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讓我怎么說你呢?我已經告訴你N遍了,法定機構的檢定權已經由計量法給予或確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所謂“授權”只是內部檢定項目的職能分配或稱為工作任務的分工。 你說了N遍與放了N遍的屁沒什么兩樣,因為你之所以自封為“擰種”,是不可能會認錯的。誰告訴你法定機構的檢定權不經考試不經授權就已經確定啦?“內部分工”用得著頒發《計量授權證書》嗎?狗屁不通! 法定機構與授權機構的分水嶺就在于其開展計量檢定的權力由計量法“法定”,還是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定(我簡稱其為“政定”)。 誰告訴你授權向社會開展檢定(包括強制檢定)、測試任務的機構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啦?哪部法律法規里說了“政定”呀?這是你們規家的“規”定吧? 法定機構只需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立”,不需要“授權建立”,其檢定權力已由計量法確定,只需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開展的檢定項目“分工”。 誰又告訴你“依法設立”就不需要“依法授權”啦?既然檢定權已由計量法確定,那為什么還要脫離褲子放屁頒發什么《計量授權證書》呀?還要什么計量行政部門來“分工”??? 非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其他機構”,“法”沒有確“定”,因此其檢定權必須由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授權”,這個“授權”才是計量法說的“授權”,因此才有了與“法定機構”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的“授權機構”。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說的“授權”,與《計量法》第二十條所說的“授權”,到底是一個意思還是兩個意思呀?到底是說“授權建立”的計量機構,還是說“授權開展”的檢定項目呀?“授權建立”的計量機構,與“法定機構”的法律地位怎么個“完全不同”?。?/font> 我再復述一下重點:“政府依法授權行為”只針對“非法定機構”,法定機構不需要政府“授權”,只需要政府依法“設立”并在系統內部“分工”。政府對法定機構的所謂“授權”不是計量法所說的“授權”,僅僅是內部分工,無非是借用了術語“授權”表述這個本系統的“分工”行為而已。請你不要把心思只用在天天罵街上,看文件要仔仔細細認認真真地思考,要透過文字看本質,要看全局,不要被一葉障目,混淆概念。 你到底算老幾呀?你說是“內部分工”就是“內部分工”啦?哪位權威人士告訴你是借用了屬于“授權”表述這個本系統的“分工”行為???所有人都沒有看到本質,就只有你不懂裝懂、濫竽充數、大糞澆(教)屎的規矩灣看到了“本質”是不是?狗屎一泡!量友曬出的那么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授權證書》,這些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都是一葉障目、混淆概念,沒有透過文字,沒有看到本質,沒有看到全局,都沒有你規矩灣的天門高是不是?恬不知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