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0 21:33 編輯
JJF1104的名稱是《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不是名詞術語定義的技術規范,即便這個規范給出了四個術語定義,給了“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乃至“計量器具”的定義,也沒有“工作基準”的定義,像其他那些規范一樣是術語“工作基準”的使用者。因此87樓直到為止,“工作基準”仍然是一個沒有合法定義的“術語”,沒有正統的合法地位。 JJF1001哪里是包羅萬象的百科全書???所有的術語定義它都包括嗎?你那“次級計量基準”是從哪陰間里搜來的?我52樓曬出的JJF1011-2006《力值與硬度計量術語及定義》是不是國家正式發布的計量術語及定義呀?上面有沒有“計量基準”的定義呀?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沒有正統的合法地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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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20:04 上傳
這不是合法定義難道還是非法定義?后面說的“標準裝置”、“檢定裝置”、“校準裝置”都明確指明屬于“計量標準”,“工作基準裝置”說了屬于“計量標準”嗎?按你的邏輯,那“計量基準”是不是也是非法定義的“術語”呀?JJF1001也只有“測量標準”、“國家測量標準”的正式術語定義,你又作何解釋?那是不是“計量基準”也屬于“測量標準”的一種??? 作為“國家檢定系統”的結構,第5條明文規定應該包括國家基準、計量標準、工作計量器具三個層次。其中計量基準應包括基準和副基準,副基準的準確度與基準持平。其中“工作基準”準確性遠低于“計量基準”,應放在“計量標準”中,是計量標準中的最高社會公用標準。附錄C的圖將“工作基準”用括號放在了“計量基準”層中是錯誤的,“工作基準”的準確性不能畫成與“計量基準”平行,而且與其他計量技術規范也互相矛盾,例如前面提及的JJF1022明確指出“工作基準”是“計量標準”的種類之一,因此“工作基準”納入“計量標準”考核范圍內,“工作基準”的管理按“計量標準”管理,而不按“計量基準”管理。 JJF1022-2014的前言部分說得清清楚楚工作基準是準確度等同或僅次于計量基準,其用途規定了是用于檢定計量標準的計量標準。從你嘴里出來就正經歪念成了“‘工作基準’準確性遠低于‘計量基準’”。你又什么根據說“工作基準的準確性遠低于計量基準”???是聽國家標準說了算的,還是聽你規矩灣的“權威發布”???《計量基準管理辦法》對“計量副基準”只字未提,請問“國家副基準”依據什么進行管理?也該納入“計量標準”管理嗎?別人都是錯,國家標準也是錯,國家標準起草人的天門都沒你高,這就是你這張“擰種”的嘴不需要證據,錯了也死不認錯所要公平、公正、平等的表達所謂的“不同的觀點”(鐵證事實證明實際上是錯誤的觀點)。是不是這個意思呀,“擰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