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7 05:44 編輯
樓主98樓上傳的文章我也細讀了一遍。該文發布于新版JJF1033-2016之前,但在新版JJF1001-2011發布之后。“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概念貫穿全文,這一點可從文中所說的:“為避免混淆,以下本文中所述的重復性,除非專門指出,一般均指JJF1001-1998中給出的重復性,即與JJF1033-2008中的說法保持一致。”得以印證。說明規程起草人對“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說法仍然是認可的。但細究重復性的試驗方法和過程,尤其是對測量對象的選擇上,所選擇的是常規的被校對象(并非可獲得的“最佳儀器”)。因此文中以及JJF1033-2008所說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實際上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而不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所以才在新版JJF1033-2016中將此術語予以更正(試驗方法和評定過程并未作任何修改)。但這一更正并不代表規程起草人對“測量儀器重復性”概念的全盤否定,只表明標準規范所闡述的重復性試驗方法所得到的結果不是“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而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文章還說:“所謂‘常規的’應理解為其性能是大多數同類被測對象均能達到的”。言下之意,就是預先圈定了這個被測對象是一臺合格的被測對象。所以從JJF1033的內容看,要考核的并不是計量標準,而是合格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因為重復性試驗的結果不代表“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注:與文章表述一致,下同),也沒有合格判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不是“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體現不了計量標準真實的檢定與校準能力,而是因被校對象的性能差異而異。在同級計量標準間做橫向比較,幾乎比不出差異。計量標準是否滿足檢定或校準的要求的判據,完全取決于對所選用的被校對象的重復性試驗結果和不確定度評定結果。換言之,只要被測對象合格,計量標準就滿足要求。 文章說:“當使用常規的被測象時,測得的重復性將來可以直接用于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中。而若使用穩定的被測對象進行重復性測量,則測得的重復性將來不能直接用于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此時還需要選擇常規的被測對象來得到測量結果的重復性。” 對于該段表述,我個人認為值得商榷。假設將來的被校對象如果就是一臺示值變動性很差的被校對象(示值變動性不合格),難道可以用計量標準考核時所選用的那臺合格的被校對象的重復性試驗結果取而代之嗎?顯然沒有任何道理。不要忘了,規范得到的重復性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而不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該重復性是由“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和“被校對象的重復性”合成得到。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和不確定度本來就應當因不同的被測對象的性能差異而異,哪有一成不變之理。按照這一邏輯,那是不是所評定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可以直接作為日后所有被檢/校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管被檢/校對象是否合格呢?試問:日后的檢定或校準結果不合格,能證明計量標準不具備開展檢定校準的能力嗎?按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理解,本就不應該直接引用標準考核時的檢測數據,而是應當將實際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的檢測數據,替代原標準考核時所選用的被測對象的檢測數據進行評定。直接引用的應該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分量和“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分量。 文章說“在計量標準考核中,我們關心的不僅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到底是多少,更重要的是在最壞的情況下其測量不確定度是否仍能滿足要求。”何謂最壞情況?理論上說,最壞情況沒有上限,被測對象的重復性完全有可能非常糟糕。但作者做了限定,即前文所提到的“其性能是大多數同類被測對象均能達到的”,這里的“大多數”是個什么概念,沒有進一步說明,我們只能憑自己的理解去悟出作者想表達的意思。我們可以從文章的另一段表述:“對于已建計量標準,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重復性試驗,并提供重復性試驗的數據。如果測得的重復性不大于當初不確定度評定中所采用的重復性,則判定重復性符合要求。如果測得的重復性大于不確定度評定中所采用的數據,則應按新測得的重復性修改不確定度評定報告,重新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若評定得到的不確定度仍滿足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對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仍判重復性符合要求,同時該修改后的重復性數據將成為下次重復性試驗是否合格的新的判定依據。若評定得到的測量不確定度不滿足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對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則判重復性不符合要求。”得到信息。我個人的理解,是不是要從合格的被測對象中,選擇一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來進行重復性試驗。如是這樣,那重復性試驗也用不著做了,直接引用被校對象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的“示值重復性”技術要求套算即可。這里所說的“滿足要求”是指滿足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的測量不確定度要求,也就是滿足“目標不確定度(被校對象的合格判據)”要求。如果用規程規范中的“示值重復性”技術要求來套算,肯定能夠滿足要求。這也可以從作者的另一段表述中得以印證: 計量標準考核中要求給出的不確定度實際上是在滿足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條件下,對一臺合格的被測對象,可能得到的最大的不確定度,而不是本實驗室可能達到的最小不確定度。這就是為什么在計量標準考核中要求選擇常規的測量對象的原因,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避免將來頻繁地重新評定測量不確定度。毫無疑問,對于常規測量而言,沒有人會愿意每一次測量均要進行一次不確定度評定。 從以上的表述中可以看到,日后開展檢定或校準,只適合于對合格的被測對象進行,而不適用于對不合格的被測對象進行的檢定或校準。