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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示值和示值誤差的測量不確定度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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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285166790 發表于 2014-5-15 17:07:1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50# 規矩灣錦苑


   我那個解釋不是很正確,還是按溫度計的案例中的解釋去理解吧。就這個案例我專門看了類似的案例,的確處理方法是相同的。案例建立的測量模型只是簡單寫了個公式,但實際想表達的內容比測量模型多,所以造成了理解上的一些困惑。在別的類似案例中呢,也有以類似方式寫測量模型的,這個校準值也被稱為被測示值的最佳估計值,是和被測儀器示值相聯系的,所以被測儀器示值的重復性是要包含進去的,這樣評出的值才能反映出被測儀器的質量,才有使用的意義。如果您認同案例的評定,那么也就可以采信它的后續是否相等的分析了。
152#
路云 發表于 2014-5-15 22:39: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5-15 02:50 編輯

回復 149# 規矩灣錦苑
校準就是對刻度值或顯示值的賦值,如果那個刻度值或顯示值是“首次標定時賦的”,那就是首次校準的結果。現在重新賦值,此時的顯示值就應該是9.98kg,不是10.00kg,這就是本次校準的結果,這個結果仍然屬于對刻度值或顯示值的“賦值”,賦予新的量值。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14 19:57

這種解釋毫無道理。“校準”是確定被校器具所指示的量值與標準所復現的參考量值之間的關系,原示值仍然沿用;而“賦值”是將標準所復現的參考量值賦予量值未知的被測對象,如果是重新賦值,且需保留原示值不變,則必須對被測器具進行調整,要么對刻度值位置重新做標記,要么采取物理方法消除其誤差(如:增加或減少被測砝碼的材料,使其質量與原標稱值一致);另一種賦值則是將原標稱值棄之不用,以新值取而代之重新作為“標稱值”。如:標準硬度塊的檢定,原標稱值是25.3HRC,一年后經檢定其硬度值為25.1HRC,那么就以新值作為其“標稱值”取代原標稱值,并在硬度塊上重新刻標識。電子秤可不一樣,加放9.98kg的標準砝碼,電子秤的顯示值是“10.00kg”,這種情況是“校準”,所套用的測量模型是L=Ls+d。而不是像你所說的“此時的顯示值就應該是9.98kg”。如果要顯示“9.98kg”,那就必須調整電子秤的放大系數,使其顯示成“9.98kg”,那才叫“賦值”,此刻才能套用測量模型L=Ls。

將9.98kg賦值給10.00kg,而且顯示的量值仍然是10.00kg”,這句話怎么聽都覺得別扭,完全沒有邏輯性。何謂器具的“示值”?示值是讓器具的操作者或使用人能直接從器具的顯示部位看得見、讀得到的值

15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15 23:15:0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52# 路云

  老兄說:“校準”是確定被校器具所指示的量值與標準所復現的參考量值之間的關系,這是非常正確的。因此,每一次的校準都是“確定被校器具所指示的量值與標準所復現的參考量值之間的關系”,“被校器具所指示的量值”仍然是那個固定位置,但由于時間的推移,“與標準所復現的參考量值之間的關系”改變了,該位置(刻度或顯示值)的真實值變化了,需要用計量標準重新對其“賦值”。示值校準是對“被校器具所指示的量值”的校準,“所指示的量值”就是標稱值、名義值或規定的刻度值、顯示值。一般來說,對于儀器都是整刻線值和顯示值,因此,10.00kg的刻度或顯示值就是“指示值”,標準值9.98kg就是賦給該“示值”的值,如果下次校準標準值變成了10.00kg,那么下次電子秤的10.00kg這個“示值”就變成了10.00kg。在下次校準標準值是9.99kg,那么第三次示值10.00kg的校準結果就是9.99kg。示值是不變的,示值的每次校準結果是變化的。
154#
路云 發表于 2014-5-16 07:40:14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53# 規矩灣錦苑
一般來說,對于儀器都是整刻線值和顯示值,因此,10.00kg的刻度或顯示值就是“指示值”,標準值9.98kg就是賦給該“示值”的值,如果下次校準標準值變成了10.00kg,那么下次電子秤的10.00kg這個“示值”就變成了10.00kg。在下次校準標準值是9.99kg,那么第三次示值10.00kg的校準結果就是9.99kg。示值是不變的,示值的每次校準結果是變化的。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15 03:15

