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3-31 21:29 編輯
10樓規某所說的這些法規條款,無非都是指先有地方、行業、部門的標準,然后再升版為國家標準的情況。當升版后的國家標準能夠覆蓋地方、行業、部門標準時,下級標準自然應該即行廢止。這還需要規某人來宣傳嗎?當國家標準不能覆蓋地方、行業、部門標準時,后者完全有可能同時保留,甚至有可能重新編制。 對《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三十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復審情況,對有關標準之間重復交叉或者不銜接配套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或者通過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機制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廢止相關標準;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社會團體、企業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利用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這些規定規某卻只字不提,還搬出根本就沒發布實施的《計量法》(送審稿)出來攪局,可見其存心惡意。 特殊行業的標準它也是行業標準,況且國防軍工行業標準也不是軍用標準,怎么就不能代表行業標準啦?JJG690-2003《高絕緣電阻測量儀(高阻計)檢定規程》2003年就已頒布實施,JJG(軍工)76-2015《數字式高絕緣電阻測量儀檢定規程》是不是就不該發布實施啊?是聽你規矩灣的還是聽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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