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跟我繞來繞去了,看看樓主的問題是什么。樓主的問題分明是CNAS審核提出的問題,這表明樓主是經過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涉及的是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問題。既然是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問題,那就必須按照CNAS的規則要求來處理,而你卻偏偏要套搬法制計量的思維處理方法。22樓我就已經列出了CNAS審核員開出不符合項的依據: CNAS-CL06∶2014《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條第c款: c)我國的法定計量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屬于強制檢定管理的計量器具實施的檢定。合格評定機構應索取并保存該法定計量機構的資質證明與授權范圍。“檢定證書”通常包含溯源性信息,如果未包含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合格評定機構應索取或評估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注1: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及其溯源性信息是證明計量溯源性的必要內容。 注2:本文件中的“法定計量機構”包括取得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證書》(考核依據JJF 1069)的機構和獲得國防計量主管部門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的機構。
以上要求與法制計量的規定沒有任何矛盾和沖突。法制計量對在《檢定證書》中是否給出不確定度信息沒有任何規定,但CNAS的校準領域強調的是“溯源性”,即無論你是以校準方式溯源,還是以檢定方式溯源,在《檢定/校準證書》中都必須給出“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在該條款的注1中特別強調了這是證明計量溯源性的必要內容。何謂“必要內容”?就是比不可少的內容。這一點你是不可否認的。條款正文最后給了受審實驗室兩條路,第一向上級機構索取,這條路已經被你這位牛逼無情的拒絕;第二自行評估,但需要用到上級機構的原始數據,同樣需要上級機構提供,但同樣也遭到你部分青紅皂白,也不管客戶提出的需求是否合理,一律拒絕提供,非得讓客戶自己想辦法用“有用的信息”評估。《檢定證書》中哪個信息都是有用的啊?你列出來給我聽聽。“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完全是同一個東西,如果前者客戶沒有原始數據能夠算得出來,那么《校準證書》如果不提供不確定度信息,客戶是不是也能用所謂的“有用信息”算得出來呀?我提供一份沒有不確定度信息的模擬《校準證書》,你把這份證書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算出來給我看怎么樣?這個問題我在32樓第三段的最后就問過你,現在都多少樓啦?你回答了嗎?盡想一些不著邊際的奇葩事。 除了以上依據外,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實施指南》第6.1.1條和第6.1.2條中也說了:符合要求的《檢定證書》和《檢定結果通知書》中應具有測量不確定度的數據(需要時)。這也就是樓主帖中所說的CNAS審核員所指出的問題的依據出處。這里所說的要求,并不是法制計量的要求,而是校準的要求。這一要求并沒有違法,也沒有違規,全球都一樣。否則的話,也就不可能頒布實施。 不確定度評定的要點是憑“有用信息”進行評估(估計),檢定規程的不確定度評定示例又何嘗不是用已知信息評定?具體檢定數據只能當時當地有效,同一被校對像下次校準也不一定還是那個數據。指實驗室的能力CMC不能因為換了一個被校儀器就提高了或者降低了,因此不是以哪一次的具體檢定數據評定作判據,而是以檢定證書給出的結論性信息和檢定規程給出允許值信息為依據。 又在跟我轉移話題。樓主說了上級給出不確定度信息是用于評定CMC嗎?CNAS審核員要求提供的是“溯源性證明”,你搞搞清楚好不好。 校準過程涉及的一個是所用計量標準,一個是被校儀器。計量標準的信息是其示值允差或準確度等級,來自校準證書或檢定證書。被校儀器的信息是分辨力和重復性,分辨力在被校儀器實物上即可識別,重復性可自己做實驗獲得,為什么非要逼迫法定檢定機構在檢定證書上給不確定度? 上級計量標準的最大允差或準確度等級信息還需要從《檢定/校準證書》中獲悉嗎?從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便可以查到,自己送檢的器具的分辨力自己已知,重復性又可以自己做試驗獲得,那你還要送上級檢定/校準干什么?你自己做的重復性試驗能夠取代上級機構用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對你的器具校準的重復性嗎?搞搞清楚,不要在這里偷換概念,現在不是評定CMC,而是要你提供溯源性證明,不管你選用什么樣的“最佳儀器”來做重復性試驗,這些“最佳儀器”都是被校對象,與上級機構的計量標準差了兩個量傳等級,根本不可能取代。所得到的重復性結果只能代表“最佳儀器”的重復性,代表不了你送上級機構檢定/校準的計量器具的重復性。話又說回來了,你既然已經手里有原始數據,為什么能夠評定出不確定度信息給人家而不給,將原始數據提供給人家自己評估也不給,非得折磨客戶自己去想辦法做不可能完成的重復性試驗。你這種行為不是存心惡意是什么?口口聲聲“以客戶為關注焦點”,“客戶是上帝”,骨子里時刻都在算計著如何讓客戶的合理需求不能得逞。三百多樓看下來,只聽到你要求別人求你,卻沒有一句你與客戶的協商,給出的理由只有兩句話:“不給是我的自由”、“我沒有違法違規”。說實話,這種口是心非,說一套做一套的惡劣行經,應該遭到全體計量同仁的譴責。 路兄已不再要求檢定機構必須給不確定度,轉而要求“提供原始數據”,但我認為檢定機構已經給了檢定結果,為什么一定要“提供原始數據”呢?沒有哪個法律法規規定檢定機構要向送檢單位“提供原始數據”。 我覺得你這個人真是厚顏無恥,又來篡改我的原話原意,我什么時候轉而要求“提供原始數據”啦?你自己爬上29樓看看,我的第二段原話是怎么說的: “CNAS-CL06∶2014《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條第c款是有兩項選擇,取其中一項即可,這都沒錯。我現在選擇前項,請求承檢機構為我提供不確定度信息不可以嗎?錯了嗎?為何你非要堅持能算出來也不給?非要逼得客戶選其后呢?似乎與客戶有不解之仇似的。即便是讓客戶自己去評估你的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那你也得為客戶提供評估不確定度所必需的信息吧。如果你連這些評估檢定結果不確定度所必需的輸入信息也不提供,那我請教規兄,如何評估?” 看清楚了上面的原話沒有?我說了“請求”沒有?后面的紅字部分說的就是原始數據。你直到378樓還在說:“但這個索取是需要雙方協調的,是“請”別人給,而不是“強制”他人給,說不好聽一點強制他人給出不愿意給的東西與強盜無異。”到現在大家已經看得很清楚了,究竟是誰在“強制”,誰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討論到現在,樓主的問題歸納起來就一下幾點: 1、樓主的問題不是法制計量的問題,不要以法制計量的思維模式來討論。滿足法制計量要求的同時,還必須滿足CNAS的要求。 2、樓主的實驗室是通過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或檢測實驗室,其送檢器具的證書應符合CNAS-CL06∶2014《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條第c款和CNAS-GL04:2011《量值溯源要求的實施指南》第6.1.1條的要求。 3、上條所說的要求屬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溯源性要求,“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溯源性證明的必要內容,與法制計量對《檢定證書》的要求沒有任何矛盾與沖突。CNAS承認法制計量的檢定,但不插手干預。受審實驗室必須滿足CNAS的所有準則要求,否則就無需申請CNAS認可。 4、法制計量對《檢定證書》是否給出“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未作任何規定,所以不存在違法違規一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