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6 03:10 編輯
“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自然有其自己的判據,即“目標不確定度”。當“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滿足“目標不確定度”時,自然就判定為“不合格”(盡管你示值誤差是合格的)。將被校對象的實際“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與其自己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之比,我不清楚到底要表達什么意思,也不清楚究竟要達到什么目的。就如同用被校對象“示值重復性”的實際測量結果,與其自身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之比的功能相當。有何物理意義我確實想不出來。難道要將被校對象“示值重復性”的好壞,作為被校對象“示值誤差”合格判定是否要考慮的因素嗎? JJF1094-2002第5.3.1條都是說“示值誤差”這一參量的合格判定,如果U95是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那么示例中的“示值誤差”必定是指“示值誤差的平均值”。按理說,“示值誤差的平均值”與“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完全是兩碼事兒。在“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確定的情況下,被校對象“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U95”的大小,完全取決于被校對象自身的性能特性,小于、大于、等于被校對象的MPEV都是有可能的。被校對象自身性能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在很大程度上將成為“示值誤差不確定度U95”的主分量。我們就拿JJF1094-2002第5.3.1.6條最后一段的表述來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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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16 22:27 上傳
假如被校對象自身的計量性能很差,實際得到的示值誤差的U95就等于被校對象的MPEV(即:U95/MPEV=1),那么可以推斷,當實際示值誤差的絕對值,落在MPEV范圍內時,都處于“待定區”,否則都可判定為“不合格”。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實際的“示值誤差的平均值”等于零,可以勉強判為合格。如果按照上述規范所說的方法來采取措施,可以說無濟于事。因為這些措施沒有一項是針對被校對象的,而這個U95(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變大,完全是由于被校對象自身計量性能差所致,即便是用國家基準來校它,“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小不到哪里去,絕對不可能會小到“≤1/3MPEV”的地步。 其實JJF1094-2002并不是沒有說“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如何應用,它是在第5.3.2條作了專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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