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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求問一個計量標準最大允許誤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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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ssdl 發表于 2018-4-14 17:41:00 | 只看該作者
JJF1094里并沒有任何條款提到了1/4,更沒有提到1/10。
其實這些個數字沒啥太大直接關系。就問為什么提到1/3,不用1/2,1/1,1/4,1/10這種點,看看是不是有助于理解為什么這么制定。
52#
ssdl 發表于 2018-4-14 18:36:46 | 只看該作者
JJF1094里提到的是1/3說的是校準結果的U,而不是計量標準的指標。
也正是這個認識的分歧,造成了所有的矛盾。然后爭議又被”舉一反三“,又出來更多的爭議。討論一下也好。平時可能怕領導也不懂,都不敢問這個問題,在這里吵鬧著互相了解、學習。其實身邊要有經常參與考評工作的老師的話,也可以咨詢一下。或者建個群討論,哈哈
53#
路云 發表于 2018-4-14 23:29: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4 03:34 編輯
ssdl 發表于 2018-4-13 21:25
我建議你分析JJF1094的情況時,必須與其它的技術規范獨立出來看,因為如果靠其它技術規范是否引用1/3來證明 ...

關于你問我“量傳是否有1/3原則”,我前面已經表明了我的觀點,即:沒有任何法規強制規定了所謂的“三分之一原則”,通常只是作為計量業界比較認同的一種潛規則,還上升不到“原則”的層級。據我所了解到的情況,量傳比通常只是建議在1/2~1/10之間。

你認為JJF10945.3.1.4條中“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U95”就是U95的定義也未嘗不可,關鍵是對這句話的理解存在分歧。究竟是指“校準和測量能力CMC”,還是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兩個概念大相徑庭,前者僅相當于后者的一個分量。“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與“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或“示值誤差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這三種表述有什么不同?既然規范未加注釋說明,也就無法界定誰對誰錯了。

另外我們也知道,單次測量的標準偏差也是來源于多次測量,要建立在理解這句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我可以用單次測量結果的標準偏差作為重復性引入不確定度評定中,最終可以成為一次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但這個不確定度肯定比較大對吧,大多少我也講不出來。可以通過建標工作,寫過建標報告,就會對這個“單次”有深入了解。

建標報告中確實有“重復性試驗”這一項內容,關鍵是依據哪個標準來撰寫建標報告。不同的標準,對重復性試驗所選擇的被測對象的要求不同。JJF(軍工)3GJB2749A要求選擇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來做重復性試驗,以將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降至最低,重復性試驗結果和評定出的不確定度稱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和“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也可以視為“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即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反映的是計量標準的能力;而依據JJF1033,則要求選用常規的被測對象(實際上是選擇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來進行重復性試驗和評定不確定度,重復性試驗結果和評定出的不確定度叫“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表征的不是計量標準的能力,而是代表常規的被測對象是否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與前兩個國防軍工計量和軍事計量標準的定義的概念相差甚遠。前兩者的重復性試驗結果(單次測量結果的實驗標準偏差)并不代表日常常規的被測對象的測量結果,而后者的重復性試驗結果代表的是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的測量結果。

既然JJF10945.3.1.6條已明文規定了當比值大于1/3時,對測量結果進行合格判定時必須考慮U95的影響,并且該條a、b兩款的操作示例已表明可以對測量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說明所謂的“三分之一”根本就不能稱其為“原則”,否則的話,原則怎么能違反呢?

5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4-15 00:33:19 | 只看該作者
285166790 發表于 2018-4-14 16:10
JJF1094里提到的是1/3說的是校準結果的U,而不是計量標準的指標。麻煩您就不要誤導群眾了。 ...

