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9 23:40 編輯
對于“測量設備(包括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的說法,本人不敢茍同。2016版JJF1033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而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這恰恰是對08版錯誤表述的更正,從08版和16版的內容實質看,兩者所表述的過程完全一致。當下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都是將“重復性”表述為“被檢/校對象的重復性”沒有哪部規程/規范中稱這是“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按照你的邏輯,“儀器的誤差”是不是也應當改稱為“檢定/校準結果的誤差”啦? 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能力屬性,是測量設備與生俱來的固有屬性,只不過是以“測量結果”的方式來體現出來,并不會因為你不測量,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能力就變得理想化了。 不同的測量方法有可能帶來不同的測量結果,JJF1033與JJF(軍工)3或GJB2749A相比,做重復性試驗的唯一區別就是被測對象的不同,前者是對常規的被校對象,后者是對可獲得的“最佳儀器”。盡管兩者都可以叫“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但前者與被校對象的性能差異關系甚大,故代表不了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能力;后者基本上反映了測量標準在常規條件下的“最佳校準能力”,代表了校準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所在。 樓主的方法(1)和方法(2)僅僅是不同的數據處理方式而已,并非測量方法的不同,重復性試驗的所有人、機、料、法、環因素都相同,理論計算除了修約外,是不可能引入其它不確定度因素的。我所說的“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都應該是一致的。”是針對樓主的情況(都是間接測量,直接測量不存在方法(1))而言的,不要在此曲解我的原意。這種情況下,說方法(1)和方法(2)不一致,你沒有給出任何讓人信服的理由。如果樓主所說的情況僅僅是考慮輸入量的重復性而忽略其它影響量,那么方法(1)和方法(2)計算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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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0 19:39 上傳
在重復性條件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對同一穩定的被測量進行間接測量,忽略其它影響量,僅考慮輸入量的重復性,從理論上來說,公式(3)和公式(4)的計算結果應該是完全一致的(注:此處假設U和I不相關)。但如果采用不同的測量方法(直接測量和間接測量,直接測量的測量模型為:R出=R入),即使都采用同一計算公式(4)求得各自R的重復性,也會得到不同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