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1:除了你規矩灣牛逼無賴之外,我沒有看見哪家機構會這么不講道理的。你既沒有那個資格,也沒有那個資本這么得瑟,恐怕也是空前絕后的一朵奇葩。 關于3,我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檢定與校準概念不同,檢定結果和校準結果自然不同。最簡單的現實實例是一支壓力表完成了檢定,給你一個檢定合格證(有人稱為彩色標識),并無示值等其它信息,你能說沒給你檢定結果嗎?但如果是校準,給這樣一個標識而沒校準值和校準值的不確定度能說是給了校準結果嗎? 這種情況只會出現在企業內部開展的檢定業務中,而且是有程序文件支持。你將其想象推廣到為社會提供檢定技術服務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來,有這個可能嗎?可以說是狗屁不通。只帖合格標識不出具《檢定證書》當然就是沒有檢定結果,只有檢定結論咯。即便是出具了《檢定證書》,如果沒有數據只有結論也照樣是沒有結果,用戶是無法對處于臨界狀態的測量數據進行修正、分析與判斷的。你這個“評審員”不知道是怎么混出來的。 關于6:查到或索取的“證明”與檢定證書一比就清楚了。所用的計量標準相同校準能力就與公布的能力相同,檢定證書上的計量標準信息與查到的不同,就應該根據證書上的信息重新評定,重新評定不是亡羊補牢,即便亡羊補牢也是為時未晚。 質檢總局官網上公示的僅僅是機構的授權資質、授權范圍,CNAS官網公示的是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C”,從來也沒有看到官網上會公式機構的測量標準信息,你差都沒查信口開河在這里編什么故事呀?事后評估還說是“為時未晚”,評出來不合格怎么的,找上級機構索賠去?弱智。 假如上級機構給出的不確定度大,不能說明送檢的器具不行,送檢的器具行不行不由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判定,而是用檢定結果是否在MPEV的允許范圍內判定。不確定度大說明方法不可信,用不可信的方法出具的校準結果就不可信,用不可信的校準結果評判被檢儀器的合格性就會把合格的儀器判為不合格,或把不合格的儀器判為合格,不能用不確定度直接評判被檢儀器合不合格。上級機構使用了校準能力差的校準方法,就應該要求上級機構更換可信性更高(不確定度更小)的校準方法重新校準。 人家明明說的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列出了CNAS的標準條款,你偏偏要扯到“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上去,你就是不招罵不舒服,招罵已經成了你的嗜好。器具行不行僅由示值誤差一項指標就能決定的嗎?那還要“示值重復性”干什么?還要“靈敏度”干什么?那還要“分辨力”干什么?還要“進回程差”干什么?你們家的計量器具用了一百年“示值重復性”都不會變差是不是?兩件計量性能完全不同的被校對象送校,得到完全不同的兩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不確定度大的就說人家的校準方法不行是不是?你干計量干了幾十年,干到這種水平,真是干去死。 CNAS要求的就是針對強制檢定所提出的要求,對于非強制檢定,CNAS根本就不需要你檢定,只需校準即可。這句話說到點子上了,說得很對。 對個屁呀對,你真是得了阿爾茲海默癥哎,我早在498樓就已經說了這是對強檢器具的要求,對于非強檢器具,只需重新出具一份《校準證書》即可。431樓最后一段也特別說到了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問題。你繞來繞去還嫌繞得不夠是不是啊? 對于非強制檢定,實驗室選擇了檢定是其自己的權力,但CNAS仍然把這種檢定按校準處置。 你根據什么說CNAS仍然把這種檢定按校準處置呀?你不是也在這里想象猜測嗎? 對于必須強制檢定的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機構只能按法律法規規定辦,大多數是不給出不確定度的,實驗室也不能法外強制檢定機構必須給不確定度,唯一能夠辦到的,就是在“關于1”中提到的還是靠自己,自行評估不確定度。 到現在還在這里說“按法律法規規定辦”,我還是要罵一次你不要臉。哪部法律法規規定了不許給呀?大多數不給,那是因為客戶事先沒提出要。誰告訴你法外不許要不確定度啦(本來就無法可依,倒是有規(CNAS的規)可尋)?誰又告訴你法內可以強行拒絕呀?CNAS規定明明給出了兩條路,你卻偏偏限定了人家只有自行評估一條路,你不就是要在這里強調你的“規氏法”嗎?無恥!
補充內容 (2016-12-11 03:37):
筆誤:第五段第二行的“官網上會公式機構的測量標準信息”應為:“官網上會公示機構的測量標準信息”。
補充內容 (2016-12-11 03:40):
筆誤:第五段第二行的“你差都沒查……”應為:“你查都沒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