  你說:“JJF1094里提到的是1/3說的是校準結果的U,而不是計量標準的指標。”說的很對。校準結果和計量標準不是一回事,校準結果的U和計量標準的指標當然也不是一回事。
  但是,JJF1094規定的是“測量儀器的特性評定”,是規定儀器的合格性評定應該使用什么樣的校準方法,即設計校準方法時應該遵循一個什么原則,當然順便也不得不提及違反了這個基本原則應該怎么辦。所以JJF1094里提到的校準結果的U本質上確實就是校準方法的U,這個U與被校儀器的MPEV之比必須遵循1/3原則,這就是JJF1094全篇講述的中心議題。
  然后我們再來分析校準結果的U和計量標準的指標之間的關系。這兩個術語的定義風馬牛不相及,但眾所周知這個U由校準方法決定,校準方法是測量方法的一種,校準方法的U來源于構成校準過程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的特性。測量設備(“機”)的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在U中占據了絕大部分,統計資料顯示約占90%左右,因此國家六項基礎標準之一“極限與配合”規定了光滑尺寸檢測的安全裕度可取10%,用90%的被測參數控制限(允許的公差值)作為測量方法的U,同時作為所選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絕對值。這說明所選計量標準的最大允差絕對值與校準方法的U大體上相等。
  那么要滿足U/MPEV≤1/3這個原則,就可以用計量標準的允差絕對值與被校儀器的示值允差絕對值之比≤1/3,設計或選擇檢測方法。這就是用計量標準的特性要求近似代表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原因所在,也是幾乎所有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為什么都不約而同地規定選用的計量標準最大允差為被校儀器的最大允差之比≤1/3的原因所在。
  大多數規程/規范采用了比值1/3,壓力表等則采用了1/4,也有的采用了1/5,極少采用大于1/3的。高準確度要求的測量設備檢定/校準,因當代檢測水平所限無法滿足1/3原則,采用了1/2,其實這個1/2用半寬與全寬的比仍然是1/4,沒違反1/3原則,只不過對于檢定/校準這種較高風險的測量過程而言,的確比值略大了點,這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另有極少數規程/規范,也是因當前檢測技術所限,單次測量結果不能滿足1/3原則,而不得不規定用多次(4次或5次)測量取平均值的方法,減少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以滿足1/3原則要求。
55#
史錦順 發表于 2018-4-15 09:09: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8-4-15 09:18 編輯


       贊成路云先生表達的基本思路。但用不確定度體系的語言,難以說清楚不確定度本身概念混沌形成的問題。以下我完全用誤差理論的語言。
       計量的誤差,取決于計量標準,而與被檢儀器的性能無關。計量中,環境等因素(例如溫度)可能有影響,但環境等的的因素,對計量標準的影響、要通過計量標準體現出來。工作環境溫度變化20℃,對石英晶體頻標可能有顯著影響,而對銫原子頻標的影響可略(遠小于本身的誤差范圍指標)。因此,計量的誤差,計量的能力,可以集中于計量標準的水平。
       計量中,計量標準是手段,而被檢儀器是對象。目的是認識被檢儀器的性能,而計量中的測量結果,是被檢儀器誤差元與計量標準誤差元的疊加結果。這就必須區分開二者,這就是物理學研究與解題中用得最多的“分割法”或稱“孤立法”。被檢儀器的誤差是認識對象,是客觀存在,不能改變(特種測量可以乘N,但最后還要除N)。而計量標準是計量的條件,是可以改善的。就是要選取計量標準的誤差范圍R(計量標準的MPEV)遠小于被檢儀器的性能指標值R(被檢儀器的MPEV)。
-
       考慮到計量的誤差,能判別的區域半寬為:
                 R可判區=R-R
                     =R(1-R/R
                     = R(1- q)
       計量能力可表達為:
                  Q = R可判區/ R
                    =1-q

       q值表明待定區的相對半寬,此值越小越好。標準水平遠遠優于被檢儀器,這是理想的情況,計量誤差趨于零,而計量能力Q趨于1.
       q值擴大,則計量誤差擴大,待定區擴大,可判別區R可判區縮小,計量能力Q降低。當標準的指標與被檢儀器指標的比值q接近于1時,則計量能力Q趨于零,完全失去計量能力。
       什么是原則?計量誤差越小越好,因此沒有什么“三分之一原則”。我國曾長期選用“三分之一”,是建國初期從蘇聯傳過來的一種作法,是技術落后時代的無奈之舉,絕不是什么“原則”。國際上,先進工業國的作法是“四分之一”。而技術進步最快的時頻計量,早已取“十分之一”(我國亦然)。
       隨著技術的發展,歷史的必然趨勢是q值越來越小。
       規矩灣錦苑長期宣揚的所謂“三分之一原則”(又由于是半寬比全寬,其實規矩灣錦苑版本的原則是三分之二),是落后的、不合理的主張,是對計量事業有害的主張。個人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意見,但錯誤的東西必須澄清。而有害的主張,則必須清除。
       《JJF1094》受不確定度體系的影響,其U95包含被檢儀器的因素,用于合格性判別是錯誤的。而把“三分之一”當作可忽略條件是不妥當的。“三分之一”可作為計量的資格條件,而合格性判別,應考慮待定區的影響。可忽略條件以“十分之一”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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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xqbljc 發表于 2018-4-15 10:13:49 | 只看該作者
史錦順 發表于 2018-4-15 09:09
贊成路云先生表達的基本思路。但用不確定度體系的語言,難以說清楚不確定度本身概念混沌形成的問題 ...

