提出質疑,你甚至對《校準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也提出質疑,這都是你的自由,你可以更換另一家計量檢定/校準技術服務供應商。但我估計,要找到你不質疑的供應商幾乎是不可能,因為各家機構給出的不確定度除了值的大小有所區別之外,別無它樣,即便是《檢定證書》換成了《校準證書》,其不確定度的量值也絕對不可能會不同。對于CNAS來說,沒有什么強檢不強檢的概念,只要你拿出他承認的計量技術機構的《校準證書》,只要能夠提供“溯源性”證明(即“溯源性信息”和“測量不確定度”)他都認。但對法制計量來說,強檢器具不允許校準,如果可以出具《校準證書》,那就一點事都沒有。問題是法制計量不允許出,所以CNAS才會要求受審實驗室向上級機構索取或自行評估。實際上CNAS審核員需要看到的就是《校準證書》中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因為只有上級機構給出的不確定度才是作為“溯源性”證明的證據之一,而這個《校準證書》中的不確定度是受審實驗室無法自行評估得到的。 關于你所問的是否使用修正值的問題,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檢定有修正測量和不修正測量兩種,但校準一定是使用“校準值”,否則就不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校準。何謂“校準值”?“校準值”我的理解就是經相同誤差修正后的實際值。檢定是自上而下按規定的逐級誤差限控制來實施量傳,如果逐級檢定不進行修正測量,則傳遞到末級計量器具時,其復現的量值與國家基準所復現的量值將出現偏差,但都在檢定系統表的控制范圍之內,隨著量傳級數的增加,其誤差在逐級放大。而校準則是自下而上,通過與具有不確定度的各級測量標準逐級比較鏈(溯源鏈),將測量設備所復現的量值(校準值)與國家基準所復現的量值聯系起來,隨著溯源級數的增加,其不確定度在逐級縮小,但每一級所復現的量值不會改變。所以說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一定是測量準確的計量器具,要想測量準確,就必須校準。 我所曬出的標準扭矩機的《檢定證書》中的不確定度數據,是上級機構根據檢定數據評估得到的。你所說的檢定規程里所規定的重復性那是技術要求,重復性指標與最大允差絕對值相同,這在力學專業中比比皆是,如:材料試驗機、電子天平、非自行指示秤、模擬指示秤、數字指示秤、力傳感器、扭矩扳子等等等等。檢定規程中的技術指標,都是依據器具的特性,經過試驗,并搜集了大量的數據進行分析統計才確定的,是絕大部分正常使用的器具都能夠達得到的。如果這一技術指標定得太高,幾乎沒有同等級的器具能夠達得到,則說明這一技術指標是脫離實際拍腦袋決定的,毫無應用價值。就連國家檢定系統表也是這么規定的。 增加測量次數并不能減小重復性,除了單次測量沒有重復性外,測量次數再多它也是取極差,測量次數多了,重復性完全有可能更大。測量次數增多,只能縮小不確定度。之所以要增加測量次數取其平均值,就是為了提高測量結果的可靠性,降低隨機誤差對測量結果的影響。測量三次是測量三次的不確定度,測量十次是測量十次的不確定度,只要測量方法統一,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之間就具有可比性,并不是依據檢定規程操作就不是校準。即便是校準規范,其規定的測量次數與檢定規程大同小異。盡管增加測量次數可以提高測量結果的可靠度,但對于普通計量來說,并非高精尖的科研,或者國際間的量值比對,未必有那個必要花費更高的時間和勞動成本(性價比未必合算),況且世界各國大家都是這么做的,否則也就失去了可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