如果我每個周期“校準”時都將刻度線重新做標記,或調整被測器具的放大系數,使其指示值或顯示值與輸入的參考值Ls一致,滿足測量模型L=Ls,那豈不是示值(所指示的量值)永遠不變,示值的每次校準結果也不變嗎?這是不是校準?不是校準又是什么?只要是使用物理手段改變了被校/測對象的計量屬性,使其滿足L=Ls,都可以認為是對其重新賦值(定值、定度、標定)。如果沒有采取物理手段改變了被校/測對象的計量屬性,且被測對象的量值未知,那就是首次賦值(定值、定度、標定、測量),測量模型L=Ls仍然成立。如果沒有采取物理手段改變了被校/測對象的計量屬性,且被測對象的量值已知,那就是校準,測量模型L=Ls+d成立。
15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16 21:48:3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54# 路云

  校準不是做標記,因此更談不上重新做標記。校準是“賦值”,也可以說是為已做標記(刻線)的名義值“賦值”。已做標記的指示值是不變的,每次校準結果的不同說明了改變的是該指示值的“實際值”,是用計量標準值賦予該“示值”的真實量值發生了變化。
  校準也不是“采取物理手段改變了被校/測對象的計量屬性”,只是用計量標準的值來表征被校/測對象的計量屬性。“采取物理手段改變了被校/測對象的計量屬性”的活動屬于對被校/測對象返工、返修、修理和調整。
  測量模型L=Ls表達的含義是指計量標準顯示的值就是被校對象的實際值L,這就是對示值賦予標準值。測量模型L=Ls+d 的含義是被校對象的實際值等于計量標準的值加上某兩個量值的差(例如計量標準值與被校對象量值之差)d,這個測量模型含有兩個量值的差,同時執行了“兩個量值之差”的校準,與純屬示值的校準不同,這個測量模型包含有對類似“示值誤差”的成分d 的校準。
156#
路云 發表于 2014-5-17 13:52:4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55# 規矩灣錦苑

校準不是做標記,因此更談不上重新做標記。校準是“賦值”,也可以說是為已做標記(刻線)的名義值“賦值”。已做標記的指示值是不變的,每次校準結果的不同說明了改變的是該指示值的“實際值”,是用計量標準值賦予該“示值”的真實量值發生了變化。

校準不是“賦值”,“實際示值”也不是“實際值”,校準要確定的是“實際示值與標準值的關系”,而不是“實際值與標準值的關系”。你又犯了我在139樓所說的偷換概念的錯誤,即將實際示值L與實際值La劃了等號。為了便于討論,我們還是將討論中所涉及的測量模型和變量做如下梳理:

測量模型①:LaLs,式中La—被校對象的實際值,Ls—由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標準值);

測量模型②:dL-Ls,式中L—被校對象的實際示值,d—被校對象的實際誤差值,Ls—同上;

測量模型③:LLs+d,式中變量同模型②。

注:以上測量模型中我們對被校對象的實際示值L與實際值La作了嚴格的界定。

測量模型①是賦值(定度、定值、標定)的測量模型,這個模型至少表達了兩個信息:第一,等式左邊是被校對象的實際值La,等式右邊是測量標準所復現的標準值Ls(參考值),整個模型與被校器具的計量性能(重復性、穩定性、示值誤差)無任何關系。用同一標準重復進行10次測量,可以得到10個相同的結果;第二,與被校對象的實際示值L(或標稱值)無任何關系,即無論實際示值L是多少,都不會改變實際值La的大小。正因為它與被校對象的實際示值L無關,所以它不是對實際示值L的校準(與校準的定義不符),而是賦值。換言之,整個過程就是標準量值的復現。由于輸出量中無實際示值L的蹤影,所以依據該模型評定出的不確定度不是實際示值L的不確定度,而是實際值La的不確定度。由于它的輸入量只有一個Ls,只與標準裝置有關,而與被校對象的性能無關,所以這個實際值La的不確定度就是標準裝置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這個不確定度從理論上說,是不隨被校對象的計量性能而改變的(無論被校對象的準確度、重復性如何改變,標準裝置自身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是始終不變的),它不應該作被校器具示值L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出具在《校準證書》中,而是應該作為校準所使用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列在標準信息欄中。而你卻錯誤的將它當作被校器具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所以才會錯誤的認為“無論被校器具的重復性有多大差異,所得到的示值的不確定度都是一樣的”

