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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 不確定度評定中的重復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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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4 09:24:2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12
難怪您會將“用量塊校準千分尺”與“用千分尺測量量塊的重復性”視為是一碼事了。 ...

估計你是屬于理論派的,我是屬于實踐派的,自己親自測就知道我所言是否為虛了。普通電池的缺點主要在溫度系數比較大,電極材料對銅不是低熱電勢的。
38hot(38度基準發燒友論壇)很多網友擁有agilent3458A、以及FLUKE 8508A的前身1281、1271,Datron 4910、FLUKE 732A,lymex還有多個FLUKE 732B。我本人也曾經幫湖北省計量院修復他們的FLUKE 732A。對于這方面還是有一定的把握和經驗的。
52#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28:50 | 只看該作者
njlyx 發表于 2017-6-13 12:58
將"被測量自身的可能散布"與"測量系統(器具)所引起的散布"混攪在一起,總會是一團糨糊,"理"不清的。……正 ...

言之有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三方面影響的疊加效果。理論上講,測量標準的重復性與后兩者無關,但實際上難以做到絕對分離,因此在評估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時,應將后兩者的影響將至最低。這與JJF1033-2016所說的重復性完全是兩碼事。

53#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40:10 | 只看該作者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3 13:24
估計你是屬于理論派的,我是屬于實踐派的,自己親自測就知道我所言是否為虛了。普通電池的缺點主要在溫度 ...

理論派也好,實踐派也罷,大家各自表明自己的觀點和道理,足矣。至于合理性,留待廣大量友去甄別吧。

54#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4 10:07:1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40
理論派也好,實踐派也罷,大家各自表明自己的觀點和道理,足矣。至于合理性,留待廣大量友去甄別吧。 ...

我們“DIY的10V電壓基準源"經常能使六位半的agilent 34401A 呈現 ” 死機 “ 狀,通過GPIB或者RS232連續采集數萬個數據(4秒一個讀數,8位數據),用貝塞爾公式計算自動采集的任意100個連續數據的標準差最小值低至0.045ppm,最大也只有0.08ppm。3458A則是0.015~0.02ppm。我相信這樣的結果與上級計量機構相比也并不遜色。當然我們只是業余愛好者,不會被體制內的承認或認可。
55#
雨蝶 發表于 2017-6-14 10:09:17 | 只看該作者
新建標準的檢定/校準結果重復性不能大于不確定度評定的結果,因為它是不確定度評定中的一個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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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14 11:05:3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吳下阿蒙 于 2017-6-14 11:26 編輯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4 09:24
估計你是屬于理論派的,我是屬于實踐派的,自己親自測就知道我所言是否為虛了。普通電池的缺點主要在溫度 ...


額,所以不應該重復引入標準器的重復性波動了,而標準器的重復性波動也不是現有儀器可以得到的。沒想到,隨口的一句話。。我說的隨意了些。。我的意思的這里的標準器的重復性波動首先他沒有測量必要(即前半句不應該重復引入標準器的重復性波動才是重點)。而后面提到的現有儀器,首先我必須指出這個R=U/I的測量模型,是我舉例的,現有儀器當然只包括舉例中出現的儀器,自然是測不了的。我使用過FLUKE5522A做為標準源,比對6位半電壓表KEITHLEY2000時,2000表基本是沒有任何波動的,即標準電壓表本身的重復性一般都是非常的小的(理論上和它分辨力引入不確定度分量在一個量級),至少是它比本身的MPEV的小很多的。在我看來,只要我把
標準電壓表做為標準器使用,那么自然需要引入標準電壓表的MPEV,那么我還要測量它的重復性做什么呢?只有把此標準電壓表做為被測儀器時,我們才真正需要確認它的重復性吧?那么什么時候標準電壓表是被測儀器?自然是上級機構校準此標準電壓表時(就算標準電壓表可以本公司自校準,但按照量值傳遞,這也是有上下區分的),真的糾結這個一般要交給高一級的計量單位。。。還是自己這邊使用別的方案進行測量就沒有什么意義的,畢竟舉例的是個例,最多我們本級計量機構可以想辦法測量本級計量機構中某些標準器的重復性,但我想這并不是我們討論的目的吧=。=
57#
 樓主|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14 12:04:4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6-13 16:02
這個穩定性在這個情況也是不可能忽略不計的。CNAS標準上所說的“穩定性”是指測量儀器的“長期穩定性(年 ...