           “沒有什么“三分之一原則”。我國曾長期選用“三分之一”,是建國初期從蘇聯傳過來的一種作法,是技術落后時代的無奈之舉,絕不是什么原則”。老前輩闡述的觀點才是真正的歷史淵源,贊一個!!!
5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4-15 15:35:05 | 只看該作者
  做任何工作都有個“原則”,沒有原則的工作也就沒有工作好壞之分。測量工作是個需要量化的工作,工作的好壞和給出的測量結果就有一個準確性高低和可信性強弱的區分。“什么是原則?”,“計量誤差(應該稱測量誤差比較恰當)越小越好”就是“原則”。準確性高低用誤差大小來評判,可信性強弱用測量不確定度來評判。
  在不確定度沒有誕生的年代,人們只知道評判測量方法及其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只知道用誤差量化評判準確性。后來知道測量方法和測量結果還有可信性的問題,因為沒有不確定度的概念,也就仍然用誤差評判是可以理解的,不能說就是錯誤。史老師55樓講的情況正是不確定度誕生前大家的認識,應該說是正確的。測量誤差由構成測量過程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產生,其實,測量不確定度同樣由構成測量方案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引起。
  計量校準過程中,“計量標準是手段,而被檢儀器是對象”,“被檢儀器的誤差是認識對象,是客觀存在,不能改變。而計量標準是計量的條件,是可以改善的”,史老師說的非常好。因此,計量標準的特性給測量結果帶來的誤差是重中之重,同樣計量標準的特性給測量結果引入的測量不確定度也是重中之重。史老師用數學推理推導出“誤差越小越好”的“原則”,足以說明測量方法的設計和選擇的確有個“原則”。
  原蘇聯的科技水平并非都是落后的,一些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至今仍然是必須沿用的,其中也包括計量學的基本理論和所遵循的基本原則。“越小越好”的原則沒有底線,是無法應用的,因此必須反向思維找到“越大越壞”,大到什么情況不能接受的底線,不能逾越的底線就是測量過程設計通過與否的“原則”。
  史老師說,1/3、1/4,1/10,甚至更小,反映了測量技術的高低,也是正確的。但我前面說了,作為一個“原則”不是評價水平高低,而是規定一個“底線”,底線不能突破,做得更優不會規定邊界。確定一個不能突破的底線,至于怎么做到滿足要求那是每個領域,每個具體測量過程的風險所確定的,每個專業領域可以結合本專業實際情況合理選擇,1/4、1/6、1/10乃至更小都不違反≤1/3這個“原則”。
  使用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作為評判指標,在允差的上下限對稱特殊情況有效,“原則”必須具有普適性,MPEV用于描述“原則”不合適,因為許許多多的被測參數允差上下限并不對稱,甚至上下限均為正或均為負的也廣泛存在。把上限與下限之差定義為“控制限”T,適用于所有情況,這就是作為“原則”為什么使用半寬與全寬的比道理所在,可以把使用半寬與半寬之比作為特殊領域的應用特例。
  “滿足U/MPEV≤1/3這個原則,就可以用計量標準的允差絕對值與被校儀器的示值允差絕對值之比≤1/3,設計或選擇檢測方法。這就是用計量標準的特性要求近似代表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原因所在,也是幾乎所有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為什么都不約而同地規定選用的計量標準最大允差為被校儀器的最大允差之比≤1/3的原因所在”,這是我在54樓提出的觀點。為什么國家六項基礎標準之一的“極限與配合”把安全裕度定為10%,我也做了說明,不再重復。
  為什么《計量學》把“原則”定為1/3,沒有定為1/4、1/10甚至更小?因為“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底線”,不是為了評價檢測水平高低。測量工作合理地占用控制限T的份額,把大部分份額留給生產過程是應該的。但,實際工作中人們不得不還要考慮測量的成本和效率,不能片面強調測量的準確性和可信性而置效益與效率于不顧。越小越好,但越小成本也會越高,效率可能也會低下,人們必須根據被測參數的重要性和測量工程的安全性確定合理的比值,把1/3作為底線,1/4、1/6、1/10等作為每個測量專業領域里的具體應用是合適的。“原則”只有一個,不能有什么1/4原則、1/5原則、1/6原則、1/10原則、……,原則多如牛毛等于沒有原則。
  JJF1094不是測量不確定度的產物,是計量學的1/3基本原則在檢定、校準、型式評價領域里具體應用的產物,只適用于計量檢定、校準和型式評價,不適用于一般的測量活動,也不適用于更高風險的其它測量領域。用于一般測量活動是一種奢侈,是一種資源浪費;用于風險更高的測量領域則是對產品質量的不負責任,是放縱低劣產品的犯罪行為。
  “考慮待定區的影響”是違反1/3原則時的一種應急措施,不是對違反1/3原則的鼓勵,我們應該在根上杜絕違反1/3原則的現象。因此在“測量過程管理”中,設置了一個叫“測量過程的有效性確認”活動,由技術主管領導在這里把關,滿足1/3原則的測量過程批準發放實施,不滿足1/3原則的測量過程拒絕批準下發,返回測量過程設計者重新修改。萬一有漏網之魚,則通過“考慮待定區的影響”加以應急處置,應急處置仍無法解決問題的,還是要將該批準的測量方案廢除,重新改進為滿足1/3原則的測量方案。這個全過程就是JJF1094全篇所強調的核心內容。我們不能因為否定測量不確定度理論而否定JJF1094,不應該將JJF1094與不確定度理論劃等號,JJF1094的核心議題不是講述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而是講述檢定、校準、型式評價方法的設計和儀器儀表的符合性如何判定。
58#
路云 發表于 2018-4-15 15:57:07 | 只看該作者
史錦順 發表于 2018-4-14 13:09
贊成路云先生表達的基本思路。但用不確定度體系的語言,難以說清楚不確定度本身概念混沌形成的問題 ...