測量模型②是示值誤差的測量模型,在這個測量模型中d作為輸出量,它與LLs兩者都相關。因此它的不確定度由兩個輸入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需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此時的實際示值L作為輸入量,我們只將它的重復性作為該不確定度分量的來源,它與標準值Ls引入的不確定度無關(這點與L作為輸出量是不同的)。

測量模型③是實際示值的測量模型,它是由測量模型②推導變換而來,這個測量模型也表達了兩個信息:第一,等式左邊的輸出量是被校對象的實際示值(或標稱值),而不是實際值La,因此L不一定與Ls恒等。第二,LLs來自于不同的源,L并不會因為Ls的恒定而不變,也不會因為Ls有微小的變化L就一定會作相應的改變。這恰恰說明了這個量是與被校對象計量性能有關的量,體現在等式右邊的實際誤差d中。實際示值L的不確定度也由等式右邊的兩個輸入量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與模型②相比,盡管只是將Ls從等式的一邊移到了另一邊,但Ld兩者的角色卻發生了根本性的互換。在上面我們說了dLLs兩者都相關,但此時d作為輸入量時,它同樣也只將它的波動性作為該不確定度分量的來源,此時d的波動性只與L有關,與Ls無關。我們可以通過Δddmaxdmin=(LmaxLs)-(LminLs)=LmaxLmin的推導過程得到佐證。因此d的波動性與L的重復性是完全同步一致的關系。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模型②還是模型③,除了實際示值L與實際誤差d兩者互為相關外,只有當它們處于輸出量角色時才與標準值Ls相關,此時評出的輸出量的不確定度才是實際示值L(或示值誤差d)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當它們處于輸入量角色時,它們都不與標準值Ls相關,此時它們各自引入的不確定度不是輸出量最終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而是輸出量最終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一個貢獻分量。

15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17 22:22:4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56# 路云

  我說的實際值指的就是您說的實際示值,因此,校準要確定的不是“實際示值與標準值的關系,而是標稱示值與標準值的關系,或者說名義示值與標準值的關系,將標準值賦值與被校測量設備的標稱或名義示值。那么:
測量模型①:La=Ls,被校參數的儀器示值,式中La—賦予被校對象的實際值,Ls—由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標準值);
測量模型②:d=L-Ls,被檢參數是儀器示值誤差,式中L—被校對象的顯示值,d—被校對象的示值誤差值,Ls—由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標準值);
測量模型③:L=Ls+d,被檢參數是實物量具的實際值,式中L—被校實物量具的的實際值,d—標準裝置指示器讀得的被校實物量具量值與主標準器所復現的量值(標準值)之差,Ls—由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標準值)。
  因此,三個測量模型表達的被校對象不同,被校參數不同,輸入量不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不同。
158#
路云 發表于 2014-5-18 00:21: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5-17 04:22 編輯

回復 157# 規矩灣錦苑

“實際示值”(或稱“標稱值”)與“實際值”完全是兩個概念。用10kg的標準砝碼放在電子秤上,電子秤所顯示的“10.02kg”這才是實際示值,實際值仍然是10.00kg。如果用該電子秤去稱量一未知重量的物體,如果顯示的重量是“10.02kg”,那么“實際示值”就是10.02kg,被測物體的“實際值”(經修正后)就是10.00kg。

159#
路云 發表于 2014-5-18 07:09:2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5-17 11:13 編輯

回復 157# 規矩灣錦苑
測量模型①:La=Ls,被校參數的儀器示值,式中La—賦予被校對象的實際值,Ls—由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標準值);
測量模型②:d=L-Ls,被檢參數是儀器示值誤差,式中L—被校對象的顯示值,d—被校對象的示值誤差值,Ls—由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標準值);
測量模型③:L=Ls+d,被檢參數是實物量具的實際值,式中L—被校實物量具的的實際值,d—標準裝置指示器讀得的被校實物量具量值與主標準器所復現的量值(標準值)之差,Ls—由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標準值)。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17 02:22

模型中變量的解釋怎么到你這里就全變了呢?模型①中的La是賦予被校對象的實際值,那么該測量模型就是被校對象實際值的測量模型,怎么你又將它解釋為被校參數的儀器示值了呢?

