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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再議標準考核證書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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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csln 發表于 2020-7-29 13:16:02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29 13:11
回復csln 先生144樓的帖子
  問: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計量檢定機構是“法定檢定機構”,不需要“ ...

你這樣的水平什么也不用學了,你什么也不會明白的,你的文字理解水平是負三歲小孩的,授權證書、規范都給你帖上來了,你還在死嘴硬

152#
路云 發表于 2020-7-29 14:46:10 | 只看該作者

法律法規寫得清清楚楚,依法設立的“法定檢定機構”的檢定權是計量法這個“法律”直接授予,“授權”的檢定機構的檢定權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予的。請問,法律授予與政府部門授予是一回事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授權予的其他部門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是一回事嗎?你還認為“法定機構同授權機構一樣同樣需要授權考核和授權”的觀點不是個錯誤嗎?(摘自規某人150樓回復)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機構由組織考核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頒發計量授權證書。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需要新增授權項目,應當向授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新增授權項目申請,經考核合格并獲得授權證書后,方可開展新增授權項目的工作。

請問規矩灣,這是“法律”直接授予的,還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予的?還有我140樓曬出的兩幅對陜西省計量科學研究院的授權截圖,其中就包括“千分尺”檢定項目的授權,是“勿需授權”嗎?是由“法律”直接授予的,還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予的?

我仍然認為,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是“法定檢定機構”,勿需“授權”, “授權檢定機構”必須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授權”。如果非說“都需要授權”,也絕對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授權。看事物要看本質,不要只看表象。看《授權證書》的表象似乎沒有差別,但前者因為法律已經授權,用不著政府機關再授權,所謂的“授權”本質上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自己依法設立的下屬機構的“職能分配”,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授權”。后者因為法律沒有授權給它,它如果要開展檢定,就必須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這種“授權”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授權。我們絕不能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自己所設機構的“職能分配”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系統外的“其他部門或單位”的“授權”混為一談和劃等號。

擰種”就是“擰種”,鐵證事實已經擺在這里,還在這里沒完沒了的狡辯。又是別人的錯,把政府職能范圍內的“授權”工作,正經歪念成了“職能分配”。同樣的依據,同樣的工作流程,經你規矩灣的三寸不爛之舌舔后吐出來,連性質都變了。這種死不認錯,躺進棺材都要伸手的無賴,哪還有什么底線可言。

153#
 樓主|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29 19:34:3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csln 先生148、149和151樓的帖子
  148樓問:你是瞎子還是裝瞎?還是你是3歲小孩?你已經三項同時打勾迫使政府部分給你合并進行考核了,問你的是你如何把必須有前后順序不同時間的事合并在一起?
  答:請你自重自愛,我相信你不聾也不瞎,相信你不是3歲小孩。三項同時打勾是政府給的申請書格式的要求,并非企業迫使政府如何,而是按政府要求填寫,以便方便政府合理安排審核或考核計劃。政府沒有這個要求,企業也不會主動填寫,也不會主動要求盡可能安排在一起同時進行。“前后順序不同時間”指的是批準或發證時間不同時,但并不影響安排在同一天現場評審。需要填寫計量標準證書號的地方,完全可以在審批授權證書時補填,現場審核已經完成,要相信我們的人民公仆沒有你想象的那么小肚雞腸,補填證書號小事一樁不會有怨言。
149樓問:你說你規矩灣得有多無知、多愚蠢,JJF 1069就叫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你居然說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計量檢定機構是“法定檢定機構”,不需要“授權”?
  答:你有知還是無知,聰明還是愚蠢,不是本論壇討論的主題,本人回避此類問題和語言。請看清楚,《法定檢定機構考核規范》是依據《計量法》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制定的,此處所說“法定檢定機構”既包含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由計量法認可了的真正的“法定機構”,也包括非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計量法沒有授予,必須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所謂“法定機構”。盡管兩種機構的性質完全不同,前者的檢定權限由計量法“授予”,后者的檢定權限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但因為所干工作都是“檢定”,因此技術上的考核都按JJF1069。我們討論的是“法定”檢定機構和“授權”檢定機構的差別,請不要因為兩者都使用了“授權”一詞而否定它們的性質不同。“授權機構”是“授權”一詞的真實含義,準確的說應稱為“政(府)定”機構。“法定機構”雖然也使用了“授權”一詞,但此處“授權”的本意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設立的技術機構的“職責分配”或“分工”,雖然也發給相同格式的《授權證書》,其檢定權限并非“政定”,而是《計量法》授予,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定”。
  151樓問:你這樣的水平什么也不用學了,你什么也不會明白的,你的文字理解水平是負三歲小孩的,授權證書、規范都給你帖上來了,你還在死嘴硬。
  答:這個樓層除了沒有善意,也沒有新的問題提出,我對148和149樓的回答已經很清楚了,因此對151樓帖子就沒必要重復回答了。
154#
 樓主|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29 19:38:05 | 只看該作者
我還是那句話,路云先生一貫概念混淆,因此觀點錯誤,此人討論問題的態度極不端正,發言惡言惡語,滿口噴臭,不值得我的答復,本人拒絕此人參與我的主題帖討論,拒絕回復。
155#
csln 發表于 2020-7-29 20:22: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9 20:26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29 19:34
回復csln 先生148、149和151樓的帖子
  148樓問:你是瞎子還是裝瞎?還是你是3歲小孩?你已經三項同時打 ...


就算是流氓、無賴大庭廣眾之下與人爭論也會顧及基本臉面,也會有一點點底線,你是一點臉面也不要、一點底線也沒有

你可能真的有本事讓公安機關為你沒有出生、不知出生日期、不知性別、不知幾個的孩子同你一并辦理戶口,美其名曰:要相信我們的人民公仆沒有你想象的那么小肚雞腸,補填證書號小事一樁不會有怨言。

如此鐵證如山,還要不停狡辯,你還能再無恥點嗎?
156#
路云 發表于 2020-7-29 21:10:1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9 21:15 編輯

你規矩灣討論問題的態度什么時候端正過呀?你發言有沒有惡言惡語?有沒有滿口噴臭?要不要我把證據曬出來呀?

