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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控制] 關于計量確認的若干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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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7 00:32:32 | 只看該作者

看看某版主這些荒唐透頂的謬論,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將法制計量的檢定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第二幅截圖證據就更加荒唐,居然說出《檢定證書》可以不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那還要分《檢定證書》和《檢定結果通知書》干什么?某版主曬一份這樣的證書出來給大家看看眼界呀。

而檢定規程規定的要求由計量法提出的“型式批準”和“強制檢定”的要求確定,……

不知道某版主是從哪陰間里看來的資料,得出如此荒唐的結論。鋼直尺屬于強檢器具嗎?游標卡尺屬于強檢器具嗎?萬工顯屬于強檢器具嗎?這些器具的計量要求從哪里來?從“型式批準”嗎?“型式批準”不包括非強檢器具嗎?哪個標準里這樣規定的?把證據曬出來呀。

看看JJF 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是怎么說的吧:

某版主睜大眼睛看看清楚,“型式批準”有沒有分“強檢”與“非強檢”?《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要不要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非強制檢定”到底是屬于法制計量的檢定還是屬于你說的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再來看看JJF 1016-2014《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編寫導則》又是怎么說的吧:

看見了沒有?“型式評價”的計量要求都是從哪里來的?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都包括了哪些?其中就包括了你在“建標技術報告重復性和穩定性問題”主題討論中一直叫囂的測量儀器不存在的“計量器具的重復性”。這是不是白紙黑字呀?這是不是鐵的證據呀?牛逼無賴。

7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7 01:53:23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7 00:32
看看某版主這些荒唐透頂的謬論,沒有任何證據的胡編亂造,將法制計量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混為一談。第 ...

  看看JJF 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是怎么說的吧,你用紅線標注的4.2.1條出具型式評價報告“以確定測量儀器是否符合型式批準的計量法制管理和技術要求”充分說明型式批準中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是依據“型式批準的計量法制管理和技術要求”確定的(或稱導出的),你還有什么話好說?4.2.2條說型式批準的“計量檢定”是“確定測量儀器的計量特性,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判斷其是否合格”,這里講的是型式批準的計量檢定,這種計量檢定類似于“強制檢定”,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都是GB/T19022所說的“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
  你現在唯一似乎可以撈到稻草的是“計量檢定分為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兩類,都屬于法制檢定”。我需要提醒你的是4.2條的標題你沒有復制粘貼,因此你遺忘了這是在講“測量儀器特性評定的形式”,測量儀器計量特性的評定形式有型式批準、計量檢定、計量校準三種,你是不是認為這三種評定形式都是法制的呢?我已經多次提醒過你,計量確認的目的是確認測量設備的特性是否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不是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評定,進行測量設備的評定職責是型式批準、計量檢定、計量校準。JJF1094的4.2條也是說的這個意思。但是測量設備的特性用型式批準、強制檢定做完后也就等同于計量確認了,而用非強制檢定和計量校準評定的計量特性還必須通過計量確認來確定其特性是否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這里沒有什么矛盾,也不存在什么違反計量法的行為,這根稻草你確實撈不著。
  在這里你又講什么“重復性”問題了,重復性的討論有自己的主題帖,你不能在那里說么,非要偏離“計量確認”的主題干擾這里的討論主題嗎?你再看看JJF 1016發布的年代是哪年,是JJF1033-2016取消了“計量標準重復性”之后嗎?你實在要堅持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反對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提法,你按你的想法做就是了。我只是告訴你2016年后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取消了,代以“測量結果重復性試驗”,測量結果不同于測量儀器,試驗也不同于考核,這就是事實,你無論如何都否定不了。你這也叫“鐵證”?你“牛逼無賴”個什么?
78#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7 10:46:26 | 只看該作者

明明型式評價、檢定、校準是測量儀器特性評定的三種不同形式,各自獨立,自成體系,各有各的標準,互不搭界。型式評價依據的是型式評價大綱,檢定依據的是計量檢定規程,校準依據的是計量校準規范,與型式批準有關的只有型式評價。到了某版主嘴里卻節外生枝、畫蛇添足變成了“型式批準的計量檢定”,那是不是還有“型式批準的計量校準”啊?三種形式當中,只有型式評價和檢定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必須作出是否符合法制計量管理要求和技術要求的判定結論,與是否強檢沒有任何關系。

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本就沒有分強檢與非強檢,某版主卻胡編臆造杜撰說該規定特指強檢。請問測量過程的設計是針對強檢還是針對非強檢啊?其計量要求可不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確定啊?

