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30 21:20 編輯
你以為我很想理你呀。以為你實在是欠罵,不找罵、不招罵渾身都不得自在。不成全你也實在是對不住你。我有什么東西要求問于你這個自臭不覺大糞澆(教)屎的“學術無賴”呀?我每一次的技術性回帖,都是針對你的觀點,逐條舉證反駁。你卻沒有一次是針對我的反駁表述,拿出過像樣的,讓人信服的證據來予以反駁。不是信口開河的瞎編臆造,就是自拍腦袋的正經歪念。最后就是玩弄這種耍潑的伎倆,說“你的證據就是支持我的觀點”。 你承認你通篇充滿惡言惡語,滿口噴臭,這是個好的開端,我真誠的希望你能夠改正。你認為我沒有曬出證據是因為你假裝“看不見”,你提供的絕大多數“證據”就是我的證據,你的那些“證據”恰恰支持我的觀點而否定你的個人理解,我明明白白地告訴你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你一貫概念混淆,錯誤的理解定義,或者是一葉障目不見森林,只看文字表象不解詞匯的本質。 誰承認了惡言惡語滿口噴臭啊?你是不打自招吧。什么叫“你提供的絕大多數‘證據’就是我的證據”啦?你都不要臉到了如此露骨的地步了。 哪個證據支持了你的觀點呀,無賴?我152樓曬出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以及山東省計量院的《計量授權證書》截圖證據,支持了你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無需授權的觀點嗎?140樓授權查詢結果截圖,支持了你法定檢定機構則只有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檢定工作由計量法賦予而勿需“授權”的觀點嗎? 因此,《計量法》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法定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等,分別都提出了“法定”和“授權”概念。兩個概念不能混淆,不能因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中的“法定”包含了真正的“法定”和實質的“政定”,就錯誤地認為“授權機構”也是由計量法“法定”的,以為真正的“法定機構”檢定權并非“法”定,而由“政”定了。“法定機構”的檢定權由《計量法》法定,對自己設立的機構,政府只是進行分工。“授權機構”的檢定權是“政(府)”定的,計量法未確定其檢定權,只規定其檢定權由政府授予。 編這些什么“樹枝”、“樹葉”、“職能分工”之類的天方夜譚來瞎解,也把它包裝成了《計量法》的意思。計量法哪一條哪一款“法定”了不授權就可以成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授權就可以向社會開展檢定業務呀?你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滿足要求,也當然地成了“法定代表”嗎?可以堂而皇之的對外開展檢定業務嗎?你的意思是不是140樓和152樓的截圖證據都是形式主義的“授權”,而不是真正意義的授權?狗屁不通。這恐怕不是“法定”,而是你們規家的“規”定吧。 看看參與你另開爐灶討論的量友,有哪一位像你一樣不受待見,茍延殘喘猶如一只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就什么都清楚了。 《計量法》是國家的法律,計量法規定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一本《計量法》還不能足以證明嗎?你152樓曬出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是依據《計量法》制定的的下屬“法規”,下層法不能違背上層法。你若覺得與計量法矛盾,就必須按計量法規定去理解你認為矛盾的地方。 能證明那為什么還要戴了斗笠又撐傘,多此一舉專門針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去審批頒發《計量授權證書》啊?審批頒發《計量授權證書》違背了上層法了嗎?與計量法矛盾了嗎?按你的意思,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需要取得《計量授權證書》,就可以擅自對外開展檢定業務,而且符合你這個“規氏法律”的“規”定是不是? 第十和十二條,對兩種不同檢定機構都使用了“法定” 請你爬上152樓睜大眼睛看看清楚,第十條什么時候出現了“法定”二字? 你沒復制粘貼而是擇抄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兩條規定也是你的一個進步。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動筆抄寫是增強記憶和加深理解的好方法,復制粘貼對深入理解本意沒有好處。 這次我特意不以截圖的方式曬出原文,難道受到你的褒獎。現在你無中生有冒出個“法定”二字,怎么來證明是我有意遺漏,還是你存心惡意添之呢?現在輪到你拿證據來證明你“蒙冤受屈”的時候了,我看你還有什么比我截圖、復制、粘貼(被你說成是浪費資源、對深入理解本意沒有好處的做法)更高的招法。我丑話在先,如果拿不出證據,又死不認錯,就休怪我開“罵”了。 計量法明確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是真正的“法”定的機構,并未確定其他檢定機構的檢定權,只規定由“政(府)”授予,應該屬于“政”定的機構。但,政府授予這種機構檢定權是依據《計量法》關于“授權”的規定,說是政府依法授權的,稱為“法定”也不為過。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清清楚楚的寫到:本辦法所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或者授權建立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機構。 計量法哪一條哪一款明確規定了政府依法設立的檢定結果才是真正的“法”定機構呀?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這是未確定其他檢定機構的檢定權嗎?該條款的意思是: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建立的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并沒有在“計量檢定機構”前冠以“法定”二字。但這兩類機構都必須獲得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授權,即取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授權證書》,這是對機構的授權。而開展檢定、測試項目,以及服務區域范圍的授權,又是另一項授權活動。你連這兩項授權活動都拎不清,將其混為一談。 明明計量法沒有規定的東西,被你瞎編臆造說成是“明確規定了”,明明計量法明確規定的東西,卻被你說成是“未確定”。你這不是存心惡意的攪屎加胡說八道是什么?什么授權不是依法授予的?有案例嗎?無可奈何花落去說稱為“法定”也不為過,說這話與放屁無異。 法律不說依法設立的還需要“授權”,只說其他機構需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授權”,難道你還不明白《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所說的“授權”,對依法設立的檢定機構與對其他機構不是一回事嗎? 前面已經說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有關批準頒發《計量授權證書》的規定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機構……”,哪里說了這一條是專門針對其他機構的?你從哪里看出來不是一回事呀?你木魚的腦瓜成天都在琢磨如何撥弄攪屎棍是不是? 誰拿不出證據在這里編造謠言栽贓誣陷,誰穿多套馬甲游蕩于多家論壇忽悠新人,誰幾十年如一日的毫無學術道德底線地施展惡劣學風,存心惡意地挑釁他人的學術尊嚴,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在廣大量友強烈要求下,被管理層將劣跡斑斑學術道德敗壞的規矩灣逐出“版主”團隊是不爭的事實,可謂是人心所向,大快人心。現如今成了秋后的螞蚱、過街的老鼠,操起那從娘胎里帶來的鸚鵡學舌之下三濫拙技,茍延殘喘,垂死掙扎。我只能表示呵呵了。
補充內容 (2020-7-31 21:51):
筆誤更正1:第13段第1行“難道受到你的褒獎”應為“難得受到你的褒獎”。
補充內容 (2020-7-31 21:52):
筆誤更正2:第16段第1行“…檢定結果…”應為“…檢定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