史先生用誤差理論的語言,從“計量能力”的角度進行剖析,有理有據,值得點贊,也是可行之舉。而最后談到的“合格性判別,應考慮待定區的影響。可忽略條件以‘十分之一’為宜。”在當下的今天,也只能是作為其個人善意提出的建議。是否被采納,那就只能留待那些制定計量技術法規的權威部門去評估定度了。

反觀54樓這位不懂裝懂的“學術流氓”,拿著“半寬/全寬≤1/3”的“規氏三分之一原則”,跑到計量技術論壇里來,存心惡意無休無止地攪局,以達忽悠誤導之目的。說什么“校準方法的U來源于構成校準過程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的特性”,簡直就是瞎扯蛋。校準方法的U是校準方法的U,校準過程的U是校準過程的U,前者只是后者的一個分量。從理論上說,校準過程的U來源于構成校準過程的“人、機、法、環”四個方面的要素,唯獨不應包括被測對象“料”,與被校對象自身性能的影響無關。如果測量過程無法將“料”的不確定度分量單獨分離出來進行評估,則應將“料”的影響降至最低,即“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校準機構在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由“人、機、料、法、環”五大要素構成的U,叫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與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強相關的,該大就大,該小就小。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占主要分量都是完全有可能的。并非像某人所言“測量設備(‘機’)的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在U中占據了絕大部分,統計資料顯示約占90%左右”,試想,對一臺計量性能很差的“料”進行校準,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中,測量標準的影響量能占到90%嗎?這位不懂裝懂的“混九規”連“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校準過程的不確定度”、“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三者的關系都拎不清,概念模糊、條理不清、邏輯混亂,純屬胡說八道。

59#
路云 發表于 2018-4-15 16:30:50 | 只看該作者

在不確定度沒有誕生的年代,人們只知道評判測量方法及其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只知道用誤差量化評判準確性。后來知道測量方法和測量結果還有可信性的問題,因為沒有不確定度的概念,也就仍然用誤差評判是可以理解的,不能說就是錯誤。史老師55樓講的情況正是不確定度誕生前大家的認識,應該說是正確的。測量誤差由構成測量過程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產生,其實,測量不確定度同樣由構成測量方案的“人機料法環”諸要素引起。

誰說不確定度沒有誕生的年代沒有評判可靠性和可信性的指標啦,“示值重復性”、“示值變動性”、“漂移”、“長期穩定的”這些表征數據離散性的指標,難道不是行使著評判數據可靠性和可信性的功能嗎?

“考慮待定區的影響”是違反1/3原則時的一種應急措施,不是對違反1/3原則的鼓勵,我們應該在根上杜絕違反1/3原則的現象。

JJF10945.3.1.6a款和b款什么時候說了“考慮待定區的影響”啊?人家分明是說在不滿足≤1/3時,“合格區”與“不合格區”必須考慮U95的影響。



補充內容 (2018-4-15 03:01):
JJF1094第5.3.1.6條c款所說的情況是:即使考慮U95的影響,也無法作出合格與否的判定結論,故稱為“待定區”。
60#
njlyx 發表于 2018-4-15 16:36:4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贊成路云先生的觀點。
61#
xqbljc 發表于 2018-4-15 19:34:08 | 只看該作者
            憑空又蹦出個什么“越小越好的原則”,是否還會蹦出個橫豎嘴原則呢?胡編亂造真的“無底線”???
62#
chuxp 發表于 2018-4-15 20:12: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4-15 20:14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8-4-15 15:57
史先生用誤差理論的語言,從“計量能力”的角度進行剖析,有理有據,值得點贊,也是可行之舉。而最后談到 ...


