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29 02:13 編輯
本次計量法的修改恰恰又放寬了一項對企業的計量監督管理,即取消了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許可證制度”,為企業和個人創業創新打開了一扇方便之門。政府不再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企業考評發“許可證”,僅對其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對是否具有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明明是說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卻東扯西繞答非所問扯到取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上去了,所以會被許多量友戲稱為我們是在“對豬彈琴”。只要看了本次修訂內容的量友就不難理解,本次修訂將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有關計量監督的內容一并寫入了第四章“計量監督”的第十八條新增條款中,其中刪除的內容有以下兩項: 1、原第二章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注:該條款僅針對強檢以外的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 2、原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新增的第四章第十八條的內容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注:本條款對所有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都適用)
大家可以看看,新修訂的計量法在計量監督管理方面究竟是嚴了還是松了。是不是像某版主那樣,將刪除的兩項內容一并寫入新增的第十八條,理解成“一邊刪除,一邊增加,是自相矛盾”。是不是像某版主所說的那樣,核心是針對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不再進行監督檢查。按照某版主的邏輯,新增的第十八條所說的制造、修理、銷售、進口、使用、計量檢定相關活動所涉及的計量器具,都是“強檢器具”,其他器具某版主可以無法無天了,想送檢就送檢,不想送檢就不送檢,檢定周期想多長就多長,檢定結論對他無效,他說能用就能用,他說不能用就不能用。這就是這位牛逼無賴所理解的“放寬了非強制管理,強化了依法管理。政府對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不再監督檢查,關于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的關系問題也越來越清晰了。”看到這里,大家就已經非常清楚了,到底誰才是正經歪念。 誰承認了你所謂的“師徒二人”啦?120樓最后一段話你連看都看不懂,語文學成這樣,真是學去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