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9-6 01:16 編輯
我的重點是說,法與理相通,但理絕不能代替法,法規定必須做的不做就是不行,但有理不一定就可以超越法而去強制他人。我已經在271樓指明了條款號并加以了解讀,可能路兄沒有認真看。 我說你死要面子活受罪一點都沒有錯。到現在還在這里說“法”、“法”、“法”的事,跟你說了多少次,這事兒與法無關,給與不給都不違法,還要怎么說呢?你只看到客戶強制要求你給(實際并沒有強制,而是給了你兩種選擇),卻只字不提你在強制剝奪客戶的選擇權。就只看到你說“法規定必須做的不做就是不行”(這實際上是一句廢話),卻就是不說“法沒有規定的事做了也可以”。 其實量塊和砝碼除了計量單位不同外其它都是相通的,都是實物量具的標準器組,都存在著按等使用和按級使用兩種情況,只不過砝碼檢定規程將“等”和“級”合稱為“等級”。砝碼組的砝碼個數遠少于量塊組的量塊個數,因此砝碼檢定規程的附錄F規定了檢定證書必須填寫不確定度,而量塊檢定規程規定必須填寫中心長度偏差和“等別”,通過長度和等別可以方便地查得不確定度,從而實現了與填寫不確定度等效。如果路兄實在感覺我舉量塊檢定規程不夠解渴,那就換成JJG99砝碼檢定規程,用來說明法(檢定規程)規定了必須給出不確定度,不給出就是不行,可以了嗎? 我兩次問你量塊檢定規程哪一條、哪一款、哪一段、哪一行寫了“按等使用的量塊必須在檢定證書上給出不確定度”,不給出不確定度違反了規程哪一條哪一款?到現在仍然死要面子不肯承認錯誤,又跟我施展扯功、繞功,扯到砝碼檢定規程上去。居然說出“如果路兄實在感覺我舉量塊檢定規程不夠解渴,那就換成JJG99砝碼檢定規程,用來說明法(檢定規程)規定了必須給出不確定度,不給出就是不行,可以了嗎?”啥叫我感覺不夠解渴呀?你是不是覺得你灌水還沒有把我灌倒是不是?錯了就是錯了,認錯又不失你的顏面,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爭了面子,丟了形象。 路兄說,曬出的那份證書是想說明你前面說過的:“如果《檢定證書》不給出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給出檢測原始數據讓客戶自行評估也是可以的。”這句話就對了。 現在都多少樓啦?你到現在才來說“對了”。我早在27樓就已經說到了,自己評估需要用到檢定機構的原始數據,你直到35樓才說出下面這段話:至于“也沒有向承檢機構索取原始數據”的證據則是審核員的“推理”,推理不一定是事實,做斷案證據不能成立,事實是檢定證書上提供了“檢定所用計量標準信息”和“檢定環境條件”,這些信息的提供已經足夠了,沒必要再向承檢機構索取其它信息。承檢機構也不可能對每個被檢對象做重復性試驗,檢定機構對每一件被檢對象檢定若干次才給檢定證書的情況基本上不存在,想從承檢機構獲得你“送檢的器具的重復性有多少”完全不可能。這分明就是不想給嘛。我早就說過了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與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過程與方法完全相同。在33樓我就問過你:假設承檢機構出具的《校準證書》中沒有給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你是不是也能為承檢機構評出這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呢?你卻避而繞之,不予回答,熬到二百八十多樓才來說“對了”,我都懶得去點你了。到現在為止,我根本就不想再與你討論這個問題了,沒有意思。答非所問,東扯西繞,與法無關的事情重三倒四,嘮嘮叨叨地說個沒完,最終又繞回原點繼續發揮你的揉、繞之功灌水。我現在表個態好不好?《檢定證書》中的“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信息你不給我給,行了吧?檢測原始數據你不給我給,行了吧?你尊法守法不滿足客戶需求,我不違法滿足客戶需求,行了吧?今后就不要再在他人面前說你是“視客戶為上帝,以客戶為關注焦點”之類的虛情假意的表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