152樓的帖子,除了最后一段對你惡劣品行的歸納總結,前面對你的觀點的逐條舉證反駁,哪一段哪一句不是針對你的觀點的舉證反駁和正面回答?哪一段哪一句是不正常的惡言惡語?你拿不出任何一份反駁我的證據,就憑你規矩灣的兩片嘴皮張口一句“路云先生一貫概念混淆,因此觀點錯誤”,你就成了墨索里尼,你的觀點就成了一言九鼎的“真理”啦?這是不是就是你那極其端正的態度?理屈詞窮無言以對,沒能力回答就承認自己無能,不要冠冕堂皇的說什么“不值得我的回答”。我152樓帖子,除了最后一段不值得你回答,還有哪一段不值得你回答呀?你另起爐灶拒絕我參與討論,任由你在此唱獨角戲忽悠大家是不是?這恰恰說明你那七寸命門之穴被我點中,脊梁骨又被眾量友所戳,一副茍延殘喘的樣子。

在我152樓曬出的鐵證事實面前都死不認錯,在153樓仍然施展這種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拙劣伎倆回答csln量友的問題。你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你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呀?搬出一本《計量法》來就能證明嗎?這本法誰搬不出呀?我152樓特意用粉紅色字體醒目標示曬出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你瞎了眼看不見嗎?怎么不解讀啦?

法規只是說“依法設置”,哪里說了依法設置的機構不需要授權啦?

157#
 樓主|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30 14:10:2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155樓
  如果你也像極個別人那樣,認為用諷刺挖苦和謾罵的口吻參加技術討論就是“顧及基本臉面”和道德“底線”,大可堅持要你的這種臉面和底線,畢竟每個人的“臉面”和“底線”并不相同。但我認為,技術討論中搞人身攻擊和罵街,才是你所說的“一點臉面也不要、一點底線也沒有”。流氓無賴大庭廣眾之下與人爭論,挖苦諷刺與謾罵是其常態,也是這種人所謂的臉面和底線,因此這種人甚至可以毫無羞恥地在公眾媒體上可以把終生將罵街進行到底作為自己的諾言,并多次公開發誓。
  現在回答你提出的技術問題:古人云“風馬牛不相及”,我認為不能拿牛馬不同的兩種事物互相比喻。“出生日期”、“性別”、“幾個孩子同你一并辦理戶口”,當當事人沒告訴“公安機關”前,只有他自己知道,公安機關無法知曉。但同一個審批授權證書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審批需填寫的計量標準證書號由其確定并給出,在沒告訴你之前,只有他們才知道,你并不知道,因此,在企業填寫申請書時這一欄保留空白,留給審批部門填寫完全合情合理,由他們填寫也是舉手之勞。用只有你知道辦事人不知道的事去解釋只有辦事人知道你不知道的事,就好比是“風馬牛不相及”,因此我認為倒是可用你的話回答你的這個問題:“如此鐵證如山,還要不停狡辯,你還能再無恥點嗎?”。
158#
路云 發表于 2020-7-30 15:44:27 | 只看該作者

論壇量友眾多,有誰吃飽了沒事跑論壇來逮誰罵誰呀?除了空前絕后幾十年如一日毫無學術道德底線地施展惡劣學風,挑釁他人的學術尊嚴的規矩灣,還要誰像他一樣的欠罵難受,沒羞沒臊的招罵,厚顏無的地找罵,無休止的施展不舉證不演示,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篡改原文正經歪念,偷換概念曲解原義,節外生枝無中生有,編造謠言栽贓誣陷。其他量友之間的正常討論,有誰相互開罵的?為什么整個論壇也只有你這個空前絕后的獨孤丁“擰種”被眾多量友千夫所指,而你卻依然我行我素,不僅厚顏無恥,而且還不知羞恥地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姿態,大有撞了南墻也不回頭,躺進棺材不伸手決不罷休,誓將惡劣學風進行到底的“大無畏”氣概。

在公眾媒體上可以把終生將罵街進行到底作為自己的諾言,并多次公開發誓呀?原話怎么說的?把截圖證據曬出來。如此存心惡意的造謠誣陷,可謂是不得好死。

159#
 樓主|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30 16:31:4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20-7-30 16:53 編輯