“重復性”問題不要說什么偏離主題,我只是點醒你,該證據同樣適用于那個主題,測量儀器肯定是有“重復性”的。時間節點均以2011年新版JJF1001為準。你一個JJF1033能包打天下嗎?你不評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別人都不許評啦?別人都要向你JJF1033看齊呀?JJF1033是里程碑還是座右銘啊?豈有此理。2017年發布的規程規范里還延用著“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呢,明年發布的還有呢?你怎么不以這些規程規范的時間為節點啊?即便是計量標準的考核規范,也不是你JJF1033一家獨攬,你嘚瑟個鳥啊。到底誰牛逼誰無聊,用不著我說,大家心里都有譜。

79#
XAB 發表于 2017-12-17 18:36:48 | 只看該作者
非常贊同規矩灣的觀點,舉例:我單位的一支(0~50)度的溫度計,經計量部門檢定,在50度點上超差(其余測點均合格),故結論為不合格,但是,我單位點只用(15~35)度的范圍,所以經確認它是可以繼續使用的,那份檢定結果通知書對我來說就是一張廢紙。
8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7 21:47:17 | 只看該作者
  78樓說對了,“明明型式評價、檢定、校準是測量儀器特性評定的三種不同形式,各自獨立,自成體系,各有各的標準,互不搭界”。那么“計量確認”明明是對測量設備能否使用的確認,與測量儀器特性評定的三種不同形式更是各自獨立,自成體系,互不搭界。型式評價、強制檢定是法律強制執行的計量管理措施,計量檢定可視為計量確認。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法律并不強制,檢定或校準后理應將測量設備的特性與其擬使用的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完成計量確認工作。檢定合格不一定能用,檢定不合格也不一定就不能用,一切要看測量設備的特性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
  JJF1033的名稱是《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國家規范不“一家獨攬”,說了不算,難道由你路云瞎編一個考核規范說了算?國家規范從2016年改為“測量結果重復性試驗”,有人一定要與國家規范對著干堅持“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誓死不改,如其所說“到底誰牛逼誰無聊,用不著我說,大家心里都有譜”。
81#
chuxp 發表于 2017-12-17 21:48:34 | 只看該作者
所以,我們就可以明白,為什么集貿市場要設置公平秤;也可以理解,為什么國家各級質監部門總是不斷進行計量法的執法監督檢查。
82#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7 22:55:5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7 02:57 編輯

80樓某版主說“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法律并不強制。”不強制,沒有任何區別,那要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計量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這是不是強制呀?不受此限制的是什么?是教學示范中所使用的計量器具。法律說了非強檢器具不受此限制嗎?請某版主正面回答,哪部法律說了非強制檢定的結論不具有強制性

JJF1033的名稱是《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國家規范不“一家獨攬”,說了不算,難道由你路云瞎編一個考核規范說了算?國家規范從2016年改為“測量結果重復性試驗”,有人一定要與國家規范對著干堅持“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誓死不改,如其所說“到底誰牛逼誰無聊,用不著我說,大家心里都有譜”。

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JJF(軍工)5-2014《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考核規范》,以及GJB 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這三個行業標準是考核什么的?這三個標準違反計量法了嗎?說啊!到底是不是JJF1033一家獨攬呀?國防軍工計量依據JJF1033考核嗎?軍事計量依據JJF1033考核嗎?這三個計量標準至今仍然現行有效,考核的仍然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除了你這個“學術流氓”認為是與國家規范對著干,還有誰這么認為呀?你現在可以告訴大家,誰牛逼,誰無賴。

83#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7 23:28:25 | 只看該作者
XAB 發表于 2017-12-16 22:36
非常贊同規矩灣的觀點,舉例:我單位的一支(0~50)度的溫度計,經計量部門檢定,在50度點上超差(其余測點 ...

作這種處理的人員根本就不懂計量法,或者說根本就沒仔細研讀過計量法。你覺得這種理由,能夠足以否定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嗎?