這個穩定性在這個情況也是不可能忽略不計的。是針對您認為電壓表/電流表不使用MPEV,而使用校準的不確定度而提出的,當使用MPEV時,我們可以不考慮電壓表/電流表的穩定性,但使用校準的不確定度時需要考慮。

測量結果重復性引入的分量(這分量就是測試n次求標準差得到) 不得不承認,我們所有得到的重復性都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測量結果有三個:R、U、I,R是最終測量結果,U和I是中間測量結果,R的重復性(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不僅包括了U和I的重復性(兩個標準器的重復性),還包括了電源的短期不穩定引入的重復性。正如您所說的“標準器的重復性(即U和I的重復性)波動也不是現有儀器可以得到的”,我這里提到的R,U,I的重復性,全部都是指這一測量中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并非U和I的標準器的重復性。
58#
njlyx 發表于 2017-6-14 14:20:56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7-6-14 15:01 編輯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14 12:04
這個穩定性在這個情況也是不可能忽略不計的。是針對您認為電壓表/電流表不使用MPEV,而使用 ...


樓主的認識是對的。

如果正視"測量誤差"和"真值"的地位,問題是比較容易"理"清楚的:  任何一次"測量"(對應一個具體時空點),都會有一個"未知"("待測")的被測量"真值",有一個"可以概率掌握"的主要由測量系統特性決定的"測量誤差值",及一個"獲得"的"測得值"。

通常所謂的"重復性",應該是指多次測量所得到的那多個"測得值"散布的"標準偏差"——直接由"測得值"數據用約定的公式算出,它實際是被測量"真值"散布與"測量誤差值"散布的綜合結果。

不過,"測量"的目的是獲得"被測量值---真值"的"最佳估計值"及其"不確定度"(以"最佳估計值"為中心的概率分布寬度(半寬)),其中的"不確定度"應該是上述"測得值"的所謂"重復性"對應量與"測量誤差"對應量的適當"合成"。……這兩個"對應量"顯然不是"相互無關的"!但它們之間的"相關性"沒有人能"確切掌握",要靠"經驗"("規定")指引。

對于“R=U/I”中的“重復性”:
        (1)  可以由U、I的“測得值”序列 U(1)、U(2)、....、U(N)及 I(1)、I(2)、....、I(N)分別“計算”得到U、I的“重復性”分量以及這兩個“測得值”序列間的“相關系數”,然后按樓主(您)的方案“合成”得到R的“重復性”分量;
        (2) 由U、I的“測得值”序列 U(1)、U(2)、....、U(N)及 I(1)、I(2)、....、I(N),由R(k)=U(k)/I(k)計算獲得R的“測得值”序列 R(1)、R(2)、....、R(N),然后由 R(1)、R(2)、....、R(N)序列值“計算”得到R的“重復性”分量。

兩個“結果”應該基本一致。.....熟人應該會用(2)法。

59#
njlyx 發表于 2017-6-14 15:10:27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28
言之有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 ...

“絕對分離”是肯定做不到的。

但要有“切割”的意識,能適當“分清”的,便不應故意含糊。...... 在大部分實用情境下,是可以“基本”說清楚:究竟是兄弟我“無能”? 還是xxx“太狡猾”??
60#
njlyx 發表于 2017-6-14 15:10:4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7-6-14 15:12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28
言之有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 ...


重復了!      請刪除此貼。
61#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4 15:49:4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劉耀煌 于 2017-6-14 16:10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12
難怪您會將“用量塊校準千分尺”與“用千分尺測量量塊的重復性”視為是一碼事了。看來在市面上隨便買一塊 ...


        我并沒有說使用普通電池做為校準萬用表的標準源。一是因為電池的電動勢是與其荷電狀態有關的,并且存在自放電,不是定值,二是它的溫度系數比較大,受環境溫度影響很大,三是由于普通電池設計上不是用于當計量器具的,它的輸出端材質和連接形式設計過于“隨意",不適合當標準器使用。
        如果是定點使用,采取一定措施之后其作為八位半表的重復性試驗用標準并非不可能。有誰能想到一顆不足2元錢的國產溫補穩壓管2DW233(上海鉆石牌)的超低頻噪聲能低于赫赫有名的FLUKE 732A、Datron 4910,低至不超0.334uVpp(RMS值大約是0.06uV)。相同方法、相同條件下Datron 4910是1.80uV,FLUKE 732A是2.38uVpp,FLUKE 732B 3.71uVpp。測鋰電池,NCR18650B,充滿電的已放置了很長時間,低達115nVpp!這個電池是松下的3.4Ah的,噪聲很低,比噪聲表的本底噪聲就大一點,算下來電池噪聲為57nVpp。(引用BG2VO lymex的測試數據)。