回復路云156樓的帖子
  說實話,你的問題我已經仁至義盡多次回答了,又鑒于你的道德品質和充滿惡意,你沒有學習和討論的誠意,我實在不想理睬你。既然你又接連不斷求問于我,我就回避你充滿惡意的諷刺挖苦和謾罵,再次回答你156樓帖子的技術問題,希望你不要像你156樓所罵的那樣“瞎了眼看不見”。
  問:你發言有沒有惡言惡語?有沒有滿口噴臭?要不要我把證據曬出來呀?
  答:你承認你通篇充滿惡言惡語,滿口噴臭,這是個好的開端,我真誠的希望你能夠改正。你認為我沒有曬出證據是因為你假裝“看不見”,你提供的絕大多數“證據”就是我的證據,你的那些“證據”恰恰支持我的觀點而否定你的個人理解,我明明白白地告訴你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你一貫概念混淆,錯誤的理解定義,或者是一葉障目不見森林,只看文字表象不解詞匯的本質。
  問:我152樓的帖子,除了最后一段對你惡劣品行的歸納總結,哪一段哪一句不是針對你的觀點的舉證反駁和正面回答?哪一段哪一句是不正常的惡言惡語?就憑你一句“路云先生一貫概念混淆,因此觀點錯誤”,你的觀點就成了一言九鼎的“真理”啦?
  答:歡迎你承認152樓的帖子最后一段話充滿惡意,道德品質低下,盡管你的承認仍然裹著利劍和殺氣。我認為152樓的其它文字還是你的一貫做法,概念混淆,一葉障目不見森林,只看表象不管本質。你沒復制粘貼而是擇抄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兩條規定也是你的一個進步。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動筆抄寫是增強記憶和加深理解的好方法,復制粘貼對深入理解本意沒有好處。
  你擇抄的這兩條都使用了“授權”這片“樹葉”,暫且不說見“森林”,你至少應透過這片樹葉看到后面的“兩棵樹”。都叫“樹葉”,卻長在“法定”機構和“政定”機構兩棵樹上,樹葉也不相同。計量法“法定”機構這棵“樹”,歸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直接管轄,財產權、管理權都屬于它。“授權”機構這棵“樹”,不是“法”定,而是“政”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只監管,財產和管理權都歸“別人家”。因此,《計量法》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法定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等,分別都提出了“法定”和“授權”概念。兩個概念不能混淆,不能因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中的“法定”包含了真正的“法定”和實質的“政定”,就錯誤地認為“授權機構”也是由計量法“法定”的,以為真正的“法定機構”檢定權并非“法”定,而由“政”定了。“法定機構”的檢定權由《計量法》法定,對自己設立的機構,政府只是進行分工。“授權機構”的檢定權是“政(府)”定的,計量法未確定其檢定權,只規定其檢定權由政府授予。
  任何人都不可能是“一言九鼎的真理化身”,你我也都一樣。技術討論只談自己的觀點,你所謂“七寸命門之穴被點中,脊梁骨又被眾量友所戳,一副茍延殘喘的樣子”的惡毒言語,嚇不倒任何人,也阻擋不住大家的發言,只能證明說此話者的道德品質低下,證明他實在無理可講才會如此齷齪。
  問:你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你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呀?搬出一本《計量法》來就能證明嗎?這本法誰搬不出呀?我152樓特意用粉紅色字體醒目標示曬出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你瞎了眼看不見嗎?怎么不解讀啦?
  答:《計量法》是國家的法律,計量法規定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一本《計量法》還不能足以證明嗎?你152樓曬出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是依據《計量法》制定的的下屬“法規”,下層法不能違背上層法。你若覺得與計量法矛盾,就必須按計量法規定去理解你認為矛盾的地方。第十和十二條,對兩種不同檢定機構都使用了“法定”,你就該去看看計量法到底如何規定,計量法明確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是真正的“法”定的機構,并未確定其他檢定機構的檢定權,只規定由“政(府)”授予,應該屬于“政”定的機構。但,政府授予這種機構檢定權是依據《計量法》關于“授權”的規定,說是政府依法授權的,稱為“法定”也不為過。
  本主題帖討論核心是“法定”與“授權”機構的異同,政府授權的的所謂“法定機構”與計量法以法律確定的“法定”機構性質完全不同。如果“你瞎了眼看不見”,我也毫無辦法,隨便你怎么罵,就只能由你,我唯一能辦到的也只能惹不起躲得起,拒絕搭理你。
  問:法規只是說“依法設置”,哪里說了依法設置的機構不需要授權啦?
  答:你能看到“法規只是說‘依法設置’”,那就太好了。法律不說依法設立的還需要“授權”,只說其他機構需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授權”,難道你還不明白《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所說的“授權”,對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與對其他機構不是一回事嗎?難道你真的只認“樹葉”不管“樹”嗎?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檢定權已由計量法確定,還需政府授權嗎?但既然政府規章又說要授權,你就要正確理解這里使用的“授權”,并非計量法所說的“授權”,只不過是政府的“職能分配”或工作任務分工。對其他機構,計量法沒確定其檢定權,要想開展檢定,就必須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授權”,這才是法律規定的真正的“授權”。
160#
 樓主|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7-30 17:31: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20-7-30 17:43 編輯

回復158樓
  問:論壇量友眾多,有誰吃飽了沒事跑論壇來逮誰罵誰呀?
  答:論壇中偏偏就有極個別人“吃飽了沒事跑論壇來逮誰罵誰”,還公開誓言誓死將罵街進行終生。這個人就是“空前絕后幾十年如一日毫無學術道德底線地施展惡劣學風,挑釁他人的學術尊嚴的”的路云先生。此人學著“欠搶”、“招搶”、“找搶”的強盜邏輯,以“欠罵”、“招罵”、“找罵”為由,天天在公眾媒體上發泄其罵人的毒癮,“東扯西繞答非所問,篡改原文正經歪念,偷換概念曲解原義,節外生枝無中生有,編造謠言栽贓誣陷”,動贏揮舞棒子帽子恐嚇與他觀點不同的量友,嚴重污染論壇的語言環境,干擾“其他量友之間的正常討論”。多少人善意勸阻毫無效果,此人“卻依然我行我素,不僅厚顏無恥,而且還不知羞恥地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姿態,大有撞了南墻也不回頭,躺進棺材不伸手決不罷休”,誓將社會流氓罵街的惡習進行到底的“‘大無畏’氣概”,此人天天表演得淋漓至盡,對于這種無可救藥之人,大家也只能聽之任之由他去禍害論壇環境。
  問:誰在公眾媒體上可以把終生將罵街進行到底作為自己的諾言,并多次公開發誓呀?原話怎么說的?把截圖證據曬出來。如此存心惡意的造謠誣陷,可謂是不得好死。
  答:每個人的帖子都在論壇上,自己的誓言在論壇上仍然歷歷在目。沒有人對你的誓言感興趣,也不會有人像你那樣愛好復制粘貼,更不會有人操你的這種閑心。自己的誓言自己清楚,你最近十來年的帖子,包括在本主題帖的帖子,也都是你實現誓言的絕佳鐵證。即便你罵得再惡毒百倍,把“不得好死”罵千遍萬遍,也不會有人幫你“截圖”。既然你想檢查你罵人的實際行動與誓言存在的差距,又愛好復制粘貼,還是你自己拿出1%的罵人時間去查找,去“截圖”吧。我在159樓用最大的耐心和容忍答復了你的帖子,未曾想你的罵癮在158樓再次控制不住如山洪爆發,實在令人失望,可悲,可嘆!
161#
路云 發表于 2020-7-30 21:00: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30 21:20 編輯