這分明就是一例因缺乏法律法規常識,處理不當導致的過失違法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確規范的處置方式應該是將《檢定結果通知書》換開《校準證書》,經計量確認后張貼“限用證”標識和“限用范圍”標識,這樣處理既合理,也合法。

8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8 00:36:36 | 只看該作者
  要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
  答: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不是靠82樓這樣罵罵街就證明自己正確,似乎罵得越兇就越正確。檢定與校準都是量值溯源的方法,但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溯源方法。檢定一定要依據檢定規程,檢定周期是規定的,不可更改,一定要使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一定是法定技術機構或政府授權的技術機構才有資格。
  校準則不然,不必依據檢定規程,校準時間間隔由送檢方自定,校準使用的測量設備只要確保其溯源性即可而不必是計量標準,校準機構最好通過了CNAS認可,也不必是法定機構或授權機構,即便沒通過CNAS認可,供需雙方以合同形式約束雙方的責權利亦可。
  校準比檢定顯然有更大的靈活性,送檢單位有更大的自主權,企業將非強檢視為與校準等效是因為這部分測量設備的特性要求是根據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的,并非根據法律強制要求確定,無論從科學性、法制性、實用性、有效性、經濟性哪個角度來看,都是合適的。因此,這部分測量設備即便是進行了檢定,也必須進行計量確認。
  重復性問題沖淡了本主題帖的主題,本不想在本主題帖回答,但有人不斷地追問,只有簡單回答如下:
  82樓提出的JJF(軍工)3-2012、JJF(軍工)5-2014、GJB 2749A-2009等發布年代均早于JJF1033-2016,保留著JJF1033-2008提出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而沒有使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說法,完全正常,沒什么可指責的。無論軍工還是民用,計量工作的基本理論、通用術語都是相通的,并無區別,要相信這三個軍工計量規范和標準在不久的將來換版時,一定會考慮到JJF1033-2016的變化而相應進行修改。
8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8 00:51:27 | 只看該作者
  是人家不懂計量法,還是有的人不懂國家標準?大家都看得很清楚。動不動就給人戴帽子、打棍子的霸道做法還是回自己的單位行使吧,在論壇里行不通。企業就以《檢定結果通知書》給出的數據與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完成計量確認工作,從而給出了計量確認標識,這位資深人士或大人物有本事的話,就以“因缺乏法律法規常識,處理不當導致的過失違法案例”為由去人家企業依法處置,即便你把官司打到國家質檢總局,打到司法機關,看看是你這位大人物違法,還是人家企業的做法違法。
86#
XAB 發表于 2017-12-18 12:33:51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7 23:28
作這種處理的人員根本就不懂計量法,或者說根本就沒仔細研讀過計量法。你覺得這種理由,能夠足以否定和推 ...

首先,計量法本身已經不適合當前的社會環境,否定它的人可不光我一個。第二,假設如您所說,換成了校準證書,前面說過,我只用(15~35)度的范圍,那么計量確認的結論也應是合格而不是限制范圍。
87#
chuxp 發表于 2017-12-18 12:57:16 | 只看該作者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1990年8月25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4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總局令第166號修改)

第十二條 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88#
chuxp 發表于 2017-12-18 13:10:24 | 只看該作者

所以,我們就可以明白,為什么集貿市場要設置公平秤;也可以理解,為什么國家各級質監部門總是不斷進行計量法的執法監督檢查。

而且,還可以體會到,    十九大報告中,強調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性。

看看上面,不停的在宣揚,在實際的工作當中,可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為專業計量技術論壇,確實顯得比較奇怪。
89#
chuxp 發表于 2017-12-18 13:29:41 | 只看該作者
轉發一下這個月本論壇計量新聞版塊的一個帖子:

千龍網北京12月6日訊 據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消息,近日北京市通州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開出京(通)質監當罰字【2017】1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圓通快遞有限公司在用的強檢計量器具未經檢定使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被罰款500元。
京(通)質監當罰字【2017】1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圓通快遞有限公司在用的強檢計量器具電子秤1臺未經檢定使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北京市通州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其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90#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8 13:41:46 | 只看該作者
XAB 發表于 2017-12-17 16:33
首先,計量法本身已經不適合當前的社會環境,否定它的人可不光我一個。第二,假設如您所說,換成了校準證 ...