        同意這個觀點。也理解史老“1/10”的意見或建議。

實際上,施昌彥老師在起草JJF1094的過程中,也反復考慮過這個問題,這個問題在施昌彥老師撰寫的JJF1094規范“指南”中有過專門的解釋,抄錄如下:

“測量不確定度是永遠存在的,只要有不確定度的存在,符合性評定的臨界模糊區(待定區)永遠存在,即使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是允差的1/5或1/10。過多地考慮模糊區,是本末倒置。我們知道,測量不確定度的概念是從海森堡的測不準原理引入,試圖把不確定的量弄得一清二楚是不可能的,即使是世界上有史以來最偉大的科學家愛因斯坦也陷入誤區,發出了“上帝不是在投骰子”的感嘆。其實,即使對于上面緊限判則,也不是保證符合性判斷的百分之一百可靠,因為測量不確定度的變化量如果服從正態分布,從理論上講可以從-∞到+∞,任何的可靠性都只是相對的。所以一刀切地統一規定測量儀器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MPEV之比應小于或等于某一比例,可以以此做出判斷,是必要的。

JJF1094-2002規定,當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與被評定的測量儀器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MPEV之比應小于或等于1:3,對測量儀器特性進行符合性評定時,可以不考慮示值誤差評定的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

1:3的比例是合適的。首先,在技術上是可行的,1:5在高準確度的領域是難以達到的;第二,只要所有的儀器都以滿足1:3的比例進行判定,在計算以級使用的測量儀器引起的不確定度時,除了考慮計算±MPEV引起的不確定度外,還要考慮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由于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的大小不超出1/3MPEV,相當于所有計算以級使用的測量儀器引起的不確定度,相對與緊限判則,有一個固定比例的放大,這很方便計算和統一。”

請注意施昌彥老師這里的關鍵詞:一刀切!統一!從而避開“模糊區”,可以有效的判斷,方便計算和統一。與某人杜撰的所謂“1/3原則”沒有絲毫的關系。

很明顯,施昌彥老師的觀點與史老相同,這個比例小點好,但受到技術的限制,目前規定為1/3,隨著技術進步,說不定今后這個比例也會改變。
63#
chuxp 發表于 2018-4-15 20:33:1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4-15 20:36 編輯

關于U所占比例,施昌彥老師也有過論述,直接批駁了某人的謬論,有沒有固定規定的比例?施老師是這樣說的:

“ISO/IEC17025:1999第5.10.4.1規定,校準證書應給出測量不確定度和(或)符合確定的計量規范或條款的聲明,這就說明了,只要是依據檢定規程,可以不給出測量不確定度,當然也不需要考慮示值誤差評定的測量不確定度對符合性判定的影響。
實際上,我們在檢定工作中,從來沒有去考慮測量不確定度引起的待定區,即使是剛好符合要求,也應判為合格,而不必考慮測量結果存在不確定度而改變原規定要求。
在確定其是否符合某一級時的檢定工作中,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從理論上談是越小越好.因為不確定度的存在,總有可能導致誤判,即把本來應屬于某一級的計量器具判成了不合格,或把本來應判為不合某一級的計量器具判成了合格。這種誤判的可能性隨著測量不確定度的增加而增大。事實上,測量不確定度恒存在,只有大小不同而已。至于測量不確定度應取多大,占該級允許誤差的多少分之一,這些在國家計量檢定系統以及檢定規程中均已作明確規定。測量不確定度的大小與計量器具測量原理、結構,量值的傳遞鏈均有關系,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規定。一般認為與允差接近于1:3關系是合適的。
對于型式評價和仲裁鑒定,為了減少待定區導致的可能導致誤判,必要時與MPEV之比取小于或等于1:5。”

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規定!某人杜撰出來的所謂“原則”就別再拿出來忽悠大家了,不要再繼續歪曲JJF1094第一起草人施昌彥老師的觀點了!
64#
路云 發表于 2018-4-15 21:06:03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8-4-15 00:33
關于U所占比例,施昌彥老師也有過論述,直接批駁了某人的謬論,有沒有固定規定的比例?施老師是這樣說的:
...

特別應該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該忽悠大師“混九規”的所謂“規氏三分之一原則”,是在計量界完全不靠譜的半區間/全區間≤1/3

65#
ssdl 發表于 2018-4-16 00:52:59 | 只看該作者
《JJF1094》受不確定度體系的影響,其U95包含被檢儀器的因素,用于合格性判別是錯誤的。

這里首先能確定此U95不是CMC,對嗎?我略有不同想法,認為正是考慮到被檢儀器的因素,才適合用于合格性判別。
規矩灣錦苑長期宣揚的所謂“三分之一原則”(又由于是半寬比全寬,其實規矩灣錦苑版本的原則是三分之二)