你以為我很想理你呀。以為你實在是欠罵,不找罵、不招罵渾身都不得自在。不成全你也實在是對不住你。我有什么東西要求問于你這個自臭不覺大糞澆(教)屎的“學術無賴”呀?我每一次的技術性回帖,都是針對你的觀點,逐條舉證反駁。你卻沒有一次是針對我的反駁表述,拿出過像樣的,讓人信服的證據來予以反駁。不是信口開河的瞎編臆造,就是自拍腦袋的正經歪念。最后就是玩弄這種耍潑的伎倆,說“你的證據就是支持我的觀點”。

你承認你通篇充滿惡言惡語,滿口噴臭,這是個好的開端,我真誠的希望你能夠改正。你認為我沒有曬出證據是因為你假裝“看不見”,你提供的絕大多數“證據”就是我的證據,你的那些“證據”恰恰支持我的觀點而否定你的個人理解,我明明白白地告訴你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你一貫概念混淆,錯誤的理解定義,或者是一葉障目不見森林,只看文字表象不解詞匯的本質。

誰承認了惡言惡語滿口噴臭啊?你是不打自招吧。什么叫“你提供的絕大多數‘證據’就是我的證據”啦?你都不要臉到了如此露骨的地步了。

哪個證據支持了你的觀點呀,無賴?我152樓曬出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以及山東省計量院的《計量授權證書》截圖證據,支持了你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無需授權的觀點嗎?140樓授權查詢結果截圖,支持了你法定檢定機構則只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工作由計量法賦予而勿需“授權”的觀點嗎?

因此,《計量法》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法定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等,分別都提出了“法定”和“授權”概念。兩個概念不能混淆,不能因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中的“法定”包含了真正的“法定”和實質的“政定”,就錯誤地認為“授權機構”也是由計量法“法定”的,以為真正的“法定機構”檢定權并非“法”定,而由“政”定了。“法定機構”的檢定權由《計量法》法定,對自己設立的機構,政府只是進行分工。“授權機構”的檢定權是“政(府)”定的,計量法未確定其檢定權,只規定其檢定權由政府授予。

編這些什么“樹枝”、“樹葉”、“職能分工”之類的天方夜譚來瞎解,也把它包裝成了《計量法》的意思。計量法哪一條哪一款“法定”了不授權就可以成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授權就可以向社會開展檢定業務呀?你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滿足要求,也當然地成了“法定代表”嗎?可以堂而皇之的對外開展檢定業務嗎?你的意思是不是140樓和152樓的截圖證據都是形式主義的“授權”,而不是真正意義的授權?狗屁不通。這恐怕不是“法定”,而是你們規家的“規”定吧。

看看參與你另開爐灶討論的量友,有哪一位像你一樣不受待見,茍延殘喘猶如一只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就什么都清楚了。

《計量法》是國家的法律,計量法規定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一本《計量法》還不能足以證明嗎?你152樓曬出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是依據《計量法》制定的的下屬“法規”,下層法不能違背上層法。你若覺得與計量法矛盾,就必須按計量法規定去理解你認為矛盾的地方。

能證明那為什么還要戴了斗笠又撐傘,多此一舉專門針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去審批頒發《計量授權證書》啊?審批頒發《計量授權證書》違背了上層法了嗎?與計量法矛盾了嗎?按你的意思,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需要取得《計量授權證書》,就可以擅自對外開展檢定業務,而且符合你這個“規氏法律”的“規”定是不是?

第十和十二條,對兩種不同檢定機構都使用了“法定”

請你爬上152樓睜大眼睛看看清楚,第十條什么時候出現了“法定”二字?

你沒復制粘貼而是擇抄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兩條規定也是你的一個進步。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動筆抄寫是增強記憶和加深理解的好方法,復制粘貼對深入理解本意沒有好處。

這次我特意不以截圖的方式曬出原文,難道受到你的褒獎。現在你無中生有冒出個“法定”二字,怎么來證明是我有意遺漏,還是你存心惡意添之呢?現在輪到你拿證據來證明你“蒙冤受屈”的時候了,我看你還有什么比我截圖、復制、粘貼(被你說成是浪費資源、對深入理解本意沒有好處的做法)更高的招法。我丑話在先,如果拿不出證據,又死不認錯,就休怪我開“罵”了。

計量法明確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是真正的“法”定的機構,并未確定其他檢定機構的檢定權,只規定由“政(府)”授予,應該屬于“政”定的機構。但,政府授予這種機構檢定權是依據《計量法》關于“授權”的規定,說是政府依法授權的,稱為“法定”也不為過。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清清楚楚的寫到:本辦法所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或者授權建立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機構。

計量法哪一條哪一款明確規定了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結果才是真正的“法”定機構呀?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這是未確定其他檢定機構的檢定權嗎?該條款的意思是: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建立的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并沒有在“計量檢定機構”前冠以“法定”二字。但這兩類機構都必須獲得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即取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授權證書》,這是對機構的授權。而開展檢定、測試項目,以及服務區域范圍的授權,又是另一項授權活動。你連這兩項授權活動都拎不清,將其混為一談。

明明計量法沒有規定的東西,被你瞎編臆造說成是“明確規定了”,明明計量法明確規定的東西,卻被你說成是“未確定”。你這不是存心惡意的攪屎加胡說八道是什么?什么授權不是依法授予的?有案例嗎?無可奈何花落去說稱為“法定”也不為過,說這話與放屁無異。

法律不說依法設立的還需要“授權”,只說其他機構需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授權”,難道你還不明白《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所說的“授權”,對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與對其他機構不是一回事嗎?