補充內容 (2017-6-14 17:34):
噪聲表的本底噪聲是100nVpp,Datron4910四路平均噪聲是955nVpp,規格是0.2uVrms,換算成峰峰噪聲應是1.2uVpp。噪聲表帶寬(0.1~10)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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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14 22:46:07 | 只看該作者
        我非常贊成對于“R=U/I”中的“重復性”存在兩種獲得方法:
        (1)由“測得值”序列 U(1)、U(2)、....、U(N)及 I(1)、I(2)、....、I(N),分別“計算”得到U、I測得值的“重復性”,在考慮是否相關的情況下,“合成”得到R的“重復性”。
        (2)由“測得值”序列 U(1)、U(2)、....、U(N)及 I(1)、I(2)、....、I(N),按R(k)=U(k)/I(k)計算獲得R的“測得值”序列 R(1)、R(2)、....、R(N),再“計算”得到R的“重復性”。
        但(2)得到的重復性直接就是輸出量R的重復性,(1)則是分別獲得電壓測得值的重復性和電流測得值的重復性,從而獲得這兩個重復性間接對R測得值的重復性的影響。按過去的概念,(2)是真正意義上R的重復性,(1)是電壓表的重復性與電流表的重復性共同對R測得值產生的重復性影響,兩者的含義是不同的,大小也不會相同。
6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14 23:01:31 | 只看該作者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三方面影響的疊加效果,非常正確。但由于受到規定測量環境的嚴格限制,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計的,所以歸根到底,重復性的主要來源仍然是所用測量設備(對于校準活動就是計量標準)自身特性給測得值引入的重復性。所以在測量系統分析技術(MSA)中的“重復性變差”規定用符號EV表示,E就是英文單詞“設備”(即測量設備)的縮寫。這與JJF1033-2016所說的重復性其實都是在講同一件事。
6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15 01:05:5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6-14 09:13
人家樓主在35樓說得清清楚楚“我測量標準本身的重復性,在我看來需要更高的標準器,是現有情況無法得出的 ...

我在44樓也說得清楚:樓主在35樓的原文并沒有說“提供不了穩定的電壓源和穩定的電流源”。另外,做重復性試驗的關鍵是在“重復性條件”下對同一個被測對象多次測量,樓主的例子中被測對象是電阻,重復性試驗指的是在重復性條件下對電阻器多次測量。電阻器是個實物量具,找到適合于做重復性試驗的電阻器并不難。重復性試驗并不需要更高的標準器,“要交給高一級的計量單位…”的要求也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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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吳下阿蒙 發表于 2017-6-15 11:38:07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14 23:01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 ...

但由于受到規定測量環境的嚴格限制,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計的,所以歸根到底,重復性的主要來源仍然是所用測量設備(對于校準活動就是計量標準)自身特性給測得值引入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計的,是錯誤的。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是否可以忽略不計,這要看你如何選擇被測儀器。
比如以1033-2016中的方案選擇被測對象,那么這個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能忽視嘛?
好比,我們拿電壓表測電源電壓,那么重復性多數為電源輸出電壓不穩定的重復性造成的,而電壓表本身的重復性卻非常的小。
而另一方面,我們拿卡尺測一量塊的長度,則和上面的又有不同,絕不可一概而論。

我們所有提到的重復性都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只有當這個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中其他分量遠小于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時,這個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才可以稱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而想要其他分量遠小于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是需要很多條件的。。
66#
路云 發表于 2017-6-20 07:47:08 | 只看該作者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13 14:07
我們“DIY的10V電壓基準源"經常能使六位半的agilent 34401A 呈現 ” 死機 “ 狀,通過GPIB或者RS232連續 ...

