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度U是用來評判測量結果是否可信,是否可用的量化參數,因此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一定要小于被測參數的控制限T,于是為了評判測量結果的可信性才有了1/3原則,即U/T≤1/3。 問他計量界哪部法律法規規定了這個“規氏三分之一原則(半寬/全寬≤1/3)”,到現在為止也沒看見他拿出證據,沒有一次回答不是自己拍腦袋瞎編臆造出來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是用來評判測量結果是否可信的嗎?所有的人都清楚,決定測量結果是否可信的是“測量儀器的不確定度U1”,或者說是“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對于校準機構來說,那就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是通過測量結果,表征的是被校對象自身計量性能的好壞,它只能用于評判下一級的測量結果是否可信。一件重復性很差的被校對象,其“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必然大,難道這個校準結果不可信嗎?醫院給某人體檢,診斷報告說此人有病,難道這個診斷結果不可信嗎?誰規定了被校對象“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必須≤1/3MPEV啦?被校對象永遠都不會不合格嗎?儀器規定了最大允差(MPE),你是不是認為所有的被校對象都不會超差啦?實際工作中遇到的被校對象有沒有誤差不合格的?這部分被校對象的校準結果難道不可信嗎?真是無知。 不同的測量領域為了平衡測量工程的風險和成本,根據本領域風險大小的不同,各自選擇了符合本領域實際情況的比值,其中計量檢定、校準、型式評價領域由JJF1094規定了1/6,因為T=2MPEV,折算成測量結果的U與被檢參數的MPEV相比,很容易得到U/MPEV≤1/3的判別式。
JJF1094啥時候規定了“1/6”啦?證據呢?這不純粹就是胡說八道的造謠嘛。“因為T=2MPEV,折算成測量結果的U與被檢參數的MPEV相比,很容易得到U/MPEV≤1/3的判別式”,怎么所有的人將你這個“T=2MPEV”帶入你那個“規氏三分之一原則U/T≤1/3”,都得不到“U/MPEV≤1/3”這一結果呢,所有人得到都是“U/MPEV≤2/3”,是不是你又發明了“規氏運算法”啦? 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與被校對象的MPEV如果近似相等(U/MPEV≈1),將發生什么情況是眾人皆知的事情,顧客絕不允許允差50g的東西用不確定度達到50g的稱量方法來稱量。
這就對了,說明這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表示的是下一級測量結果不可信,而不是校準機構的本級校準結果不可信。可惜的是你這位木魚的腦袋到現在為止,還拎不清里面的道道。 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U1與被校對象的MPEV之比≤1/3,這是計量界一致認同的潛規則,用得著你來宣傳嗎。與你那“規氏三分之一原則(半寬/全寬≤1/3)”半毛錢關系都沒有。 “檢定規程在設計檢定方法時,往往采用這個近似方法,把U1近似看作為U”這句話是狗說的呀。現在卻倒打一耙說我推出“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將會保持不變”的結論。本級測量結果的U,不就是下一級測量結果的U1嗎。按照你的邏輯,每一級校準都這么“近似”下去,最終的U與最初的U1怎么個變法?什么因素導致它變的?變化程度有多大?你是不是又打算在此來忽悠“戲法”呀?
如果“如果崗位招聘原則是‘不低于小學及以上學歷’”是一個基本“原則”,在這個原則下意味著文盲不能應聘所有的崗位。如果某個崗位要求“學歷不低于本科及以上”,就一定滿足“崗位招聘‘不低于小學及以上學歷’”的基本“原則”。如果某個崗位招聘規定“不低于文盲”,該崗位招聘制定的學歷要求就違背了“不低于小學及以上學歷”的基本“原則”,那就是不允許的。
按照109樓劉耀煌量友的說法,現在將“不低于小學及以上學歷”與“不低于本科及以上學歷” 這兩句話中的“不低于”改成“應達到”應該就沒有語病了吧。憑什么你規矩灣一言九鼎的觀點就是“原則”,別人就只能依從你的“規氏原則”作為判據呢?你以為你是誰呀。如果將你上述表述改成如下表述: 如果“如果崗位招聘原則是‘應達到本科及以上學歷’”是一個基本“原則”,在這個原則下意味著本科以下的學歷不能應聘所有的崗位。如果某個崗位要求“學歷應達到研究生及以上”,就一定滿足“崗位招聘‘應達到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基本“原則”。如果某個崗位招聘規定“應達到小學及以上”,該崗位招聘制定的學歷要求就違背了“應達到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基本“原則”,那就是不允許的。
你認為有毛病嗎?沒毛病那你那套“規氏原則”那就是不折不扣不靠譜的謬論,純屬沒有任何證據事實的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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