前面已經說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有關批準頒發《計量授權證書》的規定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機構……”,哪里說了這一條是專門針對其他機構的?你從哪里看出來不是一回事呀?你木魚的腦瓜成天都在琢磨如何撥弄攪屎棍是不是?

誰拿不出證據在這里編造謠言栽贓誣陷,誰穿多套馬甲游蕩于多家論壇忽悠新人,誰幾十年如一日的毫無學術道德底線地施展惡劣學風,存心惡意地挑釁他人的學術尊嚴,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在廣大量友強烈要求下,被管理層將劣跡斑斑學術道德敗壞的規矩灣逐出“版主”團隊是不爭的事實,可謂是人心所向,大快人心。現如今成了秋后的螞蚱、過街的老鼠,操起那從娘胎里帶來的鸚鵡學舌之下三濫拙技,茍延殘喘,垂死掙扎。我只能表示呵呵了。




補充內容 (2020-7-31 21:51):
筆誤更正1:第13段第1行“難受到你的褒獎”應為“難受到你的褒獎”。

補充內容 (2020-7-31 21:52):
筆誤更正2:第16段第1行“…檢定結果…”應為“…檢定機構…”。
162#
 樓主|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8-1 13:35:2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161樓:
  問:你以為我很想理你呀。以為你實在是欠罵,不找罵、不招罵渾身都不得自在。我有什么東西要求問于你這個自臭不覺大糞澆(教)屎的“學術無賴”呀?……我丑話在先,如果拿不出證據,又死不認錯,就休怪我開“罵”了。
  答:自己罵街的毒癮發作無法自控,用強盜邏輯編制理由天天罵街,這的確是事實,你的帖子就是你發泄罵街毒癮的鐵證,你也的確無法否認你在天天罵街,所以才不得不扭扭捏捏承認自己的罵街行為。如果你實在忍不住你的毒癮發作,你就盡情對著鏡子放肆地開“罵”吧,沒有人會責怪你罵鏡子里的人。
  問:(你)不是信口開河的瞎編臆造,就是自拍腦袋的正經歪念。最后就是玩弄這種耍潑的伎倆,說“你的證據就是支持我的觀點”。
  答:盡管你罵罵咧咧,說話惡毒,但意思還是讓你說對了,“你的證據完全支持我的觀點”是個否定不了的事實。這是因為你一貫概念混淆,且一葉障目不顧整體,只看表面文字不看本質,所以“你的證據”其實是否定你的錯誤觀點,用不著我另補更多證據。
  問:計量法哪一條哪一款明確規定了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結果才是真正的“法”定機構呀?
  答:你能動手擇抄原文是一大進步,我為你點贊!但請你準確引用現行有效計量法。第二十二條是對“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規定,與本主題帖內容無關。第二十條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檢定任務,這就明確了兩種檢定機構。一種是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設置”的機構執行檢定任務,法律沒說對其“授權”,這就告訴我們,它的檢定權由計量法確定,是真正的“法定”機構。另一種是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檢定任務,計量法“未確定其他檢定機構的檢定權”,規定其檢定工作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因此可簡稱為“授權”機構。我認為,與“法定”對應,“授權”機構也可以簡稱為“政定”機構,除財產歸屬和行政管理權不相同外,執行檢定的權力由計量法“法”定,還是由政府通過“授權”“政”定,是“法定機構”和“授權機構”最本質的區別。
  不要以為“授權證書”表象相同,就說對法定機構的所謂“授權”與計量法規定的“授權”本質相同。法定機構的檢定權已由計量法“法定”,政府對其的“授權”只是內部檢定項目“分工”的書面指令。而對“其它機構”的授權才與計量法說的“授權”完全相符。
  問:《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有關批準頒發《計量授權證書》的規定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機構……”,哪里說了這一條是專門針對其他機構的?你從哪里看出來不是一回事呀?你木魚的腦瓜成天都在琢磨如何撥弄攪屎棍是不是?
  答:,《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像《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包含“三種”計量標準考核一樣,包含了兩種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因此,第十條有關批準頒發《計量授權證書》的規定泛指“法定”和“政定”(授權)兩種機構,既專門針對其他機構,也專門針對依法設立的機構,表面看授權證書格式相同,本質上卻“不是一回事”。至于你的腦殼是不是“木魚的腦瓜成天都在琢磨如何撥弄攪屎棍”,并非本論壇討論內容,我拒絕評論。但,你試圖混淆“法定檢定機構”和“授權檢定機構”兩個概念的用心,我必須一針見血地指出,以免禍害初入計量門檻的新人。
  你161樓最后結尾的自然段全文及其他自然段又臭又惡的語言,沒有絲毫技術內容,就恕我對其嗤之以鼻不予理睬了。
163#
路云 發表于 2020-8-1 18:16: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8-1 18:25 編輯

自己罵街的毒癮發作無法自控,用強盜邏輯編制理由天天罵街,這的確是事實,你的帖子就是你發泄罵街毒癮的鐵證,你也的確無法否認你在天天罵街,所以才不得不扭扭捏捏承認自己的罵街行為。如果你實在忍不住你的毒癮發作,你就盡情對著鏡子放肆地開“罵”吧,沒有人會責怪你罵鏡子里的人。

罵什么街呀?我除了罵你這種成天找罵、招罵的“學術流氓”、“學術無賴”,還罵誰啦?這不正是滿足你喜招好挨罵的毒癮嗎。

盡管你罵罵咧咧,說話惡毒,但意思還是讓你說對了,“你的證據完全支持我的觀點”是個否定不了的事實。這是因為你一貫概念混淆,且一葉障目不顧整體,只看表面文字不看本質,所以“你的證據”其實是否定你的錯誤觀點,用不著我另補更多證據。

我的回復,都是針對你的觀點,逐條舉證反駁。反觀你的回復,沒有一次是正面回答,都是流氓、無賴、耍潑式的回復。161樓問你:《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以及山東省計量院的《計量授權證書》截圖證據,支持了你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無需授權的觀點嗎?140樓授權查詢結果截圖,支持了你法定檢定機構則只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工作由計量法賦予而勿需“授權”的觀點嗎?你現在給出這種回復,難道不是耍潑式的回復嗎?至少你也得把你在哪層樓哪句話的觀點復述出來與我的兩個證據對照吧,就一句“用不著我另補更多的證據”的屁話就算了結啦?

