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23 11:52 編輯
方法的不確定度要預評估還用得著你來宣傳,不就是U1嗎。由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U2呢?除了對“最佳儀器”可以進行預評估外,日常校準的每一臺被校對象都可以進行預評估嗎?誰要你評“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啦?那是你的上級(考核機構),不是客戶。客戶要你提供的是與他送檢的計量器具的實際計量性能相關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你這個U1根本用不著送檢,客戶在家里就可以自己套算出來。 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因為使用了所用測量設備的最大允差絕對值評價其給測得值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它不會小于用該測量設備實際誤差評定的分量,因此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不會小于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用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代替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交給顧客將規避測量風險,有利于測量工程的安全性、可信性。
下劃線加粗部分的表述是徹頭徹尾的謬論。眾所周知,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U1僅僅是測量結果不確定度U的一個分量,U由U1與U2(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對于這些非負參量,居然會得出U1≥U1+U2=U的結論,說你干了這么多年“干去死”,恰如其分。看看以下標準是怎么說的吧: CNAS-GL05∶2011《測量不確定度要求的實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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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4 07:40 上傳
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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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7∶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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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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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4 07:48 上傳
以上標準沒有一例是說“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不會小于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是恰恰相反的說法。 我不反對你指出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差異,我只是說你現在的問題是過分強調了測量方法的不確定度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差異,沒有考慮到不確定度預評估結果在實際測量活動(包括檢定/校準活動)中的應用,這種應用即保證了測量工程的安全性,同時也降低了測量人員的工作量,提高了測量工作的工作效率。
“偷懶”居然解釋成“提高工作效率”,你什么時候評了“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啊?用標準測力儀的最大允差絕對值充當所有1.0級材料試驗機“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客戶早就在家里給你算好了。這也叫你保證應用?要臉不要臉啊?測量過程的測量模型已經確定,所有該預評估的分量均已進行了預評估,只有實際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必須用實測值帶入求得。這一步并不增加多少工作量(不做就是“偷懶”),沒聽誰說多算這一步會忙得不可開交完不成任務。
你還可以認真檢查一下同一個計量標準或計量器具送檢時,上級給你的每次校準證書中的測量不確定度是不是同一個,是不是“預評估”的不確定度。
送檢器具的計量性能變化不大,“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當然就不會有多大的變化咯,但絕對不是預評估出來的。如果去年合格的計量器具,今年示值重復性超差,你去問任何一家機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會不會與去年的一樣。同型號同規格的進口標準洛氏硬度塊的《校準證書》,每一塊的不確定度都不相同,那是怎么出來的?217樓所列的兩臺試驗機的數據,任何一家機構都給不出相同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如若不信,你可以拿我222樓的詳細評定過程向任何一家機構咨詢,我也誠信期待大家指出問題的所在。我不會像你一樣不懂裝懂,死不認錯。
補充內容 (2017-7-23 12:22):
GJB2749A第5.2.12.3條明確指出,“示例”是作為“范例”,并非作為日后所有被校對象“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