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5 20:10 編輯
目前的問題是使用單位的計量管理員也不太清楚需確認的計量器具的預期使用要求,所以這個工作做的很不順,思前想后,才有了我以上的理解。 使用單位的計量管理員或工程技術人員,當然是不清楚計量器具的預期使用要求咯,這也不是他們職責分內的事兒。他們所清楚的,是被測對象的工藝測量要求,而這些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又是設計研發人員定出來的,他們同樣不管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無論是生產、加工、檢驗、測試部門的人員,還是設計、研發部門人員,他們都不是計量專業的,都不具備計量專業知識,所以才需要計量部門共同參與。他們只能提供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應用于多場合的測量設備,應提供最嚴苛的測量要求),計量人員應協助他們將這些測量要求導出轉換為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即“預期使用要求CMR”),填寫在《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記錄表》中,然后再將其與《校準證書》得到的測量設備的“實際計量特性MEMC”相比較,從而判定測量設備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CMR”。滿足帖“計量確認(或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不滿足就帖“禁用”標識。至于是“計量確認”標識還是“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則因各單位而異,有的企業用“計量確認”標識即表示計量確認合格,有的企業則是用“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代替“計量確認”標識。 所以禁用就不適合在計量確認環節使用,畢竟即使確認不合格,這件器具還沒有發出去,問題沒搞清楚之前,沒有狀態標識也不算很違規。
既然《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記錄表》中有記錄,那么合格與否就是計量確認的結果,“不合格”自然也屬于“計量確認”的內容。我們單位并不是這件器具沒有發出去,而是張貼了“禁用”標識讓使用單位取回,撤離使用現場單獨存放(大型或固定安裝的測量設備,“禁用”標識必須貼在醒目處,以防誤用)。 計量確認不合格的產生很糾結,可不可以看成是計量器具選擇不合適呢?
計量確認不合格,通常情況下不是測量設備選型不當,而是測量設備的實際計量特性MEMC,超出了測量設備本身技術指標的極限值,就是俗稱的“超差”(或“重復性”超出了允許范圍,或不確定度太大),不滿足下一級的量傳關系。選型不當并不是這次才確認不合格,而是原來就不滿足要求。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根本就沒有做測量過程的策劃、設計、評審與實施。 我們現在比較棘手的問題,是對那些比較偏門的計量器具或專測設備(如:塵埃粒子計數器、磁粉探傷機、黑白密度片、光照度計、氣壓高度表等)的計量確認,到底由誰來做。即便是本單位的專業計量人員,也未必都能讀懂《校準證書》的內容。因為本單位不具備這方面的資源與能力,也沒有這些專業的計量檢定/校準人員,沒有誰愿意在這類測量設備的《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記錄表》上和“計量確認”標識上簽字蓋章,程序文件也未對此類計量確認作出具體嚴格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