第二十二條是對“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規定,與本主題帖內容無關。第二十條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檢定任務,這就明確了兩種檢定機構。一種是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設置”的機構執行檢定任務,法律沒說對其“授權”,這就告訴我們,它的檢定權由計量法確定,是真正的“法定”機構。

輸入過程的筆誤在所難免,多敲了一個“二”字說清楚就行了。第二十條根本就沒有說執行檢定任務不需要授權,事實上也沒有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未經授權就開展檢定業務的。你說你的觀點正確,你至少也得拿出哪家法定機構是未經授權就執行檢定任務的證據吧。拿不出證據,是不是證明你是在正經歪念?

另一種是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檢定任務,計量法“未確定其他檢定機構的檢定權”,規定其檢定工作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因此可簡稱為“授權”機構。

這里所說的“授權”明明是“授權建立的”意思,這類機構同樣也屬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這個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已有明確規定)。

無論是政府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還是政府授權建立的“計量技術機構”,都必須遵守《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取得經政府批準頒發的《計量授權證書》,和所開展的檢定、測試項目的《授權證書》后,方可承擔授權范圍內的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這個《辦法》難道不是依據計量法制定的?是支持計量法的觀點,還是你的“勿需授權”的觀點呀?如此鐵板釘釘的證據,就你這種不知羞恥、厚皮老臉耍潑式的來一句“你的證據就是證明我觀點”這種沒羞沒臊的話就算打發啦?

不要以為“授權證書”表象相同,就說對法定機構的所謂“授權”與計量法規定的“授權”本質相同。法定機構的檢定權已由計量法“法定”,政府對其的“授權”只是內部檢定項目“分工”的書面指令。而對“其它機構”的授權才與計量法說的“授權”完全相符。

你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權威發布人,還是市場監管總局某位領導他爹呀?將政府依法授權行為說成是“內部檢定項目‘分工’的書面指令”這種話,這是市場監管總局哪位領導跟你說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檢定項目,啥時候說過是“內部”的呀?說這些話都像放屁似的不動腦筋。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像《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包含“三種”計量標準考核一樣,包含了兩種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因此,第十條有關批準頒發《計量授權證書》的規定泛指“法定”和“政定”(授權)兩種機構,既專門針對其他機構,也專門針對依法設立的機構,表面看授權證書格式相同,本質上卻“不是一回事”。

世界上也只有你這個空前絕后的“擰種”,才會認為兩者“不是一回事”,除了信口開河瞎編臆造的胡說八道,拿出了任何證據沒有?

至于你的腦殼是不是“木魚的腦瓜成天都在琢磨如何撥弄攪屎棍”,并非本論壇討論內容,我拒絕評論。但,你試圖混淆“法定檢定機構”和“授權檢定機構”兩個概念的用心,我必須一針見血地指出,以免禍害初入計量門檻的新人。

你評論什么?你有評論的資格嗎?你有評論的能耐嗎?是我試圖混淆,還是你蓄意攪屎呀?《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兩條規定看不看得懂啊?這兩條規定是混淆了還是沒有混淆呀?你是怎么看出來第十三條還有“內部分工”和“非內部分工”之區別的?

還有第十七條規定:

請問,以上這幾條規定是支持你“勿需授權”觀點的證據嗎?你的臉皮已經厚到了這種地步,可謂是虱多不癢,債多不愁,躺進棺材要伸手,試看天下誰能敵啊。

164#
 樓主|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8-2 00:38:05 | 只看該作者
  你讓我怎么說你呢?我已經告訴你N遍了,法定機構的檢定權已經由計量法給予或確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所謂“授權”只是內部檢定項目的職能分配或稱為工作任務的分工。“其他機構”要開展檢定,計量法沒有以法律形式確定,這些非法定機構要開展檢定任務就必須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可簡稱為“授權機構”。法定機構與授權機構的分水嶺就在于其開展計量檢定的權力由計量法“法定”,還是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定(我簡稱其為“政定”)。法定機構只需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立”,不需要“授權建立”,其檢定權力已由計量法確定,只需要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開展的檢定項目“分工”。非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其他機構”,“法”沒有確“定”,因此其檢定權必須由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授權”,這個“授權”才是計量法說的“授權”,因此才有了與“法定機構”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的“授權機構”。
  我再復述一下重點:“政府依法授權行為”只針對“非法定機構”,法定機構不需要政府“授權”,只需要政府依法“設立”并在系統內部“分工”。政府對法定機構的所謂“授權”不是計量法所說的“授權”,僅僅是內部分工,無非是借用了術語“授權”表述這個本系統的“分工”行為而已。請你不要把心思只用在天天罵街上,看文件要仔仔細細認認真真地思考,要透過文字看本質,要看全局,不要被一葉障目,混淆概念。
165#
csln 發表于 2020-8-2 09:15:2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8-2 09:28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  計量標準器具(簡稱計量標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計量檢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后,方可使用


沒有人能同規矩灣講清楚道理,他就是一個閑極無聊,沒有愿理,人見人煩,于是幽靈一樣混跡于技術論壇,到處招搖撞騙、到處碰瓷、到處涮存在感的人

計量標準如何成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計量法實施細則說得再明白不過了,有小學語文基本理解力的人就能讀明白,規矩灣就是看不明白

