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3 13:08 編輯
看看82樓樓主吳下阿蒙的回帖吧,這才叫技術討論。人家針對“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談到了兩者的根本區別就在于重復性試驗所選用的被測對象的不同。看看你81樓說了些什么,問了你三遍,最后才擠出了一句“JJF(軍工)3和GJB2749A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就是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憑什么?那前兩者所說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是不是也就是JJF1033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咯。那GJB2749A第5.2.12條所說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又是什么? JJF(軍工)3和GJB2749A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維持了過去的這個錯誤,要相信JJF(軍工)3和GJB2749A下一次換版一定會按科學的說法糾正過來。 這不就是你個人拍腦袋所作的臆斷嗎。所有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所說的“重復性”都是指被測對像的“示值重復性”,包括現在新發布和換版的規程規范都無一例外。量塊“中心長度變動量”是另一個術語,和重復性沒有絲毫關系。沒有絲毫關系要規定這項技術指標干什么?這一參量的詳細檢定過程是如何操作的?它是作為什么的合格判據?你都說了嗎?你所說的“量塊‘不同截面不同方向測量結果的不一致性’只能叫均勻性”又是從規程的那個角落里翻出來的?我明明說的是“長度變動量”,到了你嘴里卻無中生有添油加醋變成了“中心長度變動量”。你是一貫玩弄這種伎倆,把量友往溝里帶。口口聲聲說“我參加討論時的確只限定在樓主的問題內”,實際上卻在不斷地節外生枝,我說了重復性與穩定性的關系了嗎?我說了“復現性”嗎?我啥時候說了“期間精密度”啦?樓主說了嗎? 4.你在80樓又“東扯西繞答非所問”地提出了又一個術語“測量精密度”。你又想將“測量重復性”與“測量精密度”混為一談,你就混吧。我說過,基本概念混淆不清,后面的問題就一定會錯誤百出,你不愿意聽就算了。重復性、復現性和期間精密度都要用測量精密度來定義,按你的說法重復性、復現性和期間精密度就都是同一回事了,呵呵。 到底誰在東扯西繞,“測量精密度”分明是JJF1001-2011第5.16條“測量重復性”定義(在一組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所引出的概念,啥叫“測量精密度”,解釋一下不行嗎?沒有必要嗎?“測量精密度”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重復性測量條件”、“復現性測量條件”和“期間精密度測量條件”,但“測量重復性”定義所規定的條件分明說的是在一組重復性測量條件(第5.14條)下,并沒有說“復現性測量條件(5.15條)”,也沒有說“期間測量精密度測量條件(5.11條)”,到了你嘴里卻又東扯西繞偏扯到“復現性”和“期間精密度”上去。你這叫概念清楚呀,誰的基礎概念混淆不清,大家一目了然。 標準定義就是怕有人像你一樣把這個“顯示值”錯誤的理解為檢定/校準時的“測量設備的示值”,故此特別強調一下,“對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就是“測得值”。標準哪一頁、哪一行、哪一段、哪一句、哪一條、哪一款特別強調了“對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就是“測得值”啊?你這么說不覺得臉紅嗎? 這里是使用測量設備測量,不是使用標準器對該測量設備校準。誰告訴你JJF1001-2011第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中所說的“被測對象”不能是測量設備啦?誰告訴你對測量設備的校準不是測量啦? 結合JJF1001-2011第5.13條“測量重復性”定義和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不難看出,“測量重復性”只是一個廣義的定義,根據不同的應用場合,可以冠以不同的定語。對于測量設備(尤其是對非實物量具)而言,都是以“示值重復性”稱之;對于測量結果而言,都是以“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