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方法”暫且不表,其中的“基本原則”就是再三強調的“1/3原則”,即U≤MPEV/3,或U/MPEV≤1/3。 讓我們大家來看看,JJF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第一條所說的“基本原則”到底是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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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JJF1094-2002第4條“測量儀器特性評定的基本原則”的全部內容。請這位“學術流氓”“混九規”睜大眼睛看看清楚,哪一條、哪一款、哪一段、哪一行、哪一句再三強調了“1/3原則”,即U≤MPEV/3,或U/MPEV≤1/3呀?你的厚皮老臉沒羞沒臊怎么已經到了如此令人作嘔的地步啊?沒有任何證據的造謠瞎編,沒完沒了的存心惡意攪局,你究竟想達到什么目的?是不是躺進棺材里還想要伸一只手出來呀? 規范5.3.1.6條還明確指出,如果選擇的測量方法不滿足這個1/3原則,就必須采取用U壓縮MPEV特殊補救措施,再判定被測參數的符合性。5.3.1.6條的最后也沒有忘記再次強調了1/3原則,指出“當測量儀器示值誤差的評定處在不能做出符合性判定時”(顯然指U≥MPEV造成MPEV-U≤0的反科學結果,使MPEV再也不能壓縮的時候),還是應該“采用準確度更高的測量標準、改善環境條件、增加測量次數和改變測量方法等措施,以降低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的不確定度U”,落腳點放到使檢定/校準方案滿足1/3原則上來,即使其不確定度“與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MPEV之比小于或等于1:3的要求”上來,然后才能對測量儀器的示值誤差重新進行評定。
請這位“學術流氓”看看清楚第5.3.1.6條是不是你所說的這個意思,a)款與b)款的示例說了要壓縮U嗎?說了要使“U/MPEV”必須滿足“≤1/3”嗎?你裝癡賣傻愚鈍得無藥可治,竟然正經歪念編造如此離譜的“杰作”。還是識相一點,趁早閉嘴滾遠一點,別在這里再丟人現眼,給計量人抹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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