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流氓”“混九規”的確就是欠罵。計量法送審稿根本就是取消了“強制檢定”,只要是“檢定”,就包括了“強檢”與“非強檢”。計量法送審稿第十四條寫得清清楚楚:其他計量標準(注:除計量基準和國家計量標準外的所有計量標準,包括強檢的計量標準和非強檢的計量標準),在不具備檢定條件的情況下,可采用計量校準或計量比對的方式溯源。第五十條第(三)款對計量標準的違法行為只規定了:有關計量標準未進行量值溯源的,并沒有限定必須檢定。第六十五條(涉及計量技術人員的處罰)第(三)款規定:違反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進行檢定的。 再來看看JJF1033實施指南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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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9 23:25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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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時候說了可以依據校準規范進行計量檢定啊?測長儀作為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哪家機構可以依據JJF1189-2008《測長儀校準規范》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該校準規范給出了測長儀的技術指標(合格判據)嗎?哪家機構可以依據該校準規范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此“學術流氓”就是嘴賤,不招罵渾身都不自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