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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校準代替非強檢的檢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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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計量小小菜 發表于 2018-11-28 09:10:27 | 只看該作者
flong99 發表于 2018-5-27 22:22
這2個法規都使用了檢定,都沒有說校準。
針對非強檢的,它解釋說自行檢定。根本就沒說校準。 ...

第三方根本出不了檢定證書
7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11-28 14:08:34 | 只看該作者
  樓主在本主題帖的問題是“能用校準代替非強檢的檢定嗎?”,并給出了官方回答。但官方回答只是重復了現行計量法的原文,回避直截了當的回答“能”還是“不能”。這個問題已經討論了不短的時間,我們還是等待新版計量法的發布來明確解答吧。
  前面我已經說過,報批的新版計量法已經不再提“非強制檢定”這個術語,“檢定”就是“強制檢定”,也不再在檢定前面加“強制”二字,“檢定”就是法制計量層面的名詞術語。
  術語“校準”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制定計量法時,在我國并不使用,因此當時只能把國家認為必須用法律手段強制定點定周期的送檢稱為強制檢定,其他的計量器具就不強制了,規定“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由使用單位自行決定“檢定”方法,“檢定”單位,“檢定”周期,因此取名“非強制”檢定。自從“校準”一詞引入我國,立即得到了國人的肯定和廣泛采用,可以說發展生機勃勃。
  新版計量法也將“校準”納入了法律條文,加以肯定,并指出檢定、校準、比對并列為量值溯源的方法。那么現在所稱的強制檢定仍然必須繼續執行“檢定”,現稱為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執行什么溯源方法就由使用單位自主決定,顯然是“能用校準代替非強檢的檢定”,把“嗎”字刪除。但如果使用單位仍然希望用“檢定”方法溯源,法律也不反對,只不過此時的“檢定”并非法律的“強制”,仍只起“校準”的作用,計量特性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能不能使用,測量設備使用單位自己仍應通過一個叫“計量確認”的活動承擔責任并完成。
78#
路云 發表于 2018-11-29 14:29:5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28 18:31 編輯

大家千萬不要被樓上這位給忽悠了。新版計量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根本就沒有說“檢定”就是“強制檢定”,這純粹是此人自拍腦袋編出來忽悠人的鬼話。送審稿不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自然就表明“檢定”涵蓋了這兩類檢定。其中第十四條就非常明確地告訴大家:其他計量標準(包括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與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應當采用檢定方式溯源,不具備檢定條件的可采用校準或比對方式溯源

但如果使用單位仍然希望用“檢定”方法溯源,法律也不反對,只不過此時的“檢定”并非法律的“強制”,仍只起“校準”的作用,計量特性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能不能使用,測量設備使用單位自己仍應通過一個叫“計量確認”的活動承擔責任并完成。

這不就是將“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嗎。檢定就是檢定,校準就是校準,哪里規定了“非強制檢定”只起到“校準”的作用啊?檢定結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憑你規矩灣這張嘴,就將其說得一文不值廢紙一張啦?你不就是嘴賤難耐,見新量友就想撥弄手中的“攪屎棍”進來挑屎臭。除了耍貧嘴外,“計量確認”的記錄到現在已經N年過去了,曬出來了嗎?自己掐指算一算,這種機會還有多少年。