我不是從事電磁學專業的,也不是從事無線電專業的,因此我并沒有否認您所說的“死機”現象。但我日常工作中也遇到過假“死機”現象。通常真“死機”現象是要具備被測對象、測試環境條件和測量設備的三穩定。前兩者穩定是測試第三者重復性的必要條件,但反過來測量設備的示值穩定并不一定代表前兩者也一定是穩定的。“重復性”只是引入不確定度的分量之一,還有一項重要分量(不一定都有,通常都存在于非實物量具),那就是測量設備的“靈敏度”或“分辨力”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有時由于測量設備的靈敏度差,或者是分辨力不夠,不足以反映前兩者的微小變化。因此,要證明測量設備是真穩定還是假穩定,當前兩項穩定的“重復性試驗條件”下,測量設備的示值穩定時,還應增加測量設備對前兩項的變化的反應能力測試。

67#
劉耀煌 發表于 2017-6-20 08:28:31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6-20 07:47
我不是從事電磁學專業的,也不是從事無線電專業的,因此我并沒有否認您所說的“死機”現象。但我日常工作 ...

假設普通鋰電池的溫度系數為1000ppm/K,溫度變化0.1mK,則電動勢變化0.1ppm,對于標稱3.7伏的鋰電池,充滿電放置一段時間之后,其電動勢約為4.1V , 0.1mK溫度變化會導致其電動勢變化0.41uV。個頭比較大的電池其熱容量比較大,溫度變化很緩慢,短時間(幾分鐘)內波動低于0.1mK并不難做到的,尤其是長期放在恒溫實驗室里并采取保溫隔熱等滯溫措施增大熱時間常數后。此時影響測量結果重復性的主要因素是連接導線與電極材質不同,它們之間形成的熱電偶受溫差及溫度波動影響以及表本身的重復性(短穩)。這些寄生熱電偶的熱電勢率大約是幾十 uV/K。
68#
路云 發表于 2017-6-20 08:41: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9 13:15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14 03:01
“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測量標準自身的重復性、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 ...

但由于受到規定測量環境的嚴格限制,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計的,所以歸根到底,重復性的主要來源仍然是所用測量設備(對于校準活動就是計量標準)自身特性給測得值引入的重復性。……,這與JJF1033-2016所說的重復性其實都是在講同一件事。

你的這一說法僅僅是針對樓主所說的情況是適合的。當被測對象是非實物量具時,尤其是模擬儀器時,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就不是可容忍忽略不計的,而往往是“檢定或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主要來源JJF1033-2016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與JJF(軍工)3-2012GJB2749A-2009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后者僅僅是前者的一個分量。

按過去的概念,(2)是真正意義上R的重復性,(1)是電壓表的重復性與電流表的重復性共同對R測得值產生的重復性影響,兩者的含義是不同的,大小也不會相同。

樓主所說的情況,R并非由直接測量得到,而是直接測量UI,通過函數關系求得。函數的計算,除了數據修約引入的不確定度外,不可能引入其它的不確定度因素。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都應該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那一定是有某不確定度分量被遺漏。如果R的“測得值”序列R(1)、R(2)、....、R(N)是由電阻測量儀直接測得,所求得的R的重復性與樓主通過間接法計算得到R的“測得值”序列R(1)、R(2)、....、R(N),然后通過方法(2)求得的R的重復性相比,完全有可能是不同的。

6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0 11:59:12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6-20 08:41
但由于受到規定測量環境的嚴格限制,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 ...

        我參加討論時的確只限定在樓主的問題內,除非樓主將問題進一步延伸。
        另外,關于重復性問題,其定義已經明確這個術語適用于“事”和事的“結果”,不適用于“物”。“物”是客觀存在沒有重復性,但“物”的特性將給使用它做事和做事的結果帶來重復性。所以,測量過程和測量結果有重復性,測量設備(包括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但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例如穩定性)會給測量過程或測量結果帶來重復性。故此,2016版JJF1033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而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因此我說“歸根到底,重復性的主要來源仍然是所用測量設備(對于校準活動就是計量標準)自身特性給測得值引入的重復性。……,這與JJF1033-2016所說的重復性其實都是在講同一件事。”
        如前所說道理,因為測量標準是“物”,“測量標準的重復性”也就虛無縹緲不存在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與“測量標準的重復性”也就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前者是客觀存在的現象,后者是完全不存在的現象。正確說法應該是“測量標準的計量特性”是給“檢定或校準結果”帶來“重復性”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或“測量標準的計量特性”給“檢定或校準結果”帶來了一個重要的“重復性分量”。
        樓主所說的情況是測量電阻R,使用了測量模型R=U/I。方法(1)和方法(2)在數學的計算原理上明顯不同,測量結果“都應該是一致的”的結論必須經過實際驗證。樓主說的R的“測得值”序列R(1)、R(2)、....、R(N)并非由電阻測量儀直接測得,而是分別測量電壓和電流,從而獲得每一個R,樓主的第二種方法與你所說的相同,是完成全部測量后取全部電壓測得值的平均值除以全部電流測得值,是電壓平均值與電流平均值相除獲得的電阻值。兩種方法完全不同,你說重復性完全有可能不同,這就對了,“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都應該是一致的”說法錯誤。
70#
njlyx 發表于 2017-6-20 14:16:11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6-20 08:41
但由于受到規定測量環境的嚴格限制,被測對象自身的重復性和影響量的短期不穩定性,屬于可以容忍而忽略不 ...