模型③與模型②的變量完全一致的,L在模型②中是被校對象的顯示值,到了模型③中怎么就變成了被校實物量具的實際值了呢?你這不是偷換概念嗎?明明“實物量具的實際值”在模型①中解釋過了,怎么又變臉跑到模型③中去了呢?所以我在156樓就指出了,你是將實際示值L與實際值La劃了等號

模型③是用于對被校計量器具(有示值輸出的)進行校準的,不是用于計量器具對未知量值的被測對象進行測量的。對未知量值的被測對象進行測量的測量模型應該是測量模型④XL-e,式中:X—被測對象的實際值,L—計量器具(或測量設備)上所顯示的實際示值,e—計量器具(或測量設備)的系統誤差。

16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18 22:34:5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59# 路云

  什么是測量模型呢,說白了就是用輸出量與各輸入量之間的函數關系表達的被測量測量結果的式子。  測量模型①表達的是被校儀器示值的測量結果的式子,La為賦予被校儀器特定示值的實際值,就是示值的測量結果,Ls為由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La=Ls這個測量模型所要表達的是被校儀器某特定示值的測量結果,特定示值的測量結果是La,這個La的大小等于計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Ls。這不是偷換概念,這就是測量模型表達的本質含義。這個測量模型的含義如果清楚了,其他測量模型的含義也就迎刃而解了。
  世界上本來就不存在被校儀器實際值的測量模型,只存在被校儀器示值的測量模型和被校儀器示值誤差的測量模型。所謂“被校對象實際值的測量模型”均為“被校實物量具實際值的測量模型”。
161#
路云 發表于 2014-5-19 00:31:5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60# 規矩灣錦苑

毫無道理,一會兒說模型①中的La是實際值,一會兒說模型③的L是實際值,這是兩個完全不相等的量,為何非要強行將其劃等號?何謂“示值”?“示值”就是被校器具指示/顯示裝置所指示/顯示之值(或標稱值),是讓操作者能直接識別讀取的量值。何謂“實際值”?“實際值”就是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它與示值大小有關系嗎?沒有任何關系。管它示值多大,實際值會改變嗎?不會。測量再多次,實際值的大小永遠是那個標準值,但每次的示值(不包括無示值變化的標稱值)是不同的。在電子秤上加放10.00kg的標準砝碼,電子秤上顯示“10.02kg”,恐怕連小學生都知道哪一個是示值,哪一個是實際值。重復測量3次,得到3個示值讀數(10.01kg、10.02kg、10.03kg),你究竟是哪一個示值的測量結果呢?光靠測量模型①La=Ls能套得上嗎?能套得出什么名堂呢?等號左邊的被測量La與這三個示值L根本就搭不上界,它就是一個“實際值”,它只與Ls有關,與示值L無關。因此它就是“實際值”的測量模型,僅適用于賦值、定值、標定、測量等操作對象的量值未知的情況。對已有的示值,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賦值”,只存在重新賦值(將原示值或標稱值棄之不用)。原有的示值是首次賦予的,是不會改變的。后續檢定/校準,它所代表的實際值(標準值)會發生變化。校準的目的就是要確定原有示值與實際值(標準值)的關系,根本就不存在賦值的操作。賦值猶如取名字,取名字的目的是讓人識別和讀取。按照您的解釋,首次做標記是賦值(相當于取名字),后續校準還需要賦值(注:我認為不存在),這個賦值又不是重新賦值,因為賦了新值后又不用,還是用老示值,相當于改了新名字又不用新名字,還是用原來的老名字。這怎么能稱之為“賦值”呢?張三的腦門上貼著“張三”,第二年你又給他取了一個叫“張四”的名字,可腦門上仍然貼的是“張三”,這個“張四”的名字恐怕只有你一個人叫了。

162#
285166790 發表于 2014-5-19 09:02: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4-5-19 09:21 編輯

你們還在討論這個問題啊,我看了幾本書,無論測量模型怎么寫,是寫成 :示值誤差=...,還是:校準值=...,最終合成都是由那幾個部分組成,被測儀器的重復性是肯定少不了的,除非被測儀器特別穩定才不用考慮,所以最終結果都是一樣的。根據目前大多書上例子來看,評定并不是機械的緊扣測量模型,因為那樣除非模型表達的十分全面,十分嚴密才行,但一般來說,沒幾個模型能做到的。
16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19 20:28:0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62# 285166790