也可能他是真的看不明白,也只能這樣才解釋得通

166#
csln 發表于 2020-8-3 07:59:1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8-3 08:12 編輯

第十和十二條,對兩種不同檢定機構都使用了“法定”,你就該去看看計量法到底如何規定,計量法明確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是真正的“法”定的機構,并未確定其他檢定機構的檢定權,只規定由“政(府)”授予,應該屬于“政”定的機構。但,政府授予這種機構檢定權是依據《計量法》關于“授權”的規定,說是政府依法授權的,稱為“法定”也不為過。

又一規矩氏奇葩觀點隆重產生了:“政”定的機構
167#
 樓主|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8-4 01:30:4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165和166樓csln先生
  問:沒有人能同規矩灣講清楚道理,他就是一個閑極無聊,沒有愿理,人見人煩,于是幽靈一樣混跡于技術論壇,到處招搖撞騙、到處碰瓷、到處涮存在感的人。
  答:有人就是聽不得不同觀點,但,你煩,大多數人不煩,不同觀點的發表對學習和技術進步有利無害。本人對不同觀點不僅不煩,反而歡迎各種不同觀點的發表。不同觀點在同一個平臺上充分發表,廣大量友們就可以進行比較、探討,從而識別對錯,判明真假,識別概念的真實含義,避免概念混淆,但我絕對反對人身攻擊和惡毒謾罵。
  問:計量標準如何成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計量法實施細則說得再明白不過了,有小學語文基本理解力的人就能讀明白,規矩灣就是看不明白。也可能他是真的看不明白,也只能這樣才解釋得通。
  答:如你所說,你認為我不明白,同樣我也認為你不明白,不同觀點的雙方相互認為對方不明白本來就是正常討論中的正常現象。因此我不會像你這樣對持有不同觀點的人發自內心地“煩”和沒有禮貌地攻擊對方,反而認為對方有不同觀點能夠大膽講出是個好事,不同觀點就應該毫無顧忌地和盤托出,“煩”和惡意攻擊不是正確的探討問題態度和方法。“計量標準如何成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計量法實施細則說得再明白不過了,有小學語文基本理解力的人就能讀明白”,也可能你“真的看不明白”,法律法規明明白白地寫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為什么非要說“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不存在呢?
  問:第十和十二條,對兩種不同檢定機構都使用了“法定”,你就該去看看計量法到底如何規定,計量法明確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是真正的“法”定的機構,并未確定其他檢定機構的檢定權,只規定由“政(府)”授予,應該屬于“政”定的機構。但,政府授予這種機構檢定權是依據《計量法》關于“授權”的規定,說是政府依法授權的,稱為“法定”也不為過。又一規矩氏奇葩觀點隆重產生了:“政”定的機構。
  答:是的。計量法區分了“法定機構”與“授權機構”,指明了“法定機構”的檢定權是《計量法》法定的,對“授權機構”計量法并沒有“法定”,“授權機構”的檢定權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通過“授權”來“定”,因此“法”未“定”的事交給政府來確定,簡稱“政定”也沒有什么錯。政府沒有授權的機構建立的計量標準,雖然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了考核,充其量也只能是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法律并不會像對待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那樣認可該機構為“法定檢定機構”,法律也不會承認該機構的檢定權。籠統地說兩種機構都是“法定機構”并都需要“授權”的不是《計量法》,而是政府部門的“規章”《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計量法未確定為法定機構的非法定機構被政府,政府授權后才能稱為“法定機構”,未經政府授權不能稱為“法定機構”,這種機構的“授權”與成為“法定機構”是一票否決的關系。而政府依法設立的機構,法已認定它的檢定權,承認其為“法定機構”,如果非要說政府“授權”,也只能算作內部工作內容的“授權”,并非計量法規定的法律層面的“授權”。只不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非法定機構授權為法定機構的管理辦法與對自己依法設立的計量法法定的檢定機構檢定工作的內部分工管理方法相同,因此用同一個規章《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對兩種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罷了。這就像用同一個技術規范《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同時對性質完全不同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部門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進行規范一樣,不要以為其最高計量標準通過了考核,就一定是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了。
168#
csln 發表于 2020-8-4 12:52:01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8-4 01:30
回復165和166樓csln先生
  問:沒有人能同規矩灣講清楚道理,他就是一個閑極無聊,沒有愿理,人見人煩, ...


法律法規明明白白地寫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為什么非要說“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不存在呢?


計量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膽大妄為,法律條文也敢篡改,法律那一條寫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
169#
csln 發表于 2020-8-4 12:58:13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8-4 01:30
回復165和166樓csln先生
  問:沒有人能同規矩灣講清楚道理,他就是一個閑極無聊,沒有愿理,人見人煩, ...