... , R并非由直接測量得到,而是直接測量U和I,通過函數關系求得。函數的計算,除了數據修約引入的不確定度外,不可能引入其它的不確定度因素。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都應該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那一定是有某不確定度分量被遺漏。...】 <<<

此處所指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無論是方法(1)[按58#,非某主改說那樣],還是方法(2),都是由相應的“測得值”序列數據直接“計算”,不存在“有某不確定度分量被遺漏”的問題。...... 實際上,方法(1)方法(2)近似結果!  當U、I的“重復性”(“標準偏差”)與它們的“均值”(的絕對值)相比足夠小時,兩法的“結果”會基本一致。..... 對于實測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估,概念清晰的人應該會用方法(2),不會稀里糊涂的用那既不“精確”、也更費事的方法(1)! 如此方法(1),應該只會在一定的“假設”條件下,用于“重復性”的“預估”(此時,U、I的“重復性”(“標準偏差”)及“相關系數”值,都是“資料”現成,沒有用于“計算”的“測得值”序列。)
71#
路云 發表于 2017-6-20 19:23: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9 23:40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19 15:59
我參加討論時的確只限定在樓主的問題內,除非樓主將問題進一步延伸。
        另外,關于重復性 ...

對于“測量設備(包括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的說法,本人不敢茍同。2016JJF1033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而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這恰恰是對08版錯誤表述的更正,從08版和16版的內容實質看,兩者所表述的過程完全一致。當下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都是將“重復性”表述為“被檢/校對象的重復性”沒有哪部規程/規范中稱這是“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按照你的邏輯,“儀器的誤差”是不是也應當改稱為“檢定/校準結果的誤差”啦?

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能力屬性,是測量設備與生俱來的固有屬性,只不過是以“測量結果”的方式來體現出來,并不會因為你不測量,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能力就變得理想化了。

不同的測量方法有可能帶來不同的測量結果,JJF1033JJF(軍工)3GJB2749A相比,做重復性試驗的唯一區別就是被測對象的不同,前者是對常規的被校對象,后者是對可獲得的“最佳儀器”。盡管兩者都可以叫“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但前者與被校對象的性能差異關系甚大,故代表不了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能力;后者基本上反映了測量標準在常規條件下的“最佳校準能力”,代表了校準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所在。

樓主的方法(1)和方法(2)僅僅是不同的數據處理方式而已,并非測量方法的不同,重復性試驗的所有人、機、料、法、環因素都相同,理論計算除了修約外,是不可能引入其它不確定度因素的。我所說的“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都應該是一致的。”是針對樓主的情況(都是間接測量,直接測量不存在方法(1))而言的,不要在此曲解我的原意。這種情況下,說方法(1)和方法(2)不一致,你沒有給出任何讓人信服的理由。如果樓主所說的情況僅僅是考慮輸入量的重復性而忽略其它影響量,那么方法(1)和方法(2)計算步驟如下:

在重復性條件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對同一穩定的被測量進行間接測量,忽略其它影響量,僅考慮輸入量的重復性,從理論上來說,公式(3)和公式(4)的計算結果應該是完全一致的(注:此處假設UI不相關)。但如果采用不同的測量方法(直接測量和間接測量,直接測量的測量模型為:RR),即使都采用同一計算公式(4)求得各自R的重復性,也會得到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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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1 01:01:37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6-20 19:23
對于“測量設備(包括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的說法,本人不敢茍同。2016版JJF1033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 ...