請問老師能把半寬和全寬分別是指哪個說明一下嗎?我覺得U95與MPE都是指全寬,只是不同的包含因子下的全寬。我說的U95與最大允許誤差是否不是您說的半寬與全寬呢?
如果您同意我說的U95與最大允許誤差都是全寬,可以注意到1/3比例的用意。U95這個全寬,在表達式中成為了“一個寬度”,最大允許誤差則用了這個U95全寬的“三個倍數”,相當于k=3,這樣表明其測量得到的結果99%是值得相信的,已經十分嚴格了。
JJF1094在5.3.1.4中最讓人產生歧義的是“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U95”,我仔細看了路云的解釋,理解的是評定示值誤差“時使用的”不確定度U95,所以這個被使用的U95與CMC關聯起來了,不知道我說的是不是意思差不多。其實例子里面說的很清楚,是包括標準源和被校。這例子里的“U95”前面的中文表達里少了“評定”兩字,而用的是“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我想說這里說的是同一個概念。
5.3.1.4正文開始時寫到“對測量儀器特性進行符合性評定時,若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滿足下面要求。。。”我對“若評定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理解的是:若“符合性評定過程“中使用的“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如果這里的歧義無法得到統一,那么例子中U95=0.25mV那段是否能看出這個U95應該怎樣理解。
66#
史錦順 發表于 2018-4-16 21:25:5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8-4-16 21:38 編輯
ssdl 發表于 2018-4-16 00:52
這里首先能確定此U95不是CMC,對嗎?我略有不同想法,認為正是考慮到被檢儀器的因素,才適合用于合格性判 ...


                                                      答ssdl  先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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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錦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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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請問老師能把半寬和全寬分別是指哪個說明一下嗎?我覺得U95與MPE都是指全寬,只是不同的包含因子下的全寬。我說的U95與最大允許誤差是否不是您說的半寬與全寬呢?
【答】
       誤差理論中的MPEV,是“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的詞頭。十分明白,這是指誤差絕對值的最大可能值,我把它稱為“誤差范圍”(是絕對值的范圍,不是區間范圍),國家計量院稱為“極限誤差”,歷史上又稱“準確度”、“準確度等級”。由于誤差量的兩大特點:絕對性與上限性,因此,意思相同的幾個稱呼:準確度、準確度等級、極限誤差、誤差范圍、MPEV,都是指“誤差元(測得值減真值)的絕對值的最大可能值”,是區間半寬。以下表述以MPEV為代表。
       在研制與計量場合,因為有計量標準,著眼點是測得值區間:
                   M=Z±MPEV                                                                       (1)
       M是測得值。Z是計量標準的真值。測得值區間是以真值為中心的、以MPEV為半寬的區間。測得值區間的上限是Z+MPEV,下限是Z-MPEV.區間的全寬是2MPEV.
       誤差量的特點是“絕對性”與“上限性”,也就是說研究與表征誤差量,不論正負值,只講絕對值;不論誤差絕對值小到什么值,而只講究誤差量絕對值的最大值。在此種表達中,真值必定是測得值區間的中心。而上下半寬相等。這種方法,便于建立與推導各種公式。
       在不確定度體系的表述中,擴展不確定度U,就相當于MPEV(只是規定的概率不同)。《JJF1001-2011》在“5.18測量不確定度”條款中,說:不確定度是“非負參數”,就是說它只論絕對值。在5.18的注2中說:“此參數是……說明了包含概率的區間的半寬度”。規范上明明講不確定度U是區間半寬度。先生有什么根據竟把“半寬”說成是“全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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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制與計量中的著眼點“測得值區間”,在測量場合,轉化為“真值存在的區間”。真值存在的區間,就是測量結果。測量結果等于測得值加減誤差范圍(即MP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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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確定度體系用U95表示測量結果:
                      Y= y±U95                                                                        (2)
       公式(2)中,Y是被測量的量值,y是測得值(測量值的平均值),U95是擴展不確定度。
       上限是Y=y+U95,下限是y-U95。區間的全寬是2U95。U95是區間的半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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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M說:區間的中心,不一定是測得值,這是錯話。既然說U95是絕對值(非負參數),就必須承認,測得值是中心。
       凡有區間的地方,區間都可以表成區間半寬的2倍,于是都成為對稱的區間。誤差理論、不確定度體系,只能講對稱的區間(只有對稱的區間,才可能實現區間半寬的貫通性,WPEV與U95才能貫通計量與測量,計量才能有效地服務于測量)。少數不對稱的區間,要表達成對稱的區間,于是就可以納入正常的理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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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路云 發表于 2018-4-16 22:54: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6 03:10 編輯

“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自然有其自己的判據,即“目標不確定度”。當“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滿足“目標不確定度”時,自然就判定為“不合格”(盡管你示值誤差是合格的)。將被校對象的實際“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與其自己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之比,我不清楚到底要表達什么意思,也不清楚究竟要達到什么目的。就如同用被校對象“示值重復性”的實際測量結果,與其自身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之比的功能相當。有何物理意義我確實想不出來。難道要將被校對象“示值重復性”的好壞,作為被校對象“示值誤差”合格判定是否要考慮的因素嗎?

