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5 15:53 編輯
第二十三條提及的“實施計量檢定”(請注意,并沒有加“強制”二字)的計量器具,依據的“目錄”是第十七條規定的“目錄”,如果該目錄中的計量器具同時又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用于“六個方面”,其實就是現行計量法所說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因此,以后只要提到必須“檢定”,就是指現在的“強制檢定”,術語“非強制檢定”將不復存在。 145樓一貫正經歪念。“實施計量檢定”沒有加“強制”二字,同時也沒有加“非強制”三字,正說明“檢定”取代的就是“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將兩者合二為一。“校準”純粹就是新增的內容,不存在什么“取代”的關系,校準活動早已是國際互認的、科學的、合理的溯源方式。術語“非強制檢定”將不復存在,好像“強制檢定”會依然留存似的。以后只要提到檢定,就是指現在的“強制檢定”與“自愿檢定”。 計量法送審稿第十四條寫得清清楚楚“其他計量標準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不具備檢定條件的可采用計量校準或計量比對等方式。”這“其他計量標準”包不包括當前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我想除了這位存心惡意的“攪屎棍”,沒有人看不懂。計量法送審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純粹就是指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第十七條規定的目錄果真就是指這六個方面的強檢工作計量器具嗎?看看《修訂說明》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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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6 11:06 上傳
《重點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不僅涵蓋了“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而且也涵蓋了“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其中后者就涵蓋了第十四條所說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都屬于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依照本法規定實施計量檢定的計量器具”。放開準入不等于放松監管,計量法送審稿恰恰是把重心移到了事中、事后的監管,而且還要加強。 對于“能用校準代替非強檢的檢定嗎?”這個問題的回答,“送審稿”也就明明白白地告訴我們,未來新的計量法將取消“非強制檢定”,取消非強制檢定后的這部分計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管理,將和其他非計量器具的測量設備完全一樣,都應該用校準或比對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也就是說國家或將用術語“校準”取代術語“非強制檢定”,“用校準代替非強檢的檢定”將是計量法修訂的必然結局。 未來新的計量法不僅取消了“非強制檢定”,同時也取消了“強制檢定”。對于“校準”而言,從法律上明確了其地位。對于“非強檢器具”而言,明確了以“校準”溯源方式為主,并沒有完全堵死“自愿檢定”這條路。對于用戶而言,是從法律上增加了溯源方式的選擇項,到那時候,“校準”則可以名正言順的說其“合法性”(當下只能稱其為“科學性”、“合理性”)。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18年12月26日剛剛發布的2018年第34號《關于發布<直流電壓互感器檢定規程>等42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公告》中,檢定規程就占了17項,有新發布的,也有升版的。真要是“取代”(不允許以“檢定”方式溯源),發那么多檢定規程干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