  如果您看到的幾本書,無論測量模型怎么寫,是寫成 :示值誤差=...,還是:校準值=...,最終合成都是由那幾個部分組成,被測儀器的重復性是肯定少不了的,那么可以肯定地說,該書的作者一定是在偏離測量模型的情況下閉著眼睛在評定測量不確定度,其書寫的測量模型一點作用都沒起到,書寫測量模型完全是一種無用功,其不確定度評定程序嚴重違背JJF1059.1-2011的規定,評定結果一定是錯誤的。
164#
285166790 發表于 2014-5-19 21:22: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4-5-19 21:32 編輯

回復 163# 規矩灣錦苑


   這個您可以自己找幾本比較權威的書看看是不是案例和我說的一樣,我對這些案例的總結是,除非被測儀器是穩定的實物量具,比如砝碼,它的重復性一般可以忽略不計,否則不確定度評定中必然包括被測儀器的重復性。這里您要注意一下,有些被測儀器雖然是實物量具,但是案例仍然考慮了它們的重復性,比如JJF1059.1中量塊的案例,它的模型也是:校準值=....         雖然量塊也算實物量具,但是它依然引入了長度差的不確定度分量,這個分量是被測量塊的重復性,雖然讀數是標準器的,但是由于標準器的準確度、穩定度肯定更高,所以重復性還是主要來自于被測量塊的。它這個模型盡管寫的比較細,就這也做不到一一對應,比如u(d)還是兩個分量合成的,光看公式只有d一個量。別的書我看了,類似溫度計的案例那樣簡單寫個公式當測量模型的情況不是一個兩個,但是評定中都包含了被測儀器的重復性。所以我的總結是測量模型僅供參考,不能說模型中看不出來的量就不評,其實一些影響量都是隱藏在測量模型中,要靠一定的經驗來發現它們,并且要注意量的相關性,這是被很多人忽視的,所以即使模型不同也不見得結果就不同。從常識來說,評定必然要體現被測儀器的重復性等性能,不然又有什么意義。這是我總結的,您可以再多看些書中的案例來總結一下。
16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19 21:35:4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61# 路云

  測量模型中使用什么符號完全是書寫測量模型的人員自己的權力,相同的符號在不同的測量模型中可能含義不同,不同的符號在不同的測量模型中也可能含義完全相同,這都是正常現象。例如儀器的示值誤差可能有人用Δ表示,也可能有人用d表示,被校對象的實際值有人用La,也并不反對有人用L或其它符號。因此,符號代表的含義應該根據書寫測量模型的人給出的說明或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給出的符號說明。
  La=Ls既然表示儀器示值校準的測量模型,La表示被校對象的實際值,Ls表示由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是必然的。
  d=L-Ls既然表示儀器示值誤差校準的測量模型,式中d為被校儀器的實際示值誤差,L作為被校儀器的實際顯示值,Ls作為計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也是必然的。
  L=Ls+d是量塊檢定規程給出的測量模型(公式E.10)的縮寫,其中d代表了公式中除Ls外的所有項的綜合,其主要來源是從接觸式干涉儀上讀得的被校量塊與標準量塊的中心長度之差,L是被校量塊中心長度的“實際值”校準結果,符號Ls的含義我想就不用我解釋了。總之這是實物量具的實際值校準測量模型,不是儀器的示值校準測量模型。如果我們要討論儀器示值和示值誤差的校準結果不確定度是否相等這個主題,就應該盡量規避其它的問題,緊緊圍繞La=Ls和L=Ls+d這兩個測量模型的不確定度評定討論,分析一下這兩個測量模型的輸出量的不確定度是不是應該相同。
16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19 21:50:3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64# 285166790

  實物量具的實際值校準測量模型中的輸入量因為還有兩個量值的差,示值誤差校準的測量模型也是兩個量值之差,因此兩者不確定度評定程序相類似,討論示值和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異同時,應該回避實物量具的校準,僅就儀器的示值測量模型和示值誤差的測量模型來討論。
  您所說的現象的確存在,但無論這種評定出現在如何權威的文書中,如果測量模型的輸入量中全部都是已知信息的,評定過程出現了A類評定都是錯誤的。測量模型中的輸入量沒有被校儀器的讀數,評定被測儀器的重復性給校準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顯然是嚴重違反不確定度分量評定“既不遺漏也不重復”原則的,評定結果肯定是錯誤的,不可信的。
167#
路云 發表于 2014-5-20 07:12:1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65# 規矩灣錦苑

