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的理解,目標不確定度不是用來判斷被校對象是否滿足使用要求的判據之一。您說的判據應該是被校對象的實際誤差與誤差要求的比較關系,實際誤差不大于誤差要求,則被校對象滿足使用要求,否則不滿足。而目標不確定度是個前提條件,即測量結果不確定度小于等于它時,實際誤差與誤差要求的直接比較有效,否則需按JJF1094-2002的相應條款進行判斷。 誤差僅僅是被校對像合格判據之一,很多情況下還有第二個判據“示值重復性”,并不是誤差合格的器具就一定是合格的器具。誤差是被校儀器所復現的量值偏離真值(或參考值)的表征,是準確程度的定量表征。“示值重復性”是被校儀器所復現的量值的離散程度的表征,是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不確定度的功能與作用與“示值重復性”相當。 2、您說的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是否也包含被測對象本身的影響量在內了。
“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當然包括了被校對像本身的影響量在內,只不過已將該影響量降至了最低,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校準機構在常規條件下的檢定/校準能力。 3、目標不確定度是被校對象允差絕對值的1/3,那么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就要”≤1/9被校對象允差絕對值。那么請問有多少技術機構的多少項目可以滿足被校對象允差絕對值1/9要求的。
你的“目標不確定度是被校對象允差絕對值的1/3”的說法源自哪里?我沒有看見哪個標準里有這種說法。 |