計量法修訂滯后是不爭的事實,我也與你一樣,深有同感。但這不能作為可以違法的理由,法未修訂之前,仍然現行有效,除非命令廢止。你的理由只能說是合理,這也是可以得到大家一致認可的,但不合當下的法。國家法律是嚴肅的強制的,境內任何人都必須遵守,這沒有什么可質疑的。計量法無非就是還沒有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從頂層法律上予以明確合理的定位,這恐怕也是新版計量法難產的原因之一。

至于“限用”的問題,是根據你79樓的描述而說的。50℃點超差(不滿足檢定規程要求),如果仍能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那是可以計量確認為合格。如果不能滿足使用要求,則只能限制在部分量程段使用。而且這一切,都應留有計量確認記錄,并不是貼個合格標識就完事兒了。

91#
chuxp 發表于 2017-12-18 13:45: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8 13:48 編輯

現實中,遇到計量監督執法,如某人所言,將檢定結果通知書當廢紙扔掉,基本可視為是未經檢定而使用,可以責令停用,罰款200元;

如果拿出檢定結果通知書來解釋,我僅僅使用到35度,在這個范圍內,溫度計是合格的。那么,結果必然是:責令停用,罰款500元。處罰更重一些,因為這是屬于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情況,實際上是一種知法犯法的行為。
92#
XAB 發表于 2017-12-18 14:54:01 | 只看該作者
接受chuxp的批評指正,確實如您所說,計量監督執法很大可能做出處罰決定。現實中計量器具的高配低用情況非常多,如果是校準會方便許多,但是檢定的話可能就會存在35度合格50度不合格的情況,此時企業就陷入兩難的境況,而計量法的立法宗旨就顯得有點。。。
另外,您所舉的兩個例子均是強檢計量器具,我們討論的是非強檢計量器具。對于強檢的計量器具給我一百個膽也不敢做這種事情。
93#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8 15:03:07 | 只看該作者

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不是靠82樓這樣罵罵街就證明自己正確,似乎罵得越兇就越正確。檢定與校準都是量值溯源的方法,但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溯源方法。檢定一定要依據檢定規程,檢定周期是規定的,不可更改,一定要使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一定是法定技術機構或政府授權的技術機構才有資格。

我問的是如果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校準沒有區別,那還要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某版主答非所問扯一些不著邊際的廢話。檢定一定要使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嗎?企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不可以用于檢定本單位的工作計量器具嗎?白癡一個。

校準比檢定顯然有更大的靈活性,送檢單位有更大的自主權,企業將非強檢視為與校準等效是因為這部分測量設備的特性要求是根據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的,并非根據法律強制要求確定,無論從科學性、法制性、實用性、有效性、經濟性哪個角度來看,都是合適的。因此,這部分測量設備即便是進行了檢定,也必須進行計量確認。

說了這么一大堆,除了“適合法制性”是信口開河的胡說八道外,其余幾個“性”沒有人反對,無法就是就是想表達一個“合理性”。請問:經檢定不合格的允許繼續使用符合哪部法呀?

什么叫保留著JJF1033-2008提出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呀?自己去看看新舊兩版JJF1033的重復性試驗方法有沒有變化,與國防軍工計量以及軍事計量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方法是不是一樣,試驗方法不同,憑什么要與JJF1033取一樣的名稱啊?話不要說得那么早,國防軍工計量以及軍事計量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與CNAS標準以及國際標準接軌,不僅現在看不到變更的可能,說不定下一版的JJF1033修改“重復性”試驗方法,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變更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都是有可能的。



補充內容 (2017-12-18 01:50):
更正:倒數第二段中:“……,無就是想表達一個‘合理性’”。應為“……,無就是想表達一個‘合理性’”。
94#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8 17:34:32 | 只看該作者
XAB 發表于 2017-12-17 18:54
接受chuxp的批評指正,確實如您所說,計量監督執法很大可能做出處罰決定。現實中計量器具的高配低用情況非 ...