“符號代表的含義應該根據書寫測量模型的人給出的說明或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給出的符號說明。 ”這句話我非常贊同,每個變量的含義也就不可能出現兩重性。“La=Ls既然表示儀器示值校準的測量模型,La表示被校對象的實際值,Ls表示由測量標準所復現的量值是必然的。 ”這個解釋完全是將“儀器示值”“被校對象的實際值”劃了等號。如果每一級示值校準都是用模型①La=Ls,那就可以得出“被校儀器示值的不確定度=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的結論,因為模型中沒有其它不確定度分量的來源,也與被校器具的重復性無關。以此類推“測量標準示值的不確定度=上一級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最后可以推到“工作計量器具示值的不確定度=國家計量基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結論。《校準證書》中給出不確定度信息的地方有兩處,一處是所用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即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Ls),另一處是被校器具示值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您出具的證書,是不是這兩處的值均相同?如果不同,這個被校器具示值的不確定度您又是如何評出來的。

“您所說的現象的確存在,但無論這種評定出現在如何權威的文書中,如果測量模型的輸入量中全部都是已知信息的,評定過程出現了A類評定都是錯誤的。測量模型中的輸入量沒有被校儀器的讀數,評定被測儀器的重復性給校準結果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顯然是嚴重違反不確定度分量評定“既不遺漏也不重復”原則的,評定結果肯定是錯誤的,不可信的。”這是您在166樓回復量友285166790的原話,所以才會導致出現上文所說的荒謬結論。您只是一味的強調“既不遺漏,也不重復”的原則,卻沒有意識到您用錯了測量模型,導致不確定度分量的遺漏。至今我沒有看到哪一份《校準證書》所給出的示值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與被校器具的重復性無關的。客戶送校的100件同類器具,得到的都是相同的不確定度結果(即使重復性再差也是如此),讓客戶如何去做計量確認呢?這個不確定度又有何參考意義呢?

168#
285166790 發表于 2014-5-20 08:26:4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4-5-20 09:14 編輯

回復 166# 規矩灣錦苑


       JJF1059.1在第9頁提到:不確定度的來源在分析時,除了定義的不確定度度外,可從測量儀器、測量環境等方面全方面考慮。現在很多案例中用的基本公式作為測量模型,那么就只是體現了定義的不確定度,其它影響量要自己分析合成。比如:示值誤差=被測儀器示值-校準值,這只是理論公式。按說,校準值的模型也應寫成:校準值=被測儀器示值-示值誤差,現在有的案例大都寫成:校準值=標準器示值+修正值。其實以上兩種寫法理論上都成立,但都沒有在模型中全面反映各個分量,第一種模型中右側沒有體現標準器的讀數,第二個模型右側沒有被測儀器的示值,實際評定中還要考慮環境溫度等因素的影響,模型中都沒有直接體現的量多了,所以如果按照死扣模型的方法來分析,那就都沒法工作了,或者您是怎么開展這方面的工作的呢,能提供點例子給我參考嗎?
16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20 21:08:4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68# 285166790

  目前許多發表的或出版物中的不確定度評定報告都不夠規范,有的已知條件給出丟三落四,甚至未給出;有的不給出測量模型,或者把給出的測量模型甩在一邊去進行所謂的不確定度評定;有的不計算靈敏系數,隨意將不確定度分量加以合成;有的千遍一律地都分析什么A類不確定度和B類不確定度,似乎沒有A類不確定度就對不起它;還有不少不確定度評定報告沒有結論,搞不清楚其分析了半天不確定度到底是要解決什么問題,問題是否得到解決,……。
  “示值誤差=被測儀器示值-標準值”和“被檢儀器示值的實際值=計量標準復現的值”分別是通行的示值誤差和示值的簡易測量模型。如果對示值加以修正,那么“被檢儀器示值的實際值=計量標準復現的值+修正值”為其測量模型。“名義值或公稱值的校準值=主標準器的復現值+顯示器顯示的被校儀讀數值與計量標準值的差”為實物量具的校準測量模型。
  對測量不確定度分量的評定,的確應該根據測量模型的輸入量一個一個地評定,有多少個輸入量就有多少個標準不確定度分量,不可以多也不可以少,這在4.2.7條已經說明白了。 JJF1059.1在第9頁提到的“不確定度的來源在分析時,除了定義的不確定度度外,可從測量儀器、測量環境等方面全方面考慮”,是指對某個分量評定時還應該考慮構成測量該輸入量的測量過程“人機料法環”諸要素的影響,即測量該輸入量使用的測量儀器、測量環境等方面對該輸入量的影響應全方面考慮,在不確定度評定中這種處置被稱為對不確定度分量的子項進行分析。
170#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20 21:50:1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67# 路云