7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11-30 18:22:36 | 只看該作者
  我相信,本論壇的量友沒有一個是阿斗,每個人都有自己分辨是非的能力,絕不會像罵人磚家所說的那樣隨隨便便就被人“忽悠”。
  有人說,新版計量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根本就沒有說“檢定”就是“強制檢定”。司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送審稿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以及計量法“送審稿”仍然在網上掛著,人人都可以打開,鐵打的事實是“送審稿”通篇沒有“強制”二字,更不用說“強制檢定”。
  送審稿第二十三條(計量檢定、校準制度)清楚地寫道:“目錄中(注:見第十七條)直接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司法鑒定、行政執法的計量器具實行計量檢定。未經計量檢定或者計量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照本法規定實施計量檢定以外的其他計量器具應當采用計量校準、計量比對等方式進行量值溯源。”
  顯然送審稿這條說明術語“非強制檢定”將不復存在,所說“檢定”就是現在的“強制檢定”,“實施計量檢定以外的其他計量器具”就是現在的“非強制檢定”,而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當采用計量校準、計量比對等方式進行量值溯源”。以后,“檢定”一詞將是法制計量的專用術語,只要提及“檢定”,就必是現在的“強制檢定”,“檢定”本身就是法律所“強制”的。樓上某位只會罵街的磚家所說“自然就表明‘檢定’涵蓋了這兩類檢定”,才“純粹是此人自拍腦袋編出來忽悠人的鬼話”。
  罵街磚家所謂“‘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的無理指責,恰恰是其混淆“檢定”與“校準”兩個本質不同概念的代言詞,用術語“校準”取代術語“非強制檢定”將是計量管理科學必然發展方向。正如樓上罵人磚家所罵的,78樓的路云先生“不就是嘴賤難耐,見新量友就想撥弄手中的‘攪屎棍’進來挑屎臭。除了耍貧嘴外,自己掐指算一算,這種機會還有多少年”?
  至于此人提及的“計量確認記錄”,每個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的人,包括計量工作者和非計量工作者,無人不知無人不曉,用不著我說,罵人磚家的任何包括激將法在內的陰謀詭計想騙取這個知識,都是徒勞的。如果此人真心想學習產業計量中的知識,包括計量確認,首先必須終止其天天滿口噴臭的罵人惡習,只要此人終止罵人惡習,我可以承諾教給他各式各樣的計量確認記錄樣式,供他設計本單位計量確認記錄格式參考。只要此人仍然嗜好天天罵街,“現在已經N年過去了”,哪怕是再過∞年,也休想得到。
80#
路云 發表于 2018-11-30 19:36:44 | 只看該作者

《計量法送審稿》第十四條白紙黑字的寫在這里,這位“混九規”就是視而不見。第二十三條明顯就是指原來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根本不包括強制檢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按照這位“學術流氓”的邏輯,這兩類計量標準器具也不在第二十三條的范圍之類,也不需要檢定了。那眾多的計量標準器具既非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也非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又該套哪一條哪一款呢?

什么樣的計量確認記錄沒有見過呀?還用得著你這位“學術流氓”來宣傳。曬不出就承認曬不出,這點“寶貝”也值得藏著掖著,有什么值得顯擺嘚瑟的呀?還是留著你這點狗屎寶貝,找屎去澆(教)吧。

8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12-1 00:17:34 | 只看該作者
  如果80樓的罵街磚家能夠認識到“第二十三條明顯就是指原來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那就真是計量界之幸事!接下來我們是不是要請這位磚家再拿著百萬倍的顯微鏡,瞪大眼睛找找“計量法送審稿修訂稿”中哪里談到了“強制檢定”?找到“強制”也算他有本事。
  關于企業最高計量標準的溯源方式,第十四條寫得清清楚楚“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印證了“檢定”就是現在的“強制檢定”,不再有“非強制檢定”一詞。只有“不具備檢定條件的可采用計量校準或者計量比對等方式”。這一條之所以同樣回避使用“強制”一詞,因為“檢定”本身是法制的,前面再加“非強制”,與法律“強制”的“檢定”就構成了不倫不類自身矛盾的術語。因此送審稿淘汰“非強制檢定”是必然的,代替它的也就非“校準”莫屬了。
  80樓不學無術只知罵人的磚家看清楚了嗎?這就是說計量標準是必須(強制)“檢定”的,只有遇到不具備檢定條件這種特殊情況時,例如只有國家校準規范,沒有檢定規程的計量標準,才可以通過校準溯源,從而解決了我所說的這種情況下以現行計量法規定,建標單位和法定檢定機構必有一方違法的奇怪現狀。
  關于計量確認記錄,既然80樓“什么樣的計量確認記錄都見過”,就沒必要在78樓抱怨“現在已經N年過去了,曬出來了嗎?”,想方設法,苦苦哀求我曬計量確認記錄了,隨便你罵得再惡毒也好,激將也罷,本人是不會上你的當,找你這攤屎去澆(教)的。
8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12-1 14:32: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8-12-1 14:40 編輯