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為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技術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一)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授權的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都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區別僅僅是專業和區域的不同,規矩灣居然能扯出“政”定機構來;機構的授權考核及授權依據及程序完全相同,你規矩灣居然會扯出一大堆廢話來
170#
HUNGHE 發表于 2020-8-4 19:35:20 | 只看該作者
謝謝各位!
171#
 樓主|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8-5 01:49:5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168樓、169樓
  問:計量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膽大妄為,法律條文也敢篡改,法律那一條寫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
  答:計量法第六條明明寫道“……,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難道你真的不明白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強調“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必要性和法制性嗎?因此我問你,法律法規明明白白地寫著“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為什么非要說“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不存在呢?難道我不該問你嗎?
  問: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授權的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都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區別僅僅是專業和區域的不同,規矩灣居然能扯出“政”定機構來;機構的授權考核及授權依據及程序完全相同,你規矩灣居然會扯出一大堆廢話來
  答:請你看清楚《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為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這就是明確確定了政府依法設立的機構為“法定機構”,這是計量法法定的檢定機構,計量法已經確定了它的檢定權,沒有說必須授權,因此勿需政府另外“授權”,至于該機構能夠開展什么檢定項目屬于內部職責分配,所謂的“授權”是內部進行的職責分配,不是計量法所說的“授權”。
  你再仔細讀讀第二十七條,這一條講的就是“授權機構”的管理,核心是“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技術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所謂“其他單位的”機構當然是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外的機構,即非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
  首先,二十七條告訴我們需要“授權”的機構是“其它單位”的檢定機構(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排除了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言外之意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勿需授權。
  第二,二十七條告訴我們“其他機構”只有經政府授權后才能成為“法定機構”,未經政府授權的“其他機構”不能成為“法定機構”,因為計量法并沒有“法定”其為“法定機構”,所以政府授權是這種機構成為法定機構的必要條件,為了與“法定機構”(計量法確定其檢定權的簡稱)相對應,稱其為“政定機構”(政府確定其檢定權的簡稱)并不為過。
  第三,二十七條告訴我們并不是所有的其他單位的檢定機構都可以授權為法定機構,只有“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經政府授權后才能“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第(四)款規定可以授權其他“有關技術機構”“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第(三)款規定“某一部門或某一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還可以被授權“對其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但這些“部門和單位的檢定機構”都沒說可以授權成為“法定機構”。因此,“授權機構”雖然授權后有可能可以成為“法定機構”,成為法定機構的也只能是“專業計量站”和“區域計量站”,國務院和省級各部門建立的檢定機構,以及企事業單位建立的檢定機構雖然可以授權”“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或本單位內部的“強制檢定”任務,但這些“授權機構”卻不能成為“法定機構”。“授權機構”與真正的計量法確定的“法定機構”法律地位差之千里,區別絕非你所說“僅僅是專業和區域的不同”這么簡單,淡化兩種機構的原則性區別,試圖混淆授權機構與法定機構的觀點,是極其錯誤的。
172#
csln 發表于 2020-8-5 12:51: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8-5 13:19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8-5 01:49
回復168樓、169樓
  問:計量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 ...


古人云:句讀之不知,惑之不解

你規矩灣是既不知句讀還惑之不解,還要什么問題都冒充很懂

什么問題你都要來個茴字有四樣寫法,可惜的是查遍了爾雅到新華字典都沒有你說的所謂的那怕是一樣寫法

車轱轆話你是說了一遍又一遍,無邊無際扯了一堆又一堆,不把所有人耗到沒脾氣你是決不罷休。同你規矩灣理論技術問題完全是對牛彈琴

如果一個人說你錯,你可能是對的,兩個人說你錯,你也可能是對的,三個人說你錯,你還可能是對的,包括你10個人里9個人都說你錯了,你也還有對的可能性,只不過你規矩灣對的概率是十的負9次方

看看整個論壇,關于你所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關于機構授權考核及授權,還有那怕是一個人觀點同你是一樣的嗎?

人貴有自知之明,你好自為之
173#
xqbljc 發表于 2020-8-5 16:44:37 | 只看該作者
csln 發表于 2020-8-5 12:51
古人云:句讀之不知,惑之不解

你規矩灣是既不知句讀還惑之不解,還要什么問題都冒充很懂

      學術流氓如能"好自為之",豈能對得起其自稱的"下里巴人、擰種"稱號?!呵呵,"老不死"的只有燒成灰才會消停下來的。
174#
 樓主|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8-6 00:09:0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xqbljc先生172樓的帖子
  問:古人云:句讀之不知,惑之不解。你規矩灣是既不知句讀還惑之不解,還要什么問題都冒充很懂,……
  答:古人云:“句讀之不知,惑之不解”,很有道理。但現代語言標點符號是明明白白地,并不需要你知“句讀”。尤其是國家法律文件面向全體公民,語言更是簡單易懂,更不會犯標點符號的錯誤,請你不要把國家法律說的那么古董,那么難懂,那么不堪。
  計量法的語句已經非常直白,非常簡單易懂,根本用不著精通古文,精通句讀,凡具有中學文化程度的人從計量法字里行間得到正確理解,應該輕車熟路。對你擇抄的《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我在171樓也給了你一個解讀,但極少數人還要極力否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的存在,極力抹殺“法定機構”與“授權機構”的差異,將兩種法律地位迥然不同的機構混為一談,難道這不是你說的“車轱轆話說了一遍又一遍,無邊無際扯了一堆又一堆,不把所有人耗到沒脾氣決不罷休”嗎?這種連現代文都看不懂,還要奢談古文的知“句讀”、解“疑惑”的人,同他“理論技術問題”,的確如你所說“完全是對牛彈琴”。
  每個人都不可能永遠正確,所以大家完全可以在本論壇提供的這個平臺平等地探討,友好切磋。但技術討論靠吹牛和無限夸張沒有意義。你說“包括你10個人里9個人都說你錯了,你也還有對的可能性,只不過你規矩灣對的概率是十的負9次方”,那好吧,就請拿出“10個人里9個人”的實例,拿出“概率是十的負9次方”的科學計算過程。所以我認為,不妨就用你的話結束對你的帖子的回復吧:“人貴有自知之明,你好自為之”。
  順帶說一句,看看墮落為世界聞名罵街“磚家”的,曾經的全國幾何量計量“專家”xqbljc先生在本主題帖發表的全部帖子,此人除了罵街,有無一丁點技術內容?我認為這種人的帖子真的不屑一顧,不知csln 先生是否也將此種人列入你的“10個人里9個人”之一,對此種人給予褒揚。
175#
xqbljc 發表于 2020-8-6 09:48:37 | 只看該作者
      一貫沒皮沒臉的老不正經竟然也要求他人與其談“一丁點技術內容”的帖子,其也配!過街老鼠之人早已被釘在了論壇歷史的恥辱柱上,就由其繼續上躥下跳好了,回光返照還能有幾多時日?呵呵,成灰其也就消停了。一個七十四的老東西,還敢自稱“老不死”,就憑其那“下里巴人、擰種”的邪惡自稱,進靖國神社找歸宿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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