  說得對,我們校準的被校對象就是儀器的示值,那么測量模型就應該表達被檢儀器示值的校準結果等于什么,因此被檢儀器示值的校準結果等于計量標準值,或者被檢儀器示值的實際值等于計量標準值就是儀器示值校準活動的測量模型,或者說就是儀器示值校準結果的測量模型。
  雖然示值校準都是用模型①La=Ls表達,但卻推導不出“工作計量器具示值的不確定度=國家計量基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的結論。儀器示值校準的測量模型并不是計量標準示值校準的測量模型。這個測量模型的輸出量是La,輸入量是Ls,評定的是La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La的不確定度不是Ls的不確定度,而應該說是“由Ls的允差或最大誤差給La引入的不確定度”,Ls的不確定度是由校準該計量標準示值的另一個校準活動和使用的更高一級計量標準的允差所引入。
  “既不遺漏,也不重復”的原則是必須強調的,測量模型也是不允許寫錯的,這兩個之中任何一個錯誤都足以否定不確定度評定的結果。對于示值誤差的校準,“沒有看到哪一份《校準證書》所給出的校準結果不確定度是與被校器具的重復性無關的”,那就對了。如果對于儀器示值的校準證書給出的示值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增加了被校器具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其不確定度評定結果那就一定錯了,因為它違反了不確定度分量不得重復的原則。對儀器的校準,絕大多數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均規定對“示值誤差”校準而不是對“示值”校準,所以路兄說“沒有看到哪一份《校準證書》所給出的示值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與被校器具的重復性無關的”也屬正常,不過應將話中的“示值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更改為“示值誤差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更為妥帖。
171#
路云 發表于 2014-5-21 00:47:0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70# 規矩灣錦苑
La的不確定度不是Ls的不確定度,而應該說是“由Ls的允差或最大誤差給La引入的不確定度”

這是哪里出的規定?允差是什么?允差是技術要求,不是測量標準裝置本身的誤差。Ls是測量標準裝置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使用環境的不同、使用年限的不同,測量標準裝置的復現性都是不同的。否則撰寫《建標報告》要評不確定度干什么?CNAS要求校準實驗室評定CMC(校準與測量能力)干什么?全國的校準機構都照你這么做,所有的測量標準裝置都套用檢定規程上最大允差技術要求,只需進行B類評定,那全國的校準機構的校準能力不都一樣了嗎?這個測量模型La=Ls按你的這種不確定度評法,全國所有同型號、同規格的送校計量器具的示值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是一模一樣的,無所謂東家校還是西家校,還選什么合格供方啊。不確定度根誤差大小沒有絲毫關系,誤差大不確定度就一定大嗎?一個是準確度指標,一個是可靠性指標,兩者根本挨不上邊。不確定度只與被校器具本身或測量標準本身誤差的波動性大小(不是技術要求)有關。它是一個區間的概念,誤差是一個點的概念。A器具示值誤差+1.0%,誤差波動范圍為0.5%,B器具示值誤差-5.0%,誤差波動范圍也是0.5%,那么它們倆誤差不同,但因誤差波動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應該是一致的。《校準證書》給出的結果通常有兩種,一種是給出“標準值”、“實測值”和“擴展不確定度”;另一種是給出“校準點”、“示值誤差”和“擴展不確定度”,而且前一種《校準證書》也并不少見。《校準證書》中并未說明該不確定度是“實測值的不確定度”還是“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這正是因為這兩個不確定度是一致的,所以才無需做說明。用通俗的語言來描述,不確定度可以理解為被測量值的波動區間大小,這個區間具有一定的置信概率。而這個波動區間大小無論是“示值”也好,“誤差”也罷,對于同一被校器具來說都是同步一致的(注:這里說的“波動區間的大小”不是指“波動區間的坐標”,區間的大小與這個區間落在什么位置無關)。如果某臺器具的示值不確定度很小,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很大,那可真是一朵奇葩了。難道不是嗎?看了這兩個不確定度給人的感覺就是這臺器具的示值很穩定可靠,示值誤差不穩定也不可靠。世上能找到這種器具嗎?