  值得一提的是80樓的作者習慣于大篇幅地復制粘貼,此精神是可嘉的,但非常遺憾的是不要只會復制粘貼,只會罵街,只會手電筒照人不照己。既然復制粘貼了,自己也要讀一讀,學一學,認真仔細領會復制粘貼的內容到底是在說什么,與以前的的說法有什么不同,為什么要用新的說法代替以前的說法,以前的說法必然性和社會背景是什么,用現在的眼光看存在什么問題。“檢定”為什么不再分“強制”和“非強制”,“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為什么改為“檢定與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等等問題中的科學道理要認真領悟,不是只靠罵街惡毒就證明自己的保守思想、教條主義的思想是正確的,就可以扭轉科技進步的方向,可以扯住科技進步的腳步,使計量科學維持原狀、踏步不前,甚至倒退了。科技進步的滾滾巨輪勢不可擋!另外,學習必須有謙虛的態度,必須文明禮貌,嗜好罵人的流氓是沒有人愿意教他的,如果不懂文明禮貌,不懂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起碼要懂得平等待人。
83#
路云 發表于 2018-12-1 16:00:47 | 只看該作者

81樓這位不學無術的“學術流氓”“混九規”一貫正經歪念,現行計量法第九條寫的清清楚楚:

在計量標準器具中,除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外,其它計量標準器具均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怎么從這位“學術流氓”嘴里出來,現在倒成了所有計量標準器具都成了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啦。這些計量標準器具有哪幾樣不具備檢定能力呀?為什么現在不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呀?某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為3等量塊計量標準,那5等量塊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嗎?某單位建立了E1等級標準砝碼,所使用的M2等級標準砝碼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嗎?“學術流氓”就是學術流氓,大家一致公認推舉的稱謂不會有錯,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靠你這張“擰種”的攪屎嘴,能將這些非強檢計量標準器具的事實給推翻嗎。

《測量設備計量確認記錄表》哪家單位都有,無一例外都是針對校準的。從來沒有哪家單位的計量確認記錄是針對檢定的。也從來沒有哪件非強檢器具經檢定合格后,被計量確認為不合格而禁止使用的。更沒有經檢定不合格,而被計量確認為合格而允許繼續使用的。只有這位“學術流氓”、“學術無賴”的“擰種”嘴,N年如一日的專門尋找新量友忽悠,從來曬不出一份這類計量確認記錄。這樣一泡屎,還有誰愿意讓他教啊?自臭不覺無人搭理,就孤芳自賞當你的阿Q吧。

8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12-1 23:48:49 | 只看該作者
  有的人胡攪蠻纏到耍盡流氓手段,慣用混淆概念、偷梁換柱的把戲。78樓和80樓是他自己復制粘貼的“新版計量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這不,到了82樓在“送審稿”找不到任何支持其觀點的語句,就又玩起了偷梁換柱的把戲,一邊繼續施展滿口惡臭罵人的本事,一邊搬出現行計量法的有關條款偷換了他自己復制粘貼的“新版計量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條款,請問,耍這種把戲有用嗎?能算你在“送審稿”中找到了“強制檢定”一詞嗎?“送審稿”說的“檢定”就是法制的,法律“強制”的,用現行版提出的“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劃分,能夠說明“送審稿”取消“非強制檢定”,用“校準”代替“非強制檢定”嗎?
  計量確認本來就都是針對校準的,但現行計量法所說的“非強制檢定”壓根就是指的“校準”,只不過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校準”在我國尚不流行,無法使用術語“校準”,只有“檢定”一詞,為了區分那些不需要法律強制的測量設備溯源活動,“校準”活動在當時只能用“非強制檢定”。“檢定”本身是法律強制的,前面加個“非強制”制造了一個“非強制的強制”檢定實屬情不得已。“報審稿”通過后,將根本上改變這一矛盾而別扭的現象,術語“非強制檢定”將淘汰出局。
  因此可見,當前這種情況非常明顯地告訴我們,企業所有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所謂的“檢定”只能起到“校準”的作用,必須進行計量確認,檢定合格不一定能用,檢定不合格也并不意味著就一定不能用,一切的一切,要看通過檢定得到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被測對象的測量過程計量要求,滿足者確認為合格能用,不滿足者確認為不合格而禁用。難道說就靠你嘴里天天罵街散發著惡臭的“這樣一泡屎”,就可以改變國家標準GB/T19022的要求嗎?還是用你自己的罵語回敬給你吧:嘴里天天含著“這樣一泡屎”,還有誰愿意教你啊?“自臭不覺無人搭理,就孤芳自賞當你的阿Q吧。”
85#
路云 發表于 2018-12-3 13:26:3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2 17:28 編輯