而且對于所有合格的被測對象,其最終給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是標準考核時評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極限值,即只要合格,“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是一樣大,這完全不是真實反映被測對象實際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關于重復性和不確定度評定的關系,文章寫到:“重復性試驗得到的實驗標準偏差s(xi)是測量結果的一個不確定度來源,不一定直接就是一個不確定度分量,這取決于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所規定的測量次數。當規定測量結果由單次測量結果給出時,測得的重復性s(xi)直接就是測量結果的一個不確定度分量。當測量結果由若干次(如N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給出時,s(xi)/√N才是測量結果的一個不確定度分量。”我個人覺得不能這么直接轉換,因為這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而不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也就是說這個不確定度分量的來源是隨被校對象而異的,而不像“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不隨被校對象的不同而變化。 但文章的作者并不這么認為。盡管作者在文章第三部分的第1點中也承認了采用常規的被測對象得到的重復性,不能真實反映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但同時又說進行重復性試驗的目的,不是為了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否滿足要求,而是為了驗證測得的重復性是否滿足對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要求。……所用的計量標準本身是否合格要由建標單位自己將標準器和主要配套設備送到有相應資質的檢定機構通過檢定或校準,并出具有效的證書來證明,而不是要求通過計量標準考核來證明。計量標準考核要做的是最關鍵的最后一步,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滿足預定的要求,即是否超過“目標不確定度”。從以上的陳述看,既然計量標準的檢定或校準能力不需要考核,只需提供有效的證書來證明,那么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滿足“目標不確定度”(即判斷被校對象是否合格),那就是被校對象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事了,所不同的僅僅是增加了測量的次數而已。既然是從合格的被校對象中選擇重復性最差的被校對象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那就沒有不滿足“目標不確定度”的,除非選擇的被校對象是重復性不合格的。 如果按《看法》一文的意見,采用“《看法》的重復性(注: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這樣得到的重復性固然更接近于“真正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但該不確定度并不能在不確定度評定中作為重復性引入的一個不確定度分量,因為其中并沒有包括被測對象對重復性的影響。其后果是非但不能保證足夠充分的高估,相反低估了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允許適當高估(前提是最后得到的不確定度不能超過目標不確定度), 而不允許低估測量不確定度。 以上內容恰恰是說到了爭論的焦點所在,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必須是由“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和“被校對象的重復性”合成得到,而不能用一個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校對象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代表所有被校對象“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對于這一觀點,作者認為:這段話中第一句話有可能是正確的,但其后的結論不正確。其實在JJF1033-2008的宣貫中,對“常規”一詞是有專門解釋的,其意是由其所測得的重復性是大多數的同類被測對象都能達到的。也就是說,已經保證充分的高估由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即萬一遇到重復性比當初選擇的常規被測對象更差的被測對象,而導致測得的重復性超過新建標時測得的重復性的情況,只要評定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仍滿足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所規定的不確定度要求,即不超過目標不確定度,還應判其重復性合格。在計量標準考核中,我們關心的不僅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到底是多少,更重要的是在最壞的情況下其測量不確定度是否仍能滿足要求。 以上換色背景部分的表述,如果評定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仍然不滿足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所規定的不確定度要求呢,是不是就判定重復性不合格?不能開展檢定/校準工作啦?這完全就是由于被校對像的計量性能差而導致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超出了“目標不確定度”的要求(即被校對象不合格),怎么能把罪名歸罪于計量標準呢? 關于“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作者是這么說的:前者用來表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否滿足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要求,后者用來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但這樣做不僅會增加計量標準考核的工作量,并且實際上也沒有必要。因為證明所用的標準器和配套設備是否滿足要求,并不是計量標準考核的主要任務。事實上并不是沒有必要,而是非常有必要,也不會增加多少考核的工作量。證明計量標準是否滿足要求,固然不是考核的主要任務。但是驗證計量標準是否滿足要求卻是考核的主要任務。驗證計量標準是否滿足要求并不是將驗證被校對像是否合格取而代之。 對于不同準確度等級的測量對象,測得的重復性相差很大怎么辦?作者認為:這個問題的實質是,如果同一計量標準可用于測量不同準確度等級的測量儀器時該如何處理。答案是很明顯的,對于不同準確度等級的被測對象,分別進行重復性試驗,分別進行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分別判定重復性是否滿足要求,此時兩者的目標不確定度也是不同的。這么看來,一臺1.0級的計量標準裝置,能夠滿足對3.0級被校對象的檢定或校準,卻不一定能滿足對10.0級被校對象的檢定或校準咯,這能說得過去嗎?
補充內容 (2017-6-27 18:29):
1.0級的計量標準能夠滿足對3.0級的被校對像開展檢定/校準,還有必要對更低準確度級別的被校對像進行重復性試驗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