172#
whcjk 發表于 2014-5-21 08:30:09 | 只看該作者
我個人兩者沒有沖突,示值是在給出標準值情況下的示值,示值誤差也是需要與標準值進行比較,不確定度來源應該是一樣的
173#
285166790 發表于 2014-5-21 17:22:0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4-5-21 17:24 編輯

回復 169# 規矩灣錦苑


   在JJF1059.1中的4.2.2已經指出,簡單的直接測量中測量模型可以簡化為Y=X,而且也可以應用于指示類測量儀器,底下的注有例子,壓力表的。即使模型簡化為Y=X ,被測儀器的重復性也包含在輸入項內,是一個分量,原因是,我們的校準值肯定是某個測量點,比如50℃的,但是被測儀器由于重復性它的量值不可能總是穩定在50℃,比如波動到了51℃ ,這時讀取的校準值就不能算50℃的了,所以讀取的標準器的示值也應該-1℃才能算50℃時的校準值。因此模型輸入項:標準器讀取的示值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具有和被測儀器是相同的重復性,那么在合成時引入被測儀器的重復性作為替代是沒有問題的。
17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22 23:25:04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73# 285166790

  一定要注意JF1059.1中的4.2.2給出的分別簡單到Y=X1-X2和Y=X的兩個測量模型不同使用場合。Y=X1-X2是用于示值誤差或兩個值的差的測量或校準,Y=X是用于使用測量設備檢測被測產品的某個參數,或使用計量標準檢測(校準)被校儀器的某個示值。因此示值校準和示值誤差校準的測量模型完全不相同,千萬不要混為一談。  你所說的“底下的注有例子,壓力表的”理解有誤,應該是“用壓力表測量壓力”的測量模型,也可以說是用標準表校準被校壓力表示值的,而不是用標準表校準被校壓力表示值誤差的測量模型。在“用壓力表測量壓力”或用標準表校準被校壓力表示值的時候,測量模型為Y=X,模型中無與被測對象有關的輸入量,增加一個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嚴重違反了分量分析“既不遺漏也不重復”的原則的,是錯誤的不確定度評定報告。
17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5-23 00:01:4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71# 路云

  在進行不確定度B類評定時,使用了一個極為簡單的公式:ui=a/k。k是包含因子就不用說了吧,a是什么?
  對于校準方法的不確定度而言,這個a就是所用計量標準的“允差”,其信息可在檢定規程中查到;
  對于一個具體的校準結果而言,所用的計量標準是有檢定證書的,分析該校準結果由計量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時,計量標準的具體誤差a的信息可由檢定證書查到,查到的a就是檢定證書給出的最大誤差。
  無論是以上哪種情況,“測量標準本身誤差的波動性”都包含在a中,即包含在計量標準“允差”或“最大誤差”之中,不可以再增添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如果是示值誤差校準,因為輸入量中有被校儀器的讀數,必須增添被校儀器重復性引入的分量,而如果是示值的校準,測量模型中并無與被校儀器有關的任何輸入量,隨意增添重復性引入的分量是錯誤的不確定度評定。
  《校準證書》給出的結果通常有兩種,一種是給出“標準值”、“實測值”和“擴展不確定度”;另一種是給出“校準點”、“示值誤差”和“擴展不確定度”。給出哪一種校準結果,必須按校準規范或檢定規程的規定。要求校準示值誤差就絕不能給出示值校準結果,反之亦然。《校準證書》中對給出的不確定度是“實測值的不確定度”還是“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不加說明是檢定/校準人員的嚴重失誤,是對“顧客是關注焦點”原則的違背。
  不確定度可以理解為被測量值的波動區間大小,但對于“示值”這個被測對象和“誤差”這個被測對象,前者是一個量值,后者是兩個量值的差,即便是同一被校器具也是不同的參數。一定要說不同的被測參數的不確定度相等無論如何是站不住腳的。示值和示值誤差的校準使用了同一個計量標準,它們當然有一定的關系(很可能是強相關),如果某臺器具的示值不確定度很小,示值誤差的不確定度很大,那可真是一朵奇葩了。但因為它們有關系甚至是強相關,就判定它們的不確定度一定相等,顯然是錯誤的,世界上強相關的量太多了,它們的不確定度仍然各是各的,不能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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