你所說的“高配低用”那是另外一個概念,即“降級使用”的概念,與法制計量是兩碼事。一臺電子天平經檢定不合格,那就應該張貼“禁用”標識,與使用現場隔離,或懸掛醒目標識,以防誤用。即便是滿足稱白菜的計量要求也不允許使用。這就是法制計量的嚴肅性與強制性,盡管不合理但合法。要想用于稱量白菜的用途,必須采取其他措施,目前看來有兩種途徑:1、將電子天平做降級處理,履行完降級的審批手續,在天平醒目處做出“降級”標識,然后按低等級天平送檢,承檢機構可以按照低等級計量要求出具《檢定證書》;2、以校準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計量確認”。后一種形式就合理的規避了法制計量的不合理性,使資源得以充分利用。除此之外,還有另一種可能,就是檢定規程規定允許降級。

法律法規是很剛性很死板的東西,我們不能將法制性與非法制性混為一談。校準的引入已經很好的解決了非強檢器具合法不合理,以及檢定周期無法變通的尷尬局面,給了企業充分的自主選擇權,但不意味著將非強檢器具的法制計量的“檢定”與非法制計量的“校準”劃等號



補充內容 (2017-12-18 02:01):
法律的處罰條款,并沒有說只適用于強檢器具。
95#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8 21:31: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8 01:32 編輯

85樓某版主的言論,就是公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叫板。規矩灣有膽量就將《檢定結果通知書》和這臺貼有“合格證”標識的測量設備的照片同時在本論壇里曬出來,那才叫真有本事。大家都拭目以待,看看某版主下一步會如何表演。

9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8 23:57:08 | 只看該作者
  有的人“牛”了半天,舉例子仍然是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集貿市場用的衡器不就是貿易結算要使用的衡器嗎,設置公平秤不也是監督貿易結算使用的衡器有無問題嗎?我早已說過,強檢的檢定等同于計量確認,在這方面沒有任何爭議,有的人卻反反復復說,沒有什么意義。樓主“計量確認的疑問”是指根據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不是根據法律強制要求而確定的情況。這種測量設備無論檢定合格與否,是否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才是關鍵。檢定不合格滿足測量過程要求,可以簽發確認合格標識發放使用,檢定合格但不滿足測量過程要求就應確認為不合格,簽發禁用標識不允許使用。
  如果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校準沒有區別,那還要分檢定與校準干什么?
  答:請注意計量法頒布的時代背景,那時有“校準”的概念嗎?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已經進入到二十一世紀,國家引入了“校準”、“計量確認”的新概念,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校準”的確沒多大區別,術語“檢定”今后將主要指“強制檢定”。
  檢定一定要使用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嗎?企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不可以用于檢定本單位的工作計量器具嗎?
  答:企業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授權,不得開展強檢計量器具檢定。企業強檢計量器具必須使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授權后的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具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性質。未經政府授權從事的檢定等同于在企業內部開展的校準,不僅不能向社會檢定一般計量器具,開展企業內部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也不行。
  請問:經檢定不合格的允許繼續使用符合哪部法呀?
  答:再次提請注意“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這個前提條件。非強檢計量器具的計量要求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很可能與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確定的計量要求有差異,“滿足計量要求”是測量管理體系的宗旨,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允許繼續使用,這是國家標準的規定。
  關于“高配低用”和“降級使用”
  答:“高配低用”和“降級使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請不要用“即”字將兩者相連。“高配低用”是測量過程設計中的失誤,將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高投入、高成本,損害經濟效益。“降級使用”是計量確認活動中將那些雖然檢定不合格,不能滿足原設計的測量過程使用要求,但尚能滿足另一些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確認為“合格”,允許在這些測量過程中使用,這是一種在確保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前提下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的舉措,應是計量確認活動的業績,而不是某些人拿來嚇人的“違法”行為。
  關于“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與“檢定或校準結果重復性試驗”哪個提法科學,哪個提法符合規范要求
  答:這個問題我已經多次回復,因為偏離本主題帖討論核心,恕我在本主題帖不再重復我的觀點。感興趣的量友可以查看相關主題帖和77樓、80樓、84樓我的有關規定。
  另外,需要再強調一下我的看法:這里是計量論壇,量友們都是平等的,大家應圍繞主題帖的核心,友好而禮貌地無所不談,談無不盡,什么不同觀點都允許發表。極少數人自持高傲,對不同觀點隨意打棍子、戴帽子、挖苦諷刺,甚至罵街撒野、侮辱人格的做法都是錯誤的,“公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計量法實施細則》叫板”的大帽子確實嚇人,但嚇不倒任何人。
97#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9 14:57:13 | 只看該作者

非強檢器具的“檢定”與“校準”的確沒多大區別,術語“檢定”今后將主要指“強制檢定”。

純粹是沒有任何證據和依據的主觀臆斷,今后歸今后,當今歸當今,成天就琢磨著當“混九龜”。

企業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授權,不得開展強檢計量器具檢定。企業強檢計量器具必須使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授權后的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具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性質。未經政府授權從事的檢定等同于在企業內部開展的校準,不僅不能向社會檢定一般計量器具,開展企業內部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也不行。