問樓上這位“混九規”5等量塊和M2等級標準砝碼是否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這位“學術流氓”就是這樣東扯西繞避而不答,連屁都不敢放。檢定合格不一定能用,檢定不合格也并不意味著就一定不能用。拿不出一份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那不就是放屁嗎。

計量法送審稿中找不到“強制檢定”,不同樣說明取消了“強制檢定”嗎。哪里規定了用“校準”代替“非強制檢定”啦?“校準”本就是新增的內容,既然“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同時取消,說明“檢定”就是涵蓋了現行的“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83樓所舉的例子中,3等量塊和E1等級砝碼就屬于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就屬于現行的“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必須備案,定期定點送檢。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就屬于現行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無需備案,可以定期不定點的送檢,也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按照送審稿第十四條的規定,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就不能以校準方式溯源了,只能以檢定方式溯源。這種檢定,仍然屬于“非強制檢定”,同樣無需備案,也無需定點,也不可能免費。這就是事實,靠你這根“學術流氓”的“攪屎棍”,夜以繼日的挑屎能推翻得了的嗎?“學術流氓”現在是不是連人話都不會說啦?開始鸚鵡學舌學人話啦?繼續給大家現眼吧。

86#
turbots 發表于 2018-12-6 14:46:34 | 只看該作者

學習一下!!!
8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12-6 15:54:54 | 只看該作者
  還是那句話,罵人對于技術討論毫無用處,罵人是社會流氓干的事,有害無益。85樓“計量法送審稿中找不到‘強制檢定’,不同樣說明取消了‘強制檢定’嗎”的說法是對“送審稿”的惡意歪曲,送審稿之所以不提“強制”,是因為“檢定”本身就是法律的“強制”行為,“檢定”就是指“強制的”,“檢定”與“非強制”是一對矛盾,因此“非強制檢定”一詞自身就是矛盾的和可笑的,只不過在只有“檢定”沒有“校準”的年代,提出“非強制檢定”也是不得不為之的辦法。送審稿只提“檢定”,回避“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目的是恢復“檢定”法制計量術語的本來面目,用“檢定”取代“強制檢定”,淘汰不科學的術語“非強制檢定”,用“校準”一詞取而代之。
  按送審稿第十四條“其他計量標準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是針對本條第一句話“計量基準”而言的,包括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等,因此此處“檢定”仍然是當前“強制檢定”的概念。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如果是當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就不能以校準方式,只能以檢定方式溯源,而且應該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進行定點定周期的檢定,指定的檢定機構必須免費檢定。這就是事實。如果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
  政府的這種監督管理行為并非85樓所罵的“學術流氓的攪屎棍”,也不是85樓這種罵街磚家“夜以繼日的挑屎能推翻得了的”。85樓這種“學術流氓”現在是不是連人話都不會說啦?那你就如同你罵的那樣,“開始鸚鵡學舌學人話啦?繼續給大家現眼吧。”
88#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12-6 16:44:00 | 只看該作者
2位兄臺不用吵了。
之前的新計量法 送審稿 已經 OVER 了。聽說要 回爐重造了。
所以不用再糾結這個問題,喋喋不休了。
89#
 樓主| 度心寬 發表于 2018-12-6 17:35:10 | 只看該作者
我最近才明白,與一些資深人士交流困難,原來是這些資深人士在一些基本知識上認識很奇葩。
他們本身沒有執法司法實踐經歷,對一些法規的理解只是靠網上百度,只扣法律、法規、規程
文字表面意思,就斷章起義大發高見!讓論壇討論的問題,年年翻燒餅,始終在低層次徘徊。
   比如,現行的計量法的宗旨,要求所有計量器具(列入依法管理目錄的)都要履行溯源義務,
溯源合格后才準使用,不準無證使用。強檢非強檢器具的區別,就是區別對待,分級分類管理既ABC管理。
強檢器具是周期溯源的檢定管理;非強檢器具是定期溯源的檢定或校準或測試管理,
實質就是計量器具在投入使用時,必須確認合格后才準使用。
為何糾纏非強檢的溯源方式呢?
非強檢器具用檢定溯源就得滿足什么什么?不滿足就是不合法,用校準溯源就合法,
用二十年前的觀點,說什么檢定是法制計量,校準是非法制計量?
天天絮絮叨叨這些溯源的形式問題,枉顧其實質---必須溯源。
多年前我就說:若非強檢器具都必須履行定期檢定溯源義務,
誰還會拿去校準?
   再比如:測量儀器方面的討論,枉顧測量儀器是計量器具的同義詞,
發表一些測量儀器大而全的神觀點。


90#
路云 發表于 2018-12-6 18:38:49 | 只看該作者

用二十年前的觀點,說什么檢定是法制計量,校準是非法制計量?