        只要認可“2016版JJF1033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而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這恰恰是對08版錯誤表述的更正”,也就足夠了。如果路云老師還不認可“測量設備(包括計量標準)沒有重復性”的說法,完全可以在JJF1001-2011中找出術語“測量設備的重復性”證明自己的說法正確。我可以明確告訴大家,在1998版JJF1001中5.6和7.27曾經分別定義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和“【測量儀器的】重復性”,2011年換版時發現測量儀器并無重復性,便立即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這個術語的定義,而只保留了“測量重復性”,即只保留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其5.14條還明確指出所謂的“測量重復測量條件”是短時間內重復測量的“一組”測量條件。僅僅測量設備提供的測量條件不符合定義規定的“一組”測量條件,因此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只有示值誤差、穩定性等計量特性,無法考核其根本就不存在的“重復性”。
        路云老師提供的兩種方法評估出來的不確定度公式完全正確,將公式(3)和公式(4)放在一起加以比較,顯然差異太大,“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都應該是一致的”,“從理論上來說,公式(3)和公式(4)的計算結果應該是完全一致的”,這種推論站不住腳。路云老師最后所說“采用不同的測量方法,即使都采用同一計算公式(4)求得各自R的重復性,也會得到不同的結果”是正確的,而方法(1)和方法(2),是典型的“不同的測量方法”,這就更加證明了方法(1)和方法(2),或公式(3)和公式(4)的計算結果不能完全一致。
73#
路云 發表于 2017-6-21 09:56: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20 14:3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6-20 05:01
只要認可“2016版JJF1033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而代以‘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 ...

我在71樓已經說了“可以叫‘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但要區分兩者的區別。JJF1033所說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僅僅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對于新建標準而言,沒有合格判據,因此評定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注:不是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不能代表“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它僅僅是GJB2749A5.2.12所說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是5.2.10條所說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而JJF(軍工)3GJB2749A所說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是要反映測量標準的特性,因此GJB2749A5.2.8.2條就明確指出“本計量技術機構無條件測試時,可委托上級計量技術機構測試。”而不是隨便找一臺常規的被校對象就可以做的。

而方法(1)和方法(2),是典型的“不同的測量方法”,這就更加證明了方法(1)和方法(2),或公式(3)和公式(4)的計算結果不能完全一致。

請你看看清楚,樓主所說的方法(1)和方法(2)到底是“不同的測量方法”,還是“不同的數據處理方法”,不要在這里和稀泥。我所說的不同的測量方法是指“直接測量法”和“間接測量法”,“直接測量法”是不可能出現求Ri值計算的(見71樓公式(4)前的那一步運算)。無論是方法(1)還是方法(2),整個測量過程的人、機、料、法、環有哪一點不同?全部原始數據都只進行了一組測量得到,并沒有將方法(1)和方法(2)分別進行兩組不同的測得值序列求得。對一個穩定的被測量,只進行了一組重復性試驗,居然出現兩個不同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結果,你認為這是合理的嗎?究竟哪一個是正確的?相同的測試人員、相同的測量設備、相同的被測對象、相同的測量方法、相同的測試環境,只進行了一組測試,問題出在哪里?如果僅僅是算法的不同,頂多也就是計算精度與尾數修約的問題,但改變不了兩者一致的屬性。就如同先用公式RiUi/Ii求得Ri,再用公式求R平均=(∑Ri)/n,與先求U平均I平均,再用公式求RiU平均/I平均,兩者相比,結果會不一致嗎?



補充內容 (2017-6-20 14:55):
筆誤更正:最后一個公式應為R(平均),而不是Ri。
74#
路云 發表于 2017-6-21 11:13:17 | 只看該作者

如果認為測量設備沒有“重復性”,那是站在“測量結果”這方面看,站在測量設備這方面看,對于非實物量具而言,可以稱“示值的短期不穩定性”,對于實物量具而言,可以稱“均勻性(如標準硬度塊)”、“不同截面不同方向測量結果的不一致性(如量塊)”等等,叫法不同,說的都是測量標準(或測量設備)本身固有的屬性,與“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還是有所區別的。后者包含了前者,前者理論上是不包括被校對象的影響,實際當中應將被校對象的影響將至最低。

75#
ysonic 發表于 2017-6-21 16:23:57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能不能再講得具體一些,如果用蒙特卡羅法,重復性如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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