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您1樓提出的4個問題,我想談一下我個人的體會與看法,僅供參考。 問題1,計量確認到底確認的是什么?我想應該圍繞著計量確認的目的來解讀。根據GB/T 19022-2003的要求,主要還是確認測量設備的計量性能能否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要求。至于周期或復校時間間隔,則不屬于計量確認的范疇。 關于問題2所說的計量人員(檢定員和校準員)只負責對設備進行檢定或校準,也就是說出具檢定證書或校準證書之后,他的工作就結束了。這種說法對于獨立的第三方計量技術技術機構來說是適用的,但對于企業內部的計量技術機構,或掛靠在企業的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來說,就不適用了。因為這類計量技術機構除了承擔純粹的檢定/校準工作之外,還承擔著企業的計量管理職能,包括測量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與維護、計量器具的周檢管理與監控等。計量確認的工作自然與企業內部的計量管理和計量技術部門脫不了干系。我們單位的計量確認工作是由計量部門與器具使用單位共同完成的,因為計量人員并不知曉器具使用場合的測量要求,而器具的使用單位的使用及及技術和管理人員又不懂計量。因此只能由器具的使用單位提供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然后由計量部門將其與《校準證書》的校準結果進行比較,判定其是否符合預期的使用要求,張貼彩標。也許測量設備的使用單位會說,測量設備的使用場合那么多,我怎么知道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是多少?這也就是你問題3和問題4所涉及的內容。也是計量確認的瓶頸與難點所在。所以才需要專業的計量人員,對測量設備的使用單位參與計量確認的人員予以指導。對于您問題3所說的“使用者才不管那么多呢,他想得是,只要你給我貼上合格標簽{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就是了。”這種現象在絕大部分企業都普遍存在,其實這種想法仍然是延續著法制計量的慣性思維模式,器具送計量部門檢定,你說合格我就用,你說不合格我就不用。但校準不作符合性判定,計量確認需要校準結果與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兩項輸入,計量部門(企業的計量部門對于獨立的第三方計量技術機構來說也屬于器具使用單位的客戶)具備計量確認的常識和前一項輸入,缺乏后一項輸入;而測量設備的使用部門只可提供后一項輸入(通常情況下需要專業計量人員的指導),且不具備計量確認的知識。所以在當今這種情況下,單獨由某一個部門來承擔計量確認的全部工作是不現實的。 至于問題4所說的“大多數通用測量設備都會被應用到不同的場合,自然也就會有不同的使用要求,你怎么界定這個預期使用要求?”這實際上是缺乏“測量過程的控制”方面的常識所致。對應多應用場合的測量設備來說,本就應當以其中最嚴的測量要求(包括測量范圍、工藝文件對被測對象的容許公差等技術要求)來導出對測量設備的最低計量要求(CMR)。這其中又包括多個環節,如:測量過程的識別、策劃、測量方案的設計(其中包括測量設備的選型)、評審、審批,形成測量過程的工藝文件,最后付諸實施。從理論上說,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早應該在測量設備的選型階段就應該確定,而不是等到送檢/校之后還不知道。正如37樓x86438751量友所說,目前企業在這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即便是“關鍵測量過程”,恐怕也很難找出一份像樣的經規范流程審批的《測量過程工藝文件》。在測量設備的選型階段,如果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要求是根據預期使用要求(CMR)與《檢定規程》中對被檢器具的計量技術指標比較,依據經濟合理的原則,選擇與CMR匹配最好的測量設備(即GB/T 19022-2003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此時如果是以檢定方式溯源,則檢定“結論”就是計量確認“結論”(即標準前言部分所說的“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不存在還要進行計量確認,將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計量確認為不合格,或將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計量確認為合格。 對于委外計量的測量設備來說,除了本單位不具備檢定/校準能力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許多測量設備是比較偏門專業的(如:氣象專業的、環境監測領域的塵埃粒子計數器、噪聲監測設備等、光學專業的黑白密度片等)。搞計量的人都知道,隔專業如隔山,本企業計量部門根本就沒有這些專業,也沒有懂這些專業的計量人員。即便是拿到《校準證書》,估計在本單位的計量部門也找不到誰能完全看明白,更不用說使用部門了。在這種情況下,你說讓誰在《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表》上簽字,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誰都有理由拒簽。某版主說什么本企業內部人力資源部門聘任“計量確認員”、培訓、授權等,都是些不切實際的空談,無可操作性的雞肋方案。這種情況上任何單位去調研,恐怕都難以取到真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