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5-24 00:25 編輯
回復 181# 規矩灣錦苑
看來我們的觀點無法達成一致,只有各自保留,待其他量友去評判甄別,也希望今后有權威部門發布這方面的解釋。 我已經說過n遍了,測量模型①La=Ls中的La,與測量模型②L=Ls+d中的L是不同的,前者的La是實際值,后者的L是實際示值,而您卻硬要將它倆劃等號。模型①的讀數來源只有一個,那就是測量標準(或測量設備),所以它評出的不確定度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模型②的讀數來源有兩個,一個是被校器具,另一個是測量標準,因此它評出的不確定度才是示值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前者適用于賦值、定值、以及對未知量的測量,后者才適用于對被校計量器具的示值校準。前者與被校器具的計量性能無絲毫關系,后者與被校器具的計量性能有很大的關系。您把測量結果當成了校準結果,所以才會說兩個重復性相差甚遠的被校器具,其示值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會是一致的,而且是依據檢定規程中的技術要求算出來的,全國通用,長期有效。究竟是否有道理,我就不說了。 測量不確定度只是告訴人們用來判定被校器具合格與否的測量結果或出具該測量結果的測量方案質量高低,告訴人們測量結果或測量方案的可信性(又稱可疑度或可靠性)如何,其質量是否合格。
您告訴了人們什么啦?全國的示值校準結果都是一樣的,測量方案都是可信的,質量沒有不合格的,因為您的所謂示值校準測量模型①與被校器具的計量性能沒有任何的關系。 路兄提到的“建標報告”中不確定度評定結果,就是指用擬建計量標準,按規范的檢定/校準方法開展檢定/校準活動時,該測量方案的測量不確定度,而不是具體校準結果或計量標準器自身的不確定度。
“同類型、同規格的所有被校器具的示值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全國都一樣,且年年都不會變”是對的,對就對在這是對按檢定規程/校準規范規定的檢定/校準方法使用相同的計量標準開展同一項檢定/校準工作的校準過程(校準活動)的不確定度評定,無論何時何地的評定結果一定相同。這也是建標時不確定度評定的目的和作用,這種評定不是針對具體某個測量結果而是針對這種測量方案的評定,具體某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理應小于這個評定結果,因此測量者(檢定員、校準員)可將此評定結果代替某個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寫入檢測報告。對給出的測量結果而言,這是安全的。
以上又是您個人的規定,《建標報告》中的不確定度評定只是針對測量方案嗎?不是校準結果或計量標準器自身的不確定度嗎?看看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第4.2.3條第一段是怎么說的吧:“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通常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一個不確定度來源。”在該規范的實施指南第88頁有關重復性試驗的幾點說明有這么一句話:“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通常都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來源之一,因此在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時,應當考慮重復性對測量結果的影響。”以上所說的重復性,是指標準裝置的重復性,而非被校器具的重復性。標準裝置的重復性是個性化的計量屬性(它與標準裝置的新舊程度、使用頻率、保養狀況、環境條件都有關系),并非檢定規程中的技術要求,因此每家計量技術機構評定出的這個不確定度是有差異的。所以一件器具送東家校與送西家校所得到的示值校準結果不一定是相同的。而依據檢定規程上的技術要求算出來的這個不確定度是最大的不確定度(即最差校準能力),這個當然全國都一樣咯。而您卻錯誤的將此最差校準能力,當作對被校器具進行示值校準所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直接進行了引用。而且還美其名曰“提高了安全性,降低了誤判風險”。 關于被校器具的重復性是否需要考慮,在該標準實施指南第65頁關于“檢定或校準測量不確定度”的填表說明是這樣描述的:“此處的‘測量不確定度’是指在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下,用該計量標準對常規的被檢定(或校準)對象,進行檢定(或校準)時所得結果的不確定度。因此,在該不確定度中應包含被測對象和環境條件對測量結果的影響。”這里所說的“被測對象和環境條件對測量結果的影響”,不是指檢定規程中的技術要求,而是實際影響,是實實在在的對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產生了定量的貢獻。因此說,依據JJF1033的要求,《建標報告》中所評定的不確定度,是指用該測量標準開展檢定/校準時所得到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是“標準裝置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那么依據該標準,無論是對示值(校準值),還是對示值誤差進行校準,都必須考慮被校器具重復性的影響。 關于不確定度在計量業務域的應用涉及到四個標準,上面所說的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是其中之一,它所要求評定的不確定度是“檢定或校準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它與被校器具有關。以下三個標準所說的不確定度與JJF1033-2008有所不同: 1、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該標準要求評定的不確定度是標準裝置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一般不包括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 2、GJB 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該標準要求評定兩個不確定度,一個是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同上),一般不包括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另一個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注:檢定或校準的測量結果是指檢定、校準得到的被測件的示值誤差、校準值或修正值),并且在5.2.12.3條明確指出:“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只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一般不應直接引用作為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并且還特地給出注釋:“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僅與測量標準、測量原理和測量方法有關,還與實際被測件有關”。 3、CNAS-CL07:2011《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該標準主要是說CMC(校準與測量能力)與校準證書中報告測量不確定度的關系,其中第5.5條說:“在校準證書中報告測量不確定度的來源時,應包含校準期間短期的不確定度分量和可以合理的歸為來源于客戶的被校設備的不確定度分量。一般情況下,不確定度應包含評估CMC時相同的分量,除非評估的“現有的最佳儀器”的不確定度分量被客戶儀器的不確定度分量取代,因此,報告的不確定度往往比CMC大。”第5.6條說:“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在證書中報告的測量不確定度,不得小于(優于)認可的CMC”。 從以上的四個標準看,測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只是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分量,都沒有看到像您所說的“引用檢定規程中的最大允差技術要求”做一個B類評定,就當作示值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發布。從上述第2、3點看,對被校器具進行校準所出具的《校準證書》中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應該大于CMC,更應該大于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而不是像您所說的“理應小于這個評定結果”(這個所謂的“平的結果”實際上是最差能力)。如果真像您所言,那量值傳遞從上至下,不確定度將越傳越小,豈不怪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