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得如此簡單。在我看來,沒有一句是正面針對我提出的問題的回答。如此嚼下去,我覺得已沒有什么實際的意義了。國家計量技術法規與地方、行業、部門的計量技術法規互補、或者說地方、行業、部門的計量技術規范嚴于國家計量技術法規,這有什么不合理?國家標準著眼于普適性、通用性的基本要求,地方、行業、部門在滿足國標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的需求,編制更嚴苛的標準有什么不可以,本就應當鼓勵。 到底是法律大 ,還是幾本檢定規程大?
當然是法大咯。但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并沒有說“必須執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所以說,當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不能完全覆蓋地方、行業、部門檢定規程/校準規范時,兩者并存與國法沒有任何沖突。現實當中也沒有產生矛盾沖突的案例。“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并不是說檢定規程只適用于“檢定”不適用于“校準”,對于非強檢器具來說,究竟是以檢定方式溯源還是以校準方式溯源,依據哪一級的規程/規范進行檢定/校準的選擇權,完全在于企業。當國標能夠滿足企業要求的情況下,應優先選國標;當國標滿足不企業要求時,則可以選擇地方、行業、部門的規程/規范進行檢定/校準,因為下級標準通常都嚴于國標。 2002年12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就發布了36號令《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之前民航總局也發布了《中國民用航空部門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第56號民航總局令),其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檢定規程的技術指標不得低于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技術指標。浙江、吉林、安徽等省也陸續發布了各地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及校準規范的管理辦法。其中有一條很重要的內容就是:主要起草單位應當對起草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進行有效性跟蹤,當發生現有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與當前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相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發布實施、引用文件發生重大變更、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導致現有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整體或部分條款不適用等情況,應及時修訂或廢止相應的規程/規范。所以,根本就無需多慮會發生什么矛盾、沖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