明明問的是企業建立的最高標準是否可以在企業內部開展對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卻在這里東扯西繞答非所問扯什么強檢,非強檢是不是檢定啊?簡直就是“對豬彈琴”。

再次提請注意“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這個前提條件。非強檢計量器具的計量要求由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確定,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很可能與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確定的計量要求有差異,“滿足計量要求”是測量管理體系的宗旨,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允許繼續使用,這是國家標準的規定。

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允許繼續使用,這是國家標準的規定。”哪部國家標準是這么規定的?標準編號是多少?純粹是胡說八道。

“高配低用”和“降級使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請不要用“即”字將兩者相連。“高配低用”是測量過程設計中的失誤,將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高投入、高成本,損害經濟效益。“降級使用”是計量確認活動中將那些雖然檢定不合格,不能滿足原設計的測量過程使用要求,但尚能滿足另一些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確認為“合格”,允許在這些測量過程中使用,這是一種在確保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前提下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的舉措,應是計量確認活動的業績,而不是某些人拿來嚇人的“違法”行為。

你也懂高投入、高成本、損害經濟效益啊,你們家配置的測量設備只測一個被測對象是不是?只滿足一種測量要求是不是?啥叫“按使用場合的最嚴測量要求來導出對測量設備的最低計量要求”啊?測量過程都已經發生了變更,屬于另一測量過程的計量確認也拿出了說事。你怎么不將所有的千分尺、卡尺、指示表都按鋼直尺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來做計量確認啊?除了報廢,你單位就沒有不滿足使用要求的測量設備了。對于法制計量的“檢定”來說,必須先降級,經檢定合格后才準予使用。沒有“經檢定不合格可允許在另一測量過程中使用”的說法,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有此規定。相反,違法倒是有明文規定。檢定不合格的測量設備要想不降級在另一測量過程中使用,只能是通過“校準”方式溯源后做計量確認。

這個問題我已經多次回復,因為偏離本主題帖討論核心,恕我在本主題帖不再重復我的觀點。感興趣的量友可以查看相關主題帖和77樓、80樓、84樓我的有關規定。

都好意思說得出口,你的有關規定都拿出來當令箭,也不撒泡尿照照自己,居然在此搞起了“權威發布”,也不稱一稱自己有幾斤幾兩,鼻子上插一根蔥就像裝象。瞧某版主一副龜孫熊樣,還“嚇不倒任何人”。嚇不倒就把證據曬出來給大家看呀,靠你這張蛤蟆鼓氣的嘴說有鳥用啊。說穿了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吹牛心虛不敢曬,存心惡意“攪屎棍”。這不叫打棍子、戴帽子,對這種惡劣的學風,就是應當給予無情的鞭撻。

98#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9 15:07:15 | 只看該作者

看看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法規文件吧,到底使用經檢定不合格的非強檢器具是合法還是違法呀?


99#
xqbljc 發表于 2017-12-19 17:18:41 | 只看該作者
          橫嘴“我的看法”,豎嘴“我的有關規定”,一個恬不知恥、厚臉皮且不知天高地厚的“老不死”,忘記其是一個“下里巴人、擰種”了嗎?動輒自稱“每天巡視論壇”,其算老幾啊!莫非還真把姓氏LIU改為姓氏“”了?其所謂的“我的......規定”,實則連個屁都不是,僅是忘乎所以的臭氣熏天罷了。
10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1 01:48:40 | 只看該作者
  98樓用《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想說明什么呢?難道不知道眼鏡制配行業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性嗎?眼鏡類似于計量器具,類似于“實物量具”,且屬于醫療衛生行業,有類似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性質。國家為了“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規范眼鏡制配中的計量行為,特制定這個辦法,是完全必要的。難道此人能用這個行業的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否決“計量確認”嗎?簡直是個笑話。99樓這種侮辱人格,亂吠亂咬的帖子,就讓它在壇子里發臭腐爛吧,讓全國全世界的計量人都可以看到這種人的丑陋嘴臉。這種人曾經是我國知名的平直度檢測專家,現在墮落成如此模樣,實乃是一個很好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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