JJF1094-20025.3.1條都是說“示值誤差”這一參量的合格判定,如果U95是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那么示例中的“示值誤差”必定是指“示值誤差的平均值”。按理說,“示值誤差的平均值”與“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完全是兩碼事兒。在“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確定的情況下,被校對象“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U95”的大小,完全取決于被校對象自身的性能特性,小于、大于、等于被校對象的MPEV都是有可能的。被校對象自身性能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在很大程度上將成為“示值誤差不確定度U95”的主分量。我們就拿JJF1094-20025.3.1.6條最后一段的表述來分析吧:

假如被校對象自身的計量性能很差,實際得到的示值誤差的U95就等于被校對象的MPEV(即:U95/MPEV=1),那么可以推斷,當實際示值誤差的絕對值,落在MPEV范圍內時,都處于“待定區”,否則都可判定為“不合格”。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實際的“示值誤差的平均值”等于零,可以勉強判為合格。如果按照上述規范所說的方法來采取措施,可以說無濟于事。因為這些措施沒有一項是針對被校對象的,而這個U95(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變大,完全是由于被校對象自身計量性能差所致,即便是用國家基準來校它,“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小不到哪里去,絕對不可能會小到“1/3MPEV”的地步。

其實JJF1094-2002并不是沒有說“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如何應用,它是在第5.3.2條作了專門的規定:

6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4-16 23:14:06 | 只看該作者
  還是認認真真地讀一下JJF1094-2002的5.3.2條到底在說什么吧,呵呵。那是在講述被檢計量器具等別的判定,等別的判定由檢定機構的檢定能力確定的,不以檢定方法或檢定機構的不確定度判定以什么判定?級別才是以被檢參數的允差作為合格與否的判定依據,用測量結果與允差相比較,而要用測量結果與允差相比較進行判定,前提條件就是測量結果或出具測量結果的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必須滿足1/3原則,U/MPEV≤1/3是檢定結果能不能用的基本條件,這是JJF1094通篇強調的核心。
6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4-16 23:26:19 | 只看該作者
xqbljc 發表于 2018-4-15 19:34
憑空又蹦出個什么“越小越好的原則”,是否還會蹦出個橫豎嘴原則呢?胡編亂造真的“無底線”? ...

  史老先生提出“什么是原則?計量誤差越小越好,因此沒有什么‘三分之一原則’”,言外之意“越小越好”才是“原則”,沒有1/3的說法。你認為史老師說的不對,請你拿出一點點誠意談談你個人的觀點。不要見誰的觀點不如你意,就隨口亂罵,什么是“蹦出個橫豎嘴原則”?什么是“胡編亂造真的‘無底線’”?你自己才是“蹦出個橫豎嘴”,“胡編亂造的‘無底線’”。
7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4-17 00:23:21 | 只看該作者
  史老師的誤差理論觀點我從來都是贊成的,但實話直說,否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觀點我不贊成,其中66樓在講述概念時的觀點我也不敢茍同。“準確度、準確度等級、極限誤差、誤差范圍、MPEV,都是指‘誤差元(測得值減真值)的絕對值的最大可能值’,是區間半寬”,我認為是把好幾個名詞術語不加區別地混為一談了。史老師說:“誤差理論中的MPEV,是‘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的詞頭。十分明白,這是指誤差絕對值的最大可能值,我把它稱為‘誤差范圍’(是絕對值的范圍,不是區間范圍),國家計量院稱為‘極限誤差’”。假設此結論成立,我們從國家標準GB/T1800.2-2009(GPS)《極限與配合 第2部分:標準公差等級和孔、軸極限偏差表》的表4查得基本偏差代號F,標準公差6級,直徑100mm的孔,上偏差為+0.051mm,下偏差為+0.036mm,上下極限之差可得其控制限(公差帶寬度)只有0.015mm,請問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MPEV是0.051mm嗎?應該是多少?又如JJF1099-2003《表面粗糙度樣塊》校準規范規定樣塊Ra的校準結果對其標稱值的偏差允許值上極限不超過+12%,下極限不超過-17%,可知控制限是29%,請問樣塊的MPEV是17%,還是12%,還是29%或14.5%?我們應該深思。
71#
ssdl 發表于 2018-4-17 07:26:40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史老師,“《JJF1001-2011》在“5.18測量不確定度”條款中,說:不確定度是“非負參數”,就是說它只論絕對值。在5.18的注2中說:“此參數是……說明了包含概率的區間的半寬度”。規范上明明講不確定度U是區間半寬度。先生有什么根據竟把“半寬”說成是“全寬”?”您說的是。這樣是不是說明兩者的比較是半寬之間的比較呢,為什么是2/3?
72#
ssdl 發表于 2018-4-17 08:11:03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將被校對象的實際“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與其自己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之比,我不清楚到底要表達什么意思,也不清楚究竟要達到什么目的。就如同用被校對象“示值重復性”的實際測量結果,與其自身的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之比的功能相當。有何物理意義我確實想不出來。”這個測量的不確定度來源于哪里?最大允許誤差的來源又是哪里?都來源于同一個人么,還是同一個機構?在5.3.1.4條款上,我們能否差不多達成共識了呢?用一臺CMC極好的標準器,甚至是基準,對一臺計量性能極差的被測儀器進行測量,有沒有可能得到一個誤差在允許范圍內的結果?這時標準器CMC的U95很好,所以其結果表明被測儀器也好?5.3.1.6后款依據前款,不會發生前款依據后款內容寫的。“JJF1094-2002第5.3.1條都是說“示值誤差”這一參量的合格判定,如果U95是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那么示例中的“示值誤差”必定是指“示值誤差的平均值”。按理說,“示值誤差的平均值”與“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完全是兩碼事兒。”首先真的不一定“必然”為平均值;其次寫不確定度報告時,標題里必須是某被測參數“平均值”的不確定度評定才對嗎?這樣的話,是否在標題里是否應該表明多少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呢?
73#
njlyx 發表于 2018-4-17 08:34:03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ssdl 發表于 2018-4-17 07:26
史老師,“《JJF1001-2011》在“5.18測量不確定度”條款中,說:不確定度是“非負參數”,就是說它只論絕對 ...