即便是在二十年后的今天,國家什么時候將“校準”寫進了的頂層法律呀?二十年前的法律,到現在為止,啥時候宣布了無效啊?校準這一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當下的中國境內,難道不能稱其為“非法制計量”嗎?

多年前我就說:若非強檢器具都必須履行定期檢定溯源義務,誰還會拿去校準?

如果“非強制檢定”與“校準”沒有區別,那還要搬出“校準”來推行干什么?豈不是吃飽了沒事干多此一舉。

91#
路云 發表于 2018-12-6 19:26:1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5 23:30 編輯

按送審稿第十四條“其他計量標準應當采用計量檢定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是針對本條第一句話“計量基準”而言的,包括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等,因此此處“檢定”仍然是當前“強制檢定”的概念。

包括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這兩類計量標準器具嗎?那除“計量基準”和這兩類計量標準器具之外的計量標準器具又算哪一類計量標準器具呀?含糊其辭用一個“”字當遮羞布避而不談,一個十足的“混九規”。有能耐說出來,這個“”字指的是什么計量標準器具?屬不屬于當下的“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

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如果是當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就不能以校準方式,只能以檢定方式溯源,而且應該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進行定點定周期的檢定,指定的檢定機構必須免費檢定。這就是事實。如果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

83樓寫得清清楚楚:某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為3等量塊計量標準,那5等量塊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嗎?某單位建立了E1等級標準砝碼,所使用的M2等級標準砝碼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嗎?這位“學術流氓”裝瞎賣傻視而不見。5等量塊不能用于檢卡尺嗎?M2等級砝碼不能用于檢衡器嗎?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恐怕也只有87樓這位土豪級的“混九規”家才這么奢侈。送審稿第十四條說了“用于測量活動的計量標準,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嗎?

9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12-7 14:37:10 | 只看該作者
  89樓說的非常好。幾十年前的法律,到現在為止,并沒有宣布無效,但為什么說計量法已經到了非修訂不可的時候了?因為改革開放到如今,社會發展了,科技發展了,幾十年前的情況已經與現在大不相同了,現行計量法已經嚴重不適應當前的國情和經濟、科技發展水平了,很多不足之處急需修改。何況的確也有的人“只扣法律、法規、規程文字表面意思,就斷章起義大發高見!讓論壇討論的問題,年年翻燒餅,始終在低層次徘徊”?
  例如計量界許多有識之士共認的計量法不足之處有:當前國內外盛行且行之有效的溯源方法“校準”在計量法中只字未提,“檢定”本身具有的法律“強制”性前面冠以“非強制”的矛盾性,法定計量技術機構與政府計量主管部門的職責重疊,模糊不清,現行計量法僅僅是個“器具法”而與產業計量的測量需求嚴重脫節,現行計量法對企業的權力限制過死阻礙了我國計量測試技術和先進儀器儀表的進步和創新步伐等等,不一枚舉。
  至于罵人磚家對我的帖子的歪曲理解我不想,也沒有時間與這種糾纏不清的人多說,我只請他認真仔細地閱讀,不要斷章取義,不要用社會流氓只會罵街的形式參加技術討論。我的原話是“如果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被樓上罵人磚家竟然篡改為:5等量塊不能用于檢卡尺嗎?M2等級砝碼不能用于檢衡器嗎?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恐怕也只有87樓這位土豪級的“混九規”家才這么奢侈。真的是可笑至極,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93#
路云 發表于 2018-12-7 15:39: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6 19:44 編輯

不知道哪個“學術無賴”在這里斷章取義,曲解原意。“5等量塊不能用于檢卡尺嗎?M2等級砝碼不能用于檢衡器嗎?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恐怕也只有87樓這位土豪級的‘混九規’家才這么奢侈。”是我篡改你的原文嗎?你的原意用藍色加粗字體顯著標示,你瞎了眼看不見嗎?我83樓是說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用于一般普通測量嗎?誰在這里存心惡意的篡改原意,我想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

