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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22-8-25 14:35 看來您不是僅對測量不確定度有關的問題認識偏頗,對一些業內人大概認為明確無疑的事項也有出其不意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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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lyx 發表于 2022-8-25 10:22 【我的觀點本來就是已知儀器的不確定度時就直接引用,與是否修正使用無關。】 ...
如果您愿意,請直接回答如下的“設定”問題——
假如有一臺測量儀器在“100.0”測量點附近示值誤差的“校準結果”是:δ=-2.0±0.5,k=2。校準后,即刻用該儀器對某量Y進行11次重復測量,得到這11次重復測量示值(未修正)的平均值為98.1,“標準偏差”為0.2。忽略其它可能的不確定影響,Y的“測量結果”應該是什么(給出完整的表達)?
粗略地看了一下,現就評定過程簡述如下:
1、儀器引入的“標準不確定度分量”:0.5÷2=0.25;
2、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s(y)/√(11-1)=0.2;
3、合成標準不確定度:uc=√(0.252+0.22)≈0.320;
4、擴展不確定度:U=k×uc=2×0.320≈0.7。
5、測量結果的完整表達:Y(未修正)=98.1,U=0.7,k=2。或Y(已修正)=100.1,U=0.7,k=2。
更正:第2項的分母應該是“√11”。
路云 發表于 2022-8-25 16:00 如果您愿意,請直接回答如下的“設定”問題——假如有一臺測量儀器在“100.0”測量點附近示值誤差的“校 ...
njlyx 發表于 2022-8-25 15:01 【并非您所說的不“修正”就等同于將實際的“示值重復性”放大到“示值重復性”的極限要求的意思】?—— ...
我在什么地方這么說了? 不要隨意編造后強加于人。
我沒說這是您的原話,你的原話在帖中都是用藍色字體表述。此處用紅色字體表述,僅僅是說您的表述有表達此“意思”的意思。
這話沒毛病。本人就以為,您貼出局部、奉為依據的GBT27418-2017,其中有些“說法”可能很不“地道”。
我不可能將標準全文和盤托出,那樣別人會不知所云。我僅僅是將我認為與爭論焦點相關的佐證材料依據曬出。如果您認為哪部分內容有助于支持您的觀點,同樣可以以這種方式舉證反駁嘛。
但我還是想聽聽您對我在232樓第5段(第二,……)提出的質疑,是如何理解和解讀的。
aqiuuu 發表于 2022-8-25 16:03 我覺得是s(y)/√11
您說的是對的,應該是除以根號11。
aqiuuu 發表于 2022-8-25 15:46 溯源時將設備寄送到省級計量院校準,得到的修正值、不確定度和寄送到國家計量院的修正值和不確定度可能是 ...
您說的情況屬于正常情況。各家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不同,對同一被校對象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自然各異。這就是“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換句話說也叫“不確定度的傳播率”所致。而不是人為規定的,全世界都一樣的“儀器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
路云 發表于 2022-8-25 16:26 您說的情況屬于正常情況。各家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不同,對同一被校對象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
“測量不確定度”有“意義”的前提:“已知的所謂系統誤差都已被有效修正”.......您是沒看到這樣的說法?還是質疑這種說法?
“測量不確定度”的定義,絲毫看不出有這層意思。它僅僅是“測得值”不確定區間半寬度(以“測得值”為中心)的定量表征,是表征合理地賦予被測量之值的分散性(不是偏移性)。JJF1001第4.14條“計量溯源性”定義的注釋5,不知您看了沒有。
“計量溯源性”定義的注釋5: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不能保證其測量不確定度滿足給定的目的,也不能保證不發生錯誤。
aqiuuu 發表于 2022-8-25 16:40 我的意思是說不確定度是修正值的不確定度,在進行不確定度合成時根據數學模型進行合成,校準證書所帶來的 ...
它不僅僅是“修正值”的不確定度,也是“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同時也是“測得值”的不確定度,統稱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路云 發表于 2022-8-25 16:00 如果您愿意,請直接回答如下的“設定”問題——假如有一臺測量儀器在“100.0”測量點附近示值誤差的“校準 ...
路云 發表于 2022-8-25 17:03 “測量不確定度”有“意義”的前提:“已知的所謂系統誤差都已被有效修正”.......您是沒看到這樣的說法 ...
njlyx 發表于 2022-8-25 17:19 感謝您應邀作答! 【 Y=100.1±0.7,k=2 】大概是常人認為正確的測量結果。
修正前后的兩個測量結果,均源自人、機、料、法、環完全相同的同一測量過程。所有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離散程度),我找不到會因為對其“測得值”進行修正而改變其分量大小的理由。如果修正能改變其大小,那么修正前的11個“測得值”,與修正后的11個測得值,兩組“測得值”的“實驗標準偏差”就一定會有所變化。事實上有這種可能嗎?
您說對了,同一測量過程得到的修正前后的兩個“測量結果”,就好比同一對父母同一時刻生下的一對龍鳳胎,“誤差”就好比“性別”,測量結果與測量機構的人、機、料、法、環關聯綁定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U”,就好比孩子與父母關聯綁定的“DNA”,其與父母的匹配程度,不會因為“性別”的不同而產生差異。
njlyx 發表于 2022-8-25 18:00 可以看看最新版JJF10594.1及GBT27418中“測量不確定度”條目下的“注1”,如果您也質疑它,就不必 ...
這些條款,我已經看過不下數遍了。我沒有發現JJF 1059.1-2012第4.1條下的哪一條款與我的觀點有明顯的沖突。您可以將對哪一條哪一款的理解說出來交流嘛。GBT27418中“測量不確定度”條目下的“注1”,就是JJF 1001-2011第5.18條“測量不確定度”定義。注1所說的“有時對估計的系統影響未作修正,而是當作不確定度分量處理。”個人理解這部分(最大允許誤差范圍)不是“不確定度”,而是當作不確定度分量來處理。但我看過的所有評定案例,都是不知道儀器的不確定度,只知道儀器是經檢定合格的,才用最大允差去套算(B類評定)。我也在努力的尋找,哪里有已知儀器的不確定度而棄之不用,仍用最大允差去套算的案例。可到現在我也沒有找到。
路云 發表于 2022-8-25 18:31 修正前后的兩個測量結果,均源自人、機、料、法、環完全相同的同一測量過程。所有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
237358527 發表于 2022-9-14 16:33 從行政角度來說,你說的完全是對的。 但是 實際情況是, 大家都胡亂套用,只要找到 依據就行。 導致 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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