史先生為什么說"按xxx,…是2/3",您仔細讀一下54#樓最后一段的文字就應該明白了。

這論壇中明白人很多,相信大家的,正確概率較大,別聽信個別人的"高論"誤了正事。
74#
路云 發表于 2018-4-17 09:51: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6 14:03 編輯
ssdl 發表于 2018-4-16 11:26
史老師,“《JJF1001-2011》在“5.18測量不確定度”條款中,說:不確定度是“非負參數”,就是說它只論絕對 ...

按照“規氏三分之一原則U/T(半寬與全寬之比)≤1/3,將T=2MPEV帶入,自然就可以推導出U/MPEV(半寬與半寬之比)≤2/3。而不是哪位“混九規”偷換概念將“U/MPEV(半寬與半寬之比)=1/2”搗騰成“U/T(半寬與全寬之比)=1/4”,然后忽悠說“仍然滿足U/T1/3

用一臺CMC極好的標準器,甚至是基準,對一臺計量性能極差的被測儀器進行測量,有沒有可能得到一個誤差在允許范圍內的結果?這時標準器CMCU95很好,所以其結果表明被測儀器也好?

我已經說過了,誤差與不確定度是兩碼事兒,誤差小并不代表不確定度也小,一臺重復性很差的被校對象,即便是示值誤差的平均值為零,難道用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去校準,它的“示值重復性”就會變好嗎?顯然沒有道理。被校對象自身的“示值重復性”差,不是用更換準確度等級更高的計量標準進行校準就能改變被校對象這一特性,“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個定量表征測量結果離散程度的指標,無論換什么計量標準都好不到哪里去。

按理說,“示值誤差的平均值”與“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完全是兩碼事兒。”首先真的不一定“必然”為平均值;其次寫不確定度報告時,標題里必須是某被測參數“平均值”的不確定度評定才對嗎?這樣的話,是否在標題里是否應該表明多少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呢?

此問題我已在46樓第三段中進行了分析與表述,在此不再贅述。只是想強調一下,單次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不可能反映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某重復性很差的被校對象,你只進行了單次測量,你如何界定它的“示值重復性”是好還是壞?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無非就是“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的預評估結果。這個預評估結果用在任何單次測量的場合都不會變,它就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

75#
njlyx 發表于 2018-4-17 09:58:0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修正70#:  史先生為什么說【xxx長期宣揚的所謂“三分之一原則”(又由于是半寬比全寬,其實xxx的原則是三分之二),…】 ?  您讀一下54#樓最后一段的文字應該大致能明白。  這個"半寬比全寬的1/3"大致可能源于(待考證)對工件進行尺寸檢驗時選擇檢測工具(卡尺等)的推薦"經驗":工具的MPEV(這是"半寬")與被檢尺寸的"公差"T(這是"全寬")的比值不宜大于1/3。……在"檢驗"理論不大完善的時代,這是一個有效率的經驗(相應的"禁用"限是1/2 --- 此比值≥1/2便沒有"合格"區了!)。  個別人的莫須有"原則"不信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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