9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12-7 21:14:02 | 只看該作者
  “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又是哪個只會罵人的“學術無賴”在這里斷章取義,曲解原意呢?整個計量論壇又有哪一個量友說過“5等量塊不能用于檢卡尺,M2等級砝碼不能用于檢衡器”呢?91樓的無恥之徒難道不是篡改他人原文,難道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嗎?這和美國和加拿大政府合伙施展黑社會和流氓手段綁架華為高管有什么區別嗎?
95#
路云 發表于 2018-12-7 23:58:0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7 03:59 編輯

94樓的“學術流氓”像撿到三兩全國糧票似的嘚瑟不矣,從網上淘到一則華為高管在海外被捕的消息,也搬出來攪局。你是華為高管她爹呀還是她娘舅啊?值得你如此心急火燎像注了雞血似的抽羊角風嗎,嘚瑟個鳥啊。這與本主題有什么關系呀?沒什么嚼頭了吧!

83樓表達得清清楚楚,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均為某單位的非最高計量標準,也可以理解為某單位的“工作計量標準器具”。它究竟屬于當下“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還是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呀?“混九規”怎么裝死賣活閉口不答呀?不管它用于什么測量,只要它是“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法送審稿哪一條哪一款表達了這一“計量標準器具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的意思啊?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啊?

96#
 樓主| 度心寬 發表于 2018-12-10 10:57:18 | 只看該作者
這個帖子的主題是:
一直以來,大家有個普遍的見解,那就是檢定用于強檢器具,校準用于非強檢器具,
這個認識正確嗎?有法律支持嗎?

   
97#
nqxq 發表于 2018-12-10 11:08:04 | 只看該作者
度心寬 發表于 2018-12-10 10:57
這個帖子的主題是:
一直以來,大家有個普遍的見解,那就是檢定用于強檢器具,校準用于非強檢器具,
這個認 ...

檢定用于強制檢定是方向
98#
237358527 發表于 2018-12-10 11:21:18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12-7 21:14
  “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僅僅用于測量活動”又是哪個只會罵人的“學術無賴”在這里斷章取義,曲解原意呢 ...

美國和加拿大政府合伙施展黑社會和流氓手段綁架華為高管有什么區別嗎?



       法治國家,民主國家,別想著跟某大國一樣這么干
9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12-10 15:17:4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8-12-10 15:20 編輯
路云 發表于 2018-12-7 23:58
94樓的“學術流氓”像撿到三兩全國糧票似的嘚瑟不矣,從網上淘到一則華為高管在海外被捕的消息,也搬出來攪 ...


  我既不是華為高管她爹,也不是她娘舅。我鄭重告訴你,這個事同樣引起了國家的強烈不滿,外交部、人民日報、全國人民都做出了強烈反應,“心急火燎像注了雞血似的抽羊角風嗎,嘚瑟個鳥啊”,你的這個說法是個很嚴肅的事,你不僅侮辱了我,也侮辱了孟晚舟女士,侮辱了華為,侮辱了生你養你祖國!
  但,我仍然可以明確告訴你,我和孟晚舟女士都是中國人,都在為祖國的繁榮富強在自己工作的領域里努力拼搏。我們絕不會像你那樣天天只會罵街,胡攪蠻纏,像特不靠譜的某大國總統那樣滿嘴沒譜胡言亂語,像某個自稱民主、人權護衛者的國家那樣連自己國家的主權顏面都不要,甘當流氓和黑社會老大的奴仆,像你那樣天天在技術論壇的正常討論中罵街、搗亂。你心甘情愿充當罵街磚家的粉絲,追隨他走一輩子罵街的道路,那是你自己選擇。俗話說惡有惡報善有善報,不是不報,搗亂失敗再搗亂再失敗是這種人必然的結局,美國和加拿大的流氓行徑也必將得到應有的懲罰。
  樓主的問題很清楚,96樓又再次提醒了你。你的“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均為某單位的非最高計量標準,也可以理解為某單位的工作計量標準器具。它究竟屬于當下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還是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呀?”低級問題,每個新入門的計量人員都可以回答,你的問題嚴重混淆了計量標準與工作用計量器具,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概念。我給你的答復是:
  依據現行計量法,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必須強制檢定,最高計量標準有特殊的管理要求,不能與工作用計量器具相混。工作用計量器具又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量塊不在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內,作為工作用的5等量塊不可能納入強制檢定。M2等級砝碼如果是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就應納入強制檢定,如果僅僅是工作用計量器具,用于“四個方面”的屬于強制檢定,用于其他方面的就不應該納入強制檢定。
  “送審稿哪一條哪一款表達了這一計量標準器具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的意思啊?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啊?”,你的這個問題計量法“送審稿”的第十四條回答的很清楚。你不是文盲,自己去看。我只提醒你不要斷章取義,別只想著罵街一件事,拿出罵人精力的百分之一,用點心全文閱讀和理解第十四條。在“送審稿”中已經不再區分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而統一叫“計量標準”。計量標準中用于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叫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也不分最高還是一般。企業可以建標,但若不向社會提供校準服務就不必申請政府組織的計量標準考核,用什么方式溯源自然就是企業自己考慮的事。
100#
路云 發表于 2018-12-10 17:05:43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8-12-9 19:17
  我既不是華為高管她爹,也不是她娘舅。我鄭重告訴你,這個事同樣引起了國家的強烈不滿,外交部、人民 ...

不要跟我在這里上政治課,華為高管海外被捕與本主題沒有任何關系,要說教請上別處說去,這里不是你說教的地方。我侮辱了孟女士嗎?我侮辱了華為嗎?我侮辱了祖國嗎?無非就是傷到了你的自尊而已。你跟孟女士有比嗎?你跟華為有比嗎?你能代表祖國嗎?孟女士也跟你一樣東扯西繞、答非所問、偷換概念、正經歪念、無中生有、胡編臆造、該舉證不舉證、蓋演示不演示,毫無學術道德底線的施展惡劣學風嗎?你就是狗屎一泡,披一件“文明居士”的道袍,在論壇招搖過市。

低級問題,每個新入門的計量人員都可以回答,你的問題嚴重混淆了計量標準與工作用計量器具,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的概念。

依據現行計量法,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必須強制檢定,最高計量標準有特殊的管理要求,不能與工作用計量器具相混。工作用計量器具又分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量塊不在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內,作為工作用的5等量塊不可能納入強制檢定。

你連低級都不如。誰告訴你5等量塊和M2等級砝碼不是計量標準器具啦?誰告訴你企業除了最高計量標準,就都屬于工作用計量器具啦?不懂又不虛心,還死犟嘴。自己去翻開JJF100120118.4條看看清楚,什么叫“工作測量標準”。

國家啥時候頒布了一份《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啊?向來就是如此斷章取義偷梁換柱,你忽悠誰呀?國家明明頒布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啥時候將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列入進去啦?是不是計量標準器具都不可能納入強制檢定啊?國家還頒布了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你怎么不說啊?其中的第二部分的第(二)大類就是“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量塊和砝碼均列入其中。誰告訴你這些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包括計量標準器具)不能以檢定方式溯源啊?

“送審稿哪一條哪一款表達了這一計量標準器具用校準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的意思啊?哪一條哪一款規定了可以以校準方式溯源啊?”,你的這個問題計量法“送審稿”的第十四條回答的很清楚。你不是文盲,自己去看。我只提醒你不要斷章取義,別只想著罵街一件事,拿出罵人精力的百分之一,用點心全文閱讀和理解第十四條。在“送審稿”中已經不再區分企業的最高計量標準,而統一叫“計量標準”。計量標準中用于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叫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也不分最高還是一般。企業可以建標,但若不向社會提供校準服務就不必申請政府組織的計量標準考核,用什么方式溯源自然就是企業自己考慮的事。

沒有看到送審稿第十四條的正是你這個睜眼說瞎話的“混九規”,該條要求以“檢定”方式溯源的,是不是都是指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你倒是說啊,喉嚨被鬼掐啦。送審稿啥時候說了沒建標考核的計量標準器具的溯源方式由企業自己考慮啦?你一個不學無術的“混九規”,對送審稿第十四條的理解是如此之臭,還好意思在這里正經歪念作如此曲解。你不就是喜招好挨罵